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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3〕84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清理市本級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優化政務軟環境,加快服務型政府建設,根據國家、省有關文件要求,市政府決定對全市行政審批項目進行新一輪清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要求,找準市場功能和政府行為的最佳結合點,讓市場有更大的活動空間,圍繞簡政放權工作,精簡行政審批項目,確保行政審批項目合法、準確、規范,更好地體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特色和優勢。
    二、清理范圍
    凡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市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以及國家、省駐我市的行使行政審批權的有關單位,都要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責對涉及本部門、本單位的行政審批項目(包括行政許可項目、非行政許可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認真確認、清理。按照市委、市政府文件要求,已經完成下放工作的行政審批項目不納入清理范圍;應當下放,尚未完成下放工作的行政審批項目,納入清理范圍。
    三、清理方式
    各部門和單位要以《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市本級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鞍政發〔2008〕25號)及市貫徹行政許可法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公布市本級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明細的通知》(鞍貫許辦發〔2009〕1號)為基礎,結合本部門和單位實際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清理:
    1.按照國家、省9個批次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文件進行對照清理,具體包括:《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第六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遼政發〔2009〕12號)、《國務院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第七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遼政發〔2010〕42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第八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遼政發〔2013〕5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職權項目的決定》(遼政發〔2013〕21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2.對于因法律、法規的立、改、廢而增設或廢止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調整。
    3.對于由省政府及所屬部門、直屬機構下放我市市級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或者由上級部門上收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調整。
    4.按照國家、省簡政放權要求,結合鞍山實際,對應當下放到縣(市)區、開發區的行政審批項目提出調整意見。
    5.對于政府和市場的邊界權要劃清,凡屬市場能發揮作用的、政府簡政放權不應干預的審批項目,要進行調整或提出調整意見。
    6.凡是沒有法定依據或者越權設定的審批項目,以及國務院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一律取消。
    7.對國家、省下放到市級部門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有關部門要做好承接工作,列入現有行政審批項目。  
    8.上級主管部門上收審批權的,本級予以取消;下放到縣級實施的項目,本級予以取消。
    9.項目審批依據已發生變化的,予以相應調整。
    10.國務院各部門、省政府及其部門、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設定的非行政許可的審批事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或者取消:與現實管理需要不相適應,難以達到管理目的的;通過市場機制、行業自律能夠解決的;通過事后監管可以達到管理目的,或行政管理相對人能夠自主決定的;長期未實際實施,取消后不影響社會管理的。
    11.對一個審批事項多部門、多環節審批的,必須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職能由一個部門承擔和權責一致的原則進行調整,該取消的一律取消。對確需由多個部門審批的事項,明確審批的直接受理部門,由直接受理部門牽頭,協調相關部門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清理。
    四、清理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3年12月23日—12月26日)。由市編委辦、市政府法制辦召開清理工作動員會,安排部署全市行政審批項目清理工作。

    (二)清理自查階段(2013年12月27日—2014年1月3日)。各部門和單位對現行的行政審批項目,對照清理依據和標準進行全面梳理,提出本部門、單位擬保留、取消、調整、下放的清理意見,并填寫《鞍山市行政許可項目清理意見表》、《擬下放行政許可項目清理意見表》和《鞍山市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清理意見表》、《擬下放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清理意見表》,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單位蓋章后,于2014年1月3日前將《鞍山市行政許可項目清理意見表》和《擬下放行政許可項目清理意見表》報送至市政府法制辦,將《鞍山市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清理意見表》和《擬下放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清理意見表》報送至市編委辦。
    (三)審查復核階段(2014年1月6日—2014年1月30日)。由市編委辦、市政府法制辦分別對各部門、單位填寫的意見表中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行政許可項目進行全面審核,經匯總后提出清理審核意見,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
    (四)公布實施階段(2014 年2月)。對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由市政府向社會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開展行政審批項目清理,是優化發展環境,建設法治政府、服務型政府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市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切實加強領導,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負總責,將此次清理作為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一項內容。要選派全局觀念強、政策水平高、熟悉審批業務的同志負責清理工作,并按照本通知以及市編委辦《關于貫徹落實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職權工作的通知》(鞍編辦發〔2013〕190號)要求,認真清理本部門、本單位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的審批項目。
    (二)嚴格清理標準。依照合法、合理、效能、責任和監督的原則,該取消的一律取消,該調整的一律調整,對于國家、省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要做好承接;同時要規范行政審批程序,精簡環節,對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能進駐公共行政服務中心辦理的要進駐公共行政服務中心。
    (三)做好后續監管。市編委辦、市政府法制辦將適時開展對行政審批項目清理后續工作的專項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已取消和調整的審批事項是否落實到位,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設立審批事項或指定咨詢機構、行業組織、中介組織搞變相審批,應當移交行業組織或社會中介組織自律管理的事項是否順利交接,后續監管是否到位,應當下放到縣級審批的事項是否落實到位,保留的審批事項是否管理規范等。
    市編委辦聯系人:沈林 聯系電話:5505466
    市政府法制辦聯系人:何雙玲   聯系電話:5582366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1216         

鞍政辦發〔2013〕84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清理市本級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優化政務軟環境,加快服務型政府建設,根據國家、省有關文件要求,市政府決定對全市行政審批項目進行新一輪清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要求,找準市場功能和政府行為的最佳結合點,讓市場有更大的活動空間,圍繞簡政放權工作,精簡行政審批項目,確保行政審批項目合法、準確、規范,更好地體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特色和優勢。
    二、清理范圍
    凡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市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以及國家、省駐我市的行使行政審批權的有關單位,都要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責對涉及本部門、本單位的行政審批項目(包括行政許可項目、非行政許可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認真確認、清理。按照市委、市政府文件要求,已經完成下放工作的行政審批項目不納入清理范圍;應當下放,尚未完成下放工作的行政審批項目,納入清理范圍。
    三、清理方式
    各部門和單位要以《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市本級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鞍政發〔2008〕25號)及市貫徹行政許可法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公布市本級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明細的通知》(鞍貫許辦發〔2009〕1號)為基礎,結合本部門和單位實際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清理:
    1.按照國家、省9個批次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文件進行對照清理,具體包括:《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第六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遼政發〔2009〕12號)、《國務院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第七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遼政發〔2010〕42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第八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遼政發〔2013〕5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職權項目的決定》(遼政發〔2013〕21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2.對于因法律、法規的立、改、廢而增設或廢止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調整。
    3.對于由省政府及所屬部門、直屬機構下放我市市級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或者由上級部門上收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調整。
    4.按照國家、省簡政放權要求,結合鞍山實際,對應當下放到縣(市)區、開發區的行政審批項目提出調整意見。
    5.對于政府和市場的邊界權要劃清,凡屬市場能發揮作用的、政府簡政放權不應干預的審批項目,要進行調整或提出調整意見。
    6.凡是沒有法定依據或者越權設定的審批項目,以及國務院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一律取消。
    7.對國家、省下放到市級部門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有關部門要做好承接工作,列入現有行政審批項目。  
    8.上級主管部門上收審批權的,本級予以取消;下放到縣級實施的項目,本級予以取消。
    9.項目審批依據已發生變化的,予以相應調整。
    10.國務院各部門、省政府及其部門、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設定的非行政許可的審批事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或者取消:與現實管理需要不相適應,難以達到管理目的的;通過市場機制、行業自律能夠解決的;通過事后監管可以達到管理目的,或行政管理相對人能夠自主決定的;長期未實際實施,取消后不影響社會管理的。
    11.對一個審批事項多部門、多環節審批的,必須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職能由一個部門承擔和權責一致的原則進行調整,該取消的一律取消。對確需由多個部門審批的事項,明確審批的直接受理部門,由直接受理部門牽頭,協調相關部門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清理。
    四、清理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3年12月23日—12月26日)。由市編委辦、市政府法制辦召開清理工作動員會,安排部署全市行政審批項目清理工作。

    (二)清理自查階段(2013年12月27日—2014年1月3日)。各部門和單位對現行的行政審批項目,對照清理依據和標準進行全面梳理,提出本部門、單位擬保留、取消、調整、下放的清理意見,并填寫《鞍山市行政許可項目清理意見表》、《擬下放行政許可項目清理意見表》和《鞍山市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清理意見表》、《擬下放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清理意見表》,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單位蓋章后,于2014年1月3日前將《鞍山市行政許可項目清理意見表》和《擬下放行政許可項目清理意見表》報送至市政府法制辦,將《鞍山市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清理意見表》和《擬下放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清理意見表》報送至市編委辦。
    (三)審查復核階段(2014年1月6日—2014年1月30日)。由市編委辦、市政府法制辦分別對各部門、單位填寫的意見表中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行政許可項目進行全面審核,經匯總后提出清理審核意見,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
    (四)公布實施階段(2014 年2月)。對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由市政府向社會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開展行政審批項目清理,是優化發展環境,建設法治政府、服務型政府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市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切實加強領導,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負總責,將此次清理作為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一項內容。要選派全局觀念強、政策水平高、熟悉審批業務的同志負責清理工作,并按照本通知以及市編委辦《關于貫徹落實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職權工作的通知》(鞍編辦發〔2013〕190號)要求,認真清理本部門、本單位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的審批項目。
    (二)嚴格清理標準。依照合法、合理、效能、責任和監督的原則,該取消的一律取消,該調整的一律調整,對于國家、省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要做好承接;同時要規范行政審批程序,精簡環節,對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能進駐公共行政服務中心辦理的要進駐公共行政服務中心。
    (三)做好后續監管。市編委辦、市政府法制辦將適時開展對行政審批項目清理后續工作的專項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已取消和調整的審批事項是否落實到位,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設立審批事項或指定咨詢機構、行業組織、中介組織搞變相審批,應當移交行業組織或社會中介組織自律管理的事項是否順利交接,后續監管是否到位,應當下放到縣級審批的事項是否落實到位,保留的審批事項是否管理規范等。
    市編委辦聯系人:沈林 聯系電話:5505466
    市政府法制辦聯系人:何雙玲   聯系電話:5582366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