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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5〕58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審計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審計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429         

 

鞍山市審計局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秘發〔201429號),設立鞍山市審計局,正局級建制,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市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屬于審計監督范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全市各級審計機關參與審計署和省審計廳組織的審計項目,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并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負責起草審計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制定并組織實施全市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劃。

(三)負責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向市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市直各部門(含所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

2.縣(市)區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市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情況。

4.市政府投資和以市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市屬國有企業、市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

6.市政府管理的、市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

7.市直部門、縣(市)區級政府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8.根據審計署、省審計廳授權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援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及項目執行情況。

9.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局級領導干部及依法屬于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領導干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情況等與國家、省和市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縣(市)區級政府共同領導縣(市)區級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縣(市)區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下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縣(市)區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協管縣(市)區級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組織審計市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市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一)組織開展全市審計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全市審計領域的應用,組織建設全市審計信息系統。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審計局設1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政務協調、督辦、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信訪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審核,擬訂審計工作計劃,負責統計、審計結果公告、信息宣傳、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行政后勤、安全保衛工作,負責預決算、政府采購、財務和資產管理工作。

(二)法規處。

負責起草審計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負責審計項目的復核和跟蹤檢查工作,負責審計政策、規劃及相關重大問題的研究工作,對審計成果進行綜合利用,組織對全市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受理并組織審計聽證,負責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等工作,組織開展審計普法宣傳教育,指導各縣(市)區審計機關法制等工作。

(三)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處。

負責市委管理的市直黨政工作部門和縣(市)區黨委、政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主要領導干部以及縣(市)區級審計機關主要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負責市委管理的市直事業單位、群眾團體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經濟責任審計,負責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財政審計處。

負責審計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負責審計縣(市)區級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根據省審計廳授權組織審計市地稅系統的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五)行政政法審計處。

負責審計市直行政政法等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六)教科文衛審計處。

負責審計市政府主管部門、縣(市)區級政府和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托管理的教科文衛專項資金,負責審計市直教科文衛等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七)農業與資源環境審計處。

負責審計市政府主管部門、縣(市)區級政府和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托管理的農業、林業、水利、漁業、畜牧、農墾、扶貧等專項資金,負責審計市政府與農業、林業、水利、漁業、畜牧、農墾、扶貧等有關的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市自然資源資產、生態環境保護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八)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

負責審計市政府投資和市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負責對市政府投資和市政府投資為主的、以及其他關系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在建項目實行全過程跟蹤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九)金融審計處。

負責審計市政府管理的、市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十)經貿審計處。

負責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及市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及損益,負責審計市政府與經貿有關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十一)社會保障審計處。

負責審計市政府主管部門、縣(市)區級政府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負責審計與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管理有關的市直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十二)外資運用審計處。

負責審計市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中外合資企業的財務收支,依法組織審計市國有企業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負責審計市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根據審計署、省審計廳授權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援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及項目執行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十三)審計督查與經濟案件審計處。

跟蹤督促財政預算執行審計工作報告整改措施的落實,擬定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工作報告,跟蹤督促審計建議、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的落實,指導全市審計機關的審計整改督查工作,負責與市紀檢監察、檢察和公安等部門協作配合查處案件,負責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審計案件線索的查處、移送,負責對被檢舉、控告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進行審計查處,完成上級機關交辦的案件查處任務,負責局紀檢和行政監察工作。

(十四)審計指導科研處。

負責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審計基礎理論與應用理論研究,負責審計科研情報的收集整理及資料的管理。

(十五)計算機審計處。

負責局內信息化建設、計算機及網絡管理,負責對相關電子數據進行日常匯集、管理和分析,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十六)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審計機關教育培訓工作,承辦協管縣(市)區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干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三、人員編制()

四、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鞍政辦發〔2015〕58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審計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審計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429         

 

鞍山市審計局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秘發〔201429號),設立鞍山市審計局,正局級建制,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市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屬于審計監督范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全市各級審計機關參與審計署和省審計廳組織的審計項目,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并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負責起草審計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制定并組織實施全市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劃。

(三)負責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向市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市直各部門(含所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

2.縣(市)區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市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情況。

4.市政府投資和以市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市屬國有企業、市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

6.市政府管理的、市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

7.市直部門、縣(市)區級政府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8.根據審計署、省審計廳授權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援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及項目執行情況。

9.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局級領導干部及依法屬于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領導干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情況等與國家、省和市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縣(市)區級政府共同領導縣(市)區級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縣(市)區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下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縣(市)區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協管縣(市)區級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組織審計市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市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一)組織開展全市審計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全市審計領域的應用,組織建設全市審計信息系統。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審計局設1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政務協調、督辦、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信訪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審核,擬訂審計工作計劃,負責統計、審計結果公告、信息宣傳、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行政后勤、安全保衛工作,負責預決算、政府采購、財務和資產管理工作。

(二)法規處。

負責起草審計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負責審計項目的復核和跟蹤檢查工作,負責審計政策、規劃及相關重大問題的研究工作,對審計成果進行綜合利用,組織對全市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受理并組織審計聽證,負責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等工作,組織開展審計普法宣傳教育,指導各縣(市)區審計機關法制等工作。

(三)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處。

負責市委管理的市直黨政工作部門和縣(市)區黨委、政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主要領導干部以及縣(市)區級審計機關主要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負責市委管理的市直事業單位、群眾團體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經濟責任審計,負責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財政審計處。

負責審計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負責審計縣(市)區級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根據省審計廳授權組織審計市地稅系統的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五)行政政法審計處。

負責審計市直行政政法等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六)教科文衛審計處。

負責審計市政府主管部門、縣(市)區級政府和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托管理的教科文衛專項資金,負責審計市直教科文衛等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七)農業與資源環境審計處。

負責審計市政府主管部門、縣(市)區級政府和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托管理的農業、林業、水利、漁業、畜牧、農墾、扶貧等專項資金,負責審計市政府與農業、林業、水利、漁業、畜牧、農墾、扶貧等有關的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市自然資源資產、生態環境保護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八)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

負責審計市政府投資和市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負責對市政府投資和市政府投資為主的、以及其他關系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在建項目實行全過程跟蹤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九)金融審計處。

負責審計市政府管理的、市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十)經貿審計處。

負責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及市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及損益,負責審計市政府與經貿有關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十一)社會保障審計處。

負責審計市政府主管部門、縣(市)區級政府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負責審計與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管理有關的市直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十二)外資運用審計處。

負責審計市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中外合資企業的財務收支,依法組織審計市國有企業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負責審計市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根據審計署、省審計廳授權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援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及項目執行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十三)審計督查與經濟案件審計處。

跟蹤督促財政預算執行審計工作報告整改措施的落實,擬定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工作報告,跟蹤督促審計建議、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的落實,指導全市審計機關的審計整改督查工作,負責與市紀檢監察、檢察和公安等部門協作配合查處案件,負責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審計案件線索的查處、移送,負責對被檢舉、控告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進行審計查處,完成上級機關交辦的案件查處任務,負責局紀檢和行政監察工作。

(十四)審計指導科研處。

負責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審計基礎理論與應用理論研究,負責審計科研情報的收集整理及資料的管理。

(十五)計算機審計處。

負責局內信息化建設、計算機及網絡管理,負責對相關電子數據進行日常匯集、管理和分析,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十六)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審計機關教育培訓工作,承辦協管縣(市)區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干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三、人員編制()

四、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