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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5〕57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鞍山市統計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統計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429         

 

鞍山市統計局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秘發〔201429號),設立鞍山市統計局,正局級建制,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公布歸口管理的行業性統計資料審批。

(二)加強的職責。

加強和完善部門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強對各部門統計調查計劃、方案、統計標準和統計數據發布的管理,加強創新統計調查。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的基本統計制度、統計標準和統計指標體系,組織領導和指導協調全市統計工作,制定全市統計發展規劃、基本統計制度,起草統計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制定統計部門規范性文件,依法開展統計執法檢查,查處統計違法行為。

(二)建立健全全市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組織實施全市及各縣(市)區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產出調查制度,核算全市及各縣(市)區生產總值,匯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和指導全市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三)依法組織實施全市人口、經濟、農業等國情國力普查和重大專項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市情市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四)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各行業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旅游、交通運輸、郵政、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市性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能源、投資、消費、科技、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房屋、對外貿易、對外經濟等全市性基本統計數據,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對全市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和監督。

(六)管理全市各縣(市)區、各部門的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和基層統計業務基礎建設,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并組織實施。

(七)協助省統計局管理全市高級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管理全市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開展統計學術交流。 

(八)建立并管理全市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數據庫系統,組織制定各縣(市)區和各部門統計數據庫和網絡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指導全市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

(九)收集和整理市外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市際間統計資料交換和統計交流合作項目。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統計局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財務處)。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信訪、政府信息公開、政府采購、后勤保障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協助省統計局做好我市省屬市、縣(市)區級調查隊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協助省統計局組織實施全市統計專業技術(高級)資格考試和高級職稱評審有關工作,擬訂統計系統人才發展規劃,負責全市統計系統干部培訓工作,組織實施全市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負責統一管理全市統計部門調查任務的統計經費、市統計局經費,負責建立和完善財務制度,監督指導市統計局及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統計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

(二)法規處。

起草統計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組織統計普法宣傳工作,承擔相關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工作。培訓全市統計執法檢查人員,辦理統計執法檢查證,擬訂全市統計執法檢查辦法,受理、轉辦、督辦統計違法行為舉報,依法查處統計違法案件。

(三)國民經濟綜合統計處。

負責對全市國民經濟運行情況進行統計監測、預警和綜合分析,分析研究全市經濟社會重大問題,提供宏觀調控建議,組織編輯發布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統計公報,提供經濟社會綜合性統計資料,負責綜合年報工作,承擔省、市部分國民經濟指標數據采集、跟蹤、監測、考核工作,承擔對社會各界統計咨詢服務工作,負責市政府統計新聞發布工作。

(四)國民經濟核算處。

組織實施國民經濟核算制度,核算全市地區生產總值,組織實施投入產出調查,整理、提供和分析全市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和指導全市各縣(市)區國民經濟核算工作。負責貫徹國家、省制定的國民經濟核算制度、統計調查制度、統計指標體系、統計標準,組織協調重大國情國力普查計劃及專項調查計劃,對各部門新增的統計調查項目進行管理,組織協調統計基層基礎業務建設。

(五)農村統計處。

組織實施全市農林牧漁業、農村基本情況、農業生產條件、農業增加值核算、縣與鄉社會經濟基本情況統計調查工作,全面搜集、整理和發布農村社會經濟調查統計數據,對農村社會經濟運行情況進行監測,承擔相關業務指導工作,承擔農業普查任務。

(六)工業統計處。

組織實施工業生產、財務、經營狀況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生產運行、經濟效益、企業經營狀況等統計數據,利用有關調查統計數據對工業景氣狀況進行監測,負責開展工業企業聯網直報工作,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指導行業統計及本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工業統計分析。

(七)能源與環境統計處。

組織實施能源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對全市及各縣(市)區主要耗能行業節能和重點耗能企業能源使用、節約以及資源循環利用狀況的統計監測,負責環境綜合統計、溫室氣體排放統計以及大氣、水、固體廢棄物、噪聲污染和治理、生態環境和環境投入等統計數據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研究,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指導行業統計及本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八)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處。

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建筑業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城鄉建設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等統計數據,對固定資產投資、建筑業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固定資產投資、建筑業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九)貿易外經統計處。

組織實施全市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以及商品市場運行狀況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收集、整理和提供對外貿易、對外經濟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指導本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十)服務業統計處。

組織實施全市交通運輸及倉儲和郵政行業規模以上企業的統計調查,組織實施全市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文化產業的統計調查,組織實施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信息化統計調查,審核匯總全市規模以上企業信息化統計調查數據,組織實施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等統計調查,組織實施對婦女兒童兩個規劃發展綱要執行情況的統計監測,協調有關部門的社會事業和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的統計工作,綜合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行業的統計調查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十一)人口和就業統計處。

組織實施全市人口普查、人口抽樣調查以及日常人口增減變動統計,負責全市城鎮單位勞動工資和私營單位勞動工資情況統計,負責勞動力抽樣調查,負責國家和省企業用工抽樣調查,負責全市社會保障統計,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基礎單位和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十二)網絡和信息化處。

負責全市統計網絡和信息系統規劃、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市級統計信息系統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統計信息系統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承擔企業聯網直報平臺技術指導工作,承擔大型普查和調查的數據處理工作,負責臨時性數據處理加工工作。

(十三)經濟運行分析處。

對全市經濟與社會發展進行超前性調查研究,為市委、市政府決策提供客觀依據和決策咨詢。負責《鞍山統計》雜志的編輯出版工作,負責鞍山統計課題研究的組織管理。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略)

五、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鞍政辦發〔2015〕57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統計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統計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429         

 

鞍山市統計局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秘發〔201429號),設立鞍山市統計局,正局級建制,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公布歸口管理的行業性統計資料審批。

(二)加強的職責。

加強和完善部門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強對各部門統計調查計劃、方案、統計標準和統計數據發布的管理,加強創新統計調查。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的基本統計制度、統計標準和統計指標體系,組織領導和指導協調全市統計工作,制定全市統計發展規劃、基本統計制度,起草統計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制定統計部門規范性文件,依法開展統計執法檢查,查處統計違法行為。

(二)建立健全全市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組織實施全市及各縣(市)區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產出調查制度,核算全市及各縣(市)區生產總值,匯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和指導全市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三)依法組織實施全市人口、經濟、農業等國情國力普查和重大專項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市情市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四)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各行業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旅游、交通運輸、郵政、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市性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能源、投資、消費、科技、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房屋、對外貿易、對外經濟等全市性基本統計數據,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對全市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和監督。

(六)管理全市各縣(市)區、各部門的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和基層統計業務基礎建設,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并組織實施。

(七)協助省統計局管理全市高級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管理全市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開展統計學術交流。 

(八)建立并管理全市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數據庫系統,組織制定各縣(市)區和各部門統計數據庫和網絡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指導全市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

(九)收集和整理市外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市際間統計資料交換和統計交流合作項目。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統計局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財務處)。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信訪、政府信息公開、政府采購、后勤保障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協助省統計局做好我市省屬市、縣(市)區級調查隊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協助省統計局組織實施全市統計專業技術(高級)資格考試和高級職稱評審有關工作,擬訂統計系統人才發展規劃,負責全市統計系統干部培訓工作,組織實施全市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負責統一管理全市統計部門調查任務的統計經費、市統計局經費,負責建立和完善財務制度,監督指導市統計局及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統計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

(二)法規處。

起草統計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組織統計普法宣傳工作,承擔相關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工作。培訓全市統計執法檢查人員,辦理統計執法檢查證,擬訂全市統計執法檢查辦法,受理、轉辦、督辦統計違法行為舉報,依法查處統計違法案件。

(三)國民經濟綜合統計處。

負責對全市國民經濟運行情況進行統計監測、預警和綜合分析,分析研究全市經濟社會重大問題,提供宏觀調控建議,組織編輯發布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統計公報,提供經濟社會綜合性統計資料,負責綜合年報工作,承擔省、市部分國民經濟指標數據采集、跟蹤、監測、考核工作,承擔對社會各界統計咨詢服務工作,負責市政府統計新聞發布工作。

(四)國民經濟核算處。

組織實施國民經濟核算制度,核算全市地區生產總值,組織實施投入產出調查,整理、提供和分析全市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和指導全市各縣(市)區國民經濟核算工作。負責貫徹國家、省制定的國民經濟核算制度、統計調查制度、統計指標體系、統計標準,組織協調重大國情國力普查計劃及專項調查計劃,對各部門新增的統計調查項目進行管理,組織協調統計基層基礎業務建設。

(五)農村統計處。

組織實施全市農林牧漁業、農村基本情況、農業生產條件、農業增加值核算、縣與鄉社會經濟基本情況統計調查工作,全面搜集、整理和發布農村社會經濟調查統計數據,對農村社會經濟運行情況進行監測,承擔相關業務指導工作,承擔農業普查任務。

(六)工業統計處。

組織實施工業生產、財務、經營狀況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生產運行、經濟效益、企業經營狀況等統計數據,利用有關調查統計數據對工業景氣狀況進行監測,負責開展工業企業聯網直報工作,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指導行業統計及本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工業統計分析。

(七)能源與環境統計處。

組織實施能源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對全市及各縣(市)區主要耗能行業節能和重點耗能企業能源使用、節約以及資源循環利用狀況的統計監測,負責環境綜合統計、溫室氣體排放統計以及大氣、水、固體廢棄物、噪聲污染和治理、生態環境和環境投入等統計數據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研究,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指導行業統計及本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八)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處。

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建筑業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城鄉建設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等統計數據,對固定資產投資、建筑業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固定資產投資、建筑業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九)貿易外經統計處。

組織實施全市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以及商品市場運行狀況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收集、整理和提供對外貿易、對外經濟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指導本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十)服務業統計處。

組織實施全市交通運輸及倉儲和郵政行業規模以上企業的統計調查,組織實施全市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文化產業的統計調查,組織實施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信息化統計調查,審核匯總全市規模以上企業信息化統計調查數據,組織實施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等統計調查,組織實施對婦女兒童兩個規劃發展綱要執行情況的統計監測,協調有關部門的社會事業和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的統計工作,綜合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行業的統計調查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十一)人口和就業統計處。

組織實施全市人口普查、人口抽樣調查以及日常人口增減變動統計,負責全市城鎮單位勞動工資和私營單位勞動工資情況統計,負責勞動力抽樣調查,負責國家和省企業用工抽樣調查,負責全市社會保障統計,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基礎單位和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十二)網絡和信息化處。

負責全市統計網絡和信息系統規劃、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市級統計信息系統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統計信息系統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承擔企業聯網直報平臺技術指導工作,承擔大型普查和調查的數據處理工作,負責臨時性數據處理加工工作。

(十三)經濟運行分析處。

對全市經濟與社會發展進行超前性調查研究,為市委、市政府決策提供客觀依據和決策咨詢。負責《鞍山統計》雜志的編輯出版工作,負責鞍山統計課題研究的組織管理。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略)

五、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