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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3〕80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
建設工程項目優化審批流程方案(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建設工程項目優化審批流程方案(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1月3日          

 

鞍山市建設工程項目優化審批流程方案(試行)

 

為提高我市行政審批部門審批效率,優化建設工程項目投資發展軟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思路和原則

(一)總體思路。按照黨的十八大關于“建設職能科學、結構優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的要求,通過“整合流程、評審分離、一門受理、并聯審批、信息共享、限時辦結”等方式,明確各方責任,強化監督機制,大幅度縮短我市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

(二)基本原則。

1.整合資源,并聯審批。整合項目審批流程,清理各部門重復設置的前置條件及申請材料。項目建設單位在一個審批階段只向一個牽頭責任部門提供相關審批材料,由牽頭責任部門統一受理。涉及多個審批事項的,由牽頭責任部門組織相關審批部門開展并聯審批,同步辦理。各審批階段所需前置條件及申請材料如在前置審批階段已經審批完成或已經提供的,項目單位無需重復提供。

2.分類審查,限時辦結。推行行政審批與技術審查相分離制度,行政審批由審批部門承擔,技術審查可以委托相關的技術審查單位承擔,實行誰審批誰負責、誰審查誰負責的原則。每個審批部門按照法定的審批權限、條件、標準,在本方案限定的時間內實施審批。

3.明確職責,加強監管。牽頭責任部門負責建立運行協調配合、前期服務等機制,統一接收和登記申請材料,下達審批結果;審批部門負責積極協助牽頭責任部門落實并聯審批工作制度,及時、準確地向牽頭責任部門反饋并聯審批事項的審批信息,按時完成審批工作。監察部門應當依法對審批流程實施全過程監督。

二、審批方式

(一)整合審批流程。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流程整合為立項、用地審批、規劃報建、施工許可、竣工驗收5個階段。市發展改革委或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牽頭組織立項階段的審批工作,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牽頭組織用地審批階段的審批工作,市規劃局負責牽頭組織規劃報建階段的審批工作,市建委負責牽頭組織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階段的審批工作。

(二)提供咨詢服務。牽頭責任部門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的特點和審批要求,組織提供審批條件、標準、內容等方面的咨詢服務;協調本階段內審批部門及專業咨詢機構,以并聯的方式提前介入審批流程中的技術審查內容,提供技術咨詢服務,確保審批事項在受理時具備相應的受理和審批條件。

(三)實行并聯審批。打破部門界限,逐一梳理審批事項的前置條件。每個審批階段由牽頭責任部門統一受理申請材料,統一組織其他審批部門開展并聯審批,督促協調審批進度,在流程限定的時間內完成審批并統一告知項目建設單位審批結果。對于未達到審批條件的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即時通知本階段內其他部門停止審查。

(四)共享審批信息。利用我市網上行政審批系統,在立項階段即由牽頭責任部門確定5個審批階段公用的唯一項目編號,實現各審批部門審批信息、內容及審批結果共享,提高聯合審批效率,形成“全共享”工作平臺。

(五)設定審批時限。審批部門應當提高審批效率,推進審批流程的規范化和標準化管理,確保在流程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審批事項。部門職責性管理工作和公共服務事項不納入審批流程。

三、申報輔導和受理審批流程

(一)申報輔導流程(40個工作日,限時辦結但不列入審批時限)。

1.材料初審(各階段均為2個工作日,不計入申報輔導時限)。項目單位將本階段初審所需材料(含電子版)一并報送至該階段牽頭責任部門,由牽頭責任部門統一接收后向本階段內審批部門發送申請材料。上述部門分別對相應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在2個工作日內向牽頭單位反饋,由牽頭單位匯總后統一對項目單位提出補齊要求,所補材料由項目單位直接交給相關部門(項目單位重新提交申請材料期限不計入申報輔導時限)。

2.材料審查輔導(立項階段為8個工作日,用地審批階段為8個工作日,規劃報建階段為8個工作日,施工許可階段為2個工作日,竣工驗收階段為14個工作日)。項目單位補齊申請材料后,由審批部門分別對相應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輔導項目單位修改完善申請材料,使其達到正式受理的審批條件。

對申請材料未達到審批條件,且修改后影響其他審批部門審批的項目,由審批部門通知本階段內其他審批部門停止審查,并將修改意見送至牽頭責任部門,由牽頭責任部門一并告知項目單位修改完善申請材料。修改完善后的材料由項目單位直接交給相關部門。經材料審查,如審查意見為否決,由否決部門對項目單位出具否決批復,將批復文件抄送牽頭責任部門并通知其他部門停止審查,由牽頭責任部門予以退件結案;如審查意見為同意,則繼續開展下一步工作。

(二)受理審批流程(54個工作日)。

1.立項階段(5個工作日)。

牽頭責任部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基本建設項目審批,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工業技術改造項目審批)

審批部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環保局

審批事項:項目備案(核準)、項目預核準意見、項目節能評估審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初審意見

審批流程:

(1)建設工程項目備案。項目建設單位按要求將本階段所有審批事項申請材料報送至市發展改革委或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或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即時將申報材料分發給本階段各審批部門。各審批部門實施并聯審批,在第3個工作日結束前完成項目備案、節能評估批復、環評初審意見。市發展改革委或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將上述批復文件匯總后即時通知項目單位領取,并將批復文件抄送相關審批部門。

(2)建設工程項目核準。項目建設單位按要求將本階段所有審批事項申請材料報送至市發展改革委或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或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即時將申報材料分送本階段各審批部門,由市發展改革委或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在第2個工作日結束前完成項目預核準意見并即時抄送市環保局,市環保局在第4個工作日結束前完成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初審意見并即時抄送市發展改革委或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或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在第5個工作日結束前完成項目核準及節能評估審批,即時通知項目建設單位領取上述批復文件,并將批復文件抄送相關審批部門。

2.用地審批階段(10個工作日)。

牽頭責任部門:市國土資源局

審批部門: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市環保局

審批事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批準書、用地批復、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

審批流程:項目建設單位按要求將本階段所有審批事項申請材料報送至市國土資源局,市國土資源局即時將申請材料分送市規劃局、市環保局,實施并聯審批。市國土資源局在第5個工作日結束前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及用地批復;市規劃局在第7個工作日結束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抄送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在第8個工作日結束前完成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并抄送市國土資源局;市國土資源局在第10個工作日結束前完成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市國土資源局將上述批復文件匯總后即時通知項目建設單位領取,并將批復文件抄送相關審批部門。

3.規劃報建階段(7個工作日)。

牽頭責任部門:市規劃局

審批部門:市規劃局、市人防辦

審批事項:防空地下室建設立項批復或易地建設費繳費批復、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審批流程:項目建設單位按要求將本階段所有審批事項申請材料報送市規劃局,市規劃局即時將申請材料分送市人防辦。市人防辦在第4個工作日結束前完成防空地下室建設立項批復或易地建設費繳費批復并即時抄送市規劃局;市規劃局在第7個工作日結束前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通知項目建設單位領取本階段所有審批文件,并將批復文件抄送相關審批部門。

4.施工許可階段(10個工作日)。

牽頭責任部門:市建委

審批部門:市建委、市氣象局、市消防局

審批事項:中標通知書備案、施工合同備案、質量監督申請受理書、工程安全措施審查、文明施工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備案、監理合同備案、工程竣工檔案責任書、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建設項目消防設計審查、施工許可證

審批流程:項目建設單位按要求將本階段所有審批事項申請材料報送市建委。市建委即時將申請材料分送本階段各審批部門,實施并聯審批。市建委在第2個工作日結束前完成中標通知書備案,在第5個工作日結束前完成施工合同備案、質量監督申請受理書、工程安全措施審查、文明施工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備案、監理合同備案、工程竣工檔案責任書;市氣象局在第5個工作日結束前完成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并即時抄送市建委;市消防局在第9個工作日結束前完成建設項目消防設計審核或備案證明,并即時抄送市建委;市建委在第10個工作日結束前核發施工許可證,即時通知項目建設單位領取本階段所有審批文件,并將批復文件抄送相關審批部門。

5.竣工驗收階段(22個工作日)。

牽頭責任部門:市建委

審批部門:市建委、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市綜合執法局、市消防局、市環保局、市氣象局

審批事項:綜合執法規劃驗收意見、規劃核實合格證、竣工用地驗收意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防雷裝置驗收意見、消防驗收、竣工驗收備案

審批流程:項目建設單位按要求將本階段所有審批事項申請材料報送市建委,市建委即時分送本階段各審批部門。市氣象局、市綜合執法局、市消防局、市環保局在此階段進行并聯審批。市氣象局在第7個工作日結束前完成防雷裝置驗收意見并即時抄送市建委;市綜合執法局在第8個工作日結束前出具綜合執法規劃驗收意見并即時抄送市規劃局、市建委;市消防局在第10個工作日結束前完成消防驗收或備案證明并即時抄送市規劃局、市建委;市環保局在第15個工作日結束前完成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并即時抄送市規劃局、市建委;市規劃局在第16個工作日結束前完成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并即時抄送市國土資源局、市建委;市國土資源局在第19個工作日結束前完成項目竣工用地驗收意見書并即時抄送市建委;市建委在第22個工作日結束前完成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即時通知項目建設單位領取本階段所有審批文件,并將批復文件抄送相關審批部門。

立項、用地審批、規劃報建、施工許可及竣工驗收5個階段的審批時限合計為54個工作日。

四、配套措施

(一)完善電子平臺系統。以網上審批為核心,以鞍山市網上審批服務大廳為依托,按照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定制原則,開發并完善高度集成、部門聯網、外部互聯、綜合性強的信息化系統,實現從立項到竣工驗收5個階段所有審批事項網上咨詢、網上申請、網上辦理、網上查詢。加大力度推進行政審批數據庫、批文證照庫建設,實現各審批事項受理材料、批準文件等審批信息的即時共享。

(二)強化建設工程項目審批前期輔導工作。建設工程項目進入審批流程前,應完成前期輔導工作。各審批部門應當結合建設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按照本階段內與審批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審批部門的要求,對項目申請報告、環評、能評、人防設計、規劃選址或規劃條件設計、用地預審及現場勘探、設計審查等申報材料的編制及專家論證進行前期輔導。

(三)推進審批服務標準化。建設工程項目的各審批部門應當就審批事項的審批條件、審批流程、辦理時限、技術規范等方面的內容制作標準化文字說明與流程圖,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審批部門網站和公共行政服務中心網站向社會公開。

(四)建立項目審批服務機制。構建由項目服務部門、中介機構組成的審批服務體系,為企業提供業務咨詢、政策指導、審批代辦、協調重大疑難問題等全方位、全過程服務。

五、其他事項

(一)對涉及國家安全、重大項目選址、文物、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園林綠化、水土保持、防震等事項的,由審批部門征求相關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依法確需相關主管部門審批的,進入審批流程后由牽頭責任部門組織開展并聯審批。

(二)上報國家和省審批的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限,但負責上報的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和省上報審批所需文件資料。

(三)本方案限定的審批流程時限自牽頭責任部門受理后第2天開始起算。專業技術評審時間、公示、聽證以及審批咨詢服務、審批前期準備工作的時間,均不計入審批時限。

(四)涉及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和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生產性建設項目在取得建設工程項目立項文件后,建設單位應依法及時辦理安全設施與職業衛生“三同時”手續。

(五)涉及商品房預售、辦理門牌編號、道路挖掘占用許可、電梯驗收證明、人防驗收證明、計劃用水指標等事項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前依法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六)政府投資類項目或劃撥類土地審批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辦理。

(七)縣(市)區、開發區根據各自審批權限按此方案執行。

(八)本方案自2013年11月15日起實施。此前各部門已受理的建設工程項目審批事項仍按原方式執行。

(九)本方案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鞍政辦發〔2013〕80號
【已廢止】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建設工程項目優化審批流程方案(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建設工程項目優化審批流程方案(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1月3日          

 

鞍山市建設工程項目優化審批流程方案(試行)

 

為提高我市行政審批部門審批效率,優化建設工程項目投資發展軟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思路和原則

(一)總體思路。按照黨的十八大關于“建設職能科學、結構優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的要求,通過“整合流程、評審分離、一門受理、并聯審批、信息共享、限時辦結”等方式,明確各方責任,強化監督機制,大幅度縮短我市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

(二)基本原則。

1.整合資源,并聯審批。整合項目審批流程,清理各部門重復設置的前置條件及申請材料。項目建設單位在一個審批階段只向一個牽頭責任部門提供相關審批材料,由牽頭責任部門統一受理。涉及多個審批事項的,由牽頭責任部門組織相關審批部門開展并聯審批,同步辦理。各審批階段所需前置條件及申請材料如在前置審批階段已經審批完成或已經提供的,項目單位無需重復提供。

2.分類審查,限時辦結。推行行政審批與技術審查相分離制度,行政審批由審批部門承擔,技術審查可以委托相關的技術審查單位承擔,實行誰審批誰負責、誰審查誰負責的原則。每個審批部門按照法定的審批權限、條件、標準,在本方案限定的時間內實施審批。

3.明確職責,加強監管。牽頭責任部門負責建立運行協調配合、前期服務等機制,統一接收和登記申請材料,下達審批結果;審批部門負責積極協助牽頭責任部門落實并聯審批工作制度,及時、準確地向牽頭責任部門反饋并聯審批事項的審批信息,按時完成審批工作。監察部門應當依法對審批流程實施全過程監督。

二、審批方式

(一)整合審批流程。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流程整合為立項、用地審批、規劃報建、施工許可、竣工驗收5個階段。市發展改革委或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牽頭組織立項階段的審批工作,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牽頭組織用地審批階段的審批工作,市規劃局負責牽頭組織規劃報建階段的審批工作,市建委負責牽頭組織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階段的審批工作。

(二)提供咨詢服務。牽頭責任部門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的特點和審批要求,組織提供審批條件、標準、內容等方面的咨詢服務;協調本階段內審批部門及專業咨詢機構,以并聯的方式提前介入審批流程中的技術審查內容,提供技術咨詢服務,確保審批事項在受理時具備相應的受理和審批條件。

(三)實行并聯審批。打破部門界限,逐一梳理審批事項的前置條件。每個審批階段由牽頭責任部門統一受理申請材料,統一組織其他審批部門開展并聯審批,督促協調審批進度,在流程限定的時間內完成審批并統一告知項目建設單位審批結果。對于未達到審批條件的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即時通知本階段內其他部門停止審查。

(四)共享審批信息。利用我市網上行政審批系統,在立項階段即由牽頭責任部門確定5個審批階段公用的唯一項目編號,實現各審批部門審批信息、內容及審批結果共享,提高聯合審批效率,形成“全共享”工作平臺。

(五)設定審批時限。審批部門應當提高審批效率,推進審批流程的規范化和標準化管理,確保在流程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審批事項。部門職責性管理工作和公共服務事項不納入審批流程。

三、申報輔導和受理審批流程

(一)申報輔導流程(40個工作日,限時辦結但不列入審批時限)。

1.材料初審(各階段均為2個工作日,不計入申報輔導時限)。項目單位將本階段初審所需材料(含電子版)一并報送至該階段牽頭責任部門,由牽頭責任部門統一接收后向本階段內審批部門發送申請材料。上述部門分別對相應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在2個工作日內向牽頭單位反饋,由牽頭單位匯總后統一對項目單位提出補齊要求,所補材料由項目單位直接交給相關部門(項目單位重新提交申請材料期限不計入申報輔導時限)。

2.材料審查輔導(立項階段為8個工作日,用地審批階段為8個工作日,規劃報建階段為8個工作日,施工許可階段為2個工作日,竣工驗收階段為14個工作日)。項目單位補齊申請材料后,由審批部門分別對相應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輔導項目單位修改完善申請材料,使其達到正式受理的審批條件。

對申請材料未達到審批條件,且修改后影響其他審批部門審批的項目,由審批部門通知本階段內其他審批部門停止審查,并將修改意見送至牽頭責任部門,由牽頭責任部門一并告知項目單位修改完善申請材料。修改完善后的材料由項目單位直接交給相關部門。經材料審查,如審查意見為否決,由否決部門對項目單位出具否決批復,將批復文件抄送牽頭責任部門并通知其他部門停止審查,由牽頭責任部門予以退件結案;如審查意見為同意,則繼續開展下一步工作。

(二)受理審批流程(54個工作日)。

1.立項階段(5個工作日)。

牽頭責任部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基本建設項目審批,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工業技術改造項目審批)

審批部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環保局

審批事項:項目備案(核準)、項目預核準意見、項目節能評估審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初審意見

審批流程:

(1)建設工程項目備案。項目建設單位按要求將本階段所有審批事項申請材料報送至市發展改革委或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或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即時將申報材料分發給本階段各審批部門。各審批部門實施并聯審批,在第3個工作日結束前完成項目備案、節能評估批復、環評初審意見。市發展改革委或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將上述批復文件匯總后即時通知項目單位領取,并將批復文件抄送相關審批部門。

(2)建設工程項目核準。項目建設單位按要求將本階段所有審批事項申請材料報送至市發展改革委或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或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即時將申報材料分送本階段各審批部門,由市發展改革委或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在第2個工作日結束前完成項目預核準意見并即時抄送市環保局,市環保局在第4個工作日結束前完成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初審意見并即時抄送市發展改革委或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或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在第5個工作日結束前完成項目核準及節能評估審批,即時通知項目建設單位領取上述批復文件,并將批復文件抄送相關審批部門。

2.用地審批階段(10個工作日)。

牽頭責任部門:市國土資源局

審批部門: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市環保局

審批事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批準書、用地批復、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

審批流程:項目建設單位按要求將本階段所有審批事項申請材料報送至市國土資源局,市國土資源局即時將申請材料分送市規劃局、市環保局,實施并聯審批。市國土資源局在第5個工作日結束前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及用地批復;市規劃局在第7個工作日結束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抄送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在第8個工作日結束前完成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并抄送市國土資源局;市國土資源局在第10個工作日結束前完成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市國土資源局將上述批復文件匯總后即時通知項目建設單位領取,并將批復文件抄送相關審批部門。

3.規劃報建階段(7個工作日)。

牽頭責任部門:市規劃局

審批部門:市規劃局、市人防辦

審批事項:防空地下室建設立項批復或易地建設費繳費批復、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審批流程:項目建設單位按要求將本階段所有審批事項申請材料報送市規劃局,市規劃局即時將申請材料分送市人防辦。市人防辦在第4個工作日結束前完成防空地下室建設立項批復或易地建設費繳費批復并即時抄送市規劃局;市規劃局在第7個工作日結束前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通知項目建設單位領取本階段所有審批文件,并將批復文件抄送相關審批部門。

4.施工許可階段(10個工作日)。

牽頭責任部門:市建委

審批部門:市建委、市氣象局、市消防局

審批事項:中標通知書備案、施工合同備案、質量監督申請受理書、工程安全措施審查、文明施工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備案、監理合同備案、工程竣工檔案責任書、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建設項目消防設計審查、施工許可證

審批流程:項目建設單位按要求將本階段所有審批事項申請材料報送市建委。市建委即時將申請材料分送本階段各審批部門,實施并聯審批。市建委在第2個工作日結束前完成中標通知書備案,在第5個工作日結束前完成施工合同備案、質量監督申請受理書、工程安全措施審查、文明施工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備案、監理合同備案、工程竣工檔案責任書;市氣象局在第5個工作日結束前完成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并即時抄送市建委;市消防局在第9個工作日結束前完成建設項目消防設計審核或備案證明,并即時抄送市建委;市建委在第10個工作日結束前核發施工許可證,即時通知項目建設單位領取本階段所有審批文件,并將批復文件抄送相關審批部門。

5.竣工驗收階段(22個工作日)。

牽頭責任部門:市建委

審批部門:市建委、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市綜合執法局、市消防局、市環保局、市氣象局

審批事項:綜合執法規劃驗收意見、規劃核實合格證、竣工用地驗收意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防雷裝置驗收意見、消防驗收、竣工驗收備案

審批流程:項目建設單位按要求將本階段所有審批事項申請材料報送市建委,市建委即時分送本階段各審批部門。市氣象局、市綜合執法局、市消防局、市環保局在此階段進行并聯審批。市氣象局在第7個工作日結束前完成防雷裝置驗收意見并即時抄送市建委;市綜合執法局在第8個工作日結束前出具綜合執法規劃驗收意見并即時抄送市規劃局、市建委;市消防局在第10個工作日結束前完成消防驗收或備案證明并即時抄送市規劃局、市建委;市環保局在第15個工作日結束前完成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并即時抄送市規劃局、市建委;市規劃局在第16個工作日結束前完成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并即時抄送市國土資源局、市建委;市國土資源局在第19個工作日結束前完成項目竣工用地驗收意見書并即時抄送市建委;市建委在第22個工作日結束前完成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即時通知項目建設單位領取本階段所有審批文件,并將批復文件抄送相關審批部門。

立項、用地審批、規劃報建、施工許可及竣工驗收5個階段的審批時限合計為54個工作日。

四、配套措施

(一)完善電子平臺系統。以網上審批為核心,以鞍山市網上審批服務大廳為依托,按照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定制原則,開發并完善高度集成、部門聯網、外部互聯、綜合性強的信息化系統,實現從立項到竣工驗收5個階段所有審批事項網上咨詢、網上申請、網上辦理、網上查詢。加大力度推進行政審批數據庫、批文證照庫建設,實現各審批事項受理材料、批準文件等審批信息的即時共享。

(二)強化建設工程項目審批前期輔導工作。建設工程項目進入審批流程前,應完成前期輔導工作。各審批部門應當結合建設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按照本階段內與審批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審批部門的要求,對項目申請報告、環評、能評、人防設計、規劃選址或規劃條件設計、用地預審及現場勘探、設計審查等申報材料的編制及專家論證進行前期輔導。

(三)推進審批服務標準化。建設工程項目的各審批部門應當就審批事項的審批條件、審批流程、辦理時限、技術規范等方面的內容制作標準化文字說明與流程圖,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審批部門網站和公共行政服務中心網站向社會公開。

(四)建立項目審批服務機制。構建由項目服務部門、中介機構組成的審批服務體系,為企業提供業務咨詢、政策指導、審批代辦、協調重大疑難問題等全方位、全過程服務。

五、其他事項

(一)對涉及國家安全、重大項目選址、文物、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園林綠化、水土保持、防震等事項的,由審批部門征求相關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依法確需相關主管部門審批的,進入審批流程后由牽頭責任部門組織開展并聯審批。

(二)上報國家和省審批的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限,但負責上報的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和省上報審批所需文件資料。

(三)本方案限定的審批流程時限自牽頭責任部門受理后第2天開始起算。專業技術評審時間、公示、聽證以及審批咨詢服務、審批前期準備工作的時間,均不計入審批時限。

(四)涉及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和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生產性建設項目在取得建設工程項目立項文件后,建設單位應依法及時辦理安全設施與職業衛生“三同時”手續。

(五)涉及商品房預售、辦理門牌編號、道路挖掘占用許可、電梯驗收證明、人防驗收證明、計劃用水指標等事項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前依法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六)政府投資類項目或劃撥類土地審批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辦理。

(七)縣(市)區、開發區根據各自審批權限按此方案執行。

(八)本方案自2013年11月15日起實施。此前各部門已受理的建設工程項目審批事項仍按原方式執行。

(九)本方案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