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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5〕116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環境保護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924

 

鞍山市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秘發〔201429號),設立鞍山市環境保護局,正局級建制,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2.根據《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增加的職責。

1.污水處理廠運行經費審核撥付。

2.組織開展排污權交易工作。

3.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加強規劃環評、建設項目環評的事中事后監管。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起草環境保護相關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組織編制地方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城鄉污水處理運營監管。

(二)牽頭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縣(市)區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地方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組織制定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承擔排污許可相關工作,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負責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開展排污權交易工作,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

(四)提出市環境保護領域地方財政專項資金安排意見或建議,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提出環境保護意見,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依法開展各專項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相關工作。

(六)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七)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監督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負責濕地環境保護相關工作,監督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協調指導農村環境保護工作。

(八)擬訂地方有關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和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市環境監測和環境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地方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地方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地方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規范管理社會環境監測資源,指導全市環境監測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的開展。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開展地方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組織、指導和協調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信息、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等工作,擬訂機關工作制度并監督執行,負責民心網投訴辦理,負責人大、政協建議提案的辦理,編制全市環境保護宣傳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承擔新聞審核和發布工作。

(二)規劃財務處。

組織編制全市環境保護規劃,編制并監督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年度計劃,歸口管理環境保護資金項目,提出環境保護領域財政專項資金安排意見或建議,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負責環境信息工作,管理環境信息網絡,參與制定鞍山市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參與制定全市可持續發展規劃,承擔機關、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全市環境保護國際合作與交流的管理工作,協調管理環境保護外資引進和對外技術交流合作項目,負責全市環境保護系統外事工作,承辦涉外環境保護工作。

(三)污染防治處。

組織開展地方環境形勢綜合分析研究,擬訂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跨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擬訂有關污染防治規劃并監督實施。

(四)監督管理處。

負責擬定有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文件并組織實施,負責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工作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工作,負責協調推進我市涉省、部審批的重大建設項目有關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全市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執業資格,負責對縣(市)區環境保護局有關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負責建設項目施工期間的監督管理和竣工后的試生產審查,組織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組織開展市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竣工驗收。

(五)自然生態和農村環境保護處。

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狀況評估,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擬訂生物多樣性保護計劃,組織編制全市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提出新建、晉升和調整各類國家級、省級、市級自然保護區的建議,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指導、監督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荒漠化防治,負責濕地環境保護相關工作,監督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負責農村環境保護相關工作,監督、指導農村土壤污染防治、養殖污染綜合防治、農村面源污染防治、農村飲用水源地保護等工作,指導生態農業建設,監督、協調有機食品發展工作,擬訂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并指導建設,組織、指導生態鄉鎮和生態村創建工作。

(六)科技與環保產業處。

組織協調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引進,組織實施環境保護重大科技攻關和示范工程,負責市環境保護科技成果的管理和推廣,擬定環境保護科研計劃,指導清潔生產中心開展清潔生產自愿審核工作,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負責環境監測管理,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建設并組織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規范管理社會環境監測資源,指導全市環境監測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七)輻射環境安全管理處。

對全市輻射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對生產、使用、銷售、儲存、處置放射源以及放射性廢物的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對電磁輻射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對放射性污染和電磁輻射污染實施監督性監測,并對周邊環境進行監測,參與輻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評審工作。

(八)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

擬訂和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承擔排污許可相關工作,擬訂全市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考核總量減排情況,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開展排污權交易工作。

(九)政策法規處。

擬訂市環境保護政策,負責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開展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的檢查,承擔機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機關黨委(人事處)。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五、其他事項

關于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市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市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利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附件:鞍山市環境保護局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附件

 

鞍山市環境保護局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一、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清單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

2.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重新審批(審核)。

3.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

4.排污許可證核發。

5.在水體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審批。

6.防治污染設施的拆除或閑置審批。

7.向大氣排放轉爐氣等可燃氣體審批。

8.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

9.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審批。

10.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經營許可證核發。

11.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核發。

二、保留的其他權力項目清單

1.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備案。

2.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核準。

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

鞍政辦發〔2015〕116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924

 

鞍山市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秘發〔201429號),設立鞍山市環境保護局,正局級建制,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2.根據《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增加的職責。

1.污水處理廠運行經費審核撥付。

2.組織開展排污權交易工作。

3.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加強規劃環評、建設項目環評的事中事后監管。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起草環境保護相關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組織編制地方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城鄉污水處理運營監管。

(二)牽頭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縣(市)區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地方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組織制定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承擔排污許可相關工作,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負責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開展排污權交易工作,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

(四)提出市環境保護領域地方財政專項資金安排意見或建議,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提出環境保護意見,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依法開展各專項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相關工作。

(六)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七)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監督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負責濕地環境保護相關工作,監督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協調指導農村環境保護工作。

(八)擬訂地方有關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和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市環境監測和環境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地方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地方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地方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規范管理社會環境監測資源,指導全市環境監測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的開展。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開展地方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組織、指導和協調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信息、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等工作,擬訂機關工作制度并監督執行,負責民心網投訴辦理,負責人大、政協建議提案的辦理,編制全市環境保護宣傳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承擔新聞審核和發布工作。

(二)規劃財務處。

組織編制全市環境保護規劃,編制并監督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年度計劃,歸口管理環境保護資金項目,提出環境保護領域財政專項資金安排意見或建議,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負責環境信息工作,管理環境信息網絡,參與制定鞍山市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參與制定全市可持續發展規劃,承擔機關、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全市環境保護國際合作與交流的管理工作,協調管理環境保護外資引進和對外技術交流合作項目,負責全市環境保護系統外事工作,承辦涉外環境保護工作。

(三)污染防治處。

組織開展地方環境形勢綜合分析研究,擬訂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跨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擬訂有關污染防治規劃并監督實施。

(四)監督管理處。

負責擬定有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文件并組織實施,負責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工作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工作,負責協調推進我市涉省、部審批的重大建設項目有關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全市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執業資格,負責對縣(市)區環境保護局有關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負責建設項目施工期間的監督管理和竣工后的試生產審查,組織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組織開展市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竣工驗收。

(五)自然生態和農村環境保護處。

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狀況評估,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擬訂生物多樣性保護計劃,組織編制全市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提出新建、晉升和調整各類國家級、省級、市級自然保護區的建議,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指導、監督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荒漠化防治,負責濕地環境保護相關工作,監督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負責農村環境保護相關工作,監督、指導農村土壤污染防治、養殖污染綜合防治、農村面源污染防治、農村飲用水源地保護等工作,指導生態農業建設,監督、協調有機食品發展工作,擬訂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并指導建設,組織、指導生態鄉鎮和生態村創建工作。

(六)科技與環保產業處。

組織協調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引進,組織實施環境保護重大科技攻關和示范工程,負責市環境保護科技成果的管理和推廣,擬定環境保護科研計劃,指導清潔生產中心開展清潔生產自愿審核工作,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負責環境監測管理,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建設并組織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規范管理社會環境監測資源,指導全市環境監測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七)輻射環境安全管理處。

對全市輻射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對生產、使用、銷售、儲存、處置放射源以及放射性廢物的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對電磁輻射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對放射性污染和電磁輻射污染實施監督性監測,并對周邊環境進行監測,參與輻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評審工作。

(八)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

擬訂和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承擔排污許可相關工作,擬訂全市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考核總量減排情況,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開展排污權交易工作。

(九)政策法規處。

擬訂市環境保護政策,負責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開展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的檢查,承擔機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機關黨委(人事處)。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五、其他事項

關于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市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市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利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附件:鞍山市環境保護局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附件

 

鞍山市環境保護局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一、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清單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

2.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重新審批(審核)。

3.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

4.排污許可證核發。

5.在水體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審批。

6.防治污染設施的拆除或閑置審批。

7.向大氣排放轉爐氣等可燃氣體審批。

8.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

9.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審批。

10.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經營許可證核發。

11.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核發。

二、保留的其他權力項目清單

1.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備案。

2.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核準。

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