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取 號 | 101101000-2013-002 | 發布機構 | 鞍山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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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稱 | 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 | ||
產生日期 | 2013-09-30 | 文 號 | 市政府令第180號 |
關 鍵 詞 | 規章 修正 | ||
內容概述 | 《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業經2013年9月12日鞍山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 ||
(2013年9月30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80號令公布)
一、《鞍山市結核病防治管理辦法》 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市、縣(市)結核病防治機構負責本地區結核病防治和業務指導,承擔結核病監測管理等具體工作。 二、《鞍山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1.第八條中“堅持條塊結合、以塊為主修改為“堅持專業指導、屬地化管理。 2.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即:“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結合鄉(鎮)、村規劃,開展改水、改廁及環境衛生綜合整治,提高農村的環境衛生質量,爭創衛生鄉(鎮)、衛生村。 3.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即:“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動員社區和社區內的單位開展創建健康街道、健康社區和衛生模范單位活動。 4.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即:“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衛生公約,共同維護環境衛生。 5.刪除第十六條中“,禁止當街屠宰家畜家禽。 6.刪除第二十四條第三款,即:“當街屠宰家畜家禽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7.刪除第二十五條,即:“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業,并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此外,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規章的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三、《鞍山市采暖費收繳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中“,每提前一個月繳費優惠應繳費額的1%,最高優惠6%。修改為“。具體優惠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