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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5〕95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鞍山市司法局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司法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7月30日        

 

 

鞍山市司法局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秘發〔2014〕29號),設立鞍山市司法局,正局級建制,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取消的職責

1.取消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年度備案。

2.取消律師資格檔案調取審核。

3.根據《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黨和國家、省關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擬訂全市司法行政法制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指導監督刑罰執行、改造罪犯的工作;指導監督強制隔離戒毒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三)制定全市法治宣傳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各行業的法治宣傳、依法治理工作。

(四)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律師、公證工作。

(五)監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導監督全市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七)指導監督全市社區矯正、幫教和過渡性安置工作。

(八)組織實施全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九)負責全市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受市人大和市政府委托,參與有關法規的起草、修改、咨詢工作和司法行政系統的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行政復議、應訴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藥、服裝、車輛管理等工作。

(十二)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管理各縣(市)區司法局領導班子。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司法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計劃并督促落實;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法制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信息、保密、政務公開(電子政務)、調研以及受理信訪和控告申訴等工作;負責綜合性文件和報告起草、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機關的外事工作。

(二)政治部(警務處)。

負責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干部隊伍思想作風建設、典型宣傳、組織培訓、領導班子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警務、警銜評授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干部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國家司法考試;協助管理縣(市)區司法局領導班子。

(三)監所管理處。

負責監督檢查司法行政系統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所的有關罪犯改造、戒毒人員矯治工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和規章的執行落實情況;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所刑(行)罰執行、獄(所)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衛生和獄(所)內偵查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所的生產勞動、生產經營和安全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所安防監控、安全警戒、信息化建設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所基層建設、技術裝備、監管設施管理工作;監督辦理司法行政系統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所有關罪犯、戒毒人員的上訪有關工作。(四)法制宣傳處。

擬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檢查全市各地區、各行業法治宣傳、依法治理工作;配合做好司法行政系統的宣傳工作。

(五)律師工作管理處。

監督管理全市律師工作;負責律師執業、調轉和律師事務所設立、撤并手續的報批工作;負責對律師及律師事務所違法執業行為的查處工作;負責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工作。

(六)公證工作管理處。

對全市公證機構、公證員進行監督、指導;負責全市公證員資格審查、考核和執業監督等工作;負責對公證機構、公證員違法違紀執業行為進行處罰等工作。

(七)基層工作管理處。

指導監督全市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負責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

(八)司法鑒定管理處。

負責擬訂全市司法鑒定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對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審核登記,對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活動和司法鑒定人的職業資格及執業活動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九)警務督察處。

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市司法行政機關警務督察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司法行政機關統一、專項的警務督察任務;負責協調與全市公安機關警務督察機構的工作關系;負責組織對全市司法行政機關警務督察人員的培訓與考核;負責履行有關警務督察的其他職責。

(十)財務裝備處。

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財務、物資裝備、基本建設、國有資產管理、政府采購、預決算工作;指導司法行政系統政法專項補助資金和基建投資的使用;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槍支、彈藥的配備與銷毀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警車牌照辦理工作;負責局機關服裝的采購和發放工作。

(十一)社區矯正管理處。

擬定全市社區矯正工作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社區矯正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五、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程序辦理。

附件:鞍山市司法局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鞍山市司法局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保留的其他權力項目清單

1.律師事務所設立、變更、設立分所、注銷申請事項審查。

2.律師執業、變更執業機構、執業證書注銷申請事項審查。

3.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備案。

4.公證機構設立審批。

5.公證員執業證申領審查。

6.基層法律服務所變更、注銷核準登記。

7.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審查。

8.《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年度注冊審查。

9.司法鑒定機構名稱預先核準。

10.司法鑒定機構名稱、登記地址、法人代表、機構負責人的變更審核。

鞍政辦發〔2015〕95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司法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司法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7月30日        

 

 

鞍山市司法局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秘發〔2014〕29號),設立鞍山市司法局,正局級建制,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取消的職責

1.取消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年度備案。

2.取消律師資格檔案調取審核。

3.根據《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黨和國家、省關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擬訂全市司法行政法制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指導監督刑罰執行、改造罪犯的工作;指導監督強制隔離戒毒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三)制定全市法治宣傳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各行業的法治宣傳、依法治理工作。

(四)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律師、公證工作。

(五)監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導監督全市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七)指導監督全市社區矯正、幫教和過渡性安置工作。

(八)組織實施全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九)負責全市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受市人大和市政府委托,參與有關法規的起草、修改、咨詢工作和司法行政系統的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行政復議、應訴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藥、服裝、車輛管理等工作。

(十二)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管理各縣(市)區司法局領導班子。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司法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計劃并督促落實;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法制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信息、保密、政務公開(電子政務)、調研以及受理信訪和控告申訴等工作;負責綜合性文件和報告起草、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機關的外事工作。

(二)政治部(警務處)。

負責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干部隊伍思想作風建設、典型宣傳、組織培訓、領導班子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警務、警銜評授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干部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國家司法考試;協助管理縣(市)區司法局領導班子。

(三)監所管理處。

負責監督檢查司法行政系統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所的有關罪犯改造、戒毒人員矯治工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和規章的執行落實情況;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所刑(行)罰執行、獄(所)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衛生和獄(所)內偵查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所的生產勞動、生產經營和安全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所安防監控、安全警戒、信息化建設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所基層建設、技術裝備、監管設施管理工作;監督辦理司法行政系統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所有關罪犯、戒毒人員的上訪有關工作。(四)法制宣傳處。

擬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檢查全市各地區、各行業法治宣傳、依法治理工作;配合做好司法行政系統的宣傳工作。

(五)律師工作管理處。

監督管理全市律師工作;負責律師執業、調轉和律師事務所設立、撤并手續的報批工作;負責對律師及律師事務所違法執業行為的查處工作;負責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工作。

(六)公證工作管理處。

對全市公證機構、公證員進行監督、指導;負責全市公證員資格審查、考核和執業監督等工作;負責對公證機構、公證員違法違紀執業行為進行處罰等工作。

(七)基層工作管理處。

指導監督全市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負責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

(八)司法鑒定管理處。

負責擬訂全市司法鑒定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對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審核登記,對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活動和司法鑒定人的職業資格及執業活動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九)警務督察處。

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市司法行政機關警務督察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司法行政機關統一、專項的警務督察任務;負責協調與全市公安機關警務督察機構的工作關系;負責組織對全市司法行政機關警務督察人員的培訓與考核;負責履行有關警務督察的其他職責。

(十)財務裝備處。

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財務、物資裝備、基本建設、國有資產管理、政府采購、預決算工作;指導司法行政系統政法專項補助資金和基建投資的使用;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槍支、彈藥的配備與銷毀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警車牌照辦理工作;負責局機關服裝的采購和發放工作。

(十一)社區矯正管理處。

擬定全市社區矯正工作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社區矯正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五、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程序辦理。

附件:鞍山市司法局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鞍山市司法局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保留的其他權力項目清單

1.律師事務所設立、變更、設立分所、注銷申請事項審查。

2.律師執業、變更執業機構、執業證書注銷申請事項審查。

3.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備案。

4.公證機構設立審批。

5.公證員執業證申領審查。

6.基層法律服務所變更、注銷核準登記。

7.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審查。

8.《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年度注冊審查。

9.司法鑒定機構名稱預先核準。

10.司法鑒定機構名稱、登記地址、法人代表、機構負責人的變更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