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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3〕83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
鞍山市城市綜合管理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1128        

 

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機制,規范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促進公平競爭,加強廉政建設,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和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省、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市區范圍內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監督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全程跟蹤的原則。

第四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以下簡稱公管局)作為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管委)辦公室,承擔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和相關協調工作;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負責安排和組織實施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第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實行公管局行政監管、行業管理部門執法監督、監察機關行政監察為主,其他監督為輔的監管體制。

第二章 監管職責

第六條 公管局履行以下監管職責:

(一)負責全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統籌管理和宏觀指導;

(二)負責交易信息統一發布的監督管理;

(三)負責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的審核及合同備案;

(四)負責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專家抽取、中介機構抽取、交易過程、履約驗收等環節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監督對質疑的調查處理工作,受理投訴舉報,并協調相關部門處理投訴事項;

(六)負責對交易中心工作人員行為進行監督;

(七)負責對公共資源交易雙方行為進行監督;

(八)負責對中介機構、專家從業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九)負責公管委交辦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行業管理部門履行以下監管職責:

(一)負責相關行業交易信息發布的監督管理;

(二)負責相關行業交易文件及合同備案;

(三)負責相關行業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專家抽取、中介機構抽取、交易過程、履約驗收等環節的監督管理;

(四)負責受理相關行業交易活動中的投訴,并與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五)負責相關行業專家庫中專家的監督、管理、培訓,并對專家庫的使用進行指導和監督,根據專家庫各專業類別、專業數量和專家素質能力情況,及時對專家庫進行調整和補充;

(六)負責相關行業中介機構的日常監管;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管職責。

第八條 監察機關履行以下監管職責:

(一)負責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各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履職情況進行監察;

(二)負責對《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及《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等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相關規定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察;

(三)負責對公管委有關決策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察;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管職責。

第九條 市審計部門負責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章 監管方式

第十條 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按時向公管局提供年度項目交易計劃,公管局按計劃對相關事項進行監督。

第十一條 公管局、行業管理部門和監察機關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監管,建立協作配合、相互制約的監管機制。各監管部門通過電子監控、現場跟蹤、資料查詢、詢問等方式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全覆蓋、全時段、全過程的監管。

第十二條 公管局根據實際情況聘請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社會各界人士作為特約監督員,對以下項目進行全程監督:

(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大型基礎設施項目;

(二)影響較大的市級及以上重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

第十三條 監察機關對公管局、交易中心、行業管理部門相關工作人員的履職行為進行日常考評,督促其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監管水平。

第十四條 各監管部門應通過網站、舉報電話、來信來訪、新聞媒體等多種載體和形式建立投訴渠道,爭取社會廣泛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交易活動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均可通過各種渠道向公管局以及行業管理部門、監察機關進行投訴舉報,受理投訴舉報的單位應按各自職能依法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十五條 公管局和行業管理部門對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市場項目的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進行審核或備案,發現資質條件、標準、評標方法和技術要求等存在排他性、傾向性等內容的,應及時予以修正。

第十六條 對按規定應當進入而未進入交易中心交易的項目,各有關職能部門不應為其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撥付工程款和貨物采購款、資產劃撥更名手續、采礦權交易審批等手續。防止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應進未進、體外循環現象發生。

第十七條 公管局建立交易當事人、中介機構和評審專家的從業信用評價制度,對其從業活動實行動態和跟蹤管理,實行信用考評,對違法違規行為及處理結果通過公共資源交易網及遼寧省招標投標監管網、遼寧省建設工程信息網、遼寧省政府采購網、鞍山政府采購網、鞍山市國土資源局網、鞍山市土地交易信息網等行業網站及鞍山市政府網站予以曝光。

第十八條 建立公管委成員單位聯席會議制度,公管局作為聯席會議召集人,負責組織研究處理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相關事項,協調解決影響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有關問題。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公管局、行業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實施中,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嚴格監督管理。出現下列情形的,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項目審批、交易文件審核或備案、交易信息發布等工作處理不及時,超出規定時限,影響交易進程的;

(二)在項目受理,交易文件審核或備案,專家抽取和開、評標活動監督,中標結果審核,合同備案,履約驗收活動監督等工作中玩忽職守,引發不良后果的;

(三)在交易過程中,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處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違規干預正常評標活動,影響評委公正評標的;

(五)未按規定正常受理交易投訴舉報或對投訴、舉報處理不當、措施不力導致投訴升級的;

(六)對按規定應當進入而未進入交易中心交易的項目,發放《施工許可證》、撥付工程款和貨物采購款、辦理資產劃撥更名手續、辦理采礦權交易審批手續的。

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管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項目交易過程中,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出現下列情形的,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應當進場交易的項目,擅自組織場外交易或采取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進場交易的;

(二)因進場交易前期工作拖延,影響項目進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按國家規定設定資質條件和標準,采用不合理評審辦法,提出排他性業績要求、技術條款和專業需求的;

(四)與投標人串通,泄露保密信息的;

(五)成交后,不按時簽訂合同或擅自改變交易文件實質內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交易中心和代理機構在交易過程中要嚴格按有關規定組織交易活動,提供交易服務。出現下列情形的,對交易中心相關責任人予以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代理機構給予警告或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中介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發布交易公告的;

(二)不按規定時間、地點和方式接受報名的;

(三)不按交易規范要求組織交易活動的;

(四)在交易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不及時制止或放任縱容的;

(五)與投標人串通,泄露保密信息的;

(六)在評標過程中發表有傾向性或誘導性意見,影響專家公正評審的;

(七)在制作交易公告、交易文件過程中,未按國家規定設定資質條件和標準,采用不合理評審辦法,提出排他性業績要求、技術條款和專業需求的;

(八)不依法受理異議或質疑,對異議或質疑無故逾期不處理的。

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在交易活動中出現下列情形的,依法給予警告、取消中標資格、罰款、取消其1—3年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資格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擾亂公共資源交易秩序的;

(二)提供虛假資質材料騙取中標的;

(三)有圍標、串標行為的;

(四)中標后不按法律法規等規定簽訂交易合同的。

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評審專家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客觀、公正地進行評審、驗收,對所提出的意見承擔個人責任。出現下列情形的,予以警告、責令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處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評委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被抽取且已接受邀請的專家未按規定時間參與評審、驗收工作的;

(二)在接到通知至評審、驗收結束前私下接觸競標人的;

(三)未按交易文件和合同相關條款規定的評審、驗收方法和標準進行公正評審、驗收的;

(四)泄露評審中有關保密內容的;

(五)參與圍標、串標的。

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鞍政辦發〔2013〕83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鞍山市城市綜合管理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1128        

 

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機制,規范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促進公平競爭,加強廉政建設,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和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省、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市區范圍內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監督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全程跟蹤的原則。

第四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以下簡稱公管局)作為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管委)辦公室,承擔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和相關協調工作;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負責安排和組織實施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第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實行公管局行政監管、行業管理部門執法監督、監察機關行政監察為主,其他監督為輔的監管體制。

第二章 監管職責

第六條 公管局履行以下監管職責:

(一)負責全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統籌管理和宏觀指導;

(二)負責交易信息統一發布的監督管理;

(三)負責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的審核及合同備案;

(四)負責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專家抽取、中介機構抽取、交易過程、履約驗收等環節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監督對質疑的調查處理工作,受理投訴舉報,并協調相關部門處理投訴事項;

(六)負責對交易中心工作人員行為進行監督;

(七)負責對公共資源交易雙方行為進行監督;

(八)負責對中介機構、專家從業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九)負責公管委交辦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行業管理部門履行以下監管職責:

(一)負責相關行業交易信息發布的監督管理;

(二)負責相關行業交易文件及合同備案;

(三)負責相關行業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專家抽取、中介機構抽取、交易過程、履約驗收等環節的監督管理;

(四)負責受理相關行業交易活動中的投訴,并與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五)負責相關行業專家庫中專家的監督、管理、培訓,并對專家庫的使用進行指導和監督,根據專家庫各專業類別、專業數量和專家素質能力情況,及時對專家庫進行調整和補充;

(六)負責相關行業中介機構的日常監管;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管職責。

第八條 監察機關履行以下監管職責:

(一)負責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各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履職情況進行監察;

(二)負責對《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及《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等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相關規定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察;

(三)負責對公管委有關決策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察;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管職責。

第九條 市審計部門負責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章 監管方式

第十條 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按時向公管局提供年度項目交易計劃,公管局按計劃對相關事項進行監督。

第十一條 公管局、行業管理部門和監察機關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監管,建立協作配合、相互制約的監管機制。各監管部門通過電子監控、現場跟蹤、資料查詢、詢問等方式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全覆蓋、全時段、全過程的監管。

第十二條 公管局根據實際情況聘請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社會各界人士作為特約監督員,對以下項目進行全程監督:

(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大型基礎設施項目;

(二)影響較大的市級及以上重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

第十三條 監察機關對公管局、交易中心、行業管理部門相關工作人員的履職行為進行日常考評,督促其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監管水平。

第十四條 各監管部門應通過網站、舉報電話、來信來訪、新聞媒體等多種載體和形式建立投訴渠道,爭取社會廣泛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交易活動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均可通過各種渠道向公管局以及行業管理部門、監察機關進行投訴舉報,受理投訴舉報的單位應按各自職能依法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十五條 公管局和行業管理部門對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市場項目的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進行審核或備案,發現資質條件、標準、評標方法和技術要求等存在排他性、傾向性等內容的,應及時予以修正。

第十六條 對按規定應當進入而未進入交易中心交易的項目,各有關職能部門不應為其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撥付工程款和貨物采購款、資產劃撥更名手續、采礦權交易審批等手續。防止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應進未進、體外循環現象發生。

第十七條 公管局建立交易當事人、中介機構和評審專家的從業信用評價制度,對其從業活動實行動態和跟蹤管理,實行信用考評,對違法違規行為及處理結果通過公共資源交易網及遼寧省招標投標監管網、遼寧省建設工程信息網、遼寧省政府采購網、鞍山政府采購網、鞍山市國土資源局網、鞍山市土地交易信息網等行業網站及鞍山市政府網站予以曝光。

第十八條 建立公管委成員單位聯席會議制度,公管局作為聯席會議召集人,負責組織研究處理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相關事項,協調解決影響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有關問題。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公管局、行業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實施中,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嚴格監督管理。出現下列情形的,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項目審批、交易文件審核或備案、交易信息發布等工作處理不及時,超出規定時限,影響交易進程的;

(二)在項目受理,交易文件審核或備案,專家抽取和開、評標活動監督,中標結果審核,合同備案,履約驗收活動監督等工作中玩忽職守,引發不良后果的;

(三)在交易過程中,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處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違規干預正常評標活動,影響評委公正評標的;

(五)未按規定正常受理交易投訴舉報或對投訴、舉報處理不當、措施不力導致投訴升級的;

(六)對按規定應當進入而未進入交易中心交易的項目,發放《施工許可證》、撥付工程款和貨物采購款、辦理資產劃撥更名手續、辦理采礦權交易審批手續的。

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管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項目交易過程中,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出現下列情形的,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應當進場交易的項目,擅自組織場外交易或采取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進場交易的;

(二)因進場交易前期工作拖延,影響項目進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按國家規定設定資質條件和標準,采用不合理評審辦法,提出排他性業績要求、技術條款和專業需求的;

(四)與投標人串通,泄露保密信息的;

(五)成交后,不按時簽訂合同或擅自改變交易文件實質內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交易中心和代理機構在交易過程中要嚴格按有關規定組織交易活動,提供交易服務。出現下列情形的,對交易中心相關責任人予以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代理機構給予警告或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中介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發布交易公告的;

(二)不按規定時間、地點和方式接受報名的;

(三)不按交易規范要求組織交易活動的;

(四)在交易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不及時制止或放任縱容的;

(五)與投標人串通,泄露保密信息的;

(六)在評標過程中發表有傾向性或誘導性意見,影響專家公正評審的;

(七)在制作交易公告、交易文件過程中,未按國家規定設定資質條件和標準,采用不合理評審辦法,提出排他性業績要求、技術條款和專業需求的;

(八)不依法受理異議或質疑,對異議或質疑無故逾期不處理的。

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在交易活動中出現下列情形的,依法給予警告、取消中標資格、罰款、取消其1—3年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資格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擾亂公共資源交易秩序的;

(二)提供虛假資質材料騙取中標的;

(三)有圍標、串標行為的;

(四)中標后不按法律法規等規定簽訂交易合同的。

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評審專家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客觀、公正地進行評審、驗收,對所提出的意見承擔個人責任。出現下列情形的,予以警告、責令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處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評委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被抽取且已接受邀請的專家未按規定時間參與評審、驗收工作的;

(二)在接到通知至評審、驗收結束前私下接觸競標人的;

(三)未按交易文件和合同相關條款規定的評審、驗收方法和標準進行公正評審、驗收的;

(四)泄露評審中有關保密內容的;

(五)參與圍標、串標的。

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