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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5〕75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規劃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規劃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6月18日        

 

 

鞍山市規劃局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秘發〔2014〕29號),設立鞍山市規劃局,正局級建制,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城鄉規劃、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研究編制并實施城市規劃;制定全市城鄉規劃和測繪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和辦法。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編制市域發展規劃;負責組織編制、修訂、調整及實施行政區域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各類規劃編制任務的下達、指導、審批及報批工作。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規劃行業管理,監督檢查全市各級規劃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各項規劃執行情況;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復議。

(四)負責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和規劃成果審查,核發有關證書;負責組織全市重點地區的城市設計,主要街道、濱水地區的景觀設計。

(五)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測繪行業管理,組織編制全市測繪發展規劃,指導建設數字城市和地理信息系統;負責測繪項目登記管理、測繪成果及保密管理、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負責基礎測繪、地籍測繪的規劃和管理;負責測繪產品審查驗收、測量標志的管理;負責測繪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規劃區內建設工程項目驗線管理。

(六)組織開展涉及城鄉規劃方面的對外合作交流。

(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規劃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關財務、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等工作。

(二)規劃綜合處。

負責組織編制、修訂、調整行政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域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專項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等;負責編制年度城市規劃計劃;實施規劃行業管理,指導、審批縣(市)區編制的有關規劃;負責建設項目選址;核發公共管理與服務項目《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建筑);承擔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處。

負責全市重點地區的城市設計、主要街道的街景設計審驗;負責城市建設項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及修訂;向規劃設計單位提供修建性詳細規劃的設計條件,組織審查規劃設計方案;向建筑設計單位提供單體建筑的規劃設計要求,組織審查單體建筑設計方案;參與大型建筑方案審查;核發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建筑)。

(四)管線管理處。

參與建設項目的選址、前期論證和規劃方案的審定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管線工程規劃編制;核發城市基礎設施及市政管線類項目《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建筑);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管線配套設計。

(五)測繪管理處。

貫徹執行測繪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負責全市測繪行業管理工作,編制測繪發展規劃,制訂基礎測繪及重大項目計劃;負責各類測繪任務登記、項目和成果驗審,對測繪產品實施質量監督;負責測繪成果提供使用和保密管理工作;負責審定規劃審批項目的放線、驗線、驗槽工作;負責對各種地圖及含有地圖內容的各類出版物審查,對地圖出版物經營主體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行政區域各類永久性測量標志的維修;負責數字城市和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

(六)政策法規處。

組織市規劃領域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起草和報批工作;負責信訪工作,辦理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事宜;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檢查指導全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工作;負責組織各類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工作,依法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干部工作。

三、人員編制(略)

四、其他事項

根據工作需要,設立7個派出機構,分別是:市規劃局鐵東區規劃分局、市規劃局鐵西區規劃分局、市規劃局立山區規劃分局、市規劃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規劃分局、市規劃局千山區(湯崗子新城)規劃分局、市規劃局鞍山經濟開發區規劃分局、市規劃局千山風景名勝區規劃分局,各分局局長職數1名(正處級),各分局使用市規劃局機關行政編制。

(一)市規劃局鐵東區、鐵西區、立山區規劃分局。

依據《鞍山市城市總體規劃》,負責編制轄區內相關專項規劃工作;負責轄區工業項目的選址、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核發轄區內權限項目的“一書三證”(即項目建設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工作;負責對轄區房地產開發項目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初審工作。

(二)市規劃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規劃分局。

依據《鞍山市城市總體規劃》,負責編制高新區內相關專項規劃工作;負責高新區的工業項目和激光產業園的建設項目的選址、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核發高新區內權限項目的“一書三證”(即項目建設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工作;負責對高新區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初審工作。

(三)市規劃局千山區(湯崗子新城)規劃分局。

依據《鞍山市城市總體規劃》,負責編制湯崗子新城內相關專項規劃工作;負責湯崗子新城中央活力區范圍外的建設項目選址、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負責核發湯崗子新城內權限項目的“一書三證”(即項目建設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工作。

(四)市規劃局鞍山經濟開發區規劃分局。

依據《鞍山市城市總體規劃》,負責編制經濟開發區內相關專項規劃工作;負責經濟開發區的工業項目和閥門產業園的建設項目的選址、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核發鞍山經濟開發區內權限項目的“一書三證”(即項目建設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工作;負責對鞍山經濟開發區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初審工作。

(五)市規劃局千山風景名勝區規劃分局。

依據《鞍山市城市總體規劃》,負責編制千山風景名勝區內相關專項規劃工作;負責核發千山風景名勝區內權限項目的“一書三證”(即項目建設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工作;負責對千山風景名勝區房地產開發項目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初審工作。

五、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附件:鞍山市規劃局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附件

 

鞍山市規劃局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清單

1.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審批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含臨時)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含臨時)

4.建設工程規劃核實

5.建設工程施工驗線

6.測繪成果質量檢查驗收

鞍政辦發〔2015〕75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規劃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規劃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6月18日        

 

 

鞍山市規劃局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秘發〔2014〕29號),設立鞍山市規劃局,正局級建制,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城鄉規劃、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研究編制并實施城市規劃;制定全市城鄉規劃和測繪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和辦法。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編制市域發展規劃;負責組織編制、修訂、調整及實施行政區域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各類規劃編制任務的下達、指導、審批及報批工作。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規劃行業管理,監督檢查全市各級規劃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各項規劃執行情況;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復議。

(四)負責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和規劃成果審查,核發有關證書;負責組織全市重點地區的城市設計,主要街道、濱水地區的景觀設計。

(五)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測繪行業管理,組織編制全市測繪發展規劃,指導建設數字城市和地理信息系統;負責測繪項目登記管理、測繪成果及保密管理、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負責基礎測繪、地籍測繪的規劃和管理;負責測繪產品審查驗收、測量標志的管理;負責測繪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規劃區內建設工程項目驗線管理。

(六)組織開展涉及城鄉規劃方面的對外合作交流。

(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規劃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關財務、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等工作。

(二)規劃綜合處。

負責組織編制、修訂、調整行政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域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專項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等;負責編制年度城市規劃計劃;實施規劃行業管理,指導、審批縣(市)區編制的有關規劃;負責建設項目選址;核發公共管理與服務項目《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建筑);承擔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處。

負責全市重點地區的城市設計、主要街道的街景設計審驗;負責城市建設項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及修訂;向規劃設計單位提供修建性詳細規劃的設計條件,組織審查規劃設計方案;向建筑設計單位提供單體建筑的規劃設計要求,組織審查單體建筑設計方案;參與大型建筑方案審查;核發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建筑)。

(四)管線管理處。

參與建設項目的選址、前期論證和規劃方案的審定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管線工程規劃編制;核發城市基礎設施及市政管線類項目《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建筑);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管線配套設計。

(五)測繪管理處。

貫徹執行測繪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負責全市測繪行業管理工作,編制測繪發展規劃,制訂基礎測繪及重大項目計劃;負責各類測繪任務登記、項目和成果驗審,對測繪產品實施質量監督;負責測繪成果提供使用和保密管理工作;負責審定規劃審批項目的放線、驗線、驗槽工作;負責對各種地圖及含有地圖內容的各類出版物審查,對地圖出版物經營主體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行政區域各類永久性測量標志的維修;負責數字城市和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

(六)政策法規處。

組織市規劃領域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起草和報批工作;負責信訪工作,辦理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事宜;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檢查指導全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工作;負責組織各類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工作,依法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干部工作。

三、人員編制(略)

四、其他事項

根據工作需要,設立7個派出機構,分別是:市規劃局鐵東區規劃分局、市規劃局鐵西區規劃分局、市規劃局立山區規劃分局、市規劃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規劃分局、市規劃局千山區(湯崗子新城)規劃分局、市規劃局鞍山經濟開發區規劃分局、市規劃局千山風景名勝區規劃分局,各分局局長職數1名(正處級),各分局使用市規劃局機關行政編制。

(一)市規劃局鐵東區、鐵西區、立山區規劃分局。

依據《鞍山市城市總體規劃》,負責編制轄區內相關專項規劃工作;負責轄區工業項目的選址、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核發轄區內權限項目的“一書三證”(即項目建設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工作;負責對轄區房地產開發項目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初審工作。

(二)市規劃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規劃分局。

依據《鞍山市城市總體規劃》,負責編制高新區內相關專項規劃工作;負責高新區的工業項目和激光產業園的建設項目的選址、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核發高新區內權限項目的“一書三證”(即項目建設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工作;負責對高新區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初審工作。

(三)市規劃局千山區(湯崗子新城)規劃分局。

依據《鞍山市城市總體規劃》,負責編制湯崗子新城內相關專項規劃工作;負責湯崗子新城中央活力區范圍外的建設項目選址、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負責核發湯崗子新城內權限項目的“一書三證”(即項目建設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工作。

(四)市規劃局鞍山經濟開發區規劃分局。

依據《鞍山市城市總體規劃》,負責編制經濟開發區內相關專項規劃工作;負責經濟開發區的工業項目和閥門產業園的建設項目的選址、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核發鞍山經濟開發區內權限項目的“一書三證”(即項目建設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工作;負責對鞍山經濟開發區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初審工作。

(五)市規劃局千山風景名勝區規劃分局。

依據《鞍山市城市總體規劃》,負責編制千山風景名勝區內相關專項規劃工作;負責核發千山風景名勝區內權限項目的“一書三證”(即項目建設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工作;負責對千山風景名勝區房地產開發項目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初審工作。

五、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附件:鞍山市規劃局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附件

 

鞍山市規劃局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清單

1.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審批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含臨時)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含臨時)

4.建設工程規劃核實

5.建設工程施工驗線

6.測繪成果質量檢查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