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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5〕108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鞍山市民政局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民政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9月24日        

 

 

鞍山市民政局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秘發〔2014〕29號),設立鞍山市民政局,正局級建制,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2.取消全市性社會團體和跨區域性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及備案。

3.取消市級非營利性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初審。

4.取消社會團體、非公募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備案初審。

5.根據《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將縣(市)區社會組織負責人培訓下放至所在區域民政行政主管部門。

2.將養老機構設立許可下放至各縣(市)區政府民政部門。

3.根據《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增加的職責。

1.全市城鄉困難家庭財產核對體系建設工作。

2.境外組織或者個人申辦社會福利機構審批。

3.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

4.涉外、涉港澳臺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興辦的發揮實訓、示范功能的養老機構設立許可。

5.非公募基金會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6.因戰傷殘人員等級調整、退出現役或向政府移交的殘疾軍人換發證件、60歲以上或患重病行動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具體由省廳界定范圍)的因公傷殘人員等級調整的殘疾情況鑒定。

7.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登記。

8.民政行業特有工種(包括殯儀服務員、遺體搬運工、遺體防腐師、遺體整容師、遺體火化師、墓地管理員、災害信息員、孤殘兒童護理員和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鑒定。

9.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管理。

10.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職責。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對無主管部門社會組織的直接登記管理和監督檢查。

2.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及志愿者隊伍建設工作。

3.加強農村困難家庭常年病人托管服務工作的管理。

4.加強城鄉公益性公墓建設和管理。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于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全市性社會團體、非公募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監督檢查責任。

(三)組織指導全市擁軍優屬工作,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指導和協調全市退役士兵(含士官)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市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推薦就業工作,負責復員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干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干部休養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

(五)擬定全市救災工作政策,組織、協調全市救災工作,負責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檢查、上報災情,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市下達的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組織指導災民安置和救災捐贈,實施國家減災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災民的臨時安置和遣返事宜,承擔市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六)牽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負責指導全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建設工作。

(七)擬訂全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并指導實施,負責指導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八)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消、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負責全市地名標志、門牌設置工作,負責市內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工作。

(九)擬定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并組織實施,指導老年人、孤兒、五保戶、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工作,組織福利彩票發行工作,指導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十)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全市公墓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推進全市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愿者隊伍建設。

(十二)承擔市為群眾辦實事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政局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政務和機關日常工作;負責起草綜合性文件、材料;負責文電、會務、機要、安全保密、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信訪、后勤保障等工作;負責全市民政信息管理和新聞發布工作。

(二)綜合法規處。

擬定民政法制建設規劃和相關政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負責機關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開展民政法制宣傳教育和法制監督工作,承擔依法行政的考核監督,負責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市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開展民政政策研究工作。

(三)民間組織管理處。

負責全市性和跨區域性社會團體、市本級非公募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負責社會團體、非公募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市級社會組織負責人的培訓工作;指導和監督縣(市)區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

(四)優撫處(鞍山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優撫政策并監督實施;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因戰傷殘人員等級調整、退出現役或向政府移交的殘疾軍人換發證件、60歲以上或者患重病行動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況的因公傷殘人員等級調整的殘疾情況鑒定工作,負責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審核認定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和市級烈士紀念設施的管理工作;負責犧牲、病故軍官隨軍家屬相關工作;指導優撫服務機構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退伍退休軍人安置辦公室(鞍山市退伍退休軍人安置辦公室)。

負責退役士兵(含士官)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復員干部、傷殘軍人、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干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市軍隊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推薦就業工作;指導全市軍隊離退休干部服務機構的管理和軍休經費的管理。

(六)救災處。

擬訂救災工作政策并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全市救災工作,負責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災情核查和發布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和省、市下達的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工作、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工作和災民生活救助工作;指導全市救災物資儲備網絡建設,承辦市級救災物資儲備工作;負責災害信息員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災民的臨時安置和遣返事宜;擬定減災規劃,承擔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社會救助處。

牽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工作規劃和政策,負責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低保邊緣戶救助、取暖救助等工作,參與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取暖、司法救助等相關辦法;承擔全市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市級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網絡建設,指導全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建設工作。承擔市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擬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的政策措施;貫徹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開展城鄉社區建設工作,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負責管理社區專職工作者,指導開展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有關人員培訓。

(九)區劃地名處。

擬訂全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和地名管理工作的政策并監督實施,提出行政區劃總體方案和調整建議;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承辦鄉(鎮)以上行政區劃名稱、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批、報批;管理市街、路、樓門牌設置安裝;規范設置全市地名標志;負責門牌編碼和設置工作;負責全市標準地名、行政區域界線資料的編輯和審核;組織指導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縣(市)際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

(十)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

擬訂實施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有關標準并組織實施;擬訂老年人、殘疾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政策并指導落實;擬訂社會福利企業的扶持政策,指導福利企業的興辦、資格認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工作;指導全市福利機構建設,負責境外組織或個人申辦社會福利機構審批工作,負責涉外、涉港澳臺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興辦的發揮實訓、示范功能的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工作;負責孤殘兒童護理員、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管理和監督全市福利彩票的發行工作,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十一)社會工作和社會事務處。

擬訂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及相關志愿者隊伍建設工作,負責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登記工作;負責全市婚姻登記、兒童收養和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負責全市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辦理收養登記,指導全市涉外兒童收養工作,承辦政府間兒童收養政策協調事宜,協調市際、縣(市)際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指導婚姻、收養、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機構建設。

(十二)殯葬管理處。

擬訂全市殯葬設施建設和殯葬事業發展規劃,推進殯葬改革;指導全市殯葬服務機構建設,指導全市公墓建設,推進殯葬基本公共服務和惠民公益殯葬工作;負責殯儀服務員、遺體搬運工、遺體防腐師、遺體整容師、遺體火化師、墓地管理員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十三)計劃財務處。

負責編制全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經費管理辦法和民政財務管理辦法,管理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及局機關經費的日常核算,負責編報全市民政事業經費的預決算,負責全市民政事業經費的審計,負責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管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負責民政統計工作。

(十四)人事處(離退休干部處)。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負責全市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負責全市民政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人才培養和鑒定指導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民政系統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干部工作。

(十五)實事辦公室。

承擔市委、市政府為群眾辦實事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略)

五、其他事項

退伍退休軍人安置辦公室對外可稱鞍山市退伍退休軍人安置辦公室。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附件:鞍山市民政局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附件

 

鞍山市民政局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一、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清單

1.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2.市管非公募基金會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3.境外組織或者個人申辦社會福利機構或涉外、涉港澳臺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興辦的發揮實訓、示范功能的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審批。

4.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

二、保留的其他權力項目清單

1.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

2.收養登記。

3.福利機構床位運行補助費的審核。

4.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管理。

 

 

 

鞍政辦發〔2015〕108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民政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民政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9月24日        

 

 

鞍山市民政局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秘發〔2014〕29號),設立鞍山市民政局,正局級建制,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2.取消全市性社會團體和跨區域性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及備案。

3.取消市級非營利性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初審。

4.取消社會團體、非公募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備案初審。

5.根據《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將縣(市)區社會組織負責人培訓下放至所在區域民政行政主管部門。

2.將養老機構設立許可下放至各縣(市)區政府民政部門。

3.根據《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增加的職責。

1.全市城鄉困難家庭財產核對體系建設工作。

2.境外組織或者個人申辦社會福利機構審批。

3.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

4.涉外、涉港澳臺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興辦的發揮實訓、示范功能的養老機構設立許可。

5.非公募基金會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6.因戰傷殘人員等級調整、退出現役或向政府移交的殘疾軍人換發證件、60歲以上或患重病行動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具體由省廳界定范圍)的因公傷殘人員等級調整的殘疾情況鑒定。

7.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登記。

8.民政行業特有工種(包括殯儀服務員、遺體搬運工、遺體防腐師、遺體整容師、遺體火化師、墓地管理員、災害信息員、孤殘兒童護理員和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鑒定。

9.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管理。

10.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職責。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對無主管部門社會組織的直接登記管理和監督檢查。

2.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及志愿者隊伍建設工作。

3.加強農村困難家庭常年病人托管服務工作的管理。

4.加強城鄉公益性公墓建設和管理。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于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全市性社會團體、非公募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監督檢查責任。

(三)組織指導全市擁軍優屬工作,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指導和協調全市退役士兵(含士官)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市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推薦就業工作,負責復員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干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干部休養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

(五)擬定全市救災工作政策,組織、協調全市救災工作,負責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檢查、上報災情,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市下達的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組織指導災民安置和救災捐贈,實施國家減災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災民的臨時安置和遣返事宜,承擔市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六)牽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負責指導全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建設工作。

(七)擬訂全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并指導實施,負責指導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八)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消、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負責全市地名標志、門牌設置工作,負責市內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工作。

(九)擬定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并組織實施,指導老年人、孤兒、五保戶、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工作,組織福利彩票發行工作,指導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十)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全市公墓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推進全市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愿者隊伍建設。

(十二)承擔市為群眾辦實事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政局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政務和機關日常工作;負責起草綜合性文件、材料;負責文電、會務、機要、安全保密、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信訪、后勤保障等工作;負責全市民政信息管理和新聞發布工作。

(二)綜合法規處。

擬定民政法制建設規劃和相關政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負責機關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開展民政法制宣傳教育和法制監督工作,承擔依法行政的考核監督,負責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市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開展民政政策研究工作。

(三)民間組織管理處。

負責全市性和跨區域性社會團體、市本級非公募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負責社會團體、非公募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市級社會組織負責人的培訓工作;指導和監督縣(市)區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

(四)優撫處(鞍山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優撫政策并監督實施;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因戰傷殘人員等級調整、退出現役或向政府移交的殘疾軍人換發證件、60歲以上或者患重病行動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況的因公傷殘人員等級調整的殘疾情況鑒定工作,負責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審核認定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和市級烈士紀念設施的管理工作;負責犧牲、病故軍官隨軍家屬相關工作;指導優撫服務機構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退伍退休軍人安置辦公室(鞍山市退伍退休軍人安置辦公室)。

負責退役士兵(含士官)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復員干部、傷殘軍人、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干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市軍隊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推薦就業工作;指導全市軍隊離退休干部服務機構的管理和軍休經費的管理。

(六)救災處。

擬訂救災工作政策并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全市救災工作,負責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災情核查和發布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和省、市下達的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工作、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工作和災民生活救助工作;指導全市救災物資儲備網絡建設,承辦市級救災物資儲備工作;負責災害信息員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災民的臨時安置和遣返事宜;擬定減災規劃,承擔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社會救助處。

牽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工作規劃和政策,負責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低保邊緣戶救助、取暖救助等工作,參與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取暖、司法救助等相關辦法;承擔全市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市級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網絡建設,指導全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建設工作。承擔市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擬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的政策措施;貫徹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開展城鄉社區建設工作,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負責管理社區專職工作者,指導開展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有關人員培訓。

(九)區劃地名處。

擬訂全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和地名管理工作的政策并監督實施,提出行政區劃總體方案和調整建議;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承辦鄉(鎮)以上行政區劃名稱、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批、報批;管理市街、路、樓門牌設置安裝;規范設置全市地名標志;負責門牌編碼和設置工作;負責全市標準地名、行政區域界線資料的編輯和審核;組織指導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縣(市)際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

(十)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

擬訂實施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有關標準并組織實施;擬訂老年人、殘疾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政策并指導落實;擬訂社會福利企業的扶持政策,指導福利企業的興辦、資格認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工作;指導全市福利機構建設,負責境外組織或個人申辦社會福利機構審批工作,負責涉外、涉港澳臺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興辦的發揮實訓、示范功能的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工作;負責孤殘兒童護理員、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管理和監督全市福利彩票的發行工作,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十一)社會工作和社會事務處。

擬訂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及相關志愿者隊伍建設工作,負責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登記工作;負責全市婚姻登記、兒童收養和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負責全市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辦理收養登記,指導全市涉外兒童收養工作,承辦政府間兒童收養政策協調事宜,協調市際、縣(市)際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指導婚姻、收養、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機構建設。

(十二)殯葬管理處。

擬訂全市殯葬設施建設和殯葬事業發展規劃,推進殯葬改革;指導全市殯葬服務機構建設,指導全市公墓建設,推進殯葬基本公共服務和惠民公益殯葬工作;負責殯儀服務員、遺體搬運工、遺體防腐師、遺體整容師、遺體火化師、墓地管理員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十三)計劃財務處。

負責編制全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經費管理辦法和民政財務管理辦法,管理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及局機關經費的日常核算,負責編報全市民政事業經費的預決算,負責全市民政事業經費的審計,負責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管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負責民政統計工作。

(十四)人事處(離退休干部處)。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負責全市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負責全市民政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人才培養和鑒定指導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民政系統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干部工作。

(十五)實事辦公室。

承擔市委、市政府為群眾辦實事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略)

五、其他事項

退伍退休軍人安置辦公室對外可稱鞍山市退伍退休軍人安置辦公室。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附件:鞍山市民政局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附件

 

鞍山市民政局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一、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清單

1.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2.市管非公募基金會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3.境外組織或者個人申辦社會福利機構或涉外、涉港澳臺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興辦的發揮實訓、示范功能的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審批。

4.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

二、保留的其他權力項目清單

1.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

2.收養登記。

3.福利機構床位運行補助費的審核。

4.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