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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2〕76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鞍山市
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11月7日        

 

 

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市區范圍內,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和政府采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集體)產(股)權交易、市級審批的礦業權交易以及在海城市、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范圍內,使用鞍山市級以上國有資金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和政府采購、市級審批的礦業權交易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是我市市區范圍內進行公共資源交易的唯一場所。

第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廉潔、高效、誠信原則,建立規范、順暢、有序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服務新體系。

第二章 交易范圍

第五條 按照《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納入《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必須進入交易中心交易。

第六條 鐵東區、鐵西區、立山區、千山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文化旅游開發區、鞍山經濟開發區、近海物流園區、千山風景名勝區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必須進入交易中心交易。第七條符合《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交易范圍且在《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規定限額標準以下的國有資金建設工程項目交易合同必須到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公管局)備案。

第三章 公告發布

第八條 交易中心除在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網上統一發布交易信息外,還應同時在下列媒介上發布:

(一)建設工程類在遼寧省招標投標監管網、遼寧省建設工程信息網及鞍山市政府網發布;

(二)政府采購類在遼寧省政府采購網、鞍山市政府網及鞍山市財政部門網發布;

(三)產權交易類在省級以上經濟類報刊發布,其中:資產處置和經營權轉讓可在鞍山市報刊發表;

(四)土地交易類在中國土地市場網、鞍山政府網、鞍山市國土資源局網、鞍山市土地交易信息網和《鞍山日報》發布;

(五)礦業權交易在國土資源部網(礦業權出讓轉讓公示公開系統)、鞍山市國土資源局網發布。

第九條 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應協助交易中心設置信息發布網絡終端,提供技術支持。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條 建設工程交易方式

(一)公開招標: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上述各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邀請招標: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進行邀請招標的工程項目,需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

第十一條 政府采購交易方式

(一)公開招標。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項目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市、區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市財政局批準。

(二)邀請招標。

1.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2.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比例過大的。

(三)競爭性談判。

1.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2.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四)單一來源采購。

1.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2.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3.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五)詢價。采購的貨物和服務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采購活動需要在短時間內完成的項目,可以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六)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第十二條 產權交易方式

(一)協議轉讓。只有1家意向受讓方符合條件的。

(二)公開競價或招標。有2家及以上意向受讓方符合條件的。

第十三條 土地交易方式

根據出讓地塊具體情況綜合分析各方面條件和因素后,從招標、拍賣、掛牌三種交易方式中擇取一種切合實際的方式進行出讓。

第十四條 礦業權交易方式

(一)采礦權出讓。采礦權出讓方在綜合分析礦山各方面條件和因素后,從招標、拍賣、掛牌三種交易方式中擇取一種適合礦山開采管理的方式進行出讓。

(二)采礦權轉讓。采礦權轉讓方根據自身情況,結合礦山各方面條件和因素,從招標、拍賣、掛牌、協議議價四種交易方式中擇取一種方式進行轉讓。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交易程序

(一)提出申請。項目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招標項目相關審批手續,在相關審批手續辦結后,到市公管局辦理交易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

(二)受理申請。市公管局對項目單位提交的資料按相關規定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予以受理,并向交易中心下達項目交易計劃。

(三)抽取代理。招標人在中介代理機構名錄庫中隨機抽取項目招標代理機構。

(四)編制文件。招標人或招標人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后,報市公管局、行業管理部門審核備案。

(五)發布公告。招標人或招標人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按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5日。

(六)接收報名。投標人報名原則上采取網上報名方式,無法采取網上報名的,由招標人或招標人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受理投標人報名并向其發售招標文件。報名和發售時間不少于5日。

(七)收取保證金。招標人在開標前收取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八)抽取評委。招標人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由交易中心具體操作,發展改革委到現場監督。

(九)組織評審。招標人或招標人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組織開標、評標。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推薦3名中標候選人并確定中標人。

投標人少于3個的,不得開標,應當重新招標。評標委員會對所有投標作廢標處理的,或者評標委員會對一部分投標作廢標處理后其他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決定否決全部投標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兩次招標后,只有兩個合格投標人的,屬于必須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由招標人報經市公管局和原審批部門批準后組織專家參考原評標辦法在報名合格的投標人中選擇中標人;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報經市公管局、行業管理部門審核后,組織專家參考原評標辦法在報名合格的投標人中選擇中標人。兩次招標后,合格投標人不足兩個的,項目單位修改項目相關條件后重新招標。

(十)結果公告。招標人或招標人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將招標結果在指定媒介發布。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中標人公告期不少于2日。

(十一)收取費用。交易中心收取建設工程交易服務費。

(十二)資料備案。中標人公示期滿后由招標人或招標人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發出中標通知書,15日內到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十三)合同備案。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項目單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并報送市公管局和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十四)退保證金。招標人在合同簽訂后5日內,退還投標保證金。

(十五)立卷歸檔。由項目單位和交易中心對交易文件收集整理和立卷歸檔。

第十六條 政府采購交易程序

(一)受理交易申請。交易中心將財政部門下達的政府采購計劃實施通知書報市公管局。市公管局同意受理后,向交易中心下達交易計劃。

(二)編制采購文件。交易中心按市公管局下達的交易計劃編制采購文件,報市公管局、行業管理部門審核備案。采購計劃實施過程中,采購人調整采購需求(預算、品種、數量和規格),須經同級財政部門下達批準文件后執行,并按規定程序公告。

(三)發布采購公告。交易中心編制采購公告,經市公管局、行業管理部門審核后在指定媒體上發布。市公管局、行業管理部門審核期限分別為1個工作日內。

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公告期不得少于20日、修改與澄清公告期為15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資格預審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競爭性談判公告期:一般項目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大型或技術復雜項目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詢價公告期:一般項目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大型或技術復雜項目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單一來源公告期為3個工作日。

(四)接收投標報名。投標供應商應于開標當日現場報名。有特殊需求的,由采購人在向財政部門上報采購需求時一并提出,投標供應商按照采購文件的要求報名。

(五)收取投標保證金。交易中心按采購文件的規定收取投標保證金。

(六)組建評審委員會。交易中心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抽取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發展改革委到現場監督。

(七)接收投標文件。交易中心按采購文件規定接收投標文件。

(八)組織開標評標。交易中心按照采購文件的規定組織開標、評標,評審專家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推薦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名單,并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九)退還投標保證金。評審結束后,交易中心向未中標(成交)供應商退還保證金;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待簽訂合同后5日內退還。

(十)發布結果公告。交易中心在指定媒體上發布采購結果公告。結果公告期不少于3日。

(十一)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采購結果發布后,交易中心向中標(成交)供應商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

(十二)簽訂采購合同。交易中心組織采購人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送市公管局和財政部門備案。

(十三)組織履約驗收。采購人自行驗收合格后,向市公管局提出驗收申請,市公管局下達驗收計劃,交易中心從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或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組成驗收小組負責驗收;市公管局協調相關監督部門對驗收活動進行現場監督。驗收結束后形成驗收報告。

(十四)立卷歸檔。交易中心對交易文件收集整理和立卷歸檔。

第十七條 產權交易程序

(一)受理交易申請。轉讓方向市公管局提出交易申請并遞交相關資料。市公管局對相關資料審核受理后,向交易中心下達交易計劃。

(二)接受交易計劃。交易中心接到市公管局下達的交易計劃后,成立項目小組,確定項目負責人。

(三)辦理進場登記。交易中心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委托書》,辦理進場交易登記,填寫《產權轉讓申請表》。

(四)編制轉讓公告。交易中心編制產權轉讓公告并送轉讓方確認后,報市公管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財政部門審核。

(五)發布轉讓公告。公告審核后,交易中心在指定媒介上發布。公告時間不少于20個工作日。

(六)辦理購買登記。公告期間,交易中心受理咨詢,辦理購買登記,確定意向受讓方并協助其填寫《產權受讓申請表》,收取意向受讓方交易保證金。

(七)確定交易方式。根據購買報名情況,市公管局會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財政部門、轉讓方協商確定交易方式。在公告期限內無意向受讓方報名時,轉讓方可申請重新公告延長報名期限或修改轉讓方案后重新委托交易。

(八)組織交易活動。按照確定的交易方式組織交易活動,產生受讓方。

(九)退還保證金。確定受讓方后,交易中心向未成交的意向受讓方退還交易保證金。

(十)簽訂轉讓合同。交易中心組織交易雙方簽訂《產權轉讓合同》,并于10日內報市公管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財政部門備案。

(十一)辦理資金結算。《產權轉讓合同》簽訂后,交易雙方持繳費通知到交易中心繳納交易費用,產權轉讓價款按合同約定支付;成交15個工作日內,交易中心將轉讓價款劃入轉讓方指定帳戶。

(十二)出具交易憑證。交易中心為受讓方出具《產權交易憑證》。受讓方憑《產權交易憑證》到相關部門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等事宜。

(十三)資料整理歸檔。交易中心對交易文件收集整理和立卷歸檔。

第十八條 土地交易程序

(一)受理委托。國土資源局向市公管局出具《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委托》及《土地出讓方案》。市公管局對相關資料審核后向交易中心下達交易計劃。

(二)下達計劃。交易中心根據市公管局下達的《出讓計劃通知書》,編制土地出讓公告,并在指定媒體發布,公告20日,掛牌10日;編制土地出讓文件,向意向競買人發放出讓文件。

(三)接收報名。交易中心接受意向競買人咨詢,按照意向競買人要求組織現場踏勘,收取競買人競買保證金,接收報名。

(四)資格審查。交易中心對競買人進行資格審查,對于符合競買條件的競買人發放《競買人資格確認書》并接受報價。

(五)組織競價。交易中心按照土地出讓文件規定組織現場競價活動。

(六)成交確認。競價活動結束后,交易中心現場與競得人簽訂《土地成交確認書》,并將《土地成交確認書》、《土地出讓文件》送國土資源局備案。

(七)成交公示。交易中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土地出讓成交結果在指定媒介上予以發布。

(八)退保證金。在出讓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未競得的到交易中心辦理退還保證金手續。

(九)收取出讓金。交易中心按照出讓文件的約定向競得人收取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金直接繳入市非稅收入管理局指定賬戶。

(十)立卷歸檔。交易中心對出讓文件收集整理和立卷歸檔。

第十九條 礦業權交易程序

(一)采礦權出讓程序

1.受理委托。市公管局受理市、縣(市)國土資源局采礦權出讓委托,國土資源局向市公管局提交委托書等相關資料。

2.下達計劃。市公管局受理后,向交易中心下達交易計劃。

3.前期工作。

1)交易中心收集、整理、審核資料。

2)交易中心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踏勘,委托地勘單位進行儲量核實,委托評估機構進行采礦權價值評估。

3)交易中心將儲量核實、采礦權價值評估報告送國土資源局備案。

4)交易中心將全部資料上傳國土資源局網上辦公系統,國土資源局進行網上會審并向市公管局出具會審意見。

4.組織交易。

1)編制文件,發布公告。交易中心根據擬出讓采礦權情況編制須知、公告等相關出讓文件,并報市公管局審核,審核后,交易中心通過指定媒介向社會發布出讓公告。以招標方式出讓的,應在投標截止日30日前發布公告。以公開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應在公開拍賣日或掛牌起始日20日前發布公告。

2)接受申請,審核資質。交易中心接受投標人(競買人)書面申請,并對其資質進行審核,確定投標人或競買人。

3)交保證金,領取文件。投標人(競買人)向交易中心交付保證金,領取有關出讓文件。

4)組織交易,投標競買。交易中心按照已定出讓方式組織交易。其中,招標出讓的,投標人將標書投入指定標箱;拍賣出讓的,組織拍賣會拍賣;掛牌出讓的,向競買人核發《競買資格確認書》,掛牌競買。

5)確定成交人,簽訂確認書。招標出讓的,交易中心隨機抽取評審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按規定程序評標、確定中標人,下達《中標通知書》;中標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同交易中心簽訂《成交確認書》。拍賣出讓的,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競得人,競得人當場同交易中心簽訂《成交確認書》。掛牌出讓的,報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以先報為有效報價;競得人當場同交易中心簽訂《成交確認書》。

6)通知交易人,退還保證金。交易中心在交易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通知未中標、競得的投標人、競買人辦理交易保證金退還手續。

5.簽訂合同。出讓方、受讓方按《成交確認書》規定的時間簽訂《出讓合同》。

6.公示結果。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交易結果在指定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

7.立卷歸檔。公示期滿后,交易中心對整個過程的全部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和立卷歸檔。

8.審批登記。受讓人按規定辦理采礦權審批登記手續。

(二)采礦權轉讓程序

1.受理申請。市公管局受理采礦權人轉讓申請,轉讓人向市公管局明確轉讓方式并提交相關轉讓資料。

2.下達計劃。市公管局受理后,向交易中心下達交易計劃。

3.簽訂委托合同。交易中心按照規定同轉讓委托方簽訂委托合同。

4.前期工作。

1)交易中心收集、整理、審核資料,進行現場踏勘。

2)交易中心將全部資料上傳國土資源局網上辦公系統,國土資源局進行網上會審并向市公管局出具會審意見。

5.組織交易。

1)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交易的

①編制文件,發布公告。交易中心根據擬轉讓采礦權情況編制轉讓須知、轉讓公告等有關文件,并報市公管局審核,審核后,交易中心通過指定媒介向社會發布轉讓公告。以招標方式出讓的,應在投標截止日30日前發布公告。以公開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應在公開拍賣日或掛牌起始日20日前發布公告。

②接受申請,審核資質。交易中心接受投標人(競買人)書面申請,并對其資質進行審核,確定投標人或競買人。

③交保證金,領取文件。投標人(競買人)向交易中心交付保證金,領取文件。

④組織交易,投標競買。交易中心按照轉讓方式組織交易。其中:招標轉讓的,投標人將標書投入指定標箱;拍賣轉讓的,組織拍賣會拍賣;掛牌轉讓的,向競買人核發《競買資格確認書》,掛牌競買。

⑤確定成交人,簽訂確認書。招標轉讓的,交易中心隨機抽取評審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按程序評標,確定中標人,下達《中標通知書》,中標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同交易中心簽訂《成交確認書》;拍賣轉讓的,以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競得人,競得人當場同交易中心簽訂《成交確認書》;掛牌轉讓的,報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以先報為有效報價,競得人當場同交易中心簽訂《成交確認書》。

⑥通知交易人,退還保證金。交易中心在交易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通知未中標、競得的投標人、競買人辦理交易保證金退還手續。

2)以協議議價方式交易的。交易中心按照轉讓委托合同簽訂前,轉讓人自己確定的受讓人為受讓人。

6.合同鑒證。交易中心按照《成交確認書》中規定的時間,組織并鑒證轉讓人和受讓人簽訂《轉讓合同》。

7.結果公示。交易中心在《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上進行結果公示。

8.出具報告。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交易中心編制轉讓鑒證報告,并向交易雙方出具。

9.審批登記。交易中心受受讓人委托組卷報國土資源局辦理轉讓審批、采礦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市公管局、發展改革委等行業管理部門、市紀檢監察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在評審(驗收)專家抽取、招標代理機構抽取、交易過程、合同驗收等環節中實行現場監督。

第二十一條 交易不成后,有關監管部門應對招標文件、信息公告等環節進行重新審查,對存在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等情況的予以糾正和查處。

第二十二條 中標人無正當理由未按交易文件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或簽訂合同的,經市公管局和行業管理部門批準,沒收其投標保證金,兩年內禁止進入我市公共資源交易市場。

第二十三條 市公管局負責中介代理機構庫的建立、管理和使用,對中介代理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凡有違反規定或者不良行為記錄的,報行業管理部門處理同時限制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凡取得《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質證書》的招標代理機構均可向市公管局申請加入中介代理機構名錄庫。招標代理機構的選擇,由招標人在代理機構名錄庫中隨機抽取確定。

第二十四條 重大工程、數額較大或影響較大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參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交易活動中有違法違規現象,有權向市公管局、行業管理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等監管部門舉報,由監管部門組織調查并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市公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     
2012年10月30日       
 

 

 

鞍政辦發〔2012〕76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11月7日        

 

 

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市區范圍內,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和政府采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集體)產(股)權交易、市級審批的礦業權交易以及在海城市、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范圍內,使用鞍山市級以上國有資金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和政府采購、市級審批的礦業權交易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是我市市區范圍內進行公共資源交易的唯一場所。

第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廉潔、高效、誠信原則,建立規范、順暢、有序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服務新體系。

第二章 交易范圍

第五條 按照《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納入《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必須進入交易中心交易。

第六條 鐵東區、鐵西區、立山區、千山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文化旅游開發區、鞍山經濟開發區、近海物流園區、千山風景名勝區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必須進入交易中心交易。第七條符合《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交易范圍且在《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規定限額標準以下的國有資金建設工程項目交易合同必須到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公管局)備案。

第三章 公告發布

第八條 交易中心除在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網上統一發布交易信息外,還應同時在下列媒介上發布:

(一)建設工程類在遼寧省招標投標監管網、遼寧省建設工程信息網及鞍山市政府網發布;

(二)政府采購類在遼寧省政府采購網、鞍山市政府網及鞍山市財政部門網發布;

(三)產權交易類在省級以上經濟類報刊發布,其中:資產處置和經營權轉讓可在鞍山市報刊發表;

(四)土地交易類在中國土地市場網、鞍山政府網、鞍山市國土資源局網、鞍山市土地交易信息網和《鞍山日報》發布;

(五)礦業權交易在國土資源部網(礦業權出讓轉讓公示公開系統)、鞍山市國土資源局網發布。

第九條 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應協助交易中心設置信息發布網絡終端,提供技術支持。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條 建設工程交易方式

(一)公開招標: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上述各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邀請招標: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進行邀請招標的工程項目,需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

第十一條 政府采購交易方式

(一)公開招標。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項目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市、區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市財政局批準。

(二)邀請招標。

1.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2.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比例過大的。

(三)競爭性談判。

1.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2.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四)單一來源采購。

1.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2.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3.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五)詢價。采購的貨物和服務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采購活動需要在短時間內完成的項目,可以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六)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第十二條 產權交易方式

(一)協議轉讓。只有1家意向受讓方符合條件的。

(二)公開競價或招標。有2家及以上意向受讓方符合條件的。

第十三條 土地交易方式

根據出讓地塊具體情況綜合分析各方面條件和因素后,從招標、拍賣、掛牌三種交易方式中擇取一種切合實際的方式進行出讓。

第十四條 礦業權交易方式

(一)采礦權出讓。采礦權出讓方在綜合分析礦山各方面條件和因素后,從招標、拍賣、掛牌三種交易方式中擇取一種適合礦山開采管理的方式進行出讓。

(二)采礦權轉讓。采礦權轉讓方根據自身情況,結合礦山各方面條件和因素,從招標、拍賣、掛牌、協議議價四種交易方式中擇取一種方式進行轉讓。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交易程序

(一)提出申請。項目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招標項目相關審批手續,在相關審批手續辦結后,到市公管局辦理交易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

(二)受理申請。市公管局對項目單位提交的資料按相關規定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予以受理,并向交易中心下達項目交易計劃。

(三)抽取代理。招標人在中介代理機構名錄庫中隨機抽取項目招標代理機構。

(四)編制文件。招標人或招標人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后,報市公管局、行業管理部門審核備案。

(五)發布公告。招標人或招標人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按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5日。

(六)接收報名。投標人報名原則上采取網上報名方式,無法采取網上報名的,由招標人或招標人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受理投標人報名并向其發售招標文件。報名和發售時間不少于5日。

(七)收取保證金。招標人在開標前收取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八)抽取評委。招標人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由交易中心具體操作,發展改革委到現場監督。

(九)組織評審。招標人或招標人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組織開標、評標。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推薦3名中標候選人并確定中標人。

投標人少于3個的,不得開標,應當重新招標。評標委員會對所有投標作廢標處理的,或者評標委員會對一部分投標作廢標處理后其他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決定否決全部投標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兩次招標后,只有兩個合格投標人的,屬于必須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由招標人報經市公管局和原審批部門批準后組織專家參考原評標辦法在報名合格的投標人中選擇中標人;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報經市公管局、行業管理部門審核后,組織專家參考原評標辦法在報名合格的投標人中選擇中標人。兩次招標后,合格投標人不足兩個的,項目單位修改項目相關條件后重新招標。

(十)結果公告。招標人或招標人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將招標結果在指定媒介發布。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中標人公告期不少于2日。

(十一)收取費用。交易中心收取建設工程交易服務費。

(十二)資料備案。中標人公示期滿后由招標人或招標人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發出中標通知書,15日內到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十三)合同備案。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項目單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并報送市公管局和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十四)退保證金。招標人在合同簽訂后5日內,退還投標保證金。

(十五)立卷歸檔。由項目單位和交易中心對交易文件收集整理和立卷歸檔。

第十六條 政府采購交易程序

(一)受理交易申請。交易中心將財政部門下達的政府采購計劃實施通知書報市公管局。市公管局同意受理后,向交易中心下達交易計劃。

(二)編制采購文件。交易中心按市公管局下達的交易計劃編制采購文件,報市公管局、行業管理部門審核備案。采購計劃實施過程中,采購人調整采購需求(預算、品種、數量和規格),須經同級財政部門下達批準文件后執行,并按規定程序公告。

(三)發布采購公告。交易中心編制采購公告,經市公管局、行業管理部門審核后在指定媒體上發布。市公管局、行業管理部門審核期限分別為1個工作日內。

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公告期不得少于20日、修改與澄清公告期為15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資格預審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競爭性談判公告期:一般項目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大型或技術復雜項目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詢價公告期:一般項目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大型或技術復雜項目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單一來源公告期為3個工作日。

(四)接收投標報名。投標供應商應于開標當日現場報名。有特殊需求的,由采購人在向財政部門上報采購需求時一并提出,投標供應商按照采購文件的要求報名。

(五)收取投標保證金。交易中心按采購文件的規定收取投標保證金。

(六)組建評審委員會。交易中心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抽取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發展改革委到現場監督。

(七)接收投標文件。交易中心按采購文件規定接收投標文件。

(八)組織開標評標。交易中心按照采購文件的規定組織開標、評標,評審專家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推薦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名單,并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九)退還投標保證金。評審結束后,交易中心向未中標(成交)供應商退還保證金;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待簽訂合同后5日內退還。

(十)發布結果公告。交易中心在指定媒體上發布采購結果公告。結果公告期不少于3日。

(十一)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采購結果發布后,交易中心向中標(成交)供應商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

(十二)簽訂采購合同。交易中心組織采購人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送市公管局和財政部門備案。

(十三)組織履約驗收。采購人自行驗收合格后,向市公管局提出驗收申請,市公管局下達驗收計劃,交易中心從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或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組成驗收小組負責驗收;市公管局協調相關監督部門對驗收活動進行現場監督。驗收結束后形成驗收報告。

(十四)立卷歸檔。交易中心對交易文件收集整理和立卷歸檔。

第十七條 產權交易程序

(一)受理交易申請。轉讓方向市公管局提出交易申請并遞交相關資料。市公管局對相關資料審核受理后,向交易中心下達交易計劃。

(二)接受交易計劃。交易中心接到市公管局下達的交易計劃后,成立項目小組,確定項目負責人。

(三)辦理進場登記。交易中心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委托書》,辦理進場交易登記,填寫《產權轉讓申請表》。

(四)編制轉讓公告。交易中心編制產權轉讓公告并送轉讓方確認后,報市公管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財政部門審核。

(五)發布轉讓公告。公告審核后,交易中心在指定媒介上發布。公告時間不少于20個工作日。

(六)辦理購買登記。公告期間,交易中心受理咨詢,辦理購買登記,確定意向受讓方并協助其填寫《產權受讓申請表》,收取意向受讓方交易保證金。

(七)確定交易方式。根據購買報名情況,市公管局會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財政部門、轉讓方協商確定交易方式。在公告期限內無意向受讓方報名時,轉讓方可申請重新公告延長報名期限或修改轉讓方案后重新委托交易。

(八)組織交易活動。按照確定的交易方式組織交易活動,產生受讓方。

(九)退還保證金。確定受讓方后,交易中心向未成交的意向受讓方退還交易保證金。

(十)簽訂轉讓合同。交易中心組織交易雙方簽訂《產權轉讓合同》,并于10日內報市公管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財政部門備案。

(十一)辦理資金結算。《產權轉讓合同》簽訂后,交易雙方持繳費通知到交易中心繳納交易費用,產權轉讓價款按合同約定支付;成交15個工作日內,交易中心將轉讓價款劃入轉讓方指定帳戶。

(十二)出具交易憑證。交易中心為受讓方出具《產權交易憑證》。受讓方憑《產權交易憑證》到相關部門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等事宜。

(十三)資料整理歸檔。交易中心對交易文件收集整理和立卷歸檔。

第十八條 土地交易程序

(一)受理委托。國土資源局向市公管局出具《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委托》及《土地出讓方案》。市公管局對相關資料審核后向交易中心下達交易計劃。

(二)下達計劃。交易中心根據市公管局下達的《出讓計劃通知書》,編制土地出讓公告,并在指定媒體發布,公告20日,掛牌10日;編制土地出讓文件,向意向競買人發放出讓文件。

(三)接收報名。交易中心接受意向競買人咨詢,按照意向競買人要求組織現場踏勘,收取競買人競買保證金,接收報名。

(四)資格審查。交易中心對競買人進行資格審查,對于符合競買條件的競買人發放《競買人資格確認書》并接受報價。

(五)組織競價。交易中心按照土地出讓文件規定組織現場競價活動。

(六)成交確認。競價活動結束后,交易中心現場與競得人簽訂《土地成交確認書》,并將《土地成交確認書》、《土地出讓文件》送國土資源局備案。

(七)成交公示。交易中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土地出讓成交結果在指定媒介上予以發布。

(八)退保證金。在出讓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未競得的到交易中心辦理退還保證金手續。

(九)收取出讓金。交易中心按照出讓文件的約定向競得人收取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金直接繳入市非稅收入管理局指定賬戶。

(十)立卷歸檔。交易中心對出讓文件收集整理和立卷歸檔。

第十九條 礦業權交易程序

(一)采礦權出讓程序

1.受理委托。市公管局受理市、縣(市)國土資源局采礦權出讓委托,國土資源局向市公管局提交委托書等相關資料。

2.下達計劃。市公管局受理后,向交易中心下達交易計劃。

3.前期工作。

1)交易中心收集、整理、審核資料。

2)交易中心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踏勘,委托地勘單位進行儲量核實,委托評估機構進行采礦權價值評估。

3)交易中心將儲量核實、采礦權價值評估報告送國土資源局備案。

4)交易中心將全部資料上傳國土資源局網上辦公系統,國土資源局進行網上會審并向市公管局出具會審意見。

4.組織交易。

1)編制文件,發布公告。交易中心根據擬出讓采礦權情況編制須知、公告等相關出讓文件,并報市公管局審核,審核后,交易中心通過指定媒介向社會發布出讓公告。以招標方式出讓的,應在投標截止日30日前發布公告。以公開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應在公開拍賣日或掛牌起始日20日前發布公告。

2)接受申請,審核資質。交易中心接受投標人(競買人)書面申請,并對其資質進行審核,確定投標人或競買人。

3)交保證金,領取文件。投標人(競買人)向交易中心交付保證金,領取有關出讓文件。

4)組織交易,投標競買。交易中心按照已定出讓方式組織交易。其中,招標出讓的,投標人將標書投入指定標箱;拍賣出讓的,組織拍賣會拍賣;掛牌出讓的,向競買人核發《競買資格確認書》,掛牌競買。

5)確定成交人,簽訂確認書。招標出讓的,交易中心隨機抽取評審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按規定程序評標、確定中標人,下達《中標通知書》;中標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同交易中心簽訂《成交確認書》。拍賣出讓的,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競得人,競得人當場同交易中心簽訂《成交確認書》。掛牌出讓的,報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以先報為有效報價;競得人當場同交易中心簽訂《成交確認書》。

6)通知交易人,退還保證金。交易中心在交易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通知未中標、競得的投標人、競買人辦理交易保證金退還手續。

5.簽訂合同。出讓方、受讓方按《成交確認書》規定的時間簽訂《出讓合同》。

6.公示結果。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交易結果在指定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

7.立卷歸檔。公示期滿后,交易中心對整個過程的全部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和立卷歸檔。

8.審批登記。受讓人按規定辦理采礦權審批登記手續。

(二)采礦權轉讓程序

1.受理申請。市公管局受理采礦權人轉讓申請,轉讓人向市公管局明確轉讓方式并提交相關轉讓資料。

2.下達計劃。市公管局受理后,向交易中心下達交易計劃。

3.簽訂委托合同。交易中心按照規定同轉讓委托方簽訂委托合同。

4.前期工作。

1)交易中心收集、整理、審核資料,進行現場踏勘。

2)交易中心將全部資料上傳國土資源局網上辦公系統,國土資源局進行網上會審并向市公管局出具會審意見。

5.組織交易。

1)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交易的

①編制文件,發布公告。交易中心根據擬轉讓采礦權情況編制轉讓須知、轉讓公告等有關文件,并報市公管局審核,審核后,交易中心通過指定媒介向社會發布轉讓公告。以招標方式出讓的,應在投標截止日30日前發布公告。以公開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應在公開拍賣日或掛牌起始日20日前發布公告。

②接受申請,審核資質。交易中心接受投標人(競買人)書面申請,并對其資質進行審核,確定投標人或競買人。

③交保證金,領取文件。投標人(競買人)向交易中心交付保證金,領取文件。

④組織交易,投標競買。交易中心按照轉讓方式組織交易。其中:招標轉讓的,投標人將標書投入指定標箱;拍賣轉讓的,組織拍賣會拍賣;掛牌轉讓的,向競買人核發《競買資格確認書》,掛牌競買。

⑤確定成交人,簽訂確認書。招標轉讓的,交易中心隨機抽取評審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按程序評標,確定中標人,下達《中標通知書》,中標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同交易中心簽訂《成交確認書》;拍賣轉讓的,以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競得人,競得人當場同交易中心簽訂《成交確認書》;掛牌轉讓的,報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以先報為有效報價,競得人當場同交易中心簽訂《成交確認書》。

⑥通知交易人,退還保證金。交易中心在交易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通知未中標、競得的投標人、競買人辦理交易保證金退還手續。

2)以協議議價方式交易的。交易中心按照轉讓委托合同簽訂前,轉讓人自己確定的受讓人為受讓人。

6.合同鑒證。交易中心按照《成交確認書》中規定的時間,組織并鑒證轉讓人和受讓人簽訂《轉讓合同》。

7.結果公示。交易中心在《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上進行結果公示。

8.出具報告。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交易中心編制轉讓鑒證報告,并向交易雙方出具。

9.審批登記。交易中心受受讓人委托組卷報國土資源局辦理轉讓審批、采礦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市公管局、發展改革委等行業管理部門、市紀檢監察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在評審(驗收)專家抽取、招標代理機構抽取、交易過程、合同驗收等環節中實行現場監督。

第二十一條 交易不成后,有關監管部門應對招標文件、信息公告等環節進行重新審查,對存在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等情況的予以糾正和查處。

第二十二條 中標人無正當理由未按交易文件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或簽訂合同的,經市公管局和行業管理部門批準,沒收其投標保證金,兩年內禁止進入我市公共資源交易市場。

第二十三條 市公管局負責中介代理機構庫的建立、管理和使用,對中介代理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凡有違反規定或者不良行為記錄的,報行業管理部門處理同時限制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凡取得《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質證書》的招標代理機構均可向市公管局申請加入中介代理機構名錄庫。招標代理機構的選擇,由招標人在代理機構名錄庫中隨機抽取確定。

第二十四條 重大工程、數額較大或影響較大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參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交易活動中有違法違規現象,有權向市公管局、行業管理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等監管部門舉報,由監管部門組織調查并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市公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     
201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