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外埠機動車轉入管理,減少機動車尾氣污染,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外埠機動車轉入我市有關管理規定通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機動車輛,禁止轉入鞍山市:
1.尾氣排放超過國III標準的;
2.注冊登記超過2年的營運車輛;
3.注冊登記超過3年的非營運貨車;
4.注冊登記超過3年的非營運客車(大型、中型);
5.注冊登記超過5年的9座以下非營運客車。
二、擬轉入我市的機動車輛,應經機動車尾氣檢測機構檢測合格,方可辦理轉移變更登記。對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以及不符合國家分階段機動車環保車型目錄規定的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轉移變更登記手續。
三、機動車轉移登記日期按照轉出地車管所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日期為準。
四、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