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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5〕56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鞍山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429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秘發〔201429號),設立鞍山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局級建制,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市政府授權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組履行市委規定的職責。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注冊備案。

2.根據《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二)加強的職責。

1.強化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多元投資主體出資公司股東職責,維護國有股東合法權益。

2.加強對市屬企業董事會建設工作的指導。

3.強化國有資本運營職能,健全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平臺。

4.加強經濟運行分析、調度,建立健全經濟運行工作機制。

5.指導和推進國有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工作。

二、主要職責

()根據市政府授權,對經濟領域和社會領域的全部國有資產進行監管,代行管理集體企業資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市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按照國務院規定,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起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制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政策和規章制度并檢查其執行情況,依法對各縣(市)區、各開發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承擔監督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對所監管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督,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組織實施,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負責組織、指導推進全市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加強國有債權的監管和追繳及國有資產流失稽查工作,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負責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直屬企業領導班子建設,通過法定程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實施國有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建立和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代表市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審核監事會向市政府提交的監督檢查報告,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參與制定本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向有關部門提出所監管企業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對國有資產產權交易進行監督管理。

()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設8個內設機構:

(一)秘書處。

協助處理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財務、文電、機要、保密、檔案、住房補貼等工作,負責應急、信息報送、政務公開、政務督辦、電子監察、投訴、安保、后勤等工作,負責機關大型會議會務工作,負責主任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查、督辦工作。

(二)綜合法規處。

負責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調查研究工作,負責重要文件和報告的起草工作,負責組織起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負責機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國有資產流失行政處罰的審核工作,負責指導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工作,負責機關的法律事務,負責指導各縣(市)區、各開發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及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

(三)發展改革處(信訪接待辦)。

負責研究起草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調整的規劃、政策,負責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負責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及組織結構調整,負責擬定所監管的企業設立、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組建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負責強化對所監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國有股東合法權益,負責國有資本運營管理工作,健全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平臺,負責擬定或參與擬定國家出資企業的章程工作,負責改制企業監管驗收工作,負責企業轉屬工作,負責信訪接待處理工作,負責集體企業資產管理及產權界定等工作。

(四)產權管理處(債權監管處)。

負責提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管理的意見,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資產清查工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產權處置、劃轉、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審批工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閑置資產的調劑利用工作,負責研究制定公益性、資源性等社會領域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和辦法,掌握其資產占用狀況,提出開發利用整合意見。負責提出完善企業國有產權管理的意見,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負責企業資本變更、資產抵押、擔保、出租、出借等審核工作,負責監督、規范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負責國有債權監管、依法追繳、處置等工作,減少國有債權損失,研究制定全地區國有債權存量的數據庫及監控體系,實行預警監控,負責投資融資的有關工作。

(五)業績考核與分配處。

負責確定國有企業資產經營目標,提出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考核辦法并組織實施,負責做好國有企業負責人年度或任期業績考核工作,負責提出國有企業重大決策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負責對國有企業的工資分配總體水平進行調控,負責審核國有企業年度工資和人員增減計劃,負責制定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制度和激勵方式并組織實施,負責企業領導班子年度職務消費預決算審核工作,負責國有企業工資管理人員的培訓和業務指導工作。

(六)財務監督與收益管理處。

負責國有企業財務監督工作,承辦企業財務預決算的有關工作,負責建立健全國有企業績效評價體系并負責組織實施,負責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負責國有資產統計分析、調度,建立健全國有資產運行工作機制,承辦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有關工作,對國有資本運營機構進行預算管理,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國有資本收益收繳工作。

(七)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

負責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直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議,負責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直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檔案和出國政審工作,負責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負責指導國有企業董事會建設工作,負責擬訂監事會工作有關規章制度,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派出監事會成員,負責監事會的監督檢查業務建設和技術支持,承擔監事會監督檢查報告的審核、報送和綜合匯總工作,協調、跟蹤監事會監督檢查結果的落實,負責指導和推進國有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工作。

(八)資產保全稽查處。

負責制定國有資產、集體資產保全稽查計劃,負責國有資產、集體資產日常保全稽查工作,受理國有資產、集體資產流失案件的舉報并負責調查處理,配合市紀委、檢察機關查處有關資產流失案件,負責全市國有資產保全稽查綜合協調和業務培訓工作。

(九)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負責機構工資、學習培訓、文明單位建設等工作,負責制定機關及所屬單位年度工作任務書、目標管理考核等工作,負責黨組會議決定事項的督查、督辦工作,負責機關效能建設工作,負責黨風廉政建設、政風行風及軟環境建設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略)

五、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鞍政辦發〔2015〕56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429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秘發〔201429號),設立鞍山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局級建制,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市政府授權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組履行市委規定的職責。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注冊備案。

2.根據《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二)加強的職責。

1.強化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多元投資主體出資公司股東職責,維護國有股東合法權益。

2.加強對市屬企業董事會建設工作的指導。

3.強化國有資本運營職能,健全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平臺。

4.加強經濟運行分析、調度,建立健全經濟運行工作機制。

5.指導和推進國有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工作。

二、主要職責

()根據市政府授權,對經濟領域和社會領域的全部國有資產進行監管,代行管理集體企業資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市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按照國務院規定,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起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制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政策和規章制度并檢查其執行情況,依法對各縣(市)區、各開發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承擔監督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對所監管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督,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組織實施,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負責組織、指導推進全市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加強國有債權的監管和追繳及國有資產流失稽查工作,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負責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直屬企業領導班子建設,通過法定程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實施國有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建立和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代表市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審核監事會向市政府提交的監督檢查報告,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參與制定本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向有關部門提出所監管企業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對國有資產產權交易進行監督管理。

()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設8個內設機構:

(一)秘書處。

協助處理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財務、文電、機要、保密、檔案、住房補貼等工作,負責應急、信息報送、政務公開、政務督辦、電子監察、投訴、安保、后勤等工作,負責機關大型會議會務工作,負責主任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查、督辦工作。

(二)綜合法規處。

負責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調查研究工作,負責重要文件和報告的起草工作,負責組織起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負責機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國有資產流失行政處罰的審核工作,負責指導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工作,負責機關的法律事務,負責指導各縣(市)區、各開發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及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

(三)發展改革處(信訪接待辦)。

負責研究起草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調整的規劃、政策,負責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負責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及組織結構調整,負責擬定所監管的企業設立、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組建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負責強化對所監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國有股東合法權益,負責國有資本運營管理工作,健全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平臺,負責擬定或參與擬定國家出資企業的章程工作,負責改制企業監管驗收工作,負責企業轉屬工作,負責信訪接待處理工作,負責集體企業資產管理及產權界定等工作。

(四)產權管理處(債權監管處)。

負責提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管理的意見,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資產清查工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產權處置、劃轉、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審批工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閑置資產的調劑利用工作,負責研究制定公益性、資源性等社會領域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和辦法,掌握其資產占用狀況,提出開發利用整合意見。負責提出完善企業國有產權管理的意見,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負責企業資本變更、資產抵押、擔保、出租、出借等審核工作,負責監督、規范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負責國有債權監管、依法追繳、處置等工作,減少國有債權損失,研究制定全地區國有債權存量的數據庫及監控體系,實行預警監控,負責投資融資的有關工作。

(五)業績考核與分配處。

負責確定國有企業資產經營目標,提出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考核辦法并組織實施,負責做好國有企業負責人年度或任期業績考核工作,負責提出國有企業重大決策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負責對國有企業的工資分配總體水平進行調控,負責審核國有企業年度工資和人員增減計劃,負責制定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制度和激勵方式并組織實施,負責企業領導班子年度職務消費預決算審核工作,負責國有企業工資管理人員的培訓和業務指導工作。

(六)財務監督與收益管理處。

負責國有企業財務監督工作,承辦企業財務預決算的有關工作,負責建立健全國有企業績效評價體系并負責組織實施,負責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負責國有資產統計分析、調度,建立健全國有資產運行工作機制,承辦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有關工作,對國有資本運營機構進行預算管理,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國有資本收益收繳工作。

(七)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

負責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直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議,負責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直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檔案和出國政審工作,負責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負責指導國有企業董事會建設工作,負責擬訂監事會工作有關規章制度,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派出監事會成員,負責監事會的監督檢查業務建設和技術支持,承擔監事會監督檢查報告的審核、報送和綜合匯總工作,協調、跟蹤監事會監督檢查結果的落實,負責指導和推進國有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工作。

(八)資產保全稽查處。

負責制定國有資產、集體資產保全稽查計劃,負責國有資產、集體資產日常保全稽查工作,受理國有資產、集體資產流失案件的舉報并負責調查處理,配合市紀委、檢察機關查處有關資產流失案件,負責全市國有資產保全稽查綜合協調和業務培訓工作。

(九)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負責機構工資、學習培訓、文明單位建設等工作,負責制定機關及所屬單位年度工作任務書、目標管理考核等工作,負責黨組會議決定事項的督查、督辦工作,負責機關效能建設工作,負責黨風廉政建設、政風行風及軟環境建設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略)

五、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