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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4〕28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
印發鞍山市校車安全管理服務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校車安全管理服務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528         

 

鞍山市校車安全管理服務方案

 

為貫徹落實《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7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遼政辦明電〔201275號)精神,逐步建立規范有序、權責明確的校車安全管理和服務運營機制,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按照“保障就近入學、寄宿制學校入學、公共交通滿足入學、提供校車服務”依次優先的原則,統籌解決學生上下學交通問題。通過嚴格規范校車的運營管理,切實增強師生和校車駕駛人員的交通安全意識,堅決杜絕違規違法接送學生的行為,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長效機制,確保學生乘車安全。

二、管理體制

市政府建立鞍山市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在市政府領導下統籌協調全市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是轄區內校車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統一組織、領導轄區內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主要領導是本轄區校車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鄉(鎮)政府是轄區內校車安全管理的實施主體。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建立本級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相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職責。

三、校車服務對象及運營模式

(一)校車服務對象。我市校車服務對象為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幼兒園幼兒原則上不納入校車接送對象,由監護人接送,如確需使用車輛集中接送,應使用幼兒專用校車。

(二)運營模式。一是引進專業公司投入車輛并負責運營,向學生收取費用,政府適當補貼;二是鼓勵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社會力量或個體經營者參與校車運營,向學生收取費用,政府適當補貼;三是政府購買車輛,專業公司運營,政府補貼,適當收費。

(三)運營安排。在日常運營中實行區域統籌調配運力、長短線結合、往返接送,必要時也可采取學校錯時上下學的方法,盡可能提高校車利用效率。采用“五定”的模式,即:定時,接送學生時間固定;定點,接送學生地點固定;定員,接送學生名單固定;定線,運行路線固定;定位,安裝GPS定位系統。每輛校車配備專門的隨車照管人員負責護送學生上下車。

四、校車使用許可和校車駕駛資格審批條件及流程

()校車使用許可。

1.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應符合下列條件:

(1)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2)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員;

(3)有包括行駛路線、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并辦理了國家規定的機動車法定保險。

2.校車使用許可申報程序。

海城市、臺安縣、岫巖縣的學校、幼兒園或其他校車服務者向本縣(市)教育局提出校車使用許可申請,各城區的學校、幼兒園或其他校車服務者向市教育局提出校車使用許可申請。具體程序如下:

(1)學校、幼兒園或其他校車服務者向教育部門申領校車使用申請表,如實填報相關信息。

(2)學校、幼兒園自購或由政府配備校車的,應當向教育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①教育部門簽發的校車使用申請表;

②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

③機動車注冊登記證書;

④機動車行駛證;

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⑥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⑦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⑧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證明。

(3)其他校車服務者申請校車使用許可,除提供上述所列材料外,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證明及法人代表或合伙企業負責人、個體經營者身份證明;

②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

(4)教育部門對收到的校車申請材料予以初審,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征求意見。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回復意見。教育部門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批準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符合校車使用條件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在作出決定的5個工作日內書面說明理由。

6)本行政區域內用于接送中小學生、幼兒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使用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的過渡期限為3年。在用校車未達到法定標準車型要求的,仍按照《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公安廳等部門關于規范和加強全省農村中小學校車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遼政辦發〔200720號)規定的條件審核。符合條件的,核發校車標牌,其有效期為1年。

(二)校車駕駛人。

1.機動車駕駛人申請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2)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3)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4)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5)無犯罪記錄;

6)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未受過刑事處罰。

2.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以上規定條件的材料。海城市、臺安縣、岫巖縣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向本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城區的機動車駕駛人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經費投入力度。各級政府要多渠道籌措資金,調整優化財政支出結構,提高校車的資金投入比重,通過建立財政投入與稅費減免相結合的經費保障機制,對校車基本運營費用實行“保底”政策,保障校車穩定運營。鼓勵社會力量捐贈校車、經費和服務,參與校車運營。要在23年內,通過財政投入補貼、鼓勵社會力量捐助、引進校車運營企業等方式,增加校車數量,緩解需求壓力,規范校車運營,保障有校車需求的學生乘坐專用校車,乘坐安全校車;要合理制定學生乘車收費標準,切實減輕學生乘車負擔。

(二)嚴格校車通行和學生乘車安全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本地校車出行時間、路線,科學安排部署警力,加強道路通行秩序管理,指揮疏導社會車輛履行避讓義務,確保校車安全通行,最大限度地減少涉及校車的傷亡事故。要加強對校車的交通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超速、超員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對校車超員的,要責令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轉運學生、消除違法狀態并通報教育行政、交通部門。建立校車綜合管理信息系統,通過信息化監控平臺,實時監控校車運行和學生乘車安全,實現各部門、校車企業、學校和家長共享校車監控信息。嚴禁使用拼裝或已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一經發現要依法收繳并強制報廢機動車,依法處罰機動車駕駛人和所有人。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的,或者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要依法予以處罰。校車駕駛人因交通違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校車駕駛人條件的,要依法取消校車駕駛資格。對不避讓停靠上下學生校車的其他機動車輛,嚴格依法查處。

(三)嚴格校車源頭安全監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校車運營企業,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落實校車安全管理主體責任。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深入學校和校車運營企業,檢查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交通安全隱患。對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或者未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責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建立轄區校車安全管理基礎臺賬,每月匯總校車駕駛人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等情況,通報校車服務提供者和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校車安全管理制度作出處理。各級教育、公安、交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嚴格排查校車通行線路安全狀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部門要對校車行駛路線進行實地勘察。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檢查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狀況,交通部門負責檢查道路和交通設施是否符合安全標準。對確實無法避開的危險路段,要提請當地政府道路或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及時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狀況,為校車創造良好的道路交通條件。道路或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要根據職責分工,按照標準設立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校車在公共交通站點停靠的,也要設立相應的預告標識、停靠站點標牌。

(五)搞好宣傳教育。各級相關部門、單位和學校要廣泛開展學校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不斷提高學生交通安全意識和應對突發事故的自救互救能力,引導學生自覺拒絕乘坐非法營運車輛;要加大校車駕駛人教育培訓力度,提高其安全責任意識,形成良好的安全駕駛習慣;要對學生家長進行宣傳引導,提醒家長增強監護人責任意識,配合學校做好學生乘車安全的監管和教育,并與家長簽訂安全責任書,共同保障學生出行安全;要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大力宣傳《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重要意義和具體規定,廣泛開展“禮讓校車、從我做起”、“文明交通、從禮讓校車開始”等系列主題宣傳活動,積極倡導全社會自覺禮讓校車,努力營造關愛學生、禮讓校車的氛圍。

鞍政辦發〔2014〕28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校車安全管理服務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校車安全管理服務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528         

 

鞍山市校車安全管理服務方案

 

為貫徹落實《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7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遼政辦明電〔201275號)精神,逐步建立規范有序、權責明確的校車安全管理和服務運營機制,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按照“保障就近入學、寄宿制學校入學、公共交通滿足入學、提供校車服務”依次優先的原則,統籌解決學生上下學交通問題。通過嚴格規范校車的運營管理,切實增強師生和校車駕駛人員的交通安全意識,堅決杜絕違規違法接送學生的行為,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長效機制,確保學生乘車安全。

二、管理體制

市政府建立鞍山市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在市政府領導下統籌協調全市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是轄區內校車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統一組織、領導轄區內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主要領導是本轄區校車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鄉(鎮)政府是轄區內校車安全管理的實施主體。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建立本級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相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職責。

三、校車服務對象及運營模式

(一)校車服務對象。我市校車服務對象為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幼兒園幼兒原則上不納入校車接送對象,由監護人接送,如確需使用車輛集中接送,應使用幼兒專用校車。

(二)運營模式。一是引進專業公司投入車輛并負責運營,向學生收取費用,政府適當補貼;二是鼓勵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社會力量或個體經營者參與校車運營,向學生收取費用,政府適當補貼;三是政府購買車輛,專業公司運營,政府補貼,適當收費。

(三)運營安排。在日常運營中實行區域統籌調配運力、長短線結合、往返接送,必要時也可采取學校錯時上下學的方法,盡可能提高校車利用效率。采用“五定”的模式,即:定時,接送學生時間固定;定點,接送學生地點固定;定員,接送學生名單固定;定線,運行路線固定;定位,安裝GPS定位系統。每輛校車配備專門的隨車照管人員負責護送學生上下車。

四、校車使用許可和校車駕駛資格審批條件及流程

()校車使用許可。

1.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應符合下列條件:

(1)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2)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員;

(3)有包括行駛路線、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并辦理了國家規定的機動車法定保險。

2.校車使用許可申報程序。

海城市、臺安縣、岫巖縣的學校、幼兒園或其他校車服務者向本縣(市)教育局提出校車使用許可申請,各城區的學校、幼兒園或其他校車服務者向市教育局提出校車使用許可申請。具體程序如下:

(1)學校、幼兒園或其他校車服務者向教育部門申領校車使用申請表,如實填報相關信息。

(2)學校、幼兒園自購或由政府配備校車的,應當向教育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①教育部門簽發的校車使用申請表;

②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

③機動車注冊登記證書;

④機動車行駛證;

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⑥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⑦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⑧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證明。

(3)其他校車服務者申請校車使用許可,除提供上述所列材料外,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證明及法人代表或合伙企業負責人、個體經營者身份證明;

②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

(4)教育部門對收到的校車申請材料予以初審,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征求意見。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回復意見。教育部門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批準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符合校車使用條件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在作出決定的5個工作日內書面說明理由。

6)本行政區域內用于接送中小學生、幼兒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使用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的過渡期限為3年。在用校車未達到法定標準車型要求的,仍按照《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公安廳等部門關于規范和加強全省農村中小學校車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遼政辦發〔200720號)規定的條件審核。符合條件的,核發校車標牌,其有效期為1年。

(二)校車駕駛人。

1.機動車駕駛人申請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2)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3)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4)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5)無犯罪記錄;

6)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未受過刑事處罰。

2.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以上規定條件的材料。海城市、臺安縣、岫巖縣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向本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城區的機動車駕駛人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經費投入力度。各級政府要多渠道籌措資金,調整優化財政支出結構,提高校車的資金投入比重,通過建立財政投入與稅費減免相結合的經費保障機制,對校車基本運營費用實行“保底”政策,保障校車穩定運營。鼓勵社會力量捐贈校車、經費和服務,參與校車運營。要在23年內,通過財政投入補貼、鼓勵社會力量捐助、引進校車運營企業等方式,增加校車數量,緩解需求壓力,規范校車運營,保障有校車需求的學生乘坐專用校車,乘坐安全校車;要合理制定學生乘車收費標準,切實減輕學生乘車負擔。

(二)嚴格校車通行和學生乘車安全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本地校車出行時間、路線,科學安排部署警力,加強道路通行秩序管理,指揮疏導社會車輛履行避讓義務,確保校車安全通行,最大限度地減少涉及校車的傷亡事故。要加強對校車的交通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超速、超員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對校車超員的,要責令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轉運學生、消除違法狀態并通報教育行政、交通部門。建立校車綜合管理信息系統,通過信息化監控平臺,實時監控校車運行和學生乘車安全,實現各部門、校車企業、學校和家長共享校車監控信息。嚴禁使用拼裝或已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一經發現要依法收繳并強制報廢機動車,依法處罰機動車駕駛人和所有人。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的,或者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要依法予以處罰。校車駕駛人因交通違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校車駕駛人條件的,要依法取消校車駕駛資格。對不避讓停靠上下學生校車的其他機動車輛,嚴格依法查處。

(三)嚴格校車源頭安全監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校車運營企業,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落實校車安全管理主體責任。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深入學校和校車運營企業,檢查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交通安全隱患。對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或者未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責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建立轄區校車安全管理基礎臺賬,每月匯總校車駕駛人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等情況,通報校車服務提供者和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校車安全管理制度作出處理。各級教育、公安、交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嚴格排查校車通行線路安全狀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部門要對校車行駛路線進行實地勘察。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檢查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狀況,交通部門負責檢查道路和交通設施是否符合安全標準。對確實無法避開的危險路段,要提請當地政府道路或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及時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狀況,為校車創造良好的道路交通條件。道路或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要根據職責分工,按照標準設立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校車在公共交通站點停靠的,也要設立相應的預告標識、停靠站點標牌。

(五)搞好宣傳教育。各級相關部門、單位和學校要廣泛開展學校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不斷提高學生交通安全意識和應對突發事故的自救互救能力,引導學生自覺拒絕乘坐非法營運車輛;要加大校車駕駛人教育培訓力度,提高其安全責任意識,形成良好的安全駕駛習慣;要對學生家長進行宣傳引導,提醒家長增強監護人責任意識,配合學校做好學生乘車安全的監管和教育,并與家長簽訂安全責任書,共同保障學生出行安全;要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大力宣傳《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重要意義和具體規定,廣泛開展“禮讓校車、從我做起”、“文明交通、從禮讓校車開始”等系列主題宣傳活動,積極倡導全社會自覺禮讓校車,努力營造關愛學生、禮讓校車的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