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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5〕109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鞍山市民族事務委員會(鞍山市宗教
事務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民族事務委員會(鞍山市宗教事務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9月24日        

 

 

鞍山市民族事務委員會(鞍山市宗教事務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秘發〔2014〕29號),設立鞍山市民族事務委員會,與鞍山市宗教事務局一個機構兩塊牌子,正局級建制,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

(二)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負責民族宗教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督促檢查、宣傳教育工作,維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促進民族團結進步。

(三)提出協調民族關系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系中的重大問題,參與協調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社會穩定繁榮發展工作,承辦市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指導民族自治縣重大慶典活動。

(四)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依法做好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少數民族專項資金的分配和管理,組織協調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的生產。

(五)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少數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工作。

(六)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負責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督促檢查、宣傳教育工作,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系和諧。

(七)指導宗教團體依法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八)提出協調宗教關系的工作建議,指導縣(市)區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處理涉及宗教問題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進行的違法活動,抵御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九)聯系少數民族干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干部的培養、培訓工作,負責組織宗教工作干部和教職人員的培訓工作。

(十)協調有關部門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務。(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市宗教事務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秘書處。

負責機關政務、事務的綜合協調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文秘、會務、應急、機要、檔案、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統計、文字綜合、信息及調研等工作。負責接待外地來鞍的民族、宗教工作參觀考察團組及省以上民族、宗教方面的專業會議等工作。

(二)民族經濟處。

貫徹落實民族經濟政策,調研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狀況;申報、分配、管理、使用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和民族地區補助費;組織申報、調整民品民貿企業,協調落實民品民貿優惠政策;依法監督管理清真食品生產經營;開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扶貧工作。

(三)政法文教處。

監督檢查黨的民族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落實,依法維護和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組織開展少數民族傳統文化體育活動;做好朝鮮族、滿族語言文字和少數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保護工作;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協調處理好民族關系及民族方面的突發性事件;負責民族成份更改和回族墓地管理工作;聯系指導各少數民族社會團體依法依規開展活動。

(四)宗教一處。

依法管理佛教、道教、伊斯蘭教事務,對宗教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見;指導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團結宗教界代表人士,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及信眾,發揮積極作用;處理佛教、道教、伊斯蘭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及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抵制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活動;指導縣(市)區宗教事務。

(五)宗教二處。

依法管理天主教、基督教事務,對宗教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見;指導天主教、基督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團結宗教界代表人士,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及信眾,發揮積極作用;處理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及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抵制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活動;指導縣(市)區宗教事務;負責宗教方面的綜合協調及文字工作;負責宗教法規建設工作。

三、人員編制(略)

四、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附件:鞍山市民族事務委員會(鞍山市宗教事務局)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附件

 

鞍山市民族事務委員會

(鞍山市宗教事務局)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一、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清單

1.籌備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審批。

2.在宗教活動處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審批。

二、保留的其他權力項目清單

1.民族成份更改的核準。

 

 

 

鞍政辦發〔2015〕109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民族事務委員會(鞍山市宗教事務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民族事務委員會(鞍山市宗教事務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9月24日        

 

 

鞍山市民族事務委員會(鞍山市宗教事務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秘發〔2014〕29號),設立鞍山市民族事務委員會,與鞍山市宗教事務局一個機構兩塊牌子,正局級建制,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

(二)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負責民族宗教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督促檢查、宣傳教育工作,維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促進民族團結進步。

(三)提出協調民族關系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系中的重大問題,參與協調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社會穩定繁榮發展工作,承辦市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指導民族自治縣重大慶典活動。

(四)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依法做好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少數民族專項資金的分配和管理,組織協調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的生產。

(五)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少數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工作。

(六)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負責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督促檢查、宣傳教育工作,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系和諧。

(七)指導宗教團體依法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八)提出協調宗教關系的工作建議,指導縣(市)區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處理涉及宗教問題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進行的違法活動,抵御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九)聯系少數民族干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干部的培養、培訓工作,負責組織宗教工作干部和教職人員的培訓工作。

(十)協調有關部門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務。(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市宗教事務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秘書處。

負責機關政務、事務的綜合協調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文秘、會務、應急、機要、檔案、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統計、文字綜合、信息及調研等工作。負責接待外地來鞍的民族、宗教工作參觀考察團組及省以上民族、宗教方面的專業會議等工作。

(二)民族經濟處。

貫徹落實民族經濟政策,調研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狀況;申報、分配、管理、使用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和民族地區補助費;組織申報、調整民品民貿企業,協調落實民品民貿優惠政策;依法監督管理清真食品生產經營;開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扶貧工作。

(三)政法文教處。

監督檢查黨的民族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落實,依法維護和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組織開展少數民族傳統文化體育活動;做好朝鮮族、滿族語言文字和少數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保護工作;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協調處理好民族關系及民族方面的突發性事件;負責民族成份更改和回族墓地管理工作;聯系指導各少數民族社會團體依法依規開展活動。

(四)宗教一處。

依法管理佛教、道教、伊斯蘭教事務,對宗教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見;指導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團結宗教界代表人士,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及信眾,發揮積極作用;處理佛教、道教、伊斯蘭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及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抵制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活動;指導縣(市)區宗教事務。

(五)宗教二處。

依法管理天主教、基督教事務,對宗教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見;指導天主教、基督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團結宗教界代表人士,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及信眾,發揮積極作用;處理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及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抵制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活動;指導縣(市)區宗教事務;負責宗教方面的綜合協調及文字工作;負責宗教法規建設工作。

三、人員編制(略)

四、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附件:鞍山市民族事務委員會(鞍山市宗教事務局)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附件

 

鞍山市民族事務委員會

(鞍山市宗教事務局)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一、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清單

1.籌備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審批。

2.在宗教活動處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審批。

二、保留的其他權力項目清單

1.民族成份更改的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