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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5〕48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
印發鞍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429日        

 

鞍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秘發〔201429號),設立鞍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掛鞍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正局級建制,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將藥品經營行政許可(零售)與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零售)兩項行政許可逐步整合為一項行政許可。

2.根據《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將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承擔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核發及監管職責下放到各餐飲單位所在地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含鞍鋼集團主廠區和弓長嶺礦業公司食堂的監管職責)。

2.將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承擔的藥品零售企業、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藥品批發企業同時兼營醫療器械和保健食品的除外)、藥品醫療器械使用單位監管職責下放到各藥品零售企業、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藥品批發企業同時兼營醫療器械和保健食品的除外)、藥品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所在地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3.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承接的《食品流通許可證》核發及監管職責下放到各食品經營者所在地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4.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承接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核發及監管職責下放到各生產企業所在地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5.根據《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整合的職責。

1.將原市衛生局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監督、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將原市衛生局和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承擔的食品檢驗檢測的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3.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擔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4.將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承擔的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四)增加的職責。

1.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審批。

2.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備案。

3.化妝品經營備案。

(五)加強的職責。

1.轉變管理理念,創新管理方式,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作用,建立讓生產經營者成為食品藥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有效機制。

2.加強食品安全制度建設和綜合協調,實施層級監管機制和責任體系,優化有關行政許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藥品風險預警機制和對各縣(市)區的監督檢查機制,構建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的機制。

3.推進食品檢驗檢測機構整合,完善技術支撐保障體系,提高食品監督管理的科學化水平。

4.規范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的機制,依法加大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懲處力度。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起草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和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推動建立落實食品藥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地方政府負總責的機制,建立食品藥品重大信息直報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著力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

(二)依法監督實施食品行政許可;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制定并組織實施全市食品安全檢查計劃;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整頓治理和專項檢查;建立全市食品安全信息報告和統一發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依法監督實施食品安全標準;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三)依法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行政許可,監督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標準和分類管理制度;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范;建立藥物濫用和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體系,并開展監測和處置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四)負責制定全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組織實施,查處違法行為;受理及督辦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投訴舉報;建立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并監督實施。

(五)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的廣告監測工作;負責發布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監管信息。

(六)負責全市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負責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七)負責制定全市食品藥品安全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推動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八)指導和監督各縣(市)區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九)承擔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督促檢查縣(市)區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并負責考核評價。

(十)承辦市政府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督辦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重要報告、領導講話和綜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政務信息、新聞宣傳、安全保密、信訪、建議提案辦理和后勤保障等行政事務工作;負責機關門戶網站的管理維護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履行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考核評價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組織聽證、綜合統計等工作;指導法制建設;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工作;負責辦理其他法律事務。

(三)食品安全協調處。

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工作;承擔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對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考核評價工作;參與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及監督抽驗計劃;調查研究重大食品安全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分析預測食品安全總體狀況,編制食品安全總體狀況報告;推進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標準及示范建設;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統計工作。

(四)食品生產監管處。

掌握分析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制定生產加工環節食品(不含保健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措施、辦法;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監督抽驗,監管相關市場準入制度的實施;承擔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處工作;指導和監督縣(市)區食品藥品行政主管部門履行食品生產環節監督管理責任。

(五)食品流通監管處。

掌握分析流通環節食品(含食用農產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制定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措施、辦法;負責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監督抽驗,監管相關市場準入制度的實施;承擔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處工作;指導和監督縣(市)區食品藥品行政主管部門履行食品流通環節監督管理責任。

(六)食品餐飲監管處。

掌握分析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制定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措施、辦法;監督實施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范;負責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和監督抽驗工作;負責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處工作;依法組織查處餐飲消費環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導和監督縣(市)區食品藥品行政主管部門履行餐飲消費環節監督管理責任。

(七)藥品生產監管處。

掌握分析藥品生產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監督實施國家藥品的法定標準;監督實施藥品生產、醫療機構制劑配制等質量管理規范;負責藥品生產、醫療機構制劑及藥品委托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生產環節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藥物濫用及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負責生產環節藥品監督抽驗及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負責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及藥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

(八)藥品流通監管處。

掌握分析藥品流通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監督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組織實施藥品分類管理;負責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藥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藥品監督抽驗及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指導和監督縣(市)區食品藥品行政主管部門履行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責任。

(九)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管處。

掌握分析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經營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監督實施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及化妝品衛生標準和技術規范;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管理和案件查處工作;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抽驗和風險監測工作;負責化妝品的不良反應監測工作;發布與保健食品和化妝品安全監管有關的信息;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及召回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縣(市)區食品藥品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管理責任。

(十)醫療器械監管處。

掌握分析醫療器械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監督實施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范;監督實施醫療器械法定標準;負責新開辦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現場驗收;負責醫療器械生產經營和使用環節監督管理、監督抽驗及違法行為查處工作;組織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再評價及產品召回工作;指導和監督縣(市)區食品藥品行政主管部門履行醫療器械經營、使用環節監督管理責任。

(十一)行政許可審批處。

負責市級依法承擔的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的行政許可事項;統一受理、制作及送達許可文本;組織實施許可的行政審查、技術審查及督辦工作;負責市級行政許可結果的公示和行政許可資料的統一歸檔;指導和監督縣(市)區食品藥品行政主管部門履行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的行政許可責任。

(十二)稽查局。

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以下簡稱相關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工作;擬定并監督實施相關產品稽查制度;組織查處相關產品的違法案件,取締相關產品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推動完善食品藥品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組織實施相關產品食品藥品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監督實施相關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工作;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監測工作;組織開展互聯網相關產品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組織實施藥品監督抽驗及不合格藥品的查處工作(生產企業除外);指導和監督縣(市)區食品藥品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相關產品的稽查責任。

(十三)應急管理處。

制定食品藥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承擔食品藥品安全科普宣傳、新聞和信息發布工作;推動全市食品藥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編制應急預案并開展演練;負責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指導協調全市食品藥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負責輿情監測和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及誠信體系建設。

(十四)計劃財務處。

制定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中長期發展規劃、基礎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編制機關及所屬單位食品藥品監管工作經費預算、決算并監督執行;制定財務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財務核算、資產管理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督管理;負責內部審計及業務指導工作。

(十五)人事教育處。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按干部管理權限承辦所屬單位干部的考核、選任工作;負責局機關干部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組織開展食品藥品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評審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出國(境)人員政審和備案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干部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人員的醫療保險、健康體檢工作;協調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體制改革相關事項;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干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五、新設機構

(一)鞍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負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工作;承擔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監督管理和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依法監督實施食品行政許可;受理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質量投訴、舉報等工作。

鞍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正處級建制,核定行政編制26名,工勤人員編制2名。核定局長(正處級)職數1名、副局長(副處級)職數2名。設置正科級內設機構7個,分別為綜合辦公室、食品監管科、藥品監管科、行政受理科、汪峪食品藥品管理所、齊大山食品藥品管理所、千山食品藥品管理所,核定正科級領導職數7名、副科級領導職數2名。

(二)鞍山經濟開發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負責經濟開發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工作;承擔經濟開發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經濟開發區內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監督管理和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依法監督實施食品行政許可;受理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質量投訴、舉報等工作。

鞍山經濟開發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正處級建制,核定行政編制23名,工勤人員編制2名。核定局長(正處級)職數1名、副局長(副處級)職數2名。設置正科級內設機構6個,分別為綜合辦公室、食品監管科、藥品監管科、行政受理科、寧遠鎮食品藥品管理所、達道灣鎮食品藥品管理所,核定正科級領導職數6名、副科級領導職數2名。

(三)千山風景名勝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負責千山風景名勝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工作;承擔千山風景名勝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千山風景名勝區內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監督管理和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依法監督實施食品行政許可;受理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質量投訴、舉報等工作。

千山風景名勝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正處級建制,核定行政編制13名,工勤人員編制1名。核定局長(正處級)職數1名、副局長(副處級)職數2名。設置正科級內設機構3個,分別為綜合辦公室、食品藥品監管科、溫泉食品藥品管理所,核定正科級領導職數3名、副科級領導職數2名。

六、其他事項

(一)與各縣(市)區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規劃、指導、督辦、巡查的職責;負責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考核評價工作。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及時定期上報食品藥品安全狀況、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情況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交辦案件落實等工作情況。

(二)與市農村經濟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農村經濟委員會負責食用農產品、水產品(含海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負責農藥、肥料等其他農業投入品的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畜禽屠宰及以前環節、生鮮乳收購及以前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水產品(含海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按食品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兩部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三)與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

1.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風險評估工作;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及時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建議。

2.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與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相互通報和聯合處置機制。

(四)與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1.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監督管理。

2.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發現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及時通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在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環節采取措施加以處理。3.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可能是由食品相關產品造成的,應及時通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立即在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采取措施加以處理。

(五)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內容監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活動的監督檢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于違法廣告,應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報并提出建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依法做出處理,兩部門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

(六)與市服務業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

1.市服務業委員會負責擬定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藥品流通的監督管理,配合執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

2.市服務業委員會負責擬定促進餐飲服務發展規劃和政策,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3.市服務業委員會負責酒類行業管理,行使指導、協調、管理職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酒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七)與市公安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公安局負責組織指導食品藥品犯罪案件偵查工作。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與市公安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現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依法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市公安機關依法提請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作出檢驗、鑒定、認定等協助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予以協助,兩部門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

七、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附件:鞍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附件

鞍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1.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許可證審批。

2.《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零售)核發。

3.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審批。

4.餐飲服務許可證審批。

5.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郵寄證明。

6.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運輸證明。

7.科研和教學所需毒性藥品購用審批。

8.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審批。

保留的其他權力項目清單

1.保健食品經營備案。

2.第一類醫療器械產品備案。

3.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

4.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備案。

5.化妝品經營備案。

鞍政辦發〔2015〕48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429日        

 

鞍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秘發〔201429號),設立鞍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掛鞍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正局級建制,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將藥品經營行政許可(零售)與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零售)兩項行政許可逐步整合為一項行政許可。

2.根據《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將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承擔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核發及監管職責下放到各餐飲單位所在地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含鞍鋼集團主廠區和弓長嶺礦業公司食堂的監管職責)。

2.將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承擔的藥品零售企業、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藥品批發企業同時兼營醫療器械和保健食品的除外)、藥品醫療器械使用單位監管職責下放到各藥品零售企業、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藥品批發企業同時兼營醫療器械和保健食品的除外)、藥品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所在地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3.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承接的《食品流通許可證》核發及監管職責下放到各食品經營者所在地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4.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承接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核發及監管職責下放到各生產企業所在地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5.根據《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整合的職責。

1.將原市衛生局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監督、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將原市衛生局和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承擔的食品檢驗檢測的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3.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擔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4.將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承擔的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四)增加的職責。

1.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審批。

2.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備案。

3.化妝品經營備案。

(五)加強的職責。

1.轉變管理理念,創新管理方式,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作用,建立讓生產經營者成為食品藥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有效機制。

2.加強食品安全制度建設和綜合協調,實施層級監管機制和責任體系,優化有關行政許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藥品風險預警機制和對各縣(市)區的監督檢查機制,構建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的機制。

3.推進食品檢驗檢測機構整合,完善技術支撐保障體系,提高食品監督管理的科學化水平。

4.規范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的機制,依法加大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懲處力度。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起草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和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推動建立落實食品藥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地方政府負總責的機制,建立食品藥品重大信息直報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著力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

(二)依法監督實施食品行政許可;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制定并組織實施全市食品安全檢查計劃;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整頓治理和專項檢查;建立全市食品安全信息報告和統一發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依法監督實施食品安全標準;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三)依法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行政許可,監督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標準和分類管理制度;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范;建立藥物濫用和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體系,并開展監測和處置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四)負責制定全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組織實施,查處違法行為;受理及督辦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投訴舉報;建立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并監督實施。

(五)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的廣告監測工作;負責發布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監管信息。

(六)負責全市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負責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七)負責制定全市食品藥品安全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推動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八)指導和監督各縣(市)區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九)承擔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督促檢查縣(市)區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并負責考核評價。

(十)承辦市政府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督辦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重要報告、領導講話和綜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政務信息、新聞宣傳、安全保密、信訪、建議提案辦理和后勤保障等行政事務工作;負責機關門戶網站的管理維護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履行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考核評價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組織聽證、綜合統計等工作;指導法制建設;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工作;負責辦理其他法律事務。

(三)食品安全協調處。

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工作;承擔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對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考核評價工作;參與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及監督抽驗計劃;調查研究重大食品安全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分析預測食品安全總體狀況,編制食品安全總體狀況報告;推進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標準及示范建設;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統計工作。

(四)食品生產監管處。

掌握分析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制定生產加工環節食品(不含保健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措施、辦法;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監督抽驗,監管相關市場準入制度的實施;承擔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處工作;指導和監督縣(市)區食品藥品行政主管部門履行食品生產環節監督管理責任。

(五)食品流通監管處。

掌握分析流通環節食品(含食用農產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制定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措施、辦法;負責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監督抽驗,監管相關市場準入制度的實施;承擔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處工作;指導和監督縣(市)區食品藥品行政主管部門履行食品流通環節監督管理責任。

(六)食品餐飲監管處。

掌握分析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制定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措施、辦法;監督實施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范;負責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和監督抽驗工作;負責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處工作;依法組織查處餐飲消費環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導和監督縣(市)區食品藥品行政主管部門履行餐飲消費環節監督管理責任。

(七)藥品生產監管處。

掌握分析藥品生產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監督實施國家藥品的法定標準;監督實施藥品生產、醫療機構制劑配制等質量管理規范;負責藥品生產、醫療機構制劑及藥品委托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生產環節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藥物濫用及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負責生產環節藥品監督抽驗及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負責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及藥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

(八)藥品流通監管處。

掌握分析藥品流通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監督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組織實施藥品分類管理;負責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藥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藥品監督抽驗及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指導和監督縣(市)區食品藥品行政主管部門履行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責任。

(九)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管處。

掌握分析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經營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監督實施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及化妝品衛生標準和技術規范;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管理和案件查處工作;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抽驗和風險監測工作;負責化妝品的不良反應監測工作;發布與保健食品和化妝品安全監管有關的信息;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及召回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縣(市)區食品藥品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管理責任。

(十)醫療器械監管處。

掌握分析醫療器械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監督實施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范;監督實施醫療器械法定標準;負責新開辦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現場驗收;負責醫療器械生產經營和使用環節監督管理、監督抽驗及違法行為查處工作;組織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再評價及產品召回工作;指導和監督縣(市)區食品藥品行政主管部門履行醫療器械經營、使用環節監督管理責任。

(十一)行政許可審批處。

負責市級依法承擔的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的行政許可事項;統一受理、制作及送達許可文本;組織實施許可的行政審查、技術審查及督辦工作;負責市級行政許可結果的公示和行政許可資料的統一歸檔;指導和監督縣(市)區食品藥品行政主管部門履行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的行政許可責任。

(十二)稽查局。

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以下簡稱相關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工作;擬定并監督實施相關產品稽查制度;組織查處相關產品的違法案件,取締相關產品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推動完善食品藥品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組織實施相關產品食品藥品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監督實施相關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工作;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監測工作;組織開展互聯網相關產品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組織實施藥品監督抽驗及不合格藥品的查處工作(生產企業除外);指導和監督縣(市)區食品藥品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相關產品的稽查責任。

(十三)應急管理處。

制定食品藥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承擔食品藥品安全科普宣傳、新聞和信息發布工作;推動全市食品藥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編制應急預案并開展演練;負責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指導協調全市食品藥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負責輿情監測和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及誠信體系建設。

(十四)計劃財務處。

制定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中長期發展規劃、基礎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編制機關及所屬單位食品藥品監管工作經費預算、決算并監督執行;制定財務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財務核算、資產管理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督管理;負責內部審計及業務指導工作。

(十五)人事教育處。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按干部管理權限承辦所屬單位干部的考核、選任工作;負責局機關干部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組織開展食品藥品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評審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出國(境)人員政審和備案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干部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人員的醫療保險、健康體檢工作;協調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體制改革相關事項;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干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五、新設機構

(一)鞍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負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工作;承擔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監督管理和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依法監督實施食品行政許可;受理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質量投訴、舉報等工作。

鞍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正處級建制,核定行政編制26名,工勤人員編制2名。核定局長(正處級)職數1名、副局長(副處級)職數2名。設置正科級內設機構7個,分別為綜合辦公室、食品監管科、藥品監管科、行政受理科、汪峪食品藥品管理所、齊大山食品藥品管理所、千山食品藥品管理所,核定正科級領導職數7名、副科級領導職數2名。

(二)鞍山經濟開發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負責經濟開發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工作;承擔經濟開發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經濟開發區內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監督管理和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依法監督實施食品行政許可;受理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質量投訴、舉報等工作。

鞍山經濟開發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正處級建制,核定行政編制23名,工勤人員編制2名。核定局長(正處級)職數1名、副局長(副處級)職數2名。設置正科級內設機構6個,分別為綜合辦公室、食品監管科、藥品監管科、行政受理科、寧遠鎮食品藥品管理所、達道灣鎮食品藥品管理所,核定正科級領導職數6名、副科級領導職數2名。

(三)千山風景名勝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負責千山風景名勝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工作;承擔千山風景名勝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千山風景名勝區內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監督管理和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依法監督實施食品行政許可;受理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質量投訴、舉報等工作。

千山風景名勝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正處級建制,核定行政編制13名,工勤人員編制1名。核定局長(正處級)職數1名、副局長(副處級)職數2名。設置正科級內設機構3個,分別為綜合辦公室、食品藥品監管科、溫泉食品藥品管理所,核定正科級領導職數3名、副科級領導職數2名。

六、其他事項

(一)與各縣(市)區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規劃、指導、督辦、巡查的職責;負責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考核評價工作。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及時定期上報食品藥品安全狀況、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情況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交辦案件落實等工作情況。

(二)與市農村經濟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農村經濟委員會負責食用農產品、水產品(含海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負責農藥、肥料等其他農業投入品的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畜禽屠宰及以前環節、生鮮乳收購及以前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水產品(含海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按食品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兩部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三)與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

1.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風險評估工作;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及時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建議。

2.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與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相互通報和聯合處置機制。

(四)與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1.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監督管理。

2.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發現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及時通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在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環節采取措施加以處理。3.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可能是由食品相關產品造成的,應及時通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立即在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采取措施加以處理。

(五)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內容監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活動的監督檢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于違法廣告,應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報并提出建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依法做出處理,兩部門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

(六)與市服務業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

1.市服務業委員會負責擬定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藥品流通的監督管理,配合執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

2.市服務業委員會負責擬定促進餐飲服務發展規劃和政策,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3.市服務業委員會負責酒類行業管理,行使指導、協調、管理職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酒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七)與市公安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公安局負責組織指導食品藥品犯罪案件偵查工作。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與市公安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現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依法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市公安機關依法提請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作出檢驗、鑒定、認定等協助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予以協助,兩部門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

七、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附件:鞍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附件

鞍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1.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許可證審批。

2.《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零售)核發。

3.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審批。

4.餐飲服務許可證審批。

5.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郵寄證明。

6.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運輸證明。

7.科研和教學所需毒性藥品購用審批。

8.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審批。

保留的其他權力項目清單

1.保健食品經營備案。

2.第一類醫療器械產品備案。

3.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

4.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備案。

5.化妝品經營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