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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3〕85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鞍山市城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城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1225          

 

鞍山市城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應對城市重污染天氣,預防、控制、降低和消除重污染天氣的危害,保障公眾生命健康,確保環境安全,維護社會穩定,特制定本應急預案。

1.2主要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鞍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條例》、《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HJ633-2012)、《城市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編制指南》及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應急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鞍山市區的重污染天氣的應對工作。

1.4預案體系

本預案是鞍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專項子預案,是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原則,其上與《遼寧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相銜接,下與各區、開發區的相關應急預案相呼應,構成完整的預案體系。

1.5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把保障公眾生命健康作為應急工作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防止和消除重污染天氣對公眾健康的危害;加強對重點大氣污染源的監督管理,確保各類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避免重污染天氣發生。

統一領導,協同配合。應對重污染天氣,實行市政府統一領導,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調度,各相關部門協同配合的管理機制。

分級預警,按級響應。根據空氣重污染的程度分為3個預警級別,根據預警級別要求,實施按級響應。

總結經驗,充實完善。總結應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出現的新情況,由應急指揮部組織專家組對預案進行評估、修訂,使預案更加完善。

2組織機構和職責

2.1組織機構

成立鞍山市城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全市重污染天氣的應對工作。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環境保護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環保局局長和市氣象局局長擔任。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包括:市委宣傳部、市政府辦公廳、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建委、市服務業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城建局、市房產局、市綜合執法局、市交通局、市衛生局、市林業局、市公立醫院管理局、鐵東區人民政府、鐵西區人民政府、立山區人民政府、千山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高新區管委會、千山風景區管委會、市氣象局、鞍山供電公司。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及市氣象局,作為城市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的日常協調工作機構,辦公室主任由市環保局副局長和市氣象局副局長兼任。

2.2職責分工

2.2.1應急指揮部及辦公室

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組織、協調全市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指揮全市重污染天氣的預測、預警、預報工作,決定應急預警等級,

監督落實應急響應期間的應急措施,組織實施應急預案,并適時予以修訂、完善,負責與省應急指揮部建立信息往來平臺。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應急指揮部日常協調工作。

2.2.2各區人民政府及各開發區管委會

各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應建立本轄區的預警和應急響應機制,制訂應急措施,督促不同預警等級時應采取建議性及強制性減排措施的企業開展減排工作,在發生空氣重污染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加強本轄區的大氣污染防控力度,努力減輕污染影響。

2.2.3市有關部門和單位

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的職責如下:

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城市重污染天氣發生時的應急管理綜合協調工作。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市環保局、市國土資源局、鞍山供電公司指導和協助工業企業在重污染天氣發生時采取停產停排、限產限排等應急措施。

市建委:負責全市建筑市場管理和建筑活動指導工作,指導和督促建筑施工工地在重污染天氣發生時采取停止拆遷工程和土石方作業、增加灑水降塵等應急措施。

市教育局:指導和督促各類教育機構做好健康防護工作,負責在Ⅰ級預警響應時通知全市中小學停課。

市公安局:負責采取機動車臨時限行管制、煙花爆竹禁燃禁放管制等措施。負責配合執法主體查處冒黑煙車輛和黃標車車輛上路行駛。指導和督促重污染天氣發生時采取停止所有大型戶外活動的應急措施。

市監察局:負責對城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追究存在失職、瀆職等行為的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市財政局:負責保障我市城市重污染天氣應急能力建設經費。

市城建局:負責城市道路保潔,增加路面灑水抑塵頻次。

市房產局:負責組織全市城市供熱管理工作,指導和督促重污染天氣發生時,在滿足供暖最低要求的前提下(室內溫度達到18℃),供熱鍋爐采取適當的限產限排等應急措施。

市交通局:負責重污染天氣發生、啟動機動車限行禁行時加大公共交通運力保障,負責查處貨物運輸車輛(散裝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未覆蓋上路行駛,查處運輸揚撒車輛,配合公安局做好禁行和限行工作。

市林業局:負責加強秸稈禁燒督查。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實施礦區生態恢復工程,監督并指導礦山企業做好重污染天氣預防、應對工作,督促礦山企業做好應急期間的限產停產工作。

市服務業委:監督并指導商貿流通企業按照大氣污染聯防聯控要求從事經營活動,監督落實燃油品質升級工作。

市環保局:負責協助總指揮和副總指揮督導各成員單位落實職責、密切配合開展應急工作;組織開展城市重污染天氣應急監測;聯合市氣象局開展城市重污染天氣預警、會商,聯合報送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聯合市氣象局成立重污染天氣專家組,負責重污染天氣發生時提供技術支持和對策建議;指導和協助限產工業企業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并報環保局備案;負責對相關企業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進行檢查;負責查處冒黑煙車輛上路行駛。配合市經濟和信息化委指導和協助我市工業企業采取停產停排、限產限排等應急措施;會同監察、城建、公安等部門,對應急處置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市委宣傳部:負責開展城市重污染天氣應急安全教育,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宣傳,做好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的信息發布工作。

市氣象局:負責開展不利氣象條件預報工作,及時有效地提供氣象服務信息,聯合市環保局開展城市重污染天氣預警、會商,聯合報送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聯合市環保局成立重污染天氣專家組,為應對重污染天氣提供決策支撐,并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實施人工干預氣象作業。

市衛生局:負責防止因空氣污染導致大面積流行病的傳播。

市公立醫院管理局:負責提前做好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所屬醫院承擔重污染天氣狀態下的醫療救護工作,保障醫療和救護能力,并及時統計上報重污染天氣發生期間的救治人數和效果。

市綜合執法局:加強對建筑工地、拆遷工地施工的監督管理,對違反《鞍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條例》的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對在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瀝青、油氈、橡膠、皮革、垃圾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惡臭氣體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鞍山供電公司:在保障電網穩定運行的前提下,科學調度,減少或限制大氣污染排放強度高的老舊發電機組負荷,有效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量;配合熱電企業做好限產、限排工作,配合市政府對限產、停產企業采取限電措施。

3監測與預警

3.1監測

市氣象局負責空氣污染氣象條件等級預報和霧霾天氣監測預警,市環保局負責城區空氣污染物的監測及其動態趨勢分析,并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市環保局與市氣象局建立專線網絡連接,充分共享監測信息資源,聯合組織開展我市城市環境空氣質量預報、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工作。

建立重污染天氣聯合會商機制。市環保局與市氣象局聯合組建專家咨詢組,建立重污染天氣預警會商機制,會商后聯合發布城市環境空氣質量預報,達到預警等級時將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報送省應急指揮部,為預警發布提供決策依據。

3.2預警

3.2.1預警分級

按照環境保護部《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分級方法,根據大氣污染級別及其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Ⅰ級(紅色、極嚴重污染)、Ⅱ級(橙色、嚴重污染)、Ⅲ級(黃色、重度污染),Ⅰ級為最高級別。根據大氣污染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級別可升級、降級。

Ⅲ級預警:預測城區連續3天及以上空氣質量指數(AQI)(城區空氣自動監測子站日平均值)在200300范圍。

Ⅱ級預警:預測城區連續3天及以上空氣質量指數(AQI)(城區空氣自動監測子站日平均值)在301500范圍。

Ⅰ級預警:預測城區連續3天及以上空氣質量指數(AQI)(城區空氣自動監測子站日平均值)達到500以上。

3.2.2預警發布與解除

1)預警發布。達到相應預警啟動條件時,市應急指揮部作出預警決定,上報市政府,由市政府統一發布預警,并報省應急指揮部備案。

2)預警調整與解除。經監測,預警區域空氣質量指數(AQI)(城區空氣自動監測子站日平均值)低于預警條件,且根據氣象條件和環境空氣質量的污染現狀預計48小時不會反彈時,市應急指揮部作出預警調整或解除預警的決定,上報市政府,由市政府對外發布。一旦再次達到相應預警啟動條件時,則再次進行預警發布。

3.2.3預警措施

3.2.3.1Ⅲ級預警措施

啟動Ⅲ級預警時,應急指揮部負責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紙等媒體和微博、手機短信等方式向受影響區域公眾每天發布1次預警消息,告知公眾主動采取自我防護措施。

3.2.3.2Ⅱ級預警措施

啟動Ⅱ級預警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值班人員24小時上崗,保持通訊暢通,加強監控,并及時向應急指揮部報告相關信息。應急指揮部向受影響區域公眾每天發布2次預警消息,告知公眾主動采取自我防護措施;提出針對不同人群的健康保護和出行建議,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護。

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應急響應的準備工作。

學校、醫院、體育場(館)、車站、旅游景區(點)等重點區域和人員密集場所,應做好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接收和播放工作。

3.2.3.3Ⅰ級預警措施

啟動Ⅰ級預警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值班人員24小時上崗,保持通訊暢通,加強監控,對空氣重污染發生地點、范圍、強度的變化及時做出預測預報,并及時向應急指揮部報告相關信息,向受影響區域公眾每天發布3次預警消息,告知公眾主動采取自我防護措施。應急指揮部要提出針對不同人群的健康保護和出行建議,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護。

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應急響應的準備工作。

學校、醫院、體育場(館)、車站、旅游景區(點)等重點區域和人員密集場所,應做好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接收和播放工作。

4應急響應

4.1響應程序和響應分級

根據預警級別的劃分,城市重污染天氣的應急響應分為Ⅰ級響應、Ⅱ級響應和Ⅲ級響應。市應急指揮部根據預警等級啟動應急預案,通知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市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采取應急響應措施,減輕市民受影響程度,減少重污染天氣持續時間。

4.2指揮與協調

市應急指揮部負責指揮與協調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主要領導及市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主要領導積極配合。

4.3響應措施

根據首要污染物的特征和空氣污染預警等級,分級采取相應的污染應急措施,包括健康防護措施、建議性污染減排措施和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并明確啟動響應時間、范圍、通知方式、監督內容等。

4.3.1Ⅲ級響應措施

根據實際需要選擇采取下述一種或多種措施進行Ⅲ級響應。

1.健康防護措施

提醒兒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臟病、肺病等易感人群應當留在室內,停止戶外活動;一般人群減少戶外活動。

2.建議性污染減排措施

1)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減少小汽車上路行駛;

2)駐車時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

3.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運行的前提下,空氣達到嚴重污染的區域,依法采取以下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1)增加對燃煤鍋爐、工業企業等重點大氣污染源的執法檢查頻次,確保其污染防治設施高效運轉;

2)增加對上路機動車執法檢查頻次,嚴禁黃標車上路行駛;

3)加強施工揚塵管理,增加施工工地灑水降塵頻次,停止土石方施工作業,停止拆除工程施工作業,停止渣土運輸作業;

4)加大道路清掃保潔頻次,減少交通揚塵污染;

5)建筑工地及工業企業易產塵物料必須采取密閉存放或者覆蓋等措施;

6)火電、鋼鐵、水泥、化工、集中供熱等行業的重點排污單位通過降低生產負荷、提高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效率等方式減少污染物排放;

7)對非重點、非連續性生產的排污單位,應采取階段性停產措施,最大限度減少污染物排放;

8)禁止露天燒烤,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禁止焚燒雜物。

4.3.2Ⅱ級響應措施

1.健康防護措施

提醒兒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臟病、肺病等易感人群應當留在室內,避免體力消耗;一般人群應避免戶外活動;建議各級各類教育機構停止戶外活動;建議暫停露天比賽等戶外大型活動;提醒駕駛人員謹慎駕駛。

2.建議性污染減排措施

1)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減少小汽車上路行駛;

2)駐車時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

3)減少機動車日間加油。

3.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1)機動車減排措施

增加對上路機動車執法檢查頻次,嚴禁黃標車上路行駛;嚴禁重型貨運等柴油車輛上路行駛。

2)工業減排措施

①火電、鋼鐵、水泥、化工、集中供熱等行業的重點排污單位,通過降低生產負荷、停止部分生產、提高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效率等方式減少污染物排放30%

②重點排污企業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實施減排、限排、提高大氣污染物處理效率等措施;

③禁止小型作坊式企業使用煤爐,加強城市煤炭市場監管,禁止硫分和灰分較高的煤炭運入;

④加強轄區內環境執法監管,開展執法檢查,加大對限排工業企業的檢查頻次,確保其污染防治設施高效運轉,整治未按強制性規定執行的排污企業。

⑤停止涂料、油漆、溶劑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及產品的使用。

⑥所有瀝青攪拌站停止生產。

3)燃煤鍋爐減排措施

①對脫硫除塵設施不能穩定運行的燃煤鍋爐實行限運或停運;

②在滿足供暖最低要求的前提下(室內溫度達到18℃),適當降低供暖負荷,減少燃煤量,從而減少煙塵及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③對煤質進行抽檢,嚴禁使用超標煤炭。

4)揚塵防治措施

①所有建筑工地、市政施工工程產生揚塵的工序停止作業;

②建筑工地及工業企業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必須采取密閉存放或者覆蓋等措施;

③增加工地上裸露地面的灑水抑塵頻次;

④增加道路清掃保潔和灑水抑塵作業時間、頻次,減少交通揚塵污染;

⑤停止城區周邊礦山的排巖作業。

5)其他措施

禁止城市及周邊農作物秸稈、城市清掃廢物、園林廢物、建筑廢棄物等生物質的違規露天燃燒;禁止明火燒烤和瀝青熔化作業;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的飯店以及燃燒茶爐、大灶臨時強制性停業;禁止無油煙凈化設施露天燒烤等。

此外,在氣象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采取人工增雨作業。

4.3.3Ⅰ級響應措施

在Ⅱ級響應措施的基礎上,采取以下進一步的污染防范措施:

1.健康防護措施

市教育局通知中小學停課;建議有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根據情況實行員工休假或彈性工作制;提醒駕駛人員謹慎駕駛。

2.建議性污染減排措施

1)加大公交運力保障,減少小型車上路行駛。

2)盡量減少能源消耗,所有公共建筑內的單位,除醫院等特殊單位以及在生產工藝上對溫度有特定要求并經批準的用戶之外,夏季室內空調溫度設置不得低于26攝氏度,冬季室內空調溫度設置不得高于20攝氏度。

3.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1)除特種車輛、公共交通車輛、搶險車、救護車以外,其余機動車輛實施單雙號限行。

2)火電、鋼鐵、水泥、化工等行業的重點排污單位,通過降低生產負荷、停止部分生產、提高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效率等方式減少污染物排放50%,集中供熱行業的重點排污單位在滿足供暖最低要求的前提下(室內溫度達到18℃),適當降低供暖負荷。

3)強化執法檢查,增加對重點污染源的檢查頻次,確保減排措施落實到位。

4.4信息公開

當發生重污染天氣時,應急指揮部應及時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媒體公開有關信息。信息公開內容應包括重污染天氣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圍、可能持續的時間、潛在的危險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響的區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議等;同時積極引導輿論,維護社會穩定。

4.5應急措施的執行與監督

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按照指揮部下達的應急處置命令,落實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并接受指揮部、公眾、媒體等的監督。

4.6應急終止

當實際監測的市區空氣質量指數(AQI)日平均值小于200,并經科學分析預測未來48小時內不會高于此限值時,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市應急指揮部及時上報市政府,由市政府宣布應急響應結束。

4.7總結評估

應急終止后,由市環保局、市氣象局組織應急專家組,會同相關部門,對空氣重污染應急工作做出總結,對可能造成的后續環境影響進行評估,提出修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建議等。

5應急保障

5.1人力資源保障

1.組建應急監測隊伍

以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為核心組建環境應急監測隊伍,確保應急期間能夠迅速完成環境監測任務。以市氣象局為核心組建霧霾天氣監測和預報隊伍,及時發布氣象信息,為應急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2.組建應急專家組

應急指揮部會同市環保局、市氣象局在全市范圍內組織應急管理、環境監測、氣象、衛生、生態環境保護、環境評估等方面的專家、學者建立應急專家組,確保應急期間對重污染天氣及其影響進行正確的預測及判斷,提出應急處置意見。

3.組建應急醫療救治隊伍

市公立醫院管理局依托所屬各大醫院建立應急醫護組,保證在重污染天氣時,能夠迅速完成緊急醫療救護等工作。

4.組建應急督查隊伍

應急指揮部依托市環境監察局及市政府相關部門成立應急督查隊,對重污染企業在應急響應期間的限產、停產情況進行督查,確保應急措施能落到實處。

5.2財力保障

應急指揮部及各成員單位根據應急需要,將應急能力、裝備建設和培訓、演練等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市政府要在年度經費預算中安排城市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經費,確保遇到城市空氣重污染事件發生時資金及時撥付到位。市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5.3通訊與信息保障

市應急指揮部要落實各成員單位以及重點污染企業主要負責人的通訊聯系方式,確保應急期間通訊的暢通。

6預案管理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預案管理。由應急指揮部組織預案修訂工作,至少每3年進行一次評估和修訂完善。

鞍政辦發〔2013〕85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城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城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1225          

 

鞍山市城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應對城市重污染天氣,預防、控制、降低和消除重污染天氣的危害,保障公眾生命健康,確保環境安全,維護社會穩定,特制定本應急預案。

1.2主要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鞍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條例》、《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HJ633-2012)、《城市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編制指南》及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應急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鞍山市區的重污染天氣的應對工作。

1.4預案體系

本預案是鞍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專項子預案,是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原則,其上與《遼寧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相銜接,下與各區、開發區的相關應急預案相呼應,構成完整的預案體系。

1.5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把保障公眾生命健康作為應急工作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防止和消除重污染天氣對公眾健康的危害;加強對重點大氣污染源的監督管理,確保各類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避免重污染天氣發生。

統一領導,協同配合。應對重污染天氣,實行市政府統一領導,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調度,各相關部門協同配合的管理機制。

分級預警,按級響應。根據空氣重污染的程度分為3個預警級別,根據預警級別要求,實施按級響應。

總結經驗,充實完善。總結應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出現的新情況,由應急指揮部組織專家組對預案進行評估、修訂,使預案更加完善。

2組織機構和職責

2.1組織機構

成立鞍山市城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全市重污染天氣的應對工作。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環境保護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環保局局長和市氣象局局長擔任。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包括:市委宣傳部、市政府辦公廳、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建委、市服務業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城建局、市房產局、市綜合執法局、市交通局、市衛生局、市林業局、市公立醫院管理局、鐵東區人民政府、鐵西區人民政府、立山區人民政府、千山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高新區管委會、千山風景區管委會、市氣象局、鞍山供電公司。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及市氣象局,作為城市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的日常協調工作機構,辦公室主任由市環保局副局長和市氣象局副局長兼任。

2.2職責分工

2.2.1應急指揮部及辦公室

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組織、協調全市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指揮全市重污染天氣的預測、預警、預報工作,決定應急預警等級,

監督落實應急響應期間的應急措施,組織實施應急預案,并適時予以修訂、完善,負責與省應急指揮部建立信息往來平臺。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應急指揮部日常協調工作。

2.2.2各區人民政府及各開發區管委會

各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應建立本轄區的預警和應急響應機制,制訂應急措施,督促不同預警等級時應采取建議性及強制性減排措施的企業開展減排工作,在發生空氣重污染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加強本轄區的大氣污染防控力度,努力減輕污染影響。

2.2.3市有關部門和單位

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的職責如下:

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城市重污染天氣發生時的應急管理綜合協調工作。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市環保局、市國土資源局、鞍山供電公司指導和協助工業企業在重污染天氣發生時采取停產停排、限產限排等應急措施。

市建委:負責全市建筑市場管理和建筑活動指導工作,指導和督促建筑施工工地在重污染天氣發生時采取停止拆遷工程和土石方作業、增加灑水降塵等應急措施。

市教育局:指導和督促各類教育機構做好健康防護工作,負責在Ⅰ級預警響應時通知全市中小學停課。

市公安局:負責采取機動車臨時限行管制、煙花爆竹禁燃禁放管制等措施。負責配合執法主體查處冒黑煙車輛和黃標車車輛上路行駛。指導和督促重污染天氣發生時采取停止所有大型戶外活動的應急措施。

市監察局:負責對城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追究存在失職、瀆職等行為的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市財政局:負責保障我市城市重污染天氣應急能力建設經費。

市城建局:負責城市道路保潔,增加路面灑水抑塵頻次。

市房產局:負責組織全市城市供熱管理工作,指導和督促重污染天氣發生時,在滿足供暖最低要求的前提下(室內溫度達到18℃),供熱鍋爐采取適當的限產限排等應急措施。

市交通局:負責重污染天氣發生、啟動機動車限行禁行時加大公共交通運力保障,負責查處貨物運輸車輛(散裝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未覆蓋上路行駛,查處運輸揚撒車輛,配合公安局做好禁行和限行工作。

市林業局:負責加強秸稈禁燒督查。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實施礦區生態恢復工程,監督并指導礦山企業做好重污染天氣預防、應對工作,督促礦山企業做好應急期間的限產停產工作。

市服務業委:監督并指導商貿流通企業按照大氣污染聯防聯控要求從事經營活動,監督落實燃油品質升級工作。

市環保局:負責協助總指揮和副總指揮督導各成員單位落實職責、密切配合開展應急工作;組織開展城市重污染天氣應急監測;聯合市氣象局開展城市重污染天氣預警、會商,聯合報送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聯合市氣象局成立重污染天氣專家組,負責重污染天氣發生時提供技術支持和對策建議;指導和協助限產工業企業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并報環保局備案;負責對相關企業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進行檢查;負責查處冒黑煙車輛上路行駛。配合市經濟和信息化委指導和協助我市工業企業采取停產停排、限產限排等應急措施;會同監察、城建、公安等部門,對應急處置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市委宣傳部:負責開展城市重污染天氣應急安全教育,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宣傳,做好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的信息發布工作。

市氣象局:負責開展不利氣象條件預報工作,及時有效地提供氣象服務信息,聯合市環保局開展城市重污染天氣預警、會商,聯合報送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聯合市環保局成立重污染天氣專家組,為應對重污染天氣提供決策支撐,并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實施人工干預氣象作業。

市衛生局:負責防止因空氣污染導致大面積流行病的傳播。

市公立醫院管理局:負責提前做好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所屬醫院承擔重污染天氣狀態下的醫療救護工作,保障醫療和救護能力,并及時統計上報重污染天氣發生期間的救治人數和效果。

市綜合執法局:加強對建筑工地、拆遷工地施工的監督管理,對違反《鞍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條例》的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對在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瀝青、油氈、橡膠、皮革、垃圾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惡臭氣體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鞍山供電公司:在保障電網穩定運行的前提下,科學調度,減少或限制大氣污染排放強度高的老舊發電機組負荷,有效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量;配合熱電企業做好限產、限排工作,配合市政府對限產、停產企業采取限電措施。

3監測與預警

3.1監測

市氣象局負責空氣污染氣象條件等級預報和霧霾天氣監測預警,市環保局負責城區空氣污染物的監測及其動態趨勢分析,并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市環保局與市氣象局建立專線網絡連接,充分共享監測信息資源,聯合組織開展我市城市環境空氣質量預報、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工作。

建立重污染天氣聯合會商機制。市環保局與市氣象局聯合組建專家咨詢組,建立重污染天氣預警會商機制,會商后聯合發布城市環境空氣質量預報,達到預警等級時將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報送省應急指揮部,為預警發布提供決策依據。

3.2預警

3.2.1預警分級

按照環境保護部《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分級方法,根據大氣污染級別及其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Ⅰ級(紅色、極嚴重污染)、Ⅱ級(橙色、嚴重污染)、Ⅲ級(黃色、重度污染),Ⅰ級為最高級別。根據大氣污染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級別可升級、降級。

Ⅲ級預警:預測城區連續3天及以上空氣質量指數(AQI)(城區空氣自動監測子站日平均值)在200300范圍。

Ⅱ級預警:預測城區連續3天及以上空氣質量指數(AQI)(城區空氣自動監測子站日平均值)在301500范圍。

Ⅰ級預警:預測城區連續3天及以上空氣質量指數(AQI)(城區空氣自動監測子站日平均值)達到500以上。

3.2.2預警發布與解除

1)預警發布。達到相應預警啟動條件時,市應急指揮部作出預警決定,上報市政府,由市政府統一發布預警,并報省應急指揮部備案。

2)預警調整與解除。經監測,預警區域空氣質量指數(AQI)(城區空氣自動監測子站日平均值)低于預警條件,且根據氣象條件和環境空氣質量的污染現狀預計48小時不會反彈時,市應急指揮部作出預警調整或解除預警的決定,上報市政府,由市政府對外發布。一旦再次達到相應預警啟動條件時,則再次進行預警發布。

3.2.3預警措施

3.2.3.1Ⅲ級預警措施

啟動Ⅲ級預警時,應急指揮部負責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紙等媒體和微博、手機短信等方式向受影響區域公眾每天發布1次預警消息,告知公眾主動采取自我防護措施。

3.2.3.2Ⅱ級預警措施

啟動Ⅱ級預警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值班人員24小時上崗,保持通訊暢通,加強監控,并及時向應急指揮部報告相關信息。應急指揮部向受影響區域公眾每天發布2次預警消息,告知公眾主動采取自我防護措施;提出針對不同人群的健康保護和出行建議,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護。

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應急響應的準備工作。

學校、醫院、體育場(館)、車站、旅游景區(點)等重點區域和人員密集場所,應做好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接收和播放工作。

3.2.3.3Ⅰ級預警措施

啟動Ⅰ級預警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值班人員24小時上崗,保持通訊暢通,加強監控,對空氣重污染發生地點、范圍、強度的變化及時做出預測預報,并及時向應急指揮部報告相關信息,向受影響區域公眾每天發布3次預警消息,告知公眾主動采取自我防護措施。應急指揮部要提出針對不同人群的健康保護和出行建議,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護。

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應急響應的準備工作。

學校、醫院、體育場(館)、車站、旅游景區(點)等重點區域和人員密集場所,應做好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接收和播放工作。

4應急響應

4.1響應程序和響應分級

根據預警級別的劃分,城市重污染天氣的應急響應分為Ⅰ級響應、Ⅱ級響應和Ⅲ級響應。市應急指揮部根據預警等級啟動應急預案,通知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市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采取應急響應措施,減輕市民受影響程度,減少重污染天氣持續時間。

4.2指揮與協調

市應急指揮部負責指揮與協調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主要領導及市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主要領導積極配合。

4.3響應措施

根據首要污染物的特征和空氣污染預警等級,分級采取相應的污染應急措施,包括健康防護措施、建議性污染減排措施和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并明確啟動響應時間、范圍、通知方式、監督內容等。

4.3.1Ⅲ級響應措施

根據實際需要選擇采取下述一種或多種措施進行Ⅲ級響應。

1.健康防護措施

提醒兒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臟病、肺病等易感人群應當留在室內,停止戶外活動;一般人群減少戶外活動。

2.建議性污染減排措施

1)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減少小汽車上路行駛;

2)駐車時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

3.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運行的前提下,空氣達到嚴重污染的區域,依法采取以下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1)增加對燃煤鍋爐、工業企業等重點大氣污染源的執法檢查頻次,確保其污染防治設施高效運轉;

2)增加對上路機動車執法檢查頻次,嚴禁黃標車上路行駛;

3)加強施工揚塵管理,增加施工工地灑水降塵頻次,停止土石方施工作業,停止拆除工程施工作業,停止渣土運輸作業;

4)加大道路清掃保潔頻次,減少交通揚塵污染;

5)建筑工地及工業企業易產塵物料必須采取密閉存放或者覆蓋等措施;

6)火電、鋼鐵、水泥、化工、集中供熱等行業的重點排污單位通過降低生產負荷、提高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效率等方式減少污染物排放;

7)對非重點、非連續性生產的排污單位,應采取階段性停產措施,最大限度減少污染物排放;

8)禁止露天燒烤,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禁止焚燒雜物。

4.3.2Ⅱ級響應措施

1.健康防護措施

提醒兒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臟病、肺病等易感人群應當留在室內,避免體力消耗;一般人群應避免戶外活動;建議各級各類教育機構停止戶外活動;建議暫停露天比賽等戶外大型活動;提醒駕駛人員謹慎駕駛。

2.建議性污染減排措施

1)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減少小汽車上路行駛;

2)駐車時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

3)減少機動車日間加油。

3.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1)機動車減排措施

增加對上路機動車執法檢查頻次,嚴禁黃標車上路行駛;嚴禁重型貨運等柴油車輛上路行駛。

2)工業減排措施

①火電、鋼鐵、水泥、化工、集中供熱等行業的重點排污單位,通過降低生產負荷、停止部分生產、提高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效率等方式減少污染物排放30%

②重點排污企業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實施減排、限排、提高大氣污染物處理效率等措施;

③禁止小型作坊式企業使用煤爐,加強城市煤炭市場監管,禁止硫分和灰分較高的煤炭運入;

④加強轄區內環境執法監管,開展執法檢查,加大對限排工業企業的檢查頻次,確保其污染防治設施高效運轉,整治未按強制性規定執行的排污企業。

⑤停止涂料、油漆、溶劑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及產品的使用。

⑥所有瀝青攪拌站停止生產。

3)燃煤鍋爐減排措施

①對脫硫除塵設施不能穩定運行的燃煤鍋爐實行限運或停運;

②在滿足供暖最低要求的前提下(室內溫度達到18℃),適當降低供暖負荷,減少燃煤量,從而減少煙塵及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③對煤質進行抽檢,嚴禁使用超標煤炭。

4)揚塵防治措施

①所有建筑工地、市政施工工程產生揚塵的工序停止作業;

②建筑工地及工業企業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必須采取密閉存放或者覆蓋等措施;

③增加工地上裸露地面的灑水抑塵頻次;

④增加道路清掃保潔和灑水抑塵作業時間、頻次,減少交通揚塵污染;

⑤停止城區周邊礦山的排巖作業。

5)其他措施

禁止城市及周邊農作物秸稈、城市清掃廢物、園林廢物、建筑廢棄物等生物質的違規露天燃燒;禁止明火燒烤和瀝青熔化作業;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的飯店以及燃燒茶爐、大灶臨時強制性停業;禁止無油煙凈化設施露天燒烤等。

此外,在氣象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采取人工增雨作業。

4.3.3Ⅰ級響應措施

在Ⅱ級響應措施的基礎上,采取以下進一步的污染防范措施:

1.健康防護措施

市教育局通知中小學停課;建議有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根據情況實行員工休假或彈性工作制;提醒駕駛人員謹慎駕駛。

2.建議性污染減排措施

1)加大公交運力保障,減少小型車上路行駛。

2)盡量減少能源消耗,所有公共建筑內的單位,除醫院等特殊單位以及在生產工藝上對溫度有特定要求并經批準的用戶之外,夏季室內空調溫度設置不得低于26攝氏度,冬季室內空調溫度設置不得高于20攝氏度。

3.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1)除特種車輛、公共交通車輛、搶險車、救護車以外,其余機動車輛實施單雙號限行。

2)火電、鋼鐵、水泥、化工等行業的重點排污單位,通過降低生產負荷、停止部分生產、提高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效率等方式減少污染物排放50%,集中供熱行業的重點排污單位在滿足供暖最低要求的前提下(室內溫度達到18℃),適當降低供暖負荷。

3)強化執法檢查,增加對重點污染源的檢查頻次,確保減排措施落實到位。

4.4信息公開

當發生重污染天氣時,應急指揮部應及時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媒體公開有關信息。信息公開內容應包括重污染天氣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圍、可能持續的時間、潛在的危險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響的區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議等;同時積極引導輿論,維護社會穩定。

4.5應急措施的執行與監督

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按照指揮部下達的應急處置命令,落實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并接受指揮部、公眾、媒體等的監督。

4.6應急終止

當實際監測的市區空氣質量指數(AQI)日平均值小于200,并經科學分析預測未來48小時內不會高于此限值時,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市應急指揮部及時上報市政府,由市政府宣布應急響應結束。

4.7總結評估

應急終止后,由市環保局、市氣象局組織應急專家組,會同相關部門,對空氣重污染應急工作做出總結,對可能造成的后續環境影響進行評估,提出修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建議等。

5應急保障

5.1人力資源保障

1.組建應急監測隊伍

以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為核心組建環境應急監測隊伍,確保應急期間能夠迅速完成環境監測任務。以市氣象局為核心組建霧霾天氣監測和預報隊伍,及時發布氣象信息,為應急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2.組建應急專家組

應急指揮部會同市環保局、市氣象局在全市范圍內組織應急管理、環境監測、氣象、衛生、生態環境保護、環境評估等方面的專家、學者建立應急專家組,確保應急期間對重污染天氣及其影響進行正確的預測及判斷,提出應急處置意見。

3.組建應急醫療救治隊伍

市公立醫院管理局依托所屬各大醫院建立應急醫護組,保證在重污染天氣時,能夠迅速完成緊急醫療救護等工作。

4.組建應急督查隊伍

應急指揮部依托市環境監察局及市政府相關部門成立應急督查隊,對重污染企業在應急響應期間的限產、停產情況進行督查,確保應急措施能落到實處。

5.2財力保障

應急指揮部及各成員單位根據應急需要,將應急能力、裝備建設和培訓、演練等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市政府要在年度經費預算中安排城市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經費,確保遇到城市空氣重污染事件發生時資金及時撥付到位。市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5.3通訊與信息保障

市應急指揮部要落實各成員單位以及重點污染企業主要負責人的通訊聯系方式,確保應急期間通訊的暢通。

6預案管理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預案管理。由應急指揮部組織預案修訂工作,至少每3年進行一次評估和修訂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