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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5〕81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鞍山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4月29日        

 

 

鞍山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秘發〔2014〕29號),設立鞍山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正局級建制,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下放的職責。

1.防空地下室建設立項審批。

2.根據《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二)增加的職責。

1.城市及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筑確因地質等條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審批。

2.拆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許可。

3.300萬元以下人民防空資產轉讓、報損、報廢審批。

4.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關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有關政策,起草人民防空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

(二)制定并組織落實防空襲預案,建立輔助決策系統,指導、監督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重要經濟目標防護措施。

(三)收集、掌握有關信息,為政府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四)制定并組織實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人民防空建設規劃、計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建設人民防空工程。

(五)負責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質量的監督、檢查,負責人民防空行政執法工作。

(六)制定并組織實施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建設規劃、計劃,組織協調通信保障工作。

(七)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和民事防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人民防空專業隊伍的建設及綜合演練、演習。

(八)組織人民防空和民事防護科學技術研究和成果應用。

(九)承擔市政府賦予的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有關人民防空的保障任務。

(十)負責管理人民防空經費、物資和國家資產。

(十一)承辦市政府和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設6個內設機構:

(一)秘書處。

負責涉及人民防空發展方向等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負責領導批示的辦理、監督落實和反饋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衛、信訪接待、保密、綜合治理、政務公開、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負責機關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

(二)工程一處。

負責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負責組織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立項管理,負責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的征收和管理,負責組織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收費的復核,參與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組織非人民防空工程產權界定,負責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許可。

(三)工程二處。

負責組織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負責組織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檢查,負責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審查人民防空工程設計、監理、防護、通風單位的資格,負責全市人民防空工程設施維護維修,負責人民防空工程拆遷、報廢許可,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影響人民防空安全時的保障措施許可,負責人民防空國有工程使用證發放,負責組織人民防空工程招標、投標。

(四)指揮通信處。

負責全市人民防空指揮、通信、警報建設,負責編制城市防空襲預案,負責全市人民防空指揮通信戰備執勤,負責組織全市防空襲指揮演練、人民防空專業隊伍的整組訓練,負責全市人民防空指揮所、城市重要目標、城市人口疏散體系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研究擬訂人民防空技術保障措施,負責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的設點安裝、報廢、拆除和遷移審批,負責協調全市相關部門的通信力量,完成市政府賦予的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有關保障任務。

(五)法律法規教育處。

貫徹落實人民防空法律法規,做好人民防空行政執法工作,做好投訴辦理、行政復議及行政權力運行管理等工作,組織人民防空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涉法信訪工作,負責擬定人民防空宣傳規劃、計劃,指導落實人民防空宣傳教育規劃,負責人民防空對外宣傳及與各新聞媒體聯系、協調工作,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國防教育,負責人民防空網站管理工作。

(六)計劃財務處。

負責編制人民防空建設中、長期規劃,負責編報人民防空年度工程建設計劃和財務計劃,負責人民防空工程合同管理和造價審計工作,負責擬定全市人民防空財務、資產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草案,負責組織對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資產評估、資產統計、資產合理配置等工作,負責人民防空經費管理、人民防空財務統計、報表工作,負責全市人民防空綜合信息統計管理工作,負責300萬元以下人民防空資產轉讓、報損、報廢審批。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

四、人員編制(略)

五、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附件:鞍山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附件

 

鞍山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一、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清單

1.拆除、報廢人民防空工程審批及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許可證發放。

2.城市及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筑確因地質等條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審批。

二、保留的其他權力項目清單

1.人民防空工程轉租審批。

2.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影響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時的保障措施審批。

3.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4.人民防空國有工程使用證管理。

5.拆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許可。

6.300萬元以下人民防空資產轉讓、報損、報廢審批。

鞍政辦發〔2015〕81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4月29日        

 

 

鞍山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秘發〔2014〕29號),設立鞍山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正局級建制,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下放的職責。

1.防空地下室建設立項審批。

2.根據《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二)增加的職責。

1.城市及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筑確因地質等條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審批。

2.拆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許可。

3.300萬元以下人民防空資產轉讓、報損、報廢審批。

4.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關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有關政策,起草人民防空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

(二)制定并組織落實防空襲預案,建立輔助決策系統,指導、監督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重要經濟目標防護措施。

(三)收集、掌握有關信息,為政府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四)制定并組織實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人民防空建設規劃、計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建設人民防空工程。

(五)負責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質量的監督、檢查,負責人民防空行政執法工作。

(六)制定并組織實施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建設規劃、計劃,組織協調通信保障工作。

(七)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和民事防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人民防空專業隊伍的建設及綜合演練、演習。

(八)組織人民防空和民事防護科學技術研究和成果應用。

(九)承擔市政府賦予的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有關人民防空的保障任務。

(十)負責管理人民防空經費、物資和國家資產。

(十一)承辦市政府和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設6個內設機構:

(一)秘書處。

負責涉及人民防空發展方向等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負責領導批示的辦理、監督落實和反饋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衛、信訪接待、保密、綜合治理、政務公開、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負責機關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

(二)工程一處。

負責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負責組織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立項管理,負責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的征收和管理,負責組織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收費的復核,參與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組織非人民防空工程產權界定,負責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許可。

(三)工程二處。

負責組織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負責組織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檢查,負責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審查人民防空工程設計、監理、防護、通風單位的資格,負責全市人民防空工程設施維護維修,負責人民防空工程拆遷、報廢許可,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影響人民防空安全時的保障措施許可,負責人民防空國有工程使用證發放,負責組織人民防空工程招標、投標。

(四)指揮通信處。

負責全市人民防空指揮、通信、警報建設,負責編制城市防空襲預案,負責全市人民防空指揮通信戰備執勤,負責組織全市防空襲指揮演練、人民防空專業隊伍的整組訓練,負責全市人民防空指揮所、城市重要目標、城市人口疏散體系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研究擬訂人民防空技術保障措施,負責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的設點安裝、報廢、拆除和遷移審批,負責協調全市相關部門的通信力量,完成市政府賦予的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有關保障任務。

(五)法律法規教育處。

貫徹落實人民防空法律法規,做好人民防空行政執法工作,做好投訴辦理、行政復議及行政權力運行管理等工作,組織人民防空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涉法信訪工作,負責擬定人民防空宣傳規劃、計劃,指導落實人民防空宣傳教育規劃,負責人民防空對外宣傳及與各新聞媒體聯系、協調工作,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國防教育,負責人民防空網站管理工作。

(六)計劃財務處。

負責編制人民防空建設中、長期規劃,負責編報人民防空年度工程建設計劃和財務計劃,負責人民防空工程合同管理和造價審計工作,負責擬定全市人民防空財務、資產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草案,負責組織對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資產評估、資產統計、資產合理配置等工作,負責人民防空經費管理、人民防空財務統計、報表工作,負責全市人民防空綜合信息統計管理工作,負責300萬元以下人民防空資產轉讓、報損、報廢審批。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

四、人員編制(略)

五、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附件:鞍山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附件

 

鞍山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一、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清單

1.拆除、報廢人民防空工程審批及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許可證發放。

2.城市及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筑確因地質等條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審批。

二、保留的其他權力項目清單

1.人民防空工程轉租審批。

2.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影響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時的保障措施審批。

3.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4.人民防空國有工程使用證管理。

5.拆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許可。

6.300萬元以下人民防空資產轉讓、報損、報廢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