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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發〔2014〕1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鞍山市各級政府及部門安全生產
工作職責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鞍山市各級政府及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415日      

 

鞍山市各級政府及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遼寧省各級政府及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的通知》(遼政發〔201337號)精神,進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含鞍山經濟開發區、鞍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千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下同)及其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屬地監管與分級監管相結合,以屬地監管為主”和“行業監管與綜合監管相結合,以行業監管為主”,以及“管行業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一崗雙責制”。主要負責人是本級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全面領導責任;副職負責人對分管業務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職負責人還要對分管業務以外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綜合監管、協調指導的責任。

第二章  各級政府工作職責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實施安全發展戰略,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布局,制定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中長期發展規劃。

(二)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督促、支持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健全完善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包含激勵約束、督促檢查、行政問責等制度的安全生產制度保障體系。

(五)建立并落實政府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制度,保證對公共安全設施、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安全監管執法裝備、事故隱患治理、應急救援裝備、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及獎勵等的投入,實施有利于安全生產的財政、稅收、信貸等政策措施。

(六)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立應急安全生產指揮機構,制定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領導和組織指揮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理工作。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

(八)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重點行業領域安全專項整治,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

(九)組織打擊生產、經營、建設等領域的各種非法違法行為,依法關閉不符合安全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查處和取締無證(照)生產經營行為。

(十)依照有關規定,負責或授權、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對事故調查報告做出批復,并督促有關部門落實處理意見。

(十一)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產業政策引導,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逐步淘汰不符合產業政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十二)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是本級人民政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開展安全生產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調查研究,擬制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組織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重大事故隱患實施掛牌督辦。

(四)督促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整治。

(五)分解下達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制訂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指導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獎懲建議。

(六)承辦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為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產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議。

(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

(三)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

(四)擬制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方案和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標準),負責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工作。

(五)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

(六)承辦重大事故隱患和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工作和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的日常聯系工作。

(七)承辦同級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有關部門工作職責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按以下原則履行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管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的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二)負有行業領域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將安全生產工作作為行業領域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步計劃、同步部署、同步檢查、同步總結、同步考核,配合有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執法工作。

(三)負有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要依法依規履行職責,同時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審核,對于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或未履行安全生產相關程序的,不予批準或者驗收通過。

(四)負有各項社會管理職能的部門,要依法依規履行本部門的工作職責,規范生產、經營、建設秩序。負有人、財、裝備和信息、科技管理職能的部門要為承擔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能的部門開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九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具體職責:

(一)市安全生產監管局

1.負責起草全市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及規范性文件,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制定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和監督全市安全生產監管系統行政執法工作。

2.承擔全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并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3.承擔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定和發布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以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等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4.承擔全市非煤礦山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全市非煤礦山(含礦山建設工程)、煙花爆竹、黃金、石油、化工、醫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5.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查處職業病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衛生預評價報告、“三同時”審查和監督檢查。負責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匯總、分析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等信息。

6.根據市政府授權,依法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批復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7.負責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的綜合監管工作,指導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市生產安全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8.承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執行情況,負責職責范圍內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驗收工作。

9.組織指導全市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并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培訓工作。

10.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

11.承擔全市無人看守鐵路道口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市政府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民用機場凈空安全保護工作實施綜合協調和監督指導。

12.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

13.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職責。

(二)市監察局

1.參加市政府組織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依法對行政監察對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實施監察。

2.參加市政府組織的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對相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3.會同、配合市政府有關部門開展對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督促落實對事故責任人員做出的責任追究決定和意見。

(三)市發展改革委

1.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安排市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基礎設施、執法能力、支撐條件、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和隱患治理所需市級預算內投資,并對投資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執行市級權限內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三同時”的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通報受理、核準、備案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的信息,對所受理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項目,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審核同意的,不予審批、核準;對未進行安全評價和安全設施及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三同時”審查、驗收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3.按照職責分工,參與對不符合有關礦山工業發展規劃和總體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礦井關閉及落實情況的監督指導工作。

4.主管全市行政區域內石油、天然氣(包括天然氣、煤層氣和煤制氣,不包括城鎮燃氣)管道的保護工作,協調處理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履行管道保護義務,依法查處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

(四)市經濟和信息化委

1.指導工業、通信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在工業、通信業發展規劃、政策法規、標準規范和技術改造等方面統籌考慮安全生產,鼓勵和支持工藝技術先進、危險和有害因素較小的建設項目,限制和淘汰工藝技術落后、安全風險高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加強產業結構升級和布局調整,嚴格行業準入管理。對不符合有關安全標準、安全性能低下、職業危害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后技術、工藝和裝備及時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定期公布,限期強制性淘汰。

2.會同有關部門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工業重大安全技術改造項目、安全領域重大信息化項目,促進先進、成熟的工藝技術和設備推廣應用。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執行市級權限內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三同時”的有關規定,建立企業建設項目核準、備案等信息與安全監管部門共享制度。對所受理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項目,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審核同意的,不予審批、核準、備案;對未進行安全評價和安全設施及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三同時”審查、驗收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4.負責會同民航管理機構劃定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負責在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設置、使用民用(非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以及產生電磁干擾的其他設施設備、儀器、裝置的審批工作;負責查處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嚴重影響民用機場電磁環境的違法違規行為。

5.負責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及流通企業的安全監督管理。

6.負責民爆器材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工作,參與民爆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工業應急管理和核事故應急相關工作。

7.指導監督全市地方鐵路的行業安全管理工作。

(五)市教育局

1.負責教育系統(含民辦學校)的安全監督管理,監督、指導各類學校(含幼兒園)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各類學校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防范事故的措施。

2.負責將安全教育納入義務教育學校教學內容,指導各類學校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普及安全知識,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3.指導各類學校加強教學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管理,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以任何形式或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其他危險性勞動的行為,組織查處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儲存、經營場所的行為。

4.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指導教育部門推動建立校車使用許可制度的工作機制,做好校車使用許可申請的受理、分送、審查和上報工作。參與開展校車安全管理督導檢查。

5.負責教育系統安全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工作,依法參與教育系統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市科技局

1.負責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全市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工作,推動安全生產成熟適用的科研成果的轉化應用。

2.支持科研機構和有關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推動安全生產科技進步。加大對安全生產重大科研項目的投入,引導企業增加安全生產研發資金投入,促使企業逐步成為安全生產科技投入和技術保障的主體。

3.負責市屬科研院所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七)市民委

1.負責督促基層宗教工作部門,定期對轄區內的宗教活動場所的安全防范工作進行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宗教場所的安全。

2.負責監督、檢查各縣(市)區、開發區做好宗教場所舉辦大型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確保宗教活動有序進行。

(八)市公安局

1.負責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擬訂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規定,并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公安機關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預防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組織指導公安機關開展道路交通事故危險路段的隱患排查,提出整改意見,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整治;指導公安機關參與城市交通及其安全設施規劃,指揮和疏導城市道路交通,指導大型活動的交通安全保衛工作,實施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指導公安機關對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的審批工作,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指導監督機動車(不含拖拉機)登記、安全檢驗和駕駛人考試發證工作;擬訂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2.配合教育部門組織開展學校交通安全教育;依法對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提出意見,指導監督校車標牌發放、回收工作;負責校車駕駛人資格申請的受理、審查和認定工作;負責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維護校車行駛道路的交通秩序,依法查處校車違法行為。

3.負責全市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對有關建設工程依法實施消防審批、驗收及備案抽查,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實施檢查;組織指導全市開展消防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對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抽查,依法查處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4.負責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核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和《焰火燃放許可證》;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監控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負責爆破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考核、發證工作。

5.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

6.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

7.組織協調道路交通、火災、爆炸物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公安消防部隊、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做好火災撲救工作,并在政府統一領導下,參加火災以外的其他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負責維護事故現場秩序。

8.按照有關規定,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依法控制事故責任人,負責出據尸檢報告,參與現場勘查,提取、固定與事故有關的痕跡、物證等,依法對涉嫌安全生產領域刑事犯罪人員進行立案偵查,搜集證據,形成案卷,移送檢察機關。

9.負責火災和道路交通事故的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九)市民政局

1.負責殯葬設施、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

2.負責烈士紀念館、救助管理站、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養老院、光榮院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福利企業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3.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的相關善后工作。

(十)市司法局

1.負責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廣泛宣傳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知識;指導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

2.負責全市監獄和司法行政戒毒場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3.負責全市監獄和司法行政戒毒場所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組織協調監獄和司法行政戒毒場所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參與監獄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一)市財政局

1.根據安全生產工作需要,負責落實市政府安全生產投入,支持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建設。

2.研究完善安全生產經濟政策,配合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經濟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負責監督市級財政安排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使用,指導各級財政部門落實本級政府安全生產投入。

(十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1.負責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知識納入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在職培訓學習計劃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領域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進行評比表彰。

2.指導規范用人單位勞動用工行為。

3.依法查處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

4.組織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鑒定,以及職工工傷保險的實施。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做好工傷預防宣傳教育工作。

5.組織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和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

6.指導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將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知識納入教學內容。

(十三)市國土資源局

1.負責查處無證勘查開采、超層越界開采、以采代探等國土資源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正常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秩序;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礦山安全專項整治。

2.配合政府做好對依法被吊銷采礦許可證、資源枯竭和政府決定關閉礦山的關閉工作,并實施指導監督。

3.負責執行礦山新建、改建項目安全“三同時”有關規定,對礦山安全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審核同意的,不得頒發采礦許可證。

4.負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督促礦山企業對采礦活動造成的礦山地質環境破壞進行治理恢復。

5.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并組織實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對地質災害進行預警預報,指導應急處置。

6.負責指導各縣(市)區、開發區國土部門,按照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管理有關規定,加強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的用地管理,滿足機場凈空區域的安全管理要求。

(十四)市環保局

1.對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全市輻射環境事故應急響應、調查處理和定性定級工作。

2.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山、尾礦庫關閉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3.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組織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尾礦庫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工作。

4.負責查處在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及邊界接壤區域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物質所產生的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行為;負責審批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并征求民航管理機構的意見。

(十五)市建委

1.負責全市建筑施工企業(包括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等有關活動的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條件的初級審核工作。

2.負責建筑工程(新建、擴建、改建、拆除,不含鞍鋼廠區和礦山生產作業區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工作,依法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

3.負責建筑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申請條件審核工作。

4.負責房屋建筑工程用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的監督管理。

5.負責市政公用行業(含供水、燃氣)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城鎮燃氣安全監管工作,指導監督各級城鎮燃氣管理部門對燃氣工程的審批及監管、對城鎮燃氣經營企業許可證的審批、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經營城鎮燃氣行為、對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氣使用單位的安全審查。指導監督各級城鎮燃氣管理部門落實城鎮燃氣設施保護責任,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防止建(構)筑物占壓或損害城鎮燃氣設施。指導監督各級城鎮燃氣管理部門對城鎮燃氣的施工、生產、儲存、經營、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等人員的培訓考核。

6.在組織城市供水、城市燃氣等建設項目建設時,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三同時”的有關規定。對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新建項目,不予審批、核準和備案;對未進行安全評價和安全設施及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三同時”審查、驗收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十六)市城建局

1.負責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審核市政工程施工單位的投標安全資格;負責監督城區道路、橋梁、排水等設施的使用檢測、安全性評價和維修保養工作;負責監督城市照明設施的安全檢查。

2.負責城市建筑垃圾清運、填埋處理工作的安全生產管理。

3.負責指導城市市政排水設施的應急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制定市區防汛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十七)市房產局

1.負責指導全市供暖行業和房產管理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負責城鎮房屋的拆除施工安全監管。

2.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負責房屋安全鑒定。

3.負責全市房產系統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

(十八)市規劃局

1.負責在組織涉及安全生產如采礦、危險化學品、城鎮燃氣、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業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時,征求安全主管部門意見

2.在組織和審查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建設工程項目時,應按其限制高度進行規劃管理。

(十九)市綜合執法局

1.負責占道經營、無照流動商販、燃氣、戶外廣告、校園周邊環境秩序整治等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拆除違章建筑、設施等的安全監管。

(二十)市交通局

1.負責公路運輸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城市客運、道路客貨運輸、汽車客貨運輸站(場)經營、車輛維修、車輛技術綜合性能檢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及駕駛員培訓的行業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公路運輸行業領域非法違法行為。

2.負責公路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對公路建設工程從業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管理和發證工作;建立健全公路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制;受理公路建設工程安全方面的舉報和投訴,依法對公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和相應的行政處罰。

3.依法對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提出意見,指導監督汽車維修企業落實校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

4.指導監督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經營許可和運輸車輛的安全管理。指導監督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駕駛人員、押運人員資格考核認定。

5.負責所轄國、省干線公路交通標志、標線的設置監管工作,組織指導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組織監督所轄國、省干線公路危橋、危險路段、事故多發地點(段)事故隱患的治理。

6.負責全市道路營運車輛行車事故統計分析工作以及公路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發布安全生產動態信息的報告,依法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

(二十一)市農委

1.依法負責全市農藥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藥使用環節的安全工作。

2.依法負責全市糧食、蔬菜、瓜果等農產品田間生產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業標準化生產。

3.指導監督農村沼氣建設與使用的安全生產工作。

4.負責與民航有關部門溝通協調農用航空器的飛行計劃。

(二十二)市農機局

1.負責指導監督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農產品生產初加工機械等農機的作業安全和維修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安全檢驗、事故處理以及駕駛操作人員培訓、考核發證的管理工作。

2.負責農業機械事故的統計、報告、分析,參與農業機械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二十三)市水利局

1.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及其配套電網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協調有關政府和部門做好堤壩安全監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2.負責全市水利工程建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嚴格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三同時”的有關規定。

3.負責病險水庫的除險加固工作,加強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查處市級河道管理范圍內違法采砂等危及石油、天然氣管道等設施安全的行為。

4.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全市防汛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山洪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方案,對山洪地質災害進行預警預報。

5.負責水利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工作,參與水利建設工程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二十四)市林業局

1.負責全市森林防火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全市森林防火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其監管職責范圍內有林風景區(點)和其他涉林的經營管理單位及個人落實防火措施。

2.負責所屬林場及林業企事業單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產品加工生產經營中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3.負責全市林業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工作。開展森林防火安全宣傳教育。組織森林火災事故的統計、報告和調查處理,以及森林火災的救援滅火工作。

4.承擔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5.負責指導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及邊界接壤區域的植樹造林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的植樹發展規劃和重點綠化工程規劃的編制工作。

(二十五)市服務業委

1.指導全市商貿流通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商貿流通、服務業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

2.負責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加油站)的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查處成品油市場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3.負責直屬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六)市外經貿局

1.指導對外貿易出口加工企業遵守有關公約、條約,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保證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設施,確保企業的勞動條件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有關條款要求。

2.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外承包工程和駐外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二十七)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負責文化系統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圖書館、文化館、劇院(排練廳)等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導所屬單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加強安全管理。

2.督促指導歌舞娛樂、互聯網上網服務、電子游藝、營業性演出等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門的監督執法活動。

3.督促指導新聞出版領域出版機構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4.督促指導全市印刷業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5.組織指導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開展安全生產公益性宣傳教育,配合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二十八)市公立醫院管理局

負責市屬醫療系統安全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市屬醫療機構做好醫用危險品等安全工作。

(二十九)市衛生局

1.負責職業病診斷、治療與鑒定、化學品毒性鑒定管理工作。

2.負責職業病報告的管理和發布工作,提出預防職業病發生的措施和對策,組織擬定職業病防治規劃。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的審批,并進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

3.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中的醫療救護工作。

4.參與職業衛生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三十)市工商局

1.依法對企業登記注冊中涉及安全生產有關審批前置要件的,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相應的企業營業執照。

2.對政府依法關閉的生產經營單位,及時吊銷營業執照。

3.負責依法查處取締無須取得許可證或其他批準文件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依法查處取締已經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依法查處取締已經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后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依法查處取締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處理的無照經營行為。

4.指導監督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配合有關安全監管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對有關部門撤銷許可的企業,依法督促其辦理變更經營范圍或注銷登記;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未經安全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

(三十一)市質監局

1.承擔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職責。負責組織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和監督工作(不包括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

2.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檢驗檢測和進出口。

3.根據市政府授權,依法組織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辦理結案和批復工作。

4.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的資質資格。

5.負責申辦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生產許可證的受理和獲證后的年度審核工作,指導縣、區局對生產環節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

(三十二)市中小企業局

1.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工作。

2.將安全生產納入全市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的中長期發展規劃,積極引導中小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3.配合有關部門督促中小企業落實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和職業衛生“三同時”的規定。

(三十三)市體育局

1.責對市直體育場館、市直體育設施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承建體育場館、設施建設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2.負責監督高危險體育行業運動項目、體育運動船舶等的安全管理工作。牽頭組織大型體育賽事和活動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保障。

3.負責本系統所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監督檢查系統內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4.負責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及邊界接壤區域航空模型等升空體育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會同機場管理部門確定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航空模型飛行限制高度和區域,并向社會公布。

(三十四)市政府法制辦

1.負責組織起草、審查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以及有關安全生產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

2.協調市政府有關部門之間在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中的問題和爭議。協調指導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查處安全生產領域的違法行政案件。

3.受理有關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案件,指導監督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復議工作。

(三十五)市旅游局

1.負責全市旅游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和檢查各類旅游企業的安全及應急管理工作。

2.負責擬訂各類旅游景區景點、度假區及旅游星級飯店、旅行社的旅游設施和服務安全標準,并組織實施。

3.負責全市旅游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4.負責全市旅游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工作,參與旅游事故的救援與調查處理工作。

(三十六)市人防辦

1.指導監督人防工程(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規劃、建設過程中的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指導監督、檢查人防工程平戰轉換、開發利用及經營管理中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

(三十七)市國資委

1.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督促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將安全生產部門及主管部門對國有企業的安全生產考核結果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并與企業負責人績效獎勵掛鉤。

2.參與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的檢查、監查,督促企業落實各項安全防范和隱患治理措施。

3.參與監督檢查所監管企業落實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和職業衛生“三同時”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4.參與所監管企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有關決定。

(三十八)玉佛山管委會

1.負責監督檢查所屬旅游景區、景點的游樂設施,保證安全運行;負責所屬動物飼養、動物表演、籠舍設施等安全管理工作。

2.負責制定旅游景區、景點以及重大節日游園等活動的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

(三十九)市糧食局

1.負責全市糧食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監督糧油存儲、加工、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2.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糧食儲存、加工、運輸的技術規范和安全要求,負責全市糧油倉儲和流通設施建設的規劃、布局,并對基建項目“三同時”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

3.加強對糧食儲存、加工企業粉塵、殺蟲劑等熏蒸化學藥物的安全管理,制訂并嚴格執行糧油儲存、加工企業用電、用藥、防火、內部運輸通道安全的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十)市地震局

負責地震災害預防管理和重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工作,加強地震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四十一)市氣象局

1.負責重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工作,及時發布天氣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為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氣象服務保障。

2.負責雷電災害安全防御行政許可工作,組織防雷設施的安全檢查及雷電防護裝置的安全檢測。

3.負責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的行政許可工作,會同機場管理機構確定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的限制高度和區域,并向社會公布;組織施放氣球的安全檢查。

4.負責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行政許可工作,組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防范。與民航管理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就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人工影響天氣、氣象探測等活動進行信息通報。

(四十二)市郵政管理局

1.負責郵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郵政、快遞企業落實《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2.依法對郵政、快遞企業執行郵(快)件收寄驗視制度和禁寄物品處理辦法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調查或者參與調查郵政行業安全事故,查處違反郵政行業安全監管規定的行為。

3.指導企業建立安全生產各項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制及各項安全生產措施,保障郵政行業安全、穩定、暢通。

(四十三)市畜牧獸醫局

1.負責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對獸藥和飼料生產、經營、使用環節進行監管。

2.指導監督全市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與撲滅工作,負責全市獸醫實驗室生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十四)市供銷社

1.負責全市供銷社系統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2.負責煙花爆竹運輸、銷售、儲存等環節的安全監管。

3.參與有關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十條  有下屬企事業單位的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下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并對其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考核和獎懲。

第四章  領導干部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負有領導責任,其主要職責:

(一)全面負責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對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控制負有領導責任。

(二)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推進安全發展戰略。

(三)支持、監督政府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抓好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四)通過定期組織召開政府常務會議等形式,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匯報,分析研究安全生產形勢,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重大問題。

(五)定期主持召開或委托分管負責人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落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和獎懲兌現。

(七)保證安全生產投入,足額安排安全生產經費預算,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建設。

(八)健全安全生產監管機構,配齊配強工作人員,保障相關工作條件。

(九)督促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理批復意見。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副職負責人,對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領導責任,其主要職責:

(一)協助本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做好分管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領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控制負有領導責任。

(二)負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決策部署在分管行業領域的貫徹落實。

(三)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重大事項及時提請本級政府研究解決。

(四)支持分管部門加強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幫助改善工作條件,督促履行工作職責。

(五)組織開展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專項整治行動,推動重大事故隱患治理。

(六)負責分管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指揮和善后處理工作。

(七)承辦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職負責人除履行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承擔以下職責:

(一)協助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工作計劃和重大措施,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決策部署。

(二)受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委托,負責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領導工作,安排部署綜合性的安全生產重點工作,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三)負責本區域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和控制指標的完成情況,協調有關部門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四)依法組織有關部門對本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落實上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制度,并確保事故調查按期結案,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五)受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的委托,協調、支持、配合政府其他負責人做好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要將安全生產作為本部門的基本職責納入分管業務工作之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安全生產決策部署,建立健全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經常研究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及時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活動,加強安全保障能力建設和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不斷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定期、不定期檢查指導安全生產工作,嚴格依法依規處置生產安全事故。

第五章  責任落實和追究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委員會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加強考核指標體系建設,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下達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并逐級分解,層層落實,分級建立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控制體系。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委員會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定期報告制度。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本級政府及安全生產委員會做出的安全生產工作部署,定期向上一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產工作報告。安全生產委員會要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進行通報。

第十七條  上級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半年跟蹤落實和年終考核,并予以通報。對年度安全生產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地區、部門、單位和為安全生產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情況,應當納入領導干部年度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評價領導干部、領導班子領導能力的重要依據及選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標準。

第十九條  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政府及有關部門沒有完成年度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指標或發生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經考核安全生產工作不合格的,取消評先評優資格,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分管行業領域負責人當年不得評優評先,一年之內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未按本規定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有關人員追究責任。

建立安全生產約談制度,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未按時完成重要安全生產任務或者發生較大以上(含較大)事故的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進行安全生產約談。

本地區、本部門突破年度安全事故控制指標的,責令其主要負責人作出書面檢查;連續2年突破年度安全事故控制指標的,對其主要負責人通報批評;連續3年突破年度安全事故控制指標的,對其主要負責人調整職務。

第六章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是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職職能的副職負責人。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施行期間,有關部門的職能發生變動的,由調整后的職能部門履行原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三同時”,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職業衛生“三同時”,是指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鞍政發〔2014〕1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鞍山市各級政府及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鞍山市各級政府及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415日      

 

鞍山市各級政府及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遼寧省各級政府及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的通知》(遼政發〔201337號)精神,進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含鞍山經濟開發區、鞍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千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下同)及其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屬地監管與分級監管相結合,以屬地監管為主”和“行業監管與綜合監管相結合,以行業監管為主”,以及“管行業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一崗雙責制”。主要負責人是本級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全面領導責任;副職負責人對分管業務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職負責人還要對分管業務以外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綜合監管、協調指導的責任。

第二章  各級政府工作職責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實施安全發展戰略,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布局,制定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中長期發展規劃。

(二)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督促、支持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健全完善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包含激勵約束、督促檢查、行政問責等制度的安全生產制度保障體系。

(五)建立并落實政府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制度,保證對公共安全設施、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安全監管執法裝備、事故隱患治理、應急救援裝備、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及獎勵等的投入,實施有利于安全生產的財政、稅收、信貸等政策措施。

(六)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立應急安全生產指揮機構,制定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領導和組織指揮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理工作。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

(八)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重點行業領域安全專項整治,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

(九)組織打擊生產、經營、建設等領域的各種非法違法行為,依法關閉不符合安全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查處和取締無證(照)生產經營行為。

(十)依照有關規定,負責或授權、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對事故調查報告做出批復,并督促有關部門落實處理意見。

(十一)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產業政策引導,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逐步淘汰不符合產業政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十二)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是本級人民政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開展安全生產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調查研究,擬制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組織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重大事故隱患實施掛牌督辦。

(四)督促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整治。

(五)分解下達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制訂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指導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獎懲建議。

(六)承辦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為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產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議。

(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

(三)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

(四)擬制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方案和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標準),負責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工作。

(五)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

(六)承辦重大事故隱患和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工作和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的日常聯系工作。

(七)承辦同級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有關部門工作職責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按以下原則履行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管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的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二)負有行業領域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將安全生產工作作為行業領域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步計劃、同步部署、同步檢查、同步總結、同步考核,配合有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執法工作。

(三)負有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要依法依規履行職責,同時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審核,對于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或未履行安全生產相關程序的,不予批準或者驗收通過。

(四)負有各項社會管理職能的部門,要依法依規履行本部門的工作職責,規范生產、經營、建設秩序。負有人、財、裝備和信息、科技管理職能的部門要為承擔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能的部門開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九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具體職責:

(一)市安全生產監管局

1.負責起草全市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及規范性文件,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制定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和監督全市安全生產監管系統行政執法工作。

2.承擔全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并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3.承擔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定和發布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以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等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4.承擔全市非煤礦山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全市非煤礦山(含礦山建設工程)、煙花爆竹、黃金、石油、化工、醫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5.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查處職業病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衛生預評價報告、“三同時”審查和監督檢查。負責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匯總、分析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等信息。

6.根據市政府授權,依法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批復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7.負責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的綜合監管工作,指導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市生產安全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8.承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執行情況,負責職責范圍內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驗收工作。

9.組織指導全市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并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培訓工作。

10.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

11.承擔全市無人看守鐵路道口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市政府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民用機場凈空安全保護工作實施綜合協調和監督指導。

12.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

13.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職責。

(二)市監察局

1.參加市政府組織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依法對行政監察對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實施監察。

2.參加市政府組織的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對相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3.會同、配合市政府有關部門開展對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督促落實對事故責任人員做出的責任追究決定和意見。

(三)市發展改革委

1.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安排市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基礎設施、執法能力、支撐條件、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和隱患治理所需市級預算內投資,并對投資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執行市級權限內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三同時”的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通報受理、核準、備案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的信息,對所受理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項目,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審核同意的,不予審批、核準;對未進行安全評價和安全設施及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三同時”審查、驗收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3.按照職責分工,參與對不符合有關礦山工業發展規劃和總體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礦井關閉及落實情況的監督指導工作。

4.主管全市行政區域內石油、天然氣(包括天然氣、煤層氣和煤制氣,不包括城鎮燃氣)管道的保護工作,協調處理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履行管道保護義務,依法查處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

(四)市經濟和信息化委

1.指導工業、通信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在工業、通信業發展規劃、政策法規、標準規范和技術改造等方面統籌考慮安全生產,鼓勵和支持工藝技術先進、危險和有害因素較小的建設項目,限制和淘汰工藝技術落后、安全風險高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加強產業結構升級和布局調整,嚴格行業準入管理。對不符合有關安全標準、安全性能低下、職業危害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后技術、工藝和裝備及時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定期公布,限期強制性淘汰。

2.會同有關部門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工業重大安全技術改造項目、安全領域重大信息化項目,促進先進、成熟的工藝技術和設備推廣應用。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執行市級權限內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三同時”的有關規定,建立企業建設項目核準、備案等信息與安全監管部門共享制度。對所受理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項目,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審核同意的,不予審批、核準、備案;對未進行安全評價和安全設施及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三同時”審查、驗收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4.負責會同民航管理機構劃定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負責在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設置、使用民用(非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以及產生電磁干擾的其他設施設備、儀器、裝置的審批工作;負責查處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嚴重影響民用機場電磁環境的違法違規行為。

5.負責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及流通企業的安全監督管理。

6.負責民爆器材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工作,參與民爆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工業應急管理和核事故應急相關工作。

7.指導監督全市地方鐵路的行業安全管理工作。

(五)市教育局

1.負責教育系統(含民辦學校)的安全監督管理,監督、指導各類學校(含幼兒園)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各類學校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防范事故的措施。

2.負責將安全教育納入義務教育學校教學內容,指導各類學校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普及安全知識,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3.指導各類學校加強教學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管理,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以任何形式或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其他危險性勞動的行為,組織查處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儲存、經營場所的行為。

4.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指導教育部門推動建立校車使用許可制度的工作機制,做好校車使用許可申請的受理、分送、審查和上報工作。參與開展校車安全管理督導檢查。

5.負責教育系統安全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工作,依法參與教育系統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市科技局

1.負責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全市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工作,推動安全生產成熟適用的科研成果的轉化應用。

2.支持科研機構和有關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推動安全生產科技進步。加大對安全生產重大科研項目的投入,引導企業增加安全生產研發資金投入,促使企業逐步成為安全生產科技投入和技術保障的主體。

3.負責市屬科研院所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七)市民委

1.負責督促基層宗教工作部門,定期對轄區內的宗教活動場所的安全防范工作進行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宗教場所的安全。

2.負責監督、檢查各縣(市)區、開發區做好宗教場所舉辦大型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確保宗教活動有序進行。

(八)市公安局

1.負責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擬訂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規定,并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公安機關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預防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組織指導公安機關開展道路交通事故危險路段的隱患排查,提出整改意見,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整治;指導公安機關參與城市交通及其安全設施規劃,指揮和疏導城市道路交通,指導大型活動的交通安全保衛工作,實施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指導公安機關對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的審批工作,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指導監督機動車(不含拖拉機)登記、安全檢驗和駕駛人考試發證工作;擬訂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2.配合教育部門組織開展學校交通安全教育;依法對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提出意見,指導監督校車標牌發放、回收工作;負責校車駕駛人資格申請的受理、審查和認定工作;負責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維護校車行駛道路的交通秩序,依法查處校車違法行為。

3.負責全市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對有關建設工程依法實施消防審批、驗收及備案抽查,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實施檢查;組織指導全市開展消防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對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抽查,依法查處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4.負責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核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和《焰火燃放許可證》;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監控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負責爆破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考核、發證工作。

5.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

6.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

7.組織協調道路交通、火災、爆炸物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公安消防部隊、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做好火災撲救工作,并在政府統一領導下,參加火災以外的其他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負責維護事故現場秩序。

8.按照有關規定,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依法控制事故責任人,負責出據尸檢報告,參與現場勘查,提取、固定與事故有關的痕跡、物證等,依法對涉嫌安全生產領域刑事犯罪人員進行立案偵查,搜集證據,形成案卷,移送檢察機關。

9.負責火災和道路交通事故的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九)市民政局

1.負責殯葬設施、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

2.負責烈士紀念館、救助管理站、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養老院、光榮院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福利企業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3.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的相關善后工作。

(十)市司法局

1.負責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廣泛宣傳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知識;指導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

2.負責全市監獄和司法行政戒毒場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3.負責全市監獄和司法行政戒毒場所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組織協調監獄和司法行政戒毒場所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參與監獄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一)市財政局

1.根據安全生產工作需要,負責落實市政府安全生產投入,支持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建設。

2.研究完善安全生產經濟政策,配合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經濟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負責監督市級財政安排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使用,指導各級財政部門落實本級政府安全生產投入。

(十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1.負責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知識納入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在職培訓學習計劃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領域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進行評比表彰。

2.指導規范用人單位勞動用工行為。

3.依法查處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

4.組織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鑒定,以及職工工傷保險的實施。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做好工傷預防宣傳教育工作。

5.組織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和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

6.指導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將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知識納入教學內容。

(十三)市國土資源局

1.負責查處無證勘查開采、超層越界開采、以采代探等國土資源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正常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秩序;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礦山安全專項整治。

2.配合政府做好對依法被吊銷采礦許可證、資源枯竭和政府決定關閉礦山的關閉工作,并實施指導監督。

3.負責執行礦山新建、改建項目安全“三同時”有關規定,對礦山安全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審核同意的,不得頒發采礦許可證。

4.負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督促礦山企業對采礦活動造成的礦山地質環境破壞進行治理恢復。

5.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并組織實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對地質災害進行預警預報,指導應急處置。

6.負責指導各縣(市)區、開發區國土部門,按照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管理有關規定,加強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的用地管理,滿足機場凈空區域的安全管理要求。

(十四)市環保局

1.對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全市輻射環境事故應急響應、調查處理和定性定級工作。

2.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山、尾礦庫關閉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3.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組織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尾礦庫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工作。

4.負責查處在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及邊界接壤區域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物質所產生的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行為;負責審批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并征求民航管理機構的意見。

(十五)市建委

1.負責全市建筑施工企業(包括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等有關活動的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條件的初級審核工作。

2.負責建筑工程(新建、擴建、改建、拆除,不含鞍鋼廠區和礦山生產作業區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工作,依法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

3.負責建筑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申請條件審核工作。

4.負責房屋建筑工程用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的監督管理。

5.負責市政公用行業(含供水、燃氣)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城鎮燃氣安全監管工作,指導監督各級城鎮燃氣管理部門對燃氣工程的審批及監管、對城鎮燃氣經營企業許可證的審批、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經營城鎮燃氣行為、對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氣使用單位的安全審查。指導監督各級城鎮燃氣管理部門落實城鎮燃氣設施保護責任,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防止建(構)筑物占壓或損害城鎮燃氣設施。指導監督各級城鎮燃氣管理部門對城鎮燃氣的施工、生產、儲存、經營、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等人員的培訓考核。

6.在組織城市供水、城市燃氣等建設項目建設時,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三同時”的有關規定。對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新建項目,不予審批、核準和備案;對未進行安全評價和安全設施及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三同時”審查、驗收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十六)市城建局

1.負責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審核市政工程施工單位的投標安全資格;負責監督城區道路、橋梁、排水等設施的使用檢測、安全性評價和維修保養工作;負責監督城市照明設施的安全檢查。

2.負責城市建筑垃圾清運、填埋處理工作的安全生產管理。

3.負責指導城市市政排水設施的應急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制定市區防汛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十七)市房產局

1.負責指導全市供暖行業和房產管理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負責城鎮房屋的拆除施工安全監管。

2.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負責房屋安全鑒定。

3.負責全市房產系統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

(十八)市規劃局

1.負責在組織涉及安全生產如采礦、危險化學品、城鎮燃氣、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業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時,征求安全主管部門意見

2.在組織和審查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建設工程項目時,應按其限制高度進行規劃管理。

(十九)市綜合執法局

1.負責占道經營、無照流動商販、燃氣、戶外廣告、校園周邊環境秩序整治等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拆除違章建筑、設施等的安全監管。

(二十)市交通局

1.負責公路運輸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城市客運、道路客貨運輸、汽車客貨運輸站(場)經營、車輛維修、車輛技術綜合性能檢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及駕駛員培訓的行業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公路運輸行業領域非法違法行為。

2.負責公路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對公路建設工程從業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管理和發證工作;建立健全公路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制;受理公路建設工程安全方面的舉報和投訴,依法對公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和相應的行政處罰。

3.依法對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提出意見,指導監督汽車維修企業落實校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

4.指導監督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經營許可和運輸車輛的安全管理。指導監督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駕駛人員、押運人員資格考核認定。

5.負責所轄國、省干線公路交通標志、標線的設置監管工作,組織指導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組織監督所轄國、省干線公路危橋、危險路段、事故多發地點(段)事故隱患的治理。

6.負責全市道路營運車輛行車事故統計分析工作以及公路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發布安全生產動態信息的報告,依法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

(二十一)市農委

1.依法負責全市農藥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藥使用環節的安全工作。

2.依法負責全市糧食、蔬菜、瓜果等農產品田間生產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業標準化生產。

3.指導監督農村沼氣建設與使用的安全生產工作。

4.負責與民航有關部門溝通協調農用航空器的飛行計劃。

(二十二)市農機局

1.負責指導監督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農產品生產初加工機械等農機的作業安全和維修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安全檢驗、事故處理以及駕駛操作人員培訓、考核發證的管理工作。

2.負責農業機械事故的統計、報告、分析,參與農業機械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二十三)市水利局

1.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及其配套電網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協調有關政府和部門做好堤壩安全監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2.負責全市水利工程建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嚴格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三同時”的有關規定。

3.負責病險水庫的除險加固工作,加強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查處市級河道管理范圍內違法采砂等危及石油、天然氣管道等設施安全的行為。

4.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全市防汛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山洪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方案,對山洪地質災害進行預警預報。

5.負責水利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工作,參與水利建設工程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二十四)市林業局

1.負責全市森林防火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全市森林防火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其監管職責范圍內有林風景區(點)和其他涉林的經營管理單位及個人落實防火措施。

2.負責所屬林場及林業企事業單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產品加工生產經營中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3.負責全市林業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工作。開展森林防火安全宣傳教育。組織森林火災事故的統計、報告和調查處理,以及森林火災的救援滅火工作。

4.承擔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5.負責指導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及邊界接壤區域的植樹造林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的植樹發展規劃和重點綠化工程規劃的編制工作。

(二十五)市服務業委

1.指導全市商貿流通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商貿流通、服務業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

2.負責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加油站)的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查處成品油市場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3.負責直屬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六)市外經貿局

1.指導對外貿易出口加工企業遵守有關公約、條約,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保證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設施,確保企業的勞動條件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有關條款要求。

2.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外承包工程和駐外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二十七)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負責文化系統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圖書館、文化館、劇院(排練廳)等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導所屬單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加強安全管理。

2.督促指導歌舞娛樂、互聯網上網服務、電子游藝、營業性演出等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門的監督執法活動。

3.督促指導新聞出版領域出版機構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4.督促指導全市印刷業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5.組織指導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開展安全生產公益性宣傳教育,配合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二十八)市公立醫院管理局

負責市屬醫療系統安全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市屬醫療機構做好醫用危險品等安全工作。

(二十九)市衛生局

1.負責職業病診斷、治療與鑒定、化學品毒性鑒定管理工作。

2.負責職業病報告的管理和發布工作,提出預防職業病發生的措施和對策,組織擬定職業病防治規劃。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的審批,并進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

3.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中的醫療救護工作。

4.參與職業衛生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三十)市工商局

1.依法對企業登記注冊中涉及安全生產有關審批前置要件的,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相應的企業營業執照。

2.對政府依法關閉的生產經營單位,及時吊銷營業執照。

3.負責依法查處取締無須取得許可證或其他批準文件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依法查處取締已經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依法查處取締已經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后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依法查處取締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處理的無照經營行為。

4.指導監督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配合有關安全監管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對有關部門撤銷許可的企業,依法督促其辦理變更經營范圍或注銷登記;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未經安全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

(三十一)市質監局

1.承擔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職責。負責組織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和監督工作(不包括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

2.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檢驗檢測和進出口。

3.根據市政府授權,依法組織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辦理結案和批復工作。

4.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的資質資格。

5.負責申辦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生產許可證的受理和獲證后的年度審核工作,指導縣、區局對生產環節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

(三十二)市中小企業局

1.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工作。

2.將安全生產納入全市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的中長期發展規劃,積極引導中小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3.配合有關部門督促中小企業落實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和職業衛生“三同時”的規定。

(三十三)市體育局

1.責對市直體育場館、市直體育設施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承建體育場館、設施建設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2.負責監督高危險體育行業運動項目、體育運動船舶等的安全管理工作。牽頭組織大型體育賽事和活動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保障。

3.負責本系統所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監督檢查系統內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4.負責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及邊界接壤區域航空模型等升空體育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會同機場管理部門確定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航空模型飛行限制高度和區域,并向社會公布。

(三十四)市政府法制辦

1.負責組織起草、審查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以及有關安全生產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

2.協調市政府有關部門之間在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中的問題和爭議。協調指導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查處安全生產領域的違法行政案件。

3.受理有關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案件,指導監督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復議工作。

(三十五)市旅游局

1.負責全市旅游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和檢查各類旅游企業的安全及應急管理工作。

2.負責擬訂各類旅游景區景點、度假區及旅游星級飯店、旅行社的旅游設施和服務安全標準,并組織實施。

3.負責全市旅游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4.負責全市旅游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工作,參與旅游事故的救援與調查處理工作。

(三十六)市人防辦

1.指導監督人防工程(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規劃、建設過程中的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指導監督、檢查人防工程平戰轉換、開發利用及經營管理中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

(三十七)市國資委

1.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督促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將安全生產部門及主管部門對國有企業的安全生產考核結果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并與企業負責人績效獎勵掛鉤。

2.參與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的檢查、監查,督促企業落實各項安全防范和隱患治理措施。

3.參與監督檢查所監管企業落實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和職業衛生“三同時”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4.參與所監管企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有關決定。

(三十八)玉佛山管委會

1.負責監督檢查所屬旅游景區、景點的游樂設施,保證安全運行;負責所屬動物飼養、動物表演、籠舍設施等安全管理工作。

2.負責制定旅游景區、景點以及重大節日游園等活動的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

(三十九)市糧食局

1.負責全市糧食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監督糧油存儲、加工、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2.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糧食儲存、加工、運輸的技術規范和安全要求,負責全市糧油倉儲和流通設施建設的規劃、布局,并對基建項目“三同時”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

3.加強對糧食儲存、加工企業粉塵、殺蟲劑等熏蒸化學藥物的安全管理,制訂并嚴格執行糧油儲存、加工企業用電、用藥、防火、內部運輸通道安全的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十)市地震局

負責地震災害預防管理和重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工作,加強地震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四十一)市氣象局

1.負責重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工作,及時發布天氣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為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氣象服務保障。

2.負責雷電災害安全防御行政許可工作,組織防雷設施的安全檢查及雷電防護裝置的安全檢測。

3.負責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的行政許可工作,會同機場管理機構確定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的限制高度和區域,并向社會公布;組織施放氣球的安全檢查。

4.負責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行政許可工作,組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防范。與民航管理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就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人工影響天氣、氣象探測等活動進行信息通報。

(四十二)市郵政管理局

1.負責郵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郵政、快遞企業落實《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2.依法對郵政、快遞企業執行郵(快)件收寄驗視制度和禁寄物品處理辦法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調查或者參與調查郵政行業安全事故,查處違反郵政行業安全監管規定的行為。

3.指導企業建立安全生產各項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制及各項安全生產措施,保障郵政行業安全、穩定、暢通。

(四十三)市畜牧獸醫局

1.負責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對獸藥和飼料生產、經營、使用環節進行監管。

2.指導監督全市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與撲滅工作,負責全市獸醫實驗室生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十四)市供銷社

1.負責全市供銷社系統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2.負責煙花爆竹運輸、銷售、儲存等環節的安全監管。

3.參與有關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十條  有下屬企事業單位的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下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并對其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考核和獎懲。

第四章  領導干部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負有領導責任,其主要職責:

(一)全面負責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對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控制負有領導責任。

(二)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推進安全發展戰略。

(三)支持、監督政府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抓好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四)通過定期組織召開政府常務會議等形式,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匯報,分析研究安全生產形勢,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重大問題。

(五)定期主持召開或委托分管負責人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落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和獎懲兌現。

(七)保證安全生產投入,足額安排安全生產經費預算,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建設。

(八)健全安全生產監管機構,配齊配強工作人員,保障相關工作條件。

(九)督促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理批復意見。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副職負責人,對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領導責任,其主要職責:

(一)協助本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做好分管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領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控制負有領導責任。

(二)負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決策部署在分管行業領域的貫徹落實。

(三)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重大事項及時提請本級政府研究解決。

(四)支持分管部門加強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幫助改善工作條件,督促履行工作職責。

(五)組織開展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專項整治行動,推動重大事故隱患治理。

(六)負責分管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指揮和善后處理工作。

(七)承辦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職負責人除履行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承擔以下職責:

(一)協助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工作計劃和重大措施,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決策部署。

(二)受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委托,負責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領導工作,安排部署綜合性的安全生產重點工作,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三)負責本區域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和控制指標的完成情況,協調有關部門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四)依法組織有關部門對本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落實上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制度,并確保事故調查按期結案,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五)受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的委托,協調、支持、配合政府其他負責人做好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要將安全生產作為本部門的基本職責納入分管業務工作之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安全生產決策部署,建立健全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經常研究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及時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活動,加強安全保障能力建設和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不斷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定期、不定期檢查指導安全生產工作,嚴格依法依規處置生產安全事故。

第五章  責任落實和追究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委員會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加強考核指標體系建設,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下達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并逐級分解,層層落實,分級建立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控制體系。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委員會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定期報告制度。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本級政府及安全生產委員會做出的安全生產工作部署,定期向上一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產工作報告。安全生產委員會要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進行通報。

第十七條  上級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半年跟蹤落實和年終考核,并予以通報。對年度安全生產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地區、部門、單位和為安全生產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情況,應當納入領導干部年度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評價領導干部、領導班子領導能力的重要依據及選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標準。

第十九條  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政府及有關部門沒有完成年度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指標或發生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經考核安全生產工作不合格的,取消評先評優資格,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分管行業領域負責人當年不得評優評先,一年之內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未按本規定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有關人員追究責任。

建立安全生產約談制度,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未按時完成重要安全生產任務或者發生較大以上(含較大)事故的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進行安全生產約談。

本地區、本部門突破年度安全事故控制指標的,責令其主要負責人作出書面檢查;連續2年突破年度安全事故控制指標的,對其主要負責人通報批評;連續3年突破年度安全事故控制指標的,對其主要負責人調整職務。

第六章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是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職職能的副職負責人。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施行期間,有關部門的職能發生變動的,由調整后的職能部門履行原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三同時”,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職業衛生“三同時”,是指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