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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3〕52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機構庫管理
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機構庫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7月12日      
 

 

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機構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我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管理,規范選取中介機構參與公共資源交易的行為,維護公共資源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單位作為委托人委托社會中介機構為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中介代理、技術咨詢等服務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以下簡稱公管局)負責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機構庫(以下簡稱中介機構庫)的建立和監管,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為委托人選擇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各行業管理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依法履行監督職責。

第四條 中介機構入庫及使用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章 中介機構庫的建立

第五條 中介機構庫的種類包括招標代理和評估咨詢兩大類。招標代理類包括中央投資項目、工程項目(含建設工程項目、交通項目和水利項目)、政府采購項目、機電設備國際項目等;評估咨詢包括資產評估項目、拍賣項目等。

第六條 中介機構自愿向公管局提出加入中介機構庫申請,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非法排斥和限制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加入。

第七條 公管局負責在新聞媒體、行業交易網站和市公共資源交易網站發布入庫公告,并組織專家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審核確定申請入庫中介機構。

第八條 申請入庫中介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并具有國家有關行業管理部門頒發的中介業務資格;

(二)資信狀況良好,近3年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未受過行政監督部門處罰;

(三)近3年具有一定的相關行業中介服務業績;

(四)具有與資質等級相符的專業人員;

(五)能嚴格遵循相關法律法規,自覺公正履行職責。

第九條 入庫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遵守和維護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秩序,遵守本辦法并接受對本辦法做出的修訂和補充;

(二)遵守誠實信用和敬業勤勉原則,認真履行委托協議,為委托人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三)中介機構對負責交易項目有關情況和資料應當保密;

(四)入庫中介機構要自覺接受公管局組織的遵紀守法、勤勉敬業教育;

(五)如入庫中介機構暫時不能接受業務的,應提前向公管局報告。

第三章 中介機構的選取

第十條 委托人選取中介機構,一般采用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情況采用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

第十一 委托人到交易中心提出申請并在預約日完成隨機抽取中介機構工作。遇有特殊項目,可在受理申請后優先安排隨機抽取。

第十二條 中介機構抽取,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委托人到公管局辦理申請登記,填寫《交易項目中介機構抽取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內容包括項目編號、項目名稱、項目投資額度、中介機構類別、資質等級等;

(二)交易中心根據已受理的《申請表》預約抽取時間并報請公管局、行業管理部門及紀檢監察機關屆時監督;

(三)委托人在公管局、行業管理部門及紀檢監察機關的共同監督下,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該項目中介機構;

(四)中介機構抽取后,由交易中心通知被選中介機構,如被選中介機構不能接受該業務的,按隨機抽取方式重新抽取直至確認;

(五)中介機構確定后,委托人填寫《鞍山市中介機構抽取備案表》。交易中心通知中介機構領取《中選通知書》,雙方簽訂合同后報公管局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如依據國家收費標準或市場價格,中介服務費估算價超過50萬元的,或按行業規定必須公開招標的,委托人應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中介機構。

第十四條 遇以下情況的,委托人可以采取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中介機構:

(一)中介服務費估算價雖超過50萬元,但經兩次公開招標不能確定中介機構或項目需求特殊緊急的;

(二)中介服務費估算價不超過50萬元,但該行業尚未建立中介機構庫或入庫中介機構少于3家的。

第十五條 在中選后2日內,中介機構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合同應當載明具體委托權限和范圍、履約期限、履約方式、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第十六條 若中介機構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完成中介任務的,委托人有權拒付中介費用,可重新申請選擇中介機構。

第四章 中介機構的監管

第十七條 中介機構應當接受公管局、行業管理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對其履行合同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中介機構不得轉讓委托人委托的中介業務,不得從事所代理的交易項目的投標或者咨詢服務,不得與所代理交易項目的投標人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十九條 中介機構在從事中介服務過程中發生的非中介機構原因導致的重新交易,由該中介機構繼續承擔該中介業務直至完成交易,其間所增加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或由委托人和中介機構自行協商處理。

第二十條 公管局根據中介機構行為表現、業務能力情況及委托人反饋意見,對中介機構進行綜合考核。如發現其有違規行為,應通報行業管理部門及紀檢監察機關。

第二十一條 中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管局對其進行警告:

(一)中介機構人員服務態度不好,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中介機構工作人員不佩戴相關從業人員資格標識的;

(三)中介業務工作組織混亂,業務水平差的。

第二十二條 中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管局記錄該中介機構不良行為一次:

(一)被抽取的中介機構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接中介業務和因自身原因中斷已確認中介業務的;

(二)被選定的中介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無正當理由未與委托人簽訂中介合同的;

(三)因中介機構工作人員原因,導致投標人未能按時投標的;

(四)中介機構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完成中介任務的。

第二十三條 中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管局將其從中介機構庫中清除:

(一)提交申請進入中介機構庫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中介機構工作人員不遵守有關規定,擾亂開、評標現場秩序,造成開、評標被迫中斷等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三)與委托人或投標人圍標串標,在交易活動中弄虛作假或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誘導專家在評審過程中產生傾向性意見和干擾評審過程的;

(五)隱瞞或者歪曲交易項目相關真實情況,泄露須保密的情況和資料的;

(六)中介機構在合同約定期間,中途無故解約的;

(七)1年內該中介機構不良行為記錄累計達到3次以上(含三次)的;

(八)有出租出借資格證書、違規編制交易文件、非法干涉交易活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行為的;

(九)出現重大失誤而導致交易活動產生涉訴涉訟等嚴重后果或影響社會穩定等重大負面影響的。

第二十四條 公管局對中介機構庫實行動態管理,隨時接受入庫申請和淘汰違法違規單位。原則上根據日常考核記錄和省中介機構管理部門的年度審核結果,每年進行1次集中清理整頓,對有嚴重問題的中介機構清出中介機構庫。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公管局、行業管理部門及紀檢監察機關舉報中介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公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鞍政辦發〔2013〕52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機構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機構庫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7月12日      
 

 

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機構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我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管理,規范選取中介機構參與公共資源交易的行為,維護公共資源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單位作為委托人委托社會中介機構為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中介代理、技術咨詢等服務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以下簡稱公管局)負責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機構庫(以下簡稱中介機構庫)的建立和監管,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為委托人選擇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各行業管理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依法履行監督職責。

第四條 中介機構入庫及使用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章 中介機構庫的建立

第五條 中介機構庫的種類包括招標代理和評估咨詢兩大類。招標代理類包括中央投資項目、工程項目(含建設工程項目、交通項目和水利項目)、政府采購項目、機電設備國際項目等;評估咨詢包括資產評估項目、拍賣項目等。

第六條 中介機構自愿向公管局提出加入中介機構庫申請,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非法排斥和限制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加入。

第七條 公管局負責在新聞媒體、行業交易網站和市公共資源交易網站發布入庫公告,并組織專家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審核確定申請入庫中介機構。

第八條 申請入庫中介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并具有國家有關行業管理部門頒發的中介業務資格;

(二)資信狀況良好,近3年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未受過行政監督部門處罰;

(三)近3年具有一定的相關行業中介服務業績;

(四)具有與資質等級相符的專業人員;

(五)能嚴格遵循相關法律法規,自覺公正履行職責。

第九條 入庫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遵守和維護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秩序,遵守本辦法并接受對本辦法做出的修訂和補充;

(二)遵守誠實信用和敬業勤勉原則,認真履行委托協議,為委托人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三)中介機構對負責交易項目有關情況和資料應當保密;

(四)入庫中介機構要自覺接受公管局組織的遵紀守法、勤勉敬業教育;

(五)如入庫中介機構暫時不能接受業務的,應提前向公管局報告。

第三章 中介機構的選取

第十條 委托人選取中介機構,一般采用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情況采用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

第十一 委托人到交易中心提出申請并在預約日完成隨機抽取中介機構工作。遇有特殊項目,可在受理申請后優先安排隨機抽取。

第十二條 中介機構抽取,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委托人到公管局辦理申請登記,填寫《交易項目中介機構抽取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內容包括項目編號、項目名稱、項目投資額度、中介機構類別、資質等級等;

(二)交易中心根據已受理的《申請表》預約抽取時間并報請公管局、行業管理部門及紀檢監察機關屆時監督;

(三)委托人在公管局、行業管理部門及紀檢監察機關的共同監督下,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該項目中介機構;

(四)中介機構抽取后,由交易中心通知被選中介機構,如被選中介機構不能接受該業務的,按隨機抽取方式重新抽取直至確認;

(五)中介機構確定后,委托人填寫《鞍山市中介機構抽取備案表》。交易中心通知中介機構領取《中選通知書》,雙方簽訂合同后報公管局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如依據國家收費標準或市場價格,中介服務費估算價超過50萬元的,或按行業規定必須公開招標的,委托人應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中介機構。

第十四條 遇以下情況的,委托人可以采取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中介機構:

(一)中介服務費估算價雖超過50萬元,但經兩次公開招標不能確定中介機構或項目需求特殊緊急的;

(二)中介服務費估算價不超過50萬元,但該行業尚未建立中介機構庫或入庫中介機構少于3家的。

第十五條 在中選后2日內,中介機構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合同應當載明具體委托權限和范圍、履約期限、履約方式、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第十六條 若中介機構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完成中介任務的,委托人有權拒付中介費用,可重新申請選擇中介機構。

第四章 中介機構的監管

第十七條 中介機構應當接受公管局、行業管理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對其履行合同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中介機構不得轉讓委托人委托的中介業務,不得從事所代理的交易項目的投標或者咨詢服務,不得與所代理交易項目的投標人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十九條 中介機構在從事中介服務過程中發生的非中介機構原因導致的重新交易,由該中介機構繼續承擔該中介業務直至完成交易,其間所增加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或由委托人和中介機構自行協商處理。

第二十條 公管局根據中介機構行為表現、業務能力情況及委托人反饋意見,對中介機構進行綜合考核。如發現其有違規行為,應通報行業管理部門及紀檢監察機關。

第二十一條 中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管局對其進行警告:

(一)中介機構人員服務態度不好,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中介機構工作人員不佩戴相關從業人員資格標識的;

(三)中介業務工作組織混亂,業務水平差的。

第二十二條 中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管局記錄該中介機構不良行為一次:

(一)被抽取的中介機構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接中介業務和因自身原因中斷已確認中介業務的;

(二)被選定的中介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無正當理由未與委托人簽訂中介合同的;

(三)因中介機構工作人員原因,導致投標人未能按時投標的;

(四)中介機構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完成中介任務的。

第二十三條 中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管局將其從中介機構庫中清除:

(一)提交申請進入中介機構庫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中介機構工作人員不遵守有關規定,擾亂開、評標現場秩序,造成開、評標被迫中斷等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三)與委托人或投標人圍標串標,在交易活動中弄虛作假或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誘導專家在評審過程中產生傾向性意見和干擾評審過程的;

(五)隱瞞或者歪曲交易項目相關真實情況,泄露須保密的情況和資料的;

(六)中介機構在合同約定期間,中途無故解約的;

(七)1年內該中介機構不良行為記錄累計達到3次以上(含三次)的;

(八)有出租出借資格證書、違規編制交易文件、非法干涉交易活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行為的;

(九)出現重大失誤而導致交易活動產生涉訴涉訟等嚴重后果或影響社會穩定等重大負面影響的。

第二十四條 公管局對中介機構庫實行動態管理,隨時接受入庫申請和淘汰違法違規單位。原則上根據日常考核記錄和省中介機構管理部門的年度審核結果,每年進行1次集中清理整頓,對有嚴重問題的中介機構清出中介機構庫。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公管局、行業管理部門及紀檢監察機關舉報中介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公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