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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發〔2015〕19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依法行政
建設人民滿意法治政府重點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現就做好《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建設人民滿意法治政府重點工作分工的通知》(遼政發〔20156號)中“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建設人民滿意法治政府”有關要求及重點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建設人民滿意法治政府,是落實“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重要舉措,各級政府及部門必須深刻認識這項重要舉措的重大現實和歷史意義,自覺增強責任感、使命感,不斷增強依法行政意識,認真負責,勇于擔當,履職盡責,抓好落實,提升依法辦事的能力。各地區、各部門要以落實(遼政發〔20156號)重點工作為契機,夯實基礎、健全機制、發揮職能、開拓創新,努力打造法治型、責任型、服務型、廉潔型政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部門一把手要負總責,所有領導干部都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要充分發揮積極性、主動性,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結合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抓緊落實,重點要在制度層面上細化,切實增強可操作性和執行力。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一把手要負總責。

(二)加強協作配合。各部門要立足全局,密切配合,加強協作,切實提高工作效率。需要多個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注重工作實效。要堅決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堅持深入實際,深入基層,傾聽民意,匯集民智,創造性地抓好落實,確保工作措施符合中央精神,符合鞍山實際,符合依法治市要求。

(四)加強督促檢查。對各項任務落實,要有目標、有標準、有時限、有督促、有檢查,確保取得實實在在的進展和成效。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政府法制辦)要對上述工作進行跟蹤督辦,市政府督察室要對工作推進中的難點問題組織重點抽查和暗訪。

二、重點工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1.制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規劃。結合我市改革發展“十三五”規劃的制定,待國務院法治政府有關規劃及省政府的實施規劃頒布后,制定我市的法治政府發展規劃。(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市政府辦公廳、市編委辦、市監察局、市發展改革委配合)

2.加強政府權力清單制度的動態管理。根據政府職能轉變、法律法規的調整和經濟社會的發展,視省政府部門公布的行政權力清單情況,對市政府部門權力清單進行動態調整和更新維護。(市編委辦牽頭,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3.建立完善不同層級政府事權法規制度。待國家、省相關文件出臺后,全面推進我市各級政府事權規范化、法治化,進一步完善市、縣(市)區(含開發區)、鎮(含街道辦事處)三級行政機關的事權分工。統籌推進市內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職責,強化政府執行職責。(市編委辦牽頭,市政府法制辦、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衛生計生委、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體育局、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二)完善依法決策機制。

4.建立完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完善行政決策程序,待遼寧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出臺后,及時修改調整《鞍山市政府重大決策事項合法性論證程序規定》(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52號),進一步推進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等方面的規范化、法制化、科學化建設。(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5.提高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法治化水平。試行重大行政決策統一聽證制度和合法性審查法律意見書制度。(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6.全面落實政府法律顧問制度。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制定《鞍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對政府法律顧問遴選聘任、工作規則、服務管理等作出規定。(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市編委辦、市司法局、市財政局配合)

(三)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7.完善市、縣(市)區(含開發區)兩級政府執法管理,建立行政執法統一領導和協調機制。依法合理界定各級行政機關的執法權限和執法責任,理順條塊行政執法部門分工與合作的關系。完善縣級市場監管執法機制建設,加強市場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8.加強城管執法體制建設。理順城管執法體制,加強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建設,強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監管,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下移執法重心,繼續推進相對集中處罰權向鄉鎮延伸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綜合執法局牽頭,市編委辦、市政府法制辦、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9.嚴格行政執法資格制度。落實《遼寧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規范行政執法主體,全面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人員信息管理。(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10.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建立繳納罰款方便快捷機制,全面解決財政部門按比例返還罰款、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等突出問題。(市財政局牽頭,市監察局配合)

11.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落實《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鞍委辦發〔201152號),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序,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信息平臺建設,健全完善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安全局、市司法局、市審計局等配合)

(四)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12.嚴格行政執法程序。根據國家和省行政執法程序法律法規,完善我市行政執法程序制度建設。推行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實現同一領域行政執法文書的統一。(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13.完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關注我省《關于完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規定》制定情況,完善我市相關制度,行政機關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經法制機構先行審查并經集體討論決定。(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14.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建立全覆蓋、分領域、多層次的行政裁量標準體系,向社會公開裁量標準并錄入行政職權目錄。(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15.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根據國家推進責任清單進展情況,按照《遼寧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48號)的修改情況,完善我市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方案和有關內容。(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五)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

16.強化行政權力制約。全面推進行政權力運行制度系統、公共資源交易系統、行政績效管理系統、行政權力電子監察系統、民意訴求反饋系統建設。(市政府辦公廳牽頭,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市公共行政服務中心、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17.建立常態化監督制度。定期檢查下級政府及部門執行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等法律的情況。加強政府規章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18.完善審計管理體制。根據中央和省安排部署,探索推進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機制。加強審計監督,待省《審計發現問題整改落實和責任追究辦法》出臺后,制定實施細則。(市審計局牽頭,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編委辦、市財政局配合)

(六)全面推進政務公開。

19.全面落實政務公開和行政權力公開運行規定,完善例行發布、應急發布、政策解讀等機制。加大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等信息公開力度。改進依申請公開工作,明確辦理流程,規范受理、交辦、承辦和答復等環節。(市政府辦公廳牽頭,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20.著力推進網上審批。加快建設市縣統一的、以網上審批系統為核心,兼備電子監察功能的網上審批平臺。(市政府辦公廳牽頭,市公共行政服務中心、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21.加強公共行政服務中心建設,完善市、縣、鄉、村四級聯動的政務服務體系。行政審批事項全部進入公共行政服務中心集中辦理,實行一個窗口受理、一站式審批、一條龍服務、限時辦結。(市政府辦公廳牽頭,市公共行政服務中心、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七)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工作。

22.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待《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見》制定完成及《遼寧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程序規定》(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50號)修訂后,圍繞減少部門利益,發揮法制機構的主導作用,建立和完善立法項目論證、立法出臺前評估、立法項目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反饋等制度。(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23.改進立法起草工作。涉及政府部門職責交叉、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和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逐步過渡到由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24.堅持立改廢釋并舉。定期開展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清理工作,嚴格落實《鞍山市政府行政立法實施效果考評辦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59號),及時修改、廢止與上位法抵觸的以及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不相符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25.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堅持圍繞我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以解決實際問題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保障和改善民生、規范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政府自身建設等方面的立法,項目上符合發展改革的方向,內容上體現地方特點,實施上更加明確具體,切實發揮地方立法的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實現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相銜接,立法進程與發展進程相適應。(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26.加大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力度。制定《鞍山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規程》。進一步貫徹《鞍山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辦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79號)、《中共鞍山市委辦公廳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鞍山市制度廉潔性評估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鞍委辦發〔20149號)。嚴格執行“制度性文件不經過評估不出臺、不經過評估不備案”的規定。認真落實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實行滿5年的自動失效,確需繼續實施的,應當重新發布。(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市監察局、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八)健全多元化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

27.推進行政復議案件審理規范化建設。根據國家立法進程,待《遼寧省行政復議規定》修改后,結合我市實際,制定《鞍山市行政復議案件審理工作規范》,實現行政復議的聽證、調解和案件統一審理的制度化。(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28.完善行政調解制度。待《遼寧省行政調解辦法》出臺后,完善行政調解工作制度和程序。(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29.注重人民調解工作。待《遼寧省人民調解實施辦法》出臺后,結合我市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市司法局牽頭,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30.提高仲裁公信力。完善仲裁制度,規范仲裁規則。(市仲裁辦牽頭,市政府法制辦、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31.完善行政裁決制度。待省制定《關于做好行政裁決工作的若干意見》后,結合我市實際健全相關制度和程序。(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32.加強行政應訴工作。認真貫徹執行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主動接受司法監督,進一步落實《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制度的通知》(鞍政辦發〔200368號)。(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九)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和法律服務。

33.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認真組織實施普法活動,嚴格落實行政機關“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建立政府法制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和律師等以案釋法制度。(市司法局牽頭,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34.深入開展依法行政示范單位創建活動,選樹依法行政示范單位,進一步調動創建單位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健全完善評選、復核和退出機制。(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35.制定完善法律服務發展規劃。建設覆蓋全市的統一法律服務平臺。(市司法局牽頭,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36.加強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管理。待《遼寧省律師事務所和律師違法行為懲戒辦法》出臺后,完善我市律師管理制度。(市司法局牽頭,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563日      

 

鞍政發〔2015〕19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建設人民滿意法治政府重點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現就做好《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建設人民滿意法治政府重點工作分工的通知》(遼政發〔20156號)中“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建設人民滿意法治政府”有關要求及重點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建設人民滿意法治政府,是落實“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重要舉措,各級政府及部門必須深刻認識這項重要舉措的重大現實和歷史意義,自覺增強責任感、使命感,不斷增強依法行政意識,認真負責,勇于擔當,履職盡責,抓好落實,提升依法辦事的能力。各地區、各部門要以落實(遼政發〔20156號)重點工作為契機,夯實基礎、健全機制、發揮職能、開拓創新,努力打造法治型、責任型、服務型、廉潔型政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部門一把手要負總責,所有領導干部都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要充分發揮積極性、主動性,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結合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抓緊落實,重點要在制度層面上細化,切實增強可操作性和執行力。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一把手要負總責。

(二)加強協作配合。各部門要立足全局,密切配合,加強協作,切實提高工作效率。需要多個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注重工作實效。要堅決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堅持深入實際,深入基層,傾聽民意,匯集民智,創造性地抓好落實,確保工作措施符合中央精神,符合鞍山實際,符合依法治市要求。

(四)加強督促檢查。對各項任務落實,要有目標、有標準、有時限、有督促、有檢查,確保取得實實在在的進展和成效。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政府法制辦)要對上述工作進行跟蹤督辦,市政府督察室要對工作推進中的難點問題組織重點抽查和暗訪。

二、重點工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1.制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規劃。結合我市改革發展“十三五”規劃的制定,待國務院法治政府有關規劃及省政府的實施規劃頒布后,制定我市的法治政府發展規劃。(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市政府辦公廳、市編委辦、市監察局、市發展改革委配合)

2.加強政府權力清單制度的動態管理。根據政府職能轉變、法律法規的調整和經濟社會的發展,視省政府部門公布的行政權力清單情況,對市政府部門權力清單進行動態調整和更新維護。(市編委辦牽頭,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3.建立完善不同層級政府事權法規制度。待國家、省相關文件出臺后,全面推進我市各級政府事權規范化、法治化,進一步完善市、縣(市)區(含開發區)、鎮(含街道辦事處)三級行政機關的事權分工。統籌推進市內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職責,強化政府執行職責。(市編委辦牽頭,市政府法制辦、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衛生計生委、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體育局、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二)完善依法決策機制。

4.建立完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完善行政決策程序,待遼寧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出臺后,及時修改調整《鞍山市政府重大決策事項合法性論證程序規定》(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52號),進一步推進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等方面的規范化、法制化、科學化建設。(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5.提高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法治化水平。試行重大行政決策統一聽證制度和合法性審查法律意見書制度。(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6.全面落實政府法律顧問制度。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制定《鞍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對政府法律顧問遴選聘任、工作規則、服務管理等作出規定。(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市編委辦、市司法局、市財政局配合)

(三)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7.完善市、縣(市)區(含開發區)兩級政府執法管理,建立行政執法統一領導和協調機制。依法合理界定各級行政機關的執法權限和執法責任,理順條塊行政執法部門分工與合作的關系。完善縣級市場監管執法機制建設,加強市場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8.加強城管執法體制建設。理順城管執法體制,加強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建設,強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監管,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下移執法重心,繼續推進相對集中處罰權向鄉鎮延伸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綜合執法局牽頭,市編委辦、市政府法制辦、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9.嚴格行政執法資格制度。落實《遼寧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規范行政執法主體,全面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人員信息管理。(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10.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建立繳納罰款方便快捷機制,全面解決財政部門按比例返還罰款、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等突出問題。(市財政局牽頭,市監察局配合)

11.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落實《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鞍委辦發〔201152號),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序,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信息平臺建設,健全完善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安全局、市司法局、市審計局等配合)

(四)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12.嚴格行政執法程序。根據國家和省行政執法程序法律法規,完善我市行政執法程序制度建設。推行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實現同一領域行政執法文書的統一。(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13.完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關注我省《關于完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規定》制定情況,完善我市相關制度,行政機關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經法制機構先行審查并經集體討論決定。(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14.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建立全覆蓋、分領域、多層次的行政裁量標準體系,向社會公開裁量標準并錄入行政職權目錄。(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15.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根據國家推進責任清單進展情況,按照《遼寧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48號)的修改情況,完善我市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方案和有關內容。(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五)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

16.強化行政權力制約。全面推進行政權力運行制度系統、公共資源交易系統、行政績效管理系統、行政權力電子監察系統、民意訴求反饋系統建設。(市政府辦公廳牽頭,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市公共行政服務中心、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17.建立常態化監督制度。定期檢查下級政府及部門執行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等法律的情況。加強政府規章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18.完善審計管理體制。根據中央和省安排部署,探索推進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機制。加強審計監督,待省《審計發現問題整改落實和責任追究辦法》出臺后,制定實施細則。(市審計局牽頭,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編委辦、市財政局配合)

(六)全面推進政務公開。

19.全面落實政務公開和行政權力公開運行規定,完善例行發布、應急發布、政策解讀等機制。加大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等信息公開力度。改進依申請公開工作,明確辦理流程,規范受理、交辦、承辦和答復等環節。(市政府辦公廳牽頭,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20.著力推進網上審批。加快建設市縣統一的、以網上審批系統為核心,兼備電子監察功能的網上審批平臺。(市政府辦公廳牽頭,市公共行政服務中心、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21.加強公共行政服務中心建設,完善市、縣、鄉、村四級聯動的政務服務體系。行政審批事項全部進入公共行政服務中心集中辦理,實行一個窗口受理、一站式審批、一條龍服務、限時辦結。(市政府辦公廳牽頭,市公共行政服務中心、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七)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工作。

22.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待《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見》制定完成及《遼寧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程序規定》(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50號)修訂后,圍繞減少部門利益,發揮法制機構的主導作用,建立和完善立法項目論證、立法出臺前評估、立法項目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反饋等制度。(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23.改進立法起草工作。涉及政府部門職責交叉、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和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逐步過渡到由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24.堅持立改廢釋并舉。定期開展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清理工作,嚴格落實《鞍山市政府行政立法實施效果考評辦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59號),及時修改、廢止與上位法抵觸的以及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不相符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25.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堅持圍繞我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以解決實際問題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保障和改善民生、規范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政府自身建設等方面的立法,項目上符合發展改革的方向,內容上體現地方特點,實施上更加明確具體,切實發揮地方立法的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實現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相銜接,立法進程與發展進程相適應。(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26.加大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力度。制定《鞍山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規程》。進一步貫徹《鞍山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辦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79號)、《中共鞍山市委辦公廳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鞍山市制度廉潔性評估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鞍委辦發〔20149號)。嚴格執行“制度性文件不經過評估不出臺、不經過評估不備案”的規定。認真落實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實行滿5年的自動失效,確需繼續實施的,應當重新發布。(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市監察局、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八)健全多元化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

27.推進行政復議案件審理規范化建設。根據國家立法進程,待《遼寧省行政復議規定》修改后,結合我市實際,制定《鞍山市行政復議案件審理工作規范》,實現行政復議的聽證、調解和案件統一審理的制度化。(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28.完善行政調解制度。待《遼寧省行政調解辦法》出臺后,完善行政調解工作制度和程序。(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29.注重人民調解工作。待《遼寧省人民調解實施辦法》出臺后,結合我市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市司法局牽頭,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30.提高仲裁公信力。完善仲裁制度,規范仲裁規則。(市仲裁辦牽頭,市政府法制辦、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31.完善行政裁決制度。待省制定《關于做好行政裁決工作的若干意見》后,結合我市實際健全相關制度和程序。(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32.加強行政應訴工作。認真貫徹執行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主動接受司法監督,進一步落實《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制度的通知》(鞍政辦發〔200368號)。(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九)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和法律服務。

33.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認真組織實施普法活動,嚴格落實行政機關“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建立政府法制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和律師等以案釋法制度。(市司法局牽頭,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34.深入開展依法行政示范單位創建活動,選樹依法行政示范單位,進一步調動創建單位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健全完善評選、復核和退出機制。(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35.制定完善法律服務發展規劃。建設覆蓋全市的統一法律服務平臺。(市司法局牽頭,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36.加強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管理。待《遼寧省律師事務所和律師違法行為懲戒辦法》出臺后,完善我市律師管理制度。(市司法局牽頭,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56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