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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2〕84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修訂
鞍山市地震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鞍山市地震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12月4日       

     

鞍山市地震應急預案

 

   

1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工作原則

1.4現狀評估

1.5適用范圍

2 組織體系

2.1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2.2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職責

2.3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2.4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2.5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組成

2.6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主要職責

2.7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辦公室

2.8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2.9市防震減災領導小組

3 地震應急響應分級與調整

3.1響應分級

3.2響應級別調整

4 地震應急Ⅰ級響應

4.1啟動條件

4.2運行程序

4.3指揮體系

4.4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決策部署

4.5應急處置

4.6現場協調

4.7抗震救災階段與進程

4.8后期處置

5 地震應急Ⅱ級響應

5.1啟動條件

5.2指揮體系

5.3運行程序

5.4應急部署

5.5現場工作組組成

5.6現場工作組主要職責

6 地震應急Ⅲ級響應

6.1啟動條件

6.2指揮體系

6.3市級指揮機構職責

6.4應急部署

6.5現場工作組

7 應急準備

7.1預防和預警機制

7.2信息監測與報告

7.3預防行動

7.4預警支持系統

7.5地震預警發布

8 應急保障

8.1通信與信息保障

8.2應急隊伍保障

8.3交通運輸保障

8.4電力保障

8.5醫療衛生保障

8.6治安保障

8.7物資保障

8.8經費保障

8.9社會動員保障

8.10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8.11技術儲備與保障

8.12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保障

8.13群眾安全防護的保障

9    

9.1地震災害事件分級標準

9.2預案編修與管理

9.3預案培訓與演練

9.4預案解釋

9.5實施時間

 

鞍山市地震應急預案

 

1    

1.1編制目的

科學依法統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實施地震應急,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國家地震應急預案》、《遼寧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遼寧省地震應急預案》和《鞍山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文件。

1.3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減少危害,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管理、屬地為主,部門協調、軍地聯動,資源共享、協同行動。

1.4現狀評估

鞍山市是地震多發區,曾發生過兩次破壞性地震(1975年海城7.3級地震和1999年岫巖5.4級地震),是全國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之一。鞍山地區的地質構造比較復雜,存在發生56級中強地震的危險,局部地區有發生6級以上破壞性地震的可能。

1.5適用范圍

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及相鄰市發生(對鞍山產生重大影響)的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活動。

2 組織體系

2.1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由市長擔任指揮長,市政府分管防震減災工作的副市長、分管防震減災工作的副秘書長、鞍山軍分區司令員、市武警支隊支隊長、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市地震局局長和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領導任副指揮長。

成員:市委宣傳部、鞍山軍分區、市武警支隊、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應急辦)、市地震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城建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衛生局、市公立醫院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環保局、市消防局、市農委、市國資委、市服務業委、市公用事業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質監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市旅游局、市外事辦、市政府新聞辦、市人防辦、市臺辦、市氣象局、市畜牧獸醫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人民銀行鞍山中心支行、鞍鋼集團公司、鞍山供電公司、中國移動鞍山分公司、中國聯通鞍山分公司、鞍山電信公司、鞍山海關、沈鐵鞍山車務段、市紅十字會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要時,可根據需要增加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2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職責

1)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市抗震救災工作;

2)貫徹、落實國家、省和市委對抗震救災工作的指示,視災情與震情確定抗震救災工作方案;

3)部署和組織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地區對受災地區進行緊急救援;

4)協調鞍山軍分區和市武警支隊迅速組織指揮部隊參加搶險救災;

5)必要時,向省政府提出跨市緊急應急措施以及干線交通管制等特別管制措施的建議;

6)視災情向省政府提出救援請求;

7)負責其他有關地震應急和救災重大事項的決策。

2.3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由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應急辦)會同市地震局及有關部門,組成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是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辦事機構。

2.4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匯總災情信息,上報指揮長和副指揮長,并通報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

2)協調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與省抗震救災總指揮部及現場指揮部(工作組)的有關工作;

3)督促、落實指揮部抗震救災工作指示和措施;

4)協調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的應急工作;

5)協調有關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應急工作;

6)組織協調抗震救災現場的具體工作;

7)完成市抗震救災指揮部交辦的任務。

2.5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組成

市政府分管防震減災工作的副市長任指揮長。市政府分管防震減災工作的副秘書長、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市政府應急辦主任、市地震局副局長、鞍山軍分區參謀長、市發展改革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副局長、市衛生局副局長、市公立醫院管理局副局長、市公安局副局長、市武警支隊副支隊長任副指揮長。成員為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及災區縣(市)區政府的主要領導。

2.6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主要職責

1)分析、判斷地震趨勢,確定應急工作方案;

2)部署和組織各應急救援小組按職責開展緊急救援工作,必要時提出震區特別管制措施以及干線交通管制等特別管制措施的建議;

3)及時向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匯報震情、災情,傳達落實上級有關救災指示;

4)接待新聞單位來訪,組織好安定民心、穩定社會的宣傳教育工作。

2.7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辦公室

由市地震局會同有關部門組成,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辦公室是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的辦事機構。

2.8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掌握震情監視和分析會商情況;

2)擬定抗震救災方案,提出具體措施建議;

3)傳達和貫徹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協調有關縣(市)區政府、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的應急工作,并督促落實,協調各救援隊伍的救援行動;

4)匯集、上報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進展情況;

5)擬定新聞報道工作方案,指導抗震救災宣傳,組織新聞發布會,審核有關新聞稿;

6)負責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文件、簡報等各類文書資料的起草、準備和整理歸檔;

7)承擔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或現場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9市防震減災領導小組

市防震減災領導小組與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為一套機構,市防震減災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地震局。當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市防震減災領導小組轉為市抗震救災指揮部。

3 地震應急響應分級與調整

3.1響應分級

市級地震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

Ⅰ級響應對應特別重大和重大地震災害事件。

Ⅱ級響應對應較大地震災害事件。

Ⅲ級響應對應一般地震災害事件。

3.2響應級別調整

3.2.1當地震災害使災區縣(市)區政府人力、財力無法有效開展抗震救災活動,或者地震災害發生在人口稠密的城鎮、經濟發達地區和其他特殊地區,災區救災能力不能滿足救災需求,需要全市組織與協調救災時,可根據災區縣(市)區政府的請求,提高響應級別,由Ⅲ級響應調至Ⅱ級響應。

3.2.2當地震災害未達到相應預計的受災程度,災區的縣(市)區政府有能力處置,為避免應急響應過度,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降低響應級別,由Ⅱ級響應調至Ⅲ級響應。

3.2.3市級地震應急響應級別及調整由市政府決定、宣布。

4 地震應急Ⅰ級響應

4.1啟動條件

當轄區內發生地震在7.0以上級別時,災情報告有大量建筑物倒塌、毀壞、橋梁破壞、人員傷亡非常嚴重,災區的基礎設施功能基本癱瘓,可初步判定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

當轄區內發生地震在6.5以上級別時,災情報告有大量建筑物倒塌、人員傷亡嚴重,災區的基礎設施受災程度非常嚴重,可初步判定為重大以上地震災害事件。

震后20分鐘內,市地震局迅速向市政府報告震情和了解的初步災情,報告地震災害的預評估情況,并提出啟動本預案地震應急Ⅰ級響應的建議。

4.2運行程序

1)依據震情、災情,經市政府同意,啟動市地震應急Ⅰ級響應。

2)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應急辦)迅速將震情報告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并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3)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所有成員到市政府指定地點集結。

4)指揮部成員單位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實施應急響應。指揮部各專項救援組由牽頭單位組織進駐災區,開展地震應急救援工作。

4.3指揮體系

實施市地震應急Ⅰ級響應時,市抗震救災指揮體系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災區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當國務院和遼寧省啟動地震應急Ⅰ級響應時,體系中增加國家抗震救災總指揮部和遼寧省抗震救災總指揮部。

4.4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決策部署

1)依據地震災害的破壞程度,確定搶險救災的力量和規模。調遣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公安消防部隊、武警地震應急救援隊、礦山救護隊、危化品救護隊、醫療救護隊伍等各類專業搶險救援隊伍趕赴災區,協調鞍山軍分區和市武警支隊調集部隊參加搶險救災。

2)組織實施跨地區轉移救治傷員,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心理救助工作,恢復災區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和秩序。

3)在災區建立物資接收轉運站,調運救災帳篷、生活必需品和搶險救援產品等抗震救災物資,轉移和安置受災群眾,解決受災群眾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問題。

4)組織搶修通信、電力、交通等基礎設施,保障搶險救援通信、電力以及救災人員和救災物資交通運輸的暢通。

5)組織重大危險源、重要目標物、重大關鍵基礎設施隱患排查與監測預警,防范次生衍生災害。對于已經損毀的,要組織力量快速開展搶險救援,避免事態擴大。

6)加強重要目標警戒和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

7)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非災區縣(市)區政府以及企事業單位、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視需求,組織企業生產災區急需的緊缺物資和裝備。

8)在災區設立現場指揮部,指導、協助和支持災區抗震救災工作。

9)實施限制前往或途經災區旅游、干線交通管制等措施。必要時,向省政府提出跨市的特別管制措施以及干線交通管制等建議,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10)組織權威信息發布與媒體新聞報道。

4.5應急處置

啟動市地震應急Ⅰ級響應后,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相應的應急救援專項工作組。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應急辦)履行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

1)搶險救災組。負責制訂實施搶險救災力量配置方案,調配救援隊伍和裝備,搜救被困群眾和受傷人員,發動基層干部群眾開展自救互救,組織救援人員和物資的運送工作,清理災區現場。

由鞍山軍分區牽頭,市公安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地震局、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市交通局、市消防局、市武警支隊等參加。

2)群眾生活組。負責制訂實施受災群眾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措施,組織調集、轉運帳篷和災區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災物資,指導有關地區做好受災群眾的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保障災區群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

由市民政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民委、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建委、市城建局、市農委、市服務業委、市旅游局、市紅十字會等參加。

3)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組。負責組派醫療衛生救援隊伍,調集醫療器械、藥品等物資,對受傷人員進行救治和轉移,檢查、監測災區飲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種傳染病等疫病的暴發流行,做好傷員、災區群眾和救援人員的醫療服務與心理救助;制定實施災后動物防疫方案,根據當地動物疫病流行情況開展相應重大動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疾病防控。

由市衛生局、市公立醫院管理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水利局、市質監局、市畜牧獸醫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鞍山軍分區、市武警支隊、市紅十字會等參加。

4)基礎設施保障和生產恢復組。負責搶修維護鐵路、公路、橋梁、隧道等交通設施和供電、供水、供氣、防洪、通信、廣播電視等設施,組織生產、調運搶險救援產品,做好儲備物資和醫藥調度,保障災區搶險應急物資供應,協調運力,優先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和救災物資的運輸需要,對受災的工礦商貿和農業損毀情況進行核實,指導制訂科學恢復生產方案,積極落實有關扶持資金、物資,開展恢復生產工作。

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公用事業局、市交通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建委、市城建局、沈鐵鞍山車務段、市水利局、市農委、市國資委、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鞍山供電公司等參加。

5)地震監測和次生災害防范與處置組。負責密切監視震情發展,做好余震防范;處置危化品泄露事故,做好災區防火、安全生產隱患和環境風險排查、防范工作;對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進行監測預警,一旦發生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險情,及時組織疏散群眾;加強河湖水質監測和危險化學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災區水庫安全和飲用水源安全。對易發生次生災害的重大危險源、重要目標物、重大關鍵基礎設施,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并加強監控;加強災區環境監測,減輕或消除環境污染危害。

由市地震局牽頭,市公安局、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市水利局、市建委、市城建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交通局、市科技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質監局、市氣象局等參加。

6)社會治安組。負責協助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嚴密防范、嚴厲打擊趁機進行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以賑災募捐名義詐騙斂取不義之財、借機傳播各種謠言制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強對黨政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監獄等重要場所的警戒,積極做好涉災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由市公安局牽頭,市教育局、市民委、市司法局、市政府金融辦、人民銀行鞍山中心支行、市武警支隊等參加。

7)救災捐贈與涉外、涉港澳臺事務組。負責接受和安排國內外捐贈,處理其他涉外事務和涉港澳臺事務。

由市民政局牽頭,市外事辦、鞍山海關、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臺辦、市旅游局、市紅十字會等參加。

8)國外救援隊伍協調事務組。負責接受和安排國外救援隊伍,協調救援行動。

由市外事辦和市地震局牽頭。

9)地震災害調查及災情損失評估組。負責開展地震烈度、發震構造、災區范圍、建構筑物和基礎設施破壞程度、工程結構震害特征、人員傷亡數量、地震宏觀異常現象、地震社會影響和各種地震地質災害等調查,對地震災害損失進行評估。

由市民政局和市地震局牽頭,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建委、市城建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規劃局等參加。

10)信息發布及宣傳報道組。負責組織災情和抗震救災信息發布,及時準確發布災情;做好抗震救災宣傳報道,加強輿情收集分析,正確引導國內外輿論;適時組織安排境外新聞媒體進行采訪報道。

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政府新聞辦、市外事辦、市民政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旅游局、鞍山日報社、市地震局、市臺辦等參加。

4.6現場協調

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協調、指導災區抗震救災工作。

1)全面了解災區抗震救災工作進展和災區需求情況,向省抗震救災總指揮部報告。

2)指導災區縣(市)區政府抗震救災工作,協調災區抗震救災跨縣(市)區的重大事務。

3)根據災區縣(市)區政府抗震救災的實際需求,協調落實現場應急資源調配方案;協調指導各專業搶險救援隊伍以及非災區政府、社會等支援力量參與抗震救災行動;協助災區所在縣(市)區政府設置抗震救災物資接收轉運站,安排支援災區的抗震救災物資;協調安排災區傷員轉送工作。

4)協調災區抗震救災后勤保障和交通運輸。

5)必要時,直接組織指揮災區重大次生災害處置。

6)應急信息傳遞共享。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在抗震救災期間,共享地震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信息。上報信息時要抄報其他相關成員單位;對其他相關成員單位的信息共享請求應予以滿足;各相關成員單位的應急指揮技術系統要互聯互通。

7)指揮協調各類救援隊伍災區救援工作。各類救援隊向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報到,按照部署到達指定地區后,向災區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到并領受任務,派聯絡員與災區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部保持工作聯系。任務完成后,經災區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批準后,方可撤離或轉場。

4.7抗震救災階段與進程

4.7.1搶險救援階段

地震發生后的第1周內,抗震救災的中心任務主要是搶險救援。此階段全力調集搶險救援隊伍趕赴災區,對被壓埋的幸存者開展搜索、營救和醫療救護,最大限度地搶救生命。圍繞這一中心任務,開展必需的搶修保通和運輸。大規模搶救生命行動至第7天結束。其后,繼續做好醫療救護和尸體無害化處理等工作,同時逐步把工作中心轉移到災民安置方面。

4.7.2災民安置階段

地震發生后,在開展搶險救援工作的同時,緊急向災區調運救災帳篷和生活必需品,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初步解決受災群眾的吃、穿、住問題,組織開展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工作。大規模災民安置工作一般在地震發生后的第2周之后開始,主要任務是救治傷病員,安排群眾基本生活,全面開展衛生防疫和重大次生災害處置以及遇難者善后處理等工作。在此基礎上逐步開展災民過渡性安置工作。

4.7.3應急恢復階段

地震發生后,在開展搶救生命、搶修保通、醫療救護、過渡性安置、重大次生災害處置工作的同時,緊急恢復通信、電力、交通、供排水系統,保障搶救生命和災民基本安置工作的開展。全面開展應急恢復工作一般在地震發生后的第3周之后開始,主要任務是加快基礎設施恢復,抓好農業和工業生產恢復,做好災區商貿流通和服務業恢復工作,逐步恢復災區的生產和生活秩序。

4.7.4應急期結束

當地震災害處置工作完成,地震引發的次生災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經過震情趨勢判斷近期無發生較大地震的可能以及交通、電力、通信和供水等設施基本搶修搶通,災區基本恢復正常社會秩序,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宣布災區應急期結束。

4.8后期處置

4.8.1善后處置

1)震區所在縣(市)區政府負責做好傷亡人員的善后工作,必要時,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協助做好災后處置工作。

2)震區所在縣(市)區政府依法對啟用或征用的安置場所、應急物資的所有人給予適當補償。事后應當及時歸還臨時征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等設備;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有關規定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

3)震區所在縣(市)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由于地震造成的污染物收集和現場清理工作,防止發生二次污染。

4)震區所在縣(市)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制定震后的恢復重建計劃并實施恢復重建工作。

5)有關部門緊急應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宣布。

4.8.2社會救助

1)各級政府應建立健全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突發公共事件社會救助制度,鼓勵和利用社會資源進行救助。

2)地震災區縣(市)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接收、管理、撥發救災款物等工作,并加強監督。

3)震區所在縣(市)區政府根據地震災害影響程度,組織本轄區內救災捐助活動。必要時,積極爭取其他地區的救災捐贈。

4)震區所在縣(市)區政府相關部門以及群眾組織應組織社會力量,參與地震救助活動。

5)市民政局負責開展救災捐贈活動和接受、分配國內外捐贈的救災款物。

6)市紅十字會負責接受、安排社會各界緊急救助。

4.8.3應急救援工作總結

1)地震應急救援工作基本結束后,由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應急辦)、市地震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地震災害事件進行總結并提出改進建議,報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2)根據職責分工,組織實施地震應急的各級政府在應急工作結束后的3周內,向上級政府提交地震應急處置情況總結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地震事件基本情況、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應急處置情況、善后處置情況及擬采取的措施等。

5 地震應急Ⅱ級響應

5.1啟動條件

當轄區內發生地震級別在56.5級時,災情報告有建筑物倒塌、人員傷亡,災區的基礎設施受到不同程度破壞,可初步判定為較大地震災害事件。

震后20分鐘內,市地震局迅速向市政府報告震情和了解的初步災情,報告地震災害的預評估情況,并提出啟動市地震應急Ⅱ級響應的建議,經市政府同意啟動本預案的地震應急Ⅱ級響應。

5.2指揮體系

實施地震應急Ⅱ級響應時,市抗震救災指揮體系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災區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當遼寧省啟動地震應急Ⅱ級響應時,體系中增加省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

5.3運行程序

1)市地震局迅速將震情報告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并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2)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負責人按指揮長命令到指定地點集結。

3)指揮部成員單位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實施應急響應。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組織工作組進駐災區,對口支援、綜合協調開展地震應急救援工作。

5.4應急部署

1)聽取市地震局的震情、災情匯報,向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通報震情。

2)視需求,協調派遣醫療救護隊伍趕赴災區,協調派遣市地震緊急救援隊趕赴災區。

3)視需求,協調相關成員單位調運救災物資。

4)協調相關成員單位組成市抗震救災現場工作組趕赴災區。

5)派遣市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協助開展現場地震監測、地震趨勢判定、地震災害損失調查評估等工作。

6)視災情需求,派出應急救援現場專項工作組進駐災區,開展專項的抗震救災工作。

5.5現場工作組組成

地震現場工作組組長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副指揮長或市地震局副局長擔任。成員為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的有關負責同志。

5.6現場工作組主要職責

1)了解災區的需求,指導、幫助災區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2)對成員單位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進行協調,對專項救援現場工作組有關救援工作進行協調;

3)向市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現場工作進展情況;

4)負責省、市政府及有關部門、駐軍領導對災區的救災工作檢查、災民慰問的現場有關工作安排,協調與災區政府或災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有關聯系工作;

5)負責地震災害損失評估的組織與協調工作;

6)負責協調外部救援隊伍、科考隊伍、志愿者隊伍、救災物資運送等工作。

6 地震應急Ⅲ級響應

6.1啟動條件

當轄區內發生地震在4.55級震級時,災情報告震區有感強烈,部分建筑物破壞,災區的基礎設施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壞,可初步判定為一般地震災害事件。

震后20分鐘內,市地震局迅速向市政府報告震情和了解的初步災情,報告地震災害預評估情況,提出啟動市地震應急Ⅲ級響應的建議,經市政府同意啟動本預案的地震應急Ⅲ級響應。

6.2指揮體系

實施地震應急Ⅲ級響應時,市抗震救災指揮體系由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災區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6.3市級指揮機構職責

Ⅲ級應急響應由災區縣(市)區政府統一指揮并組織實施,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了解和掌握災區情況,及時向市政府和有關部門通報震情、災情,負責做好協調指導工作。

6.4應急部署

1)市地震局迅速向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通報震情災情,視震情和災情,派出市現場工作組趕赴災區。

2)視震情和災情需求,派遣市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協調開展現場地震監測、地震災害損失調查評估等工作。

3)做好地震趨勢判定,依據地震類型做好有關工作。

4)做好地震知識宣傳,防止地震謠傳和誤傳,穩定社會,保持良好的生產生活秩序。

6.5現場工作組

發生一般地震災害時,可視災情在主要受災區設立現場工作組,負責人為市地震局局長。主要任務是:

1)了解災區的需求,幫助災區開展工作;

2)對支援隊伍的行動進行協調;

3)向市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現場工作進展情況。

7 應急準備

7.1預防和預警機制

地震預報和預防機制是:提前識別地震前兆,對一定時間和空間區域的破壞性地震趨勢作出預測,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做好預防準備,落實應對措施。

7.2信息監測與報告

全市各級地震監測臺網和臺站以及社會地震監測臺站對地震信息進行監測、傳遞、分析、處理、存貯和報送;市地震局對全市各類地震觀測信息進行接收、監控、存儲、分析處理,并開展震情跟蹤工作。

7.3預防行動

地震預防行動是依據地震重點危險區劃分—短期預報—臨震預報的遞進式預警,分別采取工作部署—防震準備—臨震應急反應的預防行動。

7.3.1年度地震重點危險區劃分與防震減災工作部署

根據省政府下發的年度地震重點危險區意見,部署全市防震減災工作。

7.3.2短期地震預報與防震減災準備

根據省政府短期地震預測意見,視情況需要,通報預測區所在縣(市)區政府及時做好防震減災各項準備。

7.3.3臨震預報與臨震應急反應

根據省政府發布的臨震預報,市政府組織有關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采取應急防御措施,主要內容如下:

1)地震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隨時報告震情變化;

2)根據震情發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圍工程設施情況,發布避震通知,必要時組織避震疏散;

3)要求有關部門對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采取緊急防護措施;

4)督促檢查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

5)平息地震謠傳或誤傳,維護社會穩定。

7.4預警支持系統

預警支持系統由市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指揮系統、市地震應急指揮決策系統組成,并通過政務網保持與縣(市)區及市政府有關部門的密切聯系。

建立和完善地震監測預警系統,密切監視震情發展,做好震后趨勢判定工作;及時收集與地震事件相關的各類信息,并進行分析研究,形成預報意見。

7.5地震預警發布

1)經省政府發布的地震短期預報地區,如果發現明顯臨震異常,在緊急情況下,市政府及縣(市)區政府可以發布48小時之內的臨震預報,同時向省政府和省地震局報告。

2)新聞媒體刊登或者播發地震預報信息,必須依照《地震預報管理條例》的規定,經市地震局審核,以省政府發布的地震預報為準。

3)預警解除由省政府發布。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或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確認地震災區已得到有效處置,不會再發生大的破壞性地震和次生災害的情況下,向省政府提出預警解除報告。經批準,由省政府宣布預警解除。

8 應急保障

8.1通信與信息保障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協調電信運營企業及時搶通受到破壞的通信設施和線路,優先保證抗震救災通信的需要。通信企業和自有通信系統的部門盡快恢復本系統、部門受破壞的通信設施和線路,保障抗震救災通信暢通。

8.2應急隊伍保障

人員搶救隊伍:市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武警地震災害應急救援隊、消防部隊、各行業緊急救援隊伍、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社區應急救援志愿者組織。

工程搶險隊伍:電力搶險、橋梁搶險、防洪搶險、建筑工程搶險、特種結構搶險等隊伍。

次生災害救援隊伍:消防部隊、石油化工、輻射防護等隊伍。

醫療救護隊伍:部隊和地方的醫療救護隊伍。

地震現場應急隊伍:市地震局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和縣(市)區地震部門現場應急工作隊伍。

建筑物安全鑒定隊伍:地震部門、建設部門的建筑物安全鑒定專業隊伍。

8.3交通運輸保障

市交通局、沈鐵鞍山車務段要根據地震應急需要制定交通應急預案,形成快速、高效、暢通、相互協調支持的應急運輸系統;對達不到抗震設防要求、可能遭受地震破壞的重要干線公路運輸工程設施逐步進行除險加固;根據需要和可能,組織開辟便捷的應急通道,按照要求優先運送應急人員、物資和裝備。

公路、鐵路、機場、橋涵、碼頭等設施受損時,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迅速組織力量進行搶險搶修;協調運力,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物資的優先運輸和受災人員的疏散。

8.4電力保障

鞍山供電公司應盡快恢復受破壞的電力設施和電力調度通信系統功能,保障災區電力供應。

8.5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局對災區可能發生的傳染病進行預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負責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對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等進行監督。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對藥品、醫療器械的生產、流通、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

其他部門應當配合衛生、醫藥部門,做好衛生防疫以及傷亡人員的搶救、處理工作,并向受災人員提供精神、心理方面的幫助。

8.6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隊協助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8.7物資保障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市級藥品儲備,協調組織生產要素和工業品應急生產以及緊急調運工作。組織開展應急物資能力資源狀況調查,建立應急保障數據庫,協調包括醫藥、油料、鋼材等應急物資的儲存、調撥和緊急供應。其他各相關部門根據需要儲存充足的相關應急物資,及時補充和更新常備儲存物資。

市民政部門做好救災物資準備和儲備,負責接受外界提供的緊急救援物資,救災物資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研究后統一安排使用。

8.8經費保障

市財政局、市民政局負責救災應急資金和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的申請、撥付。

8.9社會動員保障

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后,地震災區的地方政府應當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人員,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與互救;災區所在的縣(市)區政府要動員非災區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鄰近災區的縣(市)區政府應當根據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市政府視情況開展為災區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動。

8.10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為了提高應對突發地震災害的能力,各縣(市)區要規劃和設立緊急避難場所,積極提倡公共場所和家庭配置避險救生設施和應急物品。各級政府要把避難場所建設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利用公園、廣場、綠地、體育場、學校等公共設施或改造相結合,逐步建成一批設施完備、布局合理,能夠滿足人員緊急疏散的,有較大或永久性的避難基礎設施,確保避難人員的生活基本需要。

省政府臨震預報發布后,預報區的縣(市)區政府應在公園、學校操場、體育場、街心空曠綠地等設置緊急避難場所,保障臨時安置避難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8.11技術儲備與保障

完善抗震救災指揮技術系統建設,強化抗震救災信息系統管理和地震應急基礎數據庫更新。

有效實現地震現場信息的傳輸、接收處理及應急指揮通信與視頻傳輸。服務于應急快速響應、災情動態跟蹤、數據分析、對策生成、輔助決策、應急指揮。系統建設包括滿足工作需要的計算機軟硬件平臺、通信平臺、網絡平臺、控制平臺等。

8.12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保障

當需要進入震損建筑物開展搜索與營救行動時,對擬進入的震損建筑物進行危險評估,判斷能否進入。

當營救行動需要對震損建筑物的有關承重構件與支撐構件進行破拆時,需進行危險評估。探測泄漏危險品的種類、數量、泄漏范圍、濃度時,需評估危險品泄漏的危害性,劃定危險區域,采取處置危險品泄漏的緊急措施。

接到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的余震警報,視情況發出警告,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發現余震征兆,立即向震損建筑物中的救援人員發出撤離警告。

監視救援現場及相鄰區域的火災、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災害的威脅,必要時向救援現場的救援人員發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監視救援現場損毀高大建筑物及相鄰建筑物繼續坍塌的威脅,必要時向救援現場的救援人員發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8.13群眾安全防護的保障

震區政府具體制定群眾撤離的方式、程序、行動的組織指揮方案,規定疏散撤離的范圍、路線、避難場所和緊急情況下保護群眾安全的必要防護措施。

9    

9.1地震災害事件分級標準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地震事件,人口較密集地區地震級別在7.0級以上。

重大地震災害事件,是指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5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重大經濟損失的地震事件,地震級別在6.5級以上。

較大地震事件,是指造成數人、數十人死亡,或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地震事件,地震級別在56.5級以下。

一般地震災害事件,是指有人員受傷,或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及社會影響的地震事件,地震級別在4.55級以下。

9.2預案編修與管理

本預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地震局承擔。

市地震局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制定《鞍山市地震應急預案》,報市政府批準實施,并報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總指揮部備案。

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本預案,制定本部門的地震應急預案,報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應急辦)和市地震局備案。

各縣(市)區、鄉(鎮)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政府及其有關的地震應急預案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地震應急預案和本部門的地震應急預案,并報上級政府地震主管部門備案。

交通、鐵路、水利、電力、通信等基礎設施和學校、醫院、大型商場、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以及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電力、礦山、危險物品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地震應急預案,并報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應急辦)和市地震局備案。

本預案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9.3預案培訓與演練

市地震局會同市直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市地震應急預案培訓與演練計劃,適時組織地震應急預案培訓及專項演練或聯動演練。

9.4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應急辦)負責解釋。

9.5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預案同時廢止。  

鞍政辦發〔2012〕84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修訂鞍山市地震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鞍山市地震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12月4日       

     

鞍山市地震應急預案

 

   

1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工作原則

1.4現狀評估

1.5適用范圍

2 組織體系

2.1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2.2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職責

2.3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2.4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2.5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組成

2.6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主要職責

2.7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辦公室

2.8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2.9市防震減災領導小組

3 地震應急響應分級與調整

3.1響應分級

3.2響應級別調整

4 地震應急Ⅰ級響應

4.1啟動條件

4.2運行程序

4.3指揮體系

4.4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決策部署

4.5應急處置

4.6現場協調

4.7抗震救災階段與進程

4.8后期處置

5 地震應急Ⅱ級響應

5.1啟動條件

5.2指揮體系

5.3運行程序

5.4應急部署

5.5現場工作組組成

5.6現場工作組主要職責

6 地震應急Ⅲ級響應

6.1啟動條件

6.2指揮體系

6.3市級指揮機構職責

6.4應急部署

6.5現場工作組

7 應急準備

7.1預防和預警機制

7.2信息監測與報告

7.3預防行動

7.4預警支持系統

7.5地震預警發布

8 應急保障

8.1通信與信息保障

8.2應急隊伍保障

8.3交通運輸保障

8.4電力保障

8.5醫療衛生保障

8.6治安保障

8.7物資保障

8.8經費保障

8.9社會動員保障

8.10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8.11技術儲備與保障

8.12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保障

8.13群眾安全防護的保障

9    

9.1地震災害事件分級標準

9.2預案編修與管理

9.3預案培訓與演練

9.4預案解釋

9.5實施時間

 

鞍山市地震應急預案

 

1    

1.1編制目的

科學依法統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實施地震應急,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國家地震應急預案》、《遼寧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遼寧省地震應急預案》和《鞍山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文件。

1.3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減少危害,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管理、屬地為主,部門協調、軍地聯動,資源共享、協同行動。

1.4現狀評估

鞍山市是地震多發區,曾發生過兩次破壞性地震(1975年海城7.3級地震和1999年岫巖5.4級地震),是全國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之一。鞍山地區的地質構造比較復雜,存在發生56級中強地震的危險,局部地區有發生6級以上破壞性地震的可能。

1.5適用范圍

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及相鄰市發生(對鞍山產生重大影響)的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活動。

2 組織體系

2.1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由市長擔任指揮長,市政府分管防震減災工作的副市長、分管防震減災工作的副秘書長、鞍山軍分區司令員、市武警支隊支隊長、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市地震局局長和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領導任副指揮長。

成員:市委宣傳部、鞍山軍分區、市武警支隊、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應急辦)、市地震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城建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衛生局、市公立醫院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環保局、市消防局、市農委、市國資委、市服務業委、市公用事業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質監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市旅游局、市外事辦、市政府新聞辦、市人防辦、市臺辦、市氣象局、市畜牧獸醫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人民銀行鞍山中心支行、鞍鋼集團公司、鞍山供電公司、中國移動鞍山分公司、中國聯通鞍山分公司、鞍山電信公司、鞍山海關、沈鐵鞍山車務段、市紅十字會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要時,可根據需要增加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2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職責

1)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市抗震救災工作;

2)貫徹、落實國家、省和市委對抗震救災工作的指示,視災情與震情確定抗震救災工作方案;

3)部署和組織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地區對受災地區進行緊急救援;

4)協調鞍山軍分區和市武警支隊迅速組織指揮部隊參加搶險救災;

5)必要時,向省政府提出跨市緊急應急措施以及干線交通管制等特別管制措施的建議;

6)視災情向省政府提出救援請求;

7)負責其他有關地震應急和救災重大事項的決策。

2.3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由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應急辦)會同市地震局及有關部門,組成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是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辦事機構。

2.4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匯總災情信息,上報指揮長和副指揮長,并通報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

2)協調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與省抗震救災總指揮部及現場指揮部(工作組)的有關工作;

3)督促、落實指揮部抗震救災工作指示和措施;

4)協調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的應急工作;

5)協調有關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應急工作;

6)組織協調抗震救災現場的具體工作;

7)完成市抗震救災指揮部交辦的任務。

2.5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組成

市政府分管防震減災工作的副市長任指揮長。市政府分管防震減災工作的副秘書長、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市政府應急辦主任、市地震局副局長、鞍山軍分區參謀長、市發展改革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副局長、市衛生局副局長、市公立醫院管理局副局長、市公安局副局長、市武警支隊副支隊長任副指揮長。成員為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及災區縣(市)區政府的主要領導。

2.6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主要職責

1)分析、判斷地震趨勢,確定應急工作方案;

2)部署和組織各應急救援小組按職責開展緊急救援工作,必要時提出震區特別管制措施以及干線交通管制等特別管制措施的建議;

3)及時向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匯報震情、災情,傳達落實上級有關救災指示;

4)接待新聞單位來訪,組織好安定民心、穩定社會的宣傳教育工作。

2.7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辦公室

由市地震局會同有關部門組成,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辦公室是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的辦事機構。

2.8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掌握震情監視和分析會商情況;

2)擬定抗震救災方案,提出具體措施建議;

3)傳達和貫徹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協調有關縣(市)區政府、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的應急工作,并督促落實,協調各救援隊伍的救援行動;

4)匯集、上報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進展情況;

5)擬定新聞報道工作方案,指導抗震救災宣傳,組織新聞發布會,審核有關新聞稿;

6)負責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文件、簡報等各類文書資料的起草、準備和整理歸檔;

7)承擔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或現場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9市防震減災領導小組

市防震減災領導小組與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為一套機構,市防震減災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地震局。當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市防震減災領導小組轉為市抗震救災指揮部。

3 地震應急響應分級與調整

3.1響應分級

市級地震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

Ⅰ級響應對應特別重大和重大地震災害事件。

Ⅱ級響應對應較大地震災害事件。

Ⅲ級響應對應一般地震災害事件。

3.2響應級別調整

3.2.1當地震災害使災區縣(市)區政府人力、財力無法有效開展抗震救災活動,或者地震災害發生在人口稠密的城鎮、經濟發達地區和其他特殊地區,災區救災能力不能滿足救災需求,需要全市組織與協調救災時,可根據災區縣(市)區政府的請求,提高響應級別,由Ⅲ級響應調至Ⅱ級響應。

3.2.2當地震災害未達到相應預計的受災程度,災區的縣(市)區政府有能力處置,為避免應急響應過度,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降低響應級別,由Ⅱ級響應調至Ⅲ級響應。

3.2.3市級地震應急響應級別及調整由市政府決定、宣布。

4 地震應急Ⅰ級響應

4.1啟動條件

當轄區內發生地震在7.0以上級別時,災情報告有大量建筑物倒塌、毀壞、橋梁破壞、人員傷亡非常嚴重,災區的基礎設施功能基本癱瘓,可初步判定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

當轄區內發生地震在6.5以上級別時,災情報告有大量建筑物倒塌、人員傷亡嚴重,災區的基礎設施受災程度非常嚴重,可初步判定為重大以上地震災害事件。

震后20分鐘內,市地震局迅速向市政府報告震情和了解的初步災情,報告地震災害的預評估情況,并提出啟動本預案地震應急Ⅰ級響應的建議。

4.2運行程序

1)依據震情、災情,經市政府同意,啟動市地震應急Ⅰ級響應。

2)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應急辦)迅速將震情報告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并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3)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所有成員到市政府指定地點集結。

4)指揮部成員單位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實施應急響應。指揮部各專項救援組由牽頭單位組織進駐災區,開展地震應急救援工作。

4.3指揮體系

實施市地震應急Ⅰ級響應時,市抗震救災指揮體系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災區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當國務院和遼寧省啟動地震應急Ⅰ級響應時,體系中增加國家抗震救災總指揮部和遼寧省抗震救災總指揮部。

4.4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決策部署

1)依據地震災害的破壞程度,確定搶險救災的力量和規模。調遣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公安消防部隊、武警地震應急救援隊、礦山救護隊、危化品救護隊、醫療救護隊伍等各類專業搶險救援隊伍趕赴災區,協調鞍山軍分區和市武警支隊調集部隊參加搶險救災。

2)組織實施跨地區轉移救治傷員,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心理救助工作,恢復災區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和秩序。

3)在災區建立物資接收轉運站,調運救災帳篷、生活必需品和搶險救援產品等抗震救災物資,轉移和安置受災群眾,解決受災群眾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問題。

4)組織搶修通信、電力、交通等基礎設施,保障搶險救援通信、電力以及救災人員和救災物資交通運輸的暢通。

5)組織重大危險源、重要目標物、重大關鍵基礎設施隱患排查與監測預警,防范次生衍生災害。對于已經損毀的,要組織力量快速開展搶險救援,避免事態擴大。

6)加強重要目標警戒和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

7)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非災區縣(市)區政府以及企事業單位、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視需求,組織企業生產災區急需的緊缺物資和裝備。

8)在災區設立現場指揮部,指導、協助和支持災區抗震救災工作。

9)實施限制前往或途經災區旅游、干線交通管制等措施。必要時,向省政府提出跨市的特別管制措施以及干線交通管制等建議,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10)組織權威信息發布與媒體新聞報道。

4.5應急處置

啟動市地震應急Ⅰ級響應后,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相應的應急救援專項工作組。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應急辦)履行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

1)搶險救災組。負責制訂實施搶險救災力量配置方案,調配救援隊伍和裝備,搜救被困群眾和受傷人員,發動基層干部群眾開展自救互救,組織救援人員和物資的運送工作,清理災區現場。

由鞍山軍分區牽頭,市公安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地震局、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市交通局、市消防局、市武警支隊等參加。

2)群眾生活組。負責制訂實施受災群眾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措施,組織調集、轉運帳篷和災區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災物資,指導有關地區做好受災群眾的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保障災區群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

由市民政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民委、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建委、市城建局、市農委、市服務業委、市旅游局、市紅十字會等參加。

3)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組。負責組派醫療衛生救援隊伍,調集醫療器械、藥品等物資,對受傷人員進行救治和轉移,檢查、監測災區飲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種傳染病等疫病的暴發流行,做好傷員、災區群眾和救援人員的醫療服務與心理救助;制定實施災后動物防疫方案,根據當地動物疫病流行情況開展相應重大動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疾病防控。

由市衛生局、市公立醫院管理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水利局、市質監局、市畜牧獸醫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鞍山軍分區、市武警支隊、市紅十字會等參加。

4)基礎設施保障和生產恢復組。負責搶修維護鐵路、公路、橋梁、隧道等交通設施和供電、供水、供氣、防洪、通信、廣播電視等設施,組織生產、調運搶險救援產品,做好儲備物資和醫藥調度,保障災區搶險應急物資供應,協調運力,優先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和救災物資的運輸需要,對受災的工礦商貿和農業損毀情況進行核實,指導制訂科學恢復生產方案,積極落實有關扶持資金、物資,開展恢復生產工作。

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公用事業局、市交通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建委、市城建局、沈鐵鞍山車務段、市水利局、市農委、市國資委、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鞍山供電公司等參加。

5)地震監測和次生災害防范與處置組。負責密切監視震情發展,做好余震防范;處置危化品泄露事故,做好災區防火、安全生產隱患和環境風險排查、防范工作;對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進行監測預警,一旦發生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險情,及時組織疏散群眾;加強河湖水質監測和危險化學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災區水庫安全和飲用水源安全。對易發生次生災害的重大危險源、重要目標物、重大關鍵基礎設施,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并加強監控;加強災區環境監測,減輕或消除環境污染危害。

由市地震局牽頭,市公安局、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市水利局、市建委、市城建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交通局、市科技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質監局、市氣象局等參加。

6)社會治安組。負責協助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嚴密防范、嚴厲打擊趁機進行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以賑災募捐名義詐騙斂取不義之財、借機傳播各種謠言制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強對黨政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監獄等重要場所的警戒,積極做好涉災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由市公安局牽頭,市教育局、市民委、市司法局、市政府金融辦、人民銀行鞍山中心支行、市武警支隊等參加。

7)救災捐贈與涉外、涉港澳臺事務組。負責接受和安排國內外捐贈,處理其他涉外事務和涉港澳臺事務。

由市民政局牽頭,市外事辦、鞍山海關、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臺辦、市旅游局、市紅十字會等參加。

8)國外救援隊伍協調事務組。負責接受和安排國外救援隊伍,協調救援行動。

由市外事辦和市地震局牽頭。

9)地震災害調查及災情損失評估組。負責開展地震烈度、發震構造、災區范圍、建構筑物和基礎設施破壞程度、工程結構震害特征、人員傷亡數量、地震宏觀異常現象、地震社會影響和各種地震地質災害等調查,對地震災害損失進行評估。

由市民政局和市地震局牽頭,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建委、市城建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規劃局等參加。

10)信息發布及宣傳報道組。負責組織災情和抗震救災信息發布,及時準確發布災情;做好抗震救災宣傳報道,加強輿情收集分析,正確引導國內外輿論;適時組織安排境外新聞媒體進行采訪報道。

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政府新聞辦、市外事辦、市民政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旅游局、鞍山日報社、市地震局、市臺辦等參加。

4.6現場協調

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協調、指導災區抗震救災工作。

1)全面了解災區抗震救災工作進展和災區需求情況,向省抗震救災總指揮部報告。

2)指導災區縣(市)區政府抗震救災工作,協調災區抗震救災跨縣(市)區的重大事務。

3)根據災區縣(市)區政府抗震救災的實際需求,協調落實現場應急資源調配方案;協調指導各專業搶險救援隊伍以及非災區政府、社會等支援力量參與抗震救災行動;協助災區所在縣(市)區政府設置抗震救災物資接收轉運站,安排支援災區的抗震救災物資;協調安排災區傷員轉送工作。

4)協調災區抗震救災后勤保障和交通運輸。

5)必要時,直接組織指揮災區重大次生災害處置。

6)應急信息傳遞共享。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在抗震救災期間,共享地震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信息。上報信息時要抄報其他相關成員單位;對其他相關成員單位的信息共享請求應予以滿足;各相關成員單位的應急指揮技術系統要互聯互通。

7)指揮協調各類救援隊伍災區救援工作。各類救援隊向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報到,按照部署到達指定地區后,向災區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到并領受任務,派聯絡員與災區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部保持工作聯系。任務完成后,經災區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批準后,方可撤離或轉場。

4.7抗震救災階段與進程

4.7.1搶險救援階段

地震發生后的第1周內,抗震救災的中心任務主要是搶險救援。此階段全力調集搶險救援隊伍趕赴災區,對被壓埋的幸存者開展搜索、營救和醫療救護,最大限度地搶救生命。圍繞這一中心任務,開展必需的搶修保通和運輸。大規模搶救生命行動至第7天結束。其后,繼續做好醫療救護和尸體無害化處理等工作,同時逐步把工作中心轉移到災民安置方面。

4.7.2災民安置階段

地震發生后,在開展搶險救援工作的同時,緊急向災區調運救災帳篷和生活必需品,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初步解決受災群眾的吃、穿、住問題,組織開展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工作。大規模災民安置工作一般在地震發生后的第2周之后開始,主要任務是救治傷病員,安排群眾基本生活,全面開展衛生防疫和重大次生災害處置以及遇難者善后處理等工作。在此基礎上逐步開展災民過渡性安置工作。

4.7.3應急恢復階段

地震發生后,在開展搶救生命、搶修保通、醫療救護、過渡性安置、重大次生災害處置工作的同時,緊急恢復通信、電力、交通、供排水系統,保障搶救生命和災民基本安置工作的開展。全面開展應急恢復工作一般在地震發生后的第3周之后開始,主要任務是加快基礎設施恢復,抓好農業和工業生產恢復,做好災區商貿流通和服務業恢復工作,逐步恢復災區的生產和生活秩序。

4.7.4應急期結束

當地震災害處置工作完成,地震引發的次生災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經過震情趨勢判斷近期無發生較大地震的可能以及交通、電力、通信和供水等設施基本搶修搶通,災區基本恢復正常社會秩序,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宣布災區應急期結束。

4.8后期處置

4.8.1善后處置

1)震區所在縣(市)區政府負責做好傷亡人員的善后工作,必要時,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協助做好災后處置工作。

2)震區所在縣(市)區政府依法對啟用或征用的安置場所、應急物資的所有人給予適當補償。事后應當及時歸還臨時征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等設備;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有關規定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

3)震區所在縣(市)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由于地震造成的污染物收集和現場清理工作,防止發生二次污染。

4)震區所在縣(市)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制定震后的恢復重建計劃并實施恢復重建工作。

5)有關部門緊急應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宣布。

4.8.2社會救助

1)各級政府應建立健全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突發公共事件社會救助制度,鼓勵和利用社會資源進行救助。

2)地震災區縣(市)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接收、管理、撥發救災款物等工作,并加強監督。

3)震區所在縣(市)區政府根據地震災害影響程度,組織本轄區內救災捐助活動。必要時,積極爭取其他地區的救災捐贈。

4)震區所在縣(市)區政府相關部門以及群眾組織應組織社會力量,參與地震救助活動。

5)市民政局負責開展救災捐贈活動和接受、分配國內外捐贈的救災款物。

6)市紅十字會負責接受、安排社會各界緊急救助。

4.8.3應急救援工作總結

1)地震應急救援工作基本結束后,由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應急辦)、市地震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地震災害事件進行總結并提出改進建議,報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2)根據職責分工,組織實施地震應急的各級政府在應急工作結束后的3周內,向上級政府提交地震應急處置情況總結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地震事件基本情況、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應急處置情況、善后處置情況及擬采取的措施等。

5 地震應急Ⅱ級響應

5.1啟動條件

當轄區內發生地震級別在56.5級時,災情報告有建筑物倒塌、人員傷亡,災區的基礎設施受到不同程度破壞,可初步判定為較大地震災害事件。

震后20分鐘內,市地震局迅速向市政府報告震情和了解的初步災情,報告地震災害的預評估情況,并提出啟動市地震應急Ⅱ級響應的建議,經市政府同意啟動本預案的地震應急Ⅱ級響應。

5.2指揮體系

實施地震應急Ⅱ級響應時,市抗震救災指揮體系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災區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當遼寧省啟動地震應急Ⅱ級響應時,體系中增加省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

5.3運行程序

1)市地震局迅速將震情報告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并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2)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負責人按指揮長命令到指定地點集結。

3)指揮部成員單位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實施應急響應。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組織工作組進駐災區,對口支援、綜合協調開展地震應急救援工作。

5.4應急部署

1)聽取市地震局的震情、災情匯報,向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通報震情。

2)視需求,協調派遣醫療救護隊伍趕赴災區,協調派遣市地震緊急救援隊趕赴災區。

3)視需求,協調相關成員單位調運救災物資。

4)協調相關成員單位組成市抗震救災現場工作組趕赴災區。

5)派遣市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協助開展現場地震監測、地震趨勢判定、地震災害損失調查評估等工作。

6)視災情需求,派出應急救援現場專項工作組進駐災區,開展專項的抗震救災工作。

5.5現場工作組組成

地震現場工作組組長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副指揮長或市地震局副局長擔任。成員為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的有關負責同志。

5.6現場工作組主要職責

1)了解災區的需求,指導、幫助災區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2)對成員單位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進行協調,對專項救援現場工作組有關救援工作進行協調;

3)向市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現場工作進展情況;

4)負責省、市政府及有關部門、駐軍領導對災區的救災工作檢查、災民慰問的現場有關工作安排,協調與災區政府或災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有關聯系工作;

5)負責地震災害損失評估的組織與協調工作;

6)負責協調外部救援隊伍、科考隊伍、志愿者隊伍、救災物資運送等工作。

6 地震應急Ⅲ級響應

6.1啟動條件

當轄區內發生地震在4.55級震級時,災情報告震區有感強烈,部分建筑物破壞,災區的基礎設施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壞,可初步判定為一般地震災害事件。

震后20分鐘內,市地震局迅速向市政府報告震情和了解的初步災情,報告地震災害預評估情況,提出啟動市地震應急Ⅲ級響應的建議,經市政府同意啟動本預案的地震應急Ⅲ級響應。

6.2指揮體系

實施地震應急Ⅲ級響應時,市抗震救災指揮體系由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災區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6.3市級指揮機構職責

Ⅲ級應急響應由災區縣(市)區政府統一指揮并組織實施,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了解和掌握災區情況,及時向市政府和有關部門通報震情、災情,負責做好協調指導工作。

6.4應急部署

1)市地震局迅速向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通報震情災情,視震情和災情,派出市現場工作組趕赴災區。

2)視震情和災情需求,派遣市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協調開展現場地震監測、地震災害損失調查評估等工作。

3)做好地震趨勢判定,依據地震類型做好有關工作。

4)做好地震知識宣傳,防止地震謠傳和誤傳,穩定社會,保持良好的生產生活秩序。

6.5現場工作組

發生一般地震災害時,可視災情在主要受災區設立現場工作組,負責人為市地震局局長。主要任務是:

1)了解災區的需求,幫助災區開展工作;

2)對支援隊伍的行動進行協調;

3)向市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現場工作進展情況。

7 應急準備

7.1預防和預警機制

地震預報和預防機制是:提前識別地震前兆,對一定時間和空間區域的破壞性地震趨勢作出預測,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做好預防準備,落實應對措施。

7.2信息監測與報告

全市各級地震監測臺網和臺站以及社會地震監測臺站對地震信息進行監測、傳遞、分析、處理、存貯和報送;市地震局對全市各類地震觀測信息進行接收、監控、存儲、分析處理,并開展震情跟蹤工作。

7.3預防行動

地震預防行動是依據地震重點危險區劃分—短期預報—臨震預報的遞進式預警,分別采取工作部署—防震準備—臨震應急反應的預防行動。

7.3.1年度地震重點危險區劃分與防震減災工作部署

根據省政府下發的年度地震重點危險區意見,部署全市防震減災工作。

7.3.2短期地震預報與防震減災準備

根據省政府短期地震預測意見,視情況需要,通報預測區所在縣(市)區政府及時做好防震減災各項準備。

7.3.3臨震預報與臨震應急反應

根據省政府發布的臨震預報,市政府組織有關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采取應急防御措施,主要內容如下:

1)地震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隨時報告震情變化;

2)根據震情發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圍工程設施情況,發布避震通知,必要時組織避震疏散;

3)要求有關部門對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采取緊急防護措施;

4)督促檢查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

5)平息地震謠傳或誤傳,維護社會穩定。

7.4預警支持系統

預警支持系統由市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指揮系統、市地震應急指揮決策系統組成,并通過政務網保持與縣(市)區及市政府有關部門的密切聯系。

建立和完善地震監測預警系統,密切監視震情發展,做好震后趨勢判定工作;及時收集與地震事件相關的各類信息,并進行分析研究,形成預報意見。

7.5地震預警發布

1)經省政府發布的地震短期預報地區,如果發現明顯臨震異常,在緊急情況下,市政府及縣(市)區政府可以發布48小時之內的臨震預報,同時向省政府和省地震局報告。

2)新聞媒體刊登或者播發地震預報信息,必須依照《地震預報管理條例》的規定,經市地震局審核,以省政府發布的地震預報為準。

3)預警解除由省政府發布。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或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確認地震災區已得到有效處置,不會再發生大的破壞性地震和次生災害的情況下,向省政府提出預警解除報告。經批準,由省政府宣布預警解除。

8 應急保障

8.1通信與信息保障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協調電信運營企業及時搶通受到破壞的通信設施和線路,優先保證抗震救災通信的需要。通信企業和自有通信系統的部門盡快恢復本系統、部門受破壞的通信設施和線路,保障抗震救災通信暢通。

8.2應急隊伍保障

人員搶救隊伍:市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武警地震災害應急救援隊、消防部隊、各行業緊急救援隊伍、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社區應急救援志愿者組織。

工程搶險隊伍:電力搶險、橋梁搶險、防洪搶險、建筑工程搶險、特種結構搶險等隊伍。

次生災害救援隊伍:消防部隊、石油化工、輻射防護等隊伍。

醫療救護隊伍:部隊和地方的醫療救護隊伍。

地震現場應急隊伍:市地震局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和縣(市)區地震部門現場應急工作隊伍。

建筑物安全鑒定隊伍:地震部門、建設部門的建筑物安全鑒定專業隊伍。

8.3交通運輸保障

市交通局、沈鐵鞍山車務段要根據地震應急需要制定交通應急預案,形成快速、高效、暢通、相互協調支持的應急運輸系統;對達不到抗震設防要求、可能遭受地震破壞的重要干線公路運輸工程設施逐步進行除險加固;根據需要和可能,組織開辟便捷的應急通道,按照要求優先運送應急人員、物資和裝備。

公路、鐵路、機場、橋涵、碼頭等設施受損時,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迅速組織力量進行搶險搶修;協調運力,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物資的優先運輸和受災人員的疏散。

8.4電力保障

鞍山供電公司應盡快恢復受破壞的電力設施和電力調度通信系統功能,保障災區電力供應。

8.5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局對災區可能發生的傳染病進行預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負責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對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等進行監督。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對藥品、醫療器械的生產、流通、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

其他部門應當配合衛生、醫藥部門,做好衛生防疫以及傷亡人員的搶救、處理工作,并向受災人員提供精神、心理方面的幫助。

8.6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隊協助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8.7物資保障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市級藥品儲備,協調組織生產要素和工業品應急生產以及緊急調運工作。組織開展應急物資能力資源狀況調查,建立應急保障數據庫,協調包括醫藥、油料、鋼材等應急物資的儲存、調撥和緊急供應。其他各相關部門根據需要儲存充足的相關應急物資,及時補充和更新常備儲存物資。

市民政部門做好救災物資準備和儲備,負責接受外界提供的緊急救援物資,救災物資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研究后統一安排使用。

8.8經費保障

市財政局、市民政局負責救災應急資金和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的申請、撥付。

8.9社會動員保障

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后,地震災區的地方政府應當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人員,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與互救;災區所在的縣(市)區政府要動員非災區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鄰近災區的縣(市)區政府應當根據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市政府視情況開展為災區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動。

8.10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為了提高應對突發地震災害的能力,各縣(市)區要規劃和設立緊急避難場所,積極提倡公共場所和家庭配置避險救生設施和應急物品。各級政府要把避難場所建設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利用公園、廣場、綠地、體育場、學校等公共設施或改造相結合,逐步建成一批設施完備、布局合理,能夠滿足人員緊急疏散的,有較大或永久性的避難基礎設施,確保避難人員的生活基本需要。

省政府臨震預報發布后,預報區的縣(市)區政府應在公園、學校操場、體育場、街心空曠綠地等設置緊急避難場所,保障臨時安置避難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8.11技術儲備與保障

完善抗震救災指揮技術系統建設,強化抗震救災信息系統管理和地震應急基礎數據庫更新。

有效實現地震現場信息的傳輸、接收處理及應急指揮通信與視頻傳輸。服務于應急快速響應、災情動態跟蹤、數據分析、對策生成、輔助決策、應急指揮。系統建設包括滿足工作需要的計算機軟硬件平臺、通信平臺、網絡平臺、控制平臺等。

8.12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保障

當需要進入震損建筑物開展搜索與營救行動時,對擬進入的震損建筑物進行危險評估,判斷能否進入。

當營救行動需要對震損建筑物的有關承重構件與支撐構件進行破拆時,需進行危險評估。探測泄漏危險品的種類、數量、泄漏范圍、濃度時,需評估危險品泄漏的危害性,劃定危險區域,采取處置危險品泄漏的緊急措施。

接到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的余震警報,視情況發出警告,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發現余震征兆,立即向震損建筑物中的救援人員發出撤離警告。

監視救援現場及相鄰區域的火災、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災害的威脅,必要時向救援現場的救援人員發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監視救援現場損毀高大建筑物及相鄰建筑物繼續坍塌的威脅,必要時向救援現場的救援人員發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8.13群眾安全防護的保障

震區政府具體制定群眾撤離的方式、程序、行動的組織指揮方案,規定疏散撤離的范圍、路線、避難場所和緊急情況下保護群眾安全的必要防護措施。

9    

9.1地震災害事件分級標準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地震事件,人口較密集地區地震級別在7.0級以上。

重大地震災害事件,是指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5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重大經濟損失的地震事件,地震級別在6.5級以上。

較大地震事件,是指造成數人、數十人死亡,或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地震事件,地震級別在56.5級以下。

一般地震災害事件,是指有人員受傷,或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及社會影響的地震事件,地震級別在4.55級以下。

9.2預案編修與管理

本預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地震局承擔。

市地震局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制定《鞍山市地震應急預案》,報市政府批準實施,并報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總指揮部備案。

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本預案,制定本部門的地震應急預案,報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應急辦)和市地震局備案。

各縣(市)區、鄉(鎮)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政府及其有關的地震應急預案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地震應急預案和本部門的地震應急預案,并報上級政府地震主管部門備案。

交通、鐵路、水利、電力、通信等基礎設施和學校、醫院、大型商場、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以及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電力、礦山、危險物品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地震應急預案,并報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應急辦)和市地震局備案。

本預案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9.3預案培訓與演練

市地震局會同市直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市地震應急預案培訓與演練計劃,適時組織地震應急預案培訓及專項演練或聯動演練。

9.4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應急辦)負責解釋。

9.5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預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