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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2〕7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2月28日        

 

鞍山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供應體系,多渠道滿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根據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七部委《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內公共租賃住房的籌集、分配、管理適用本辦法。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積和租金標準,向符合市政府規定保障條件的家庭供應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應當在國家和省政府政策指導下,遵循政府組織、社會參與,多方建設、統一管理,公平公開、嚴格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市房產局是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鞍山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房改辦)負責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具體負責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定、房源籌集、編制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審查規劃選址、戶型設計、資金使用、分配方案等工作。

市建委、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局、規劃局、財政局、地稅局、民政局、環保局、物價局、審計局、監察局、開發辦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相關工作。

鐵東區、鐵西區、立山區、千山區人民政府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千山風景名勝區、經濟開發區、文化旅游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準入、建檔、分配工作和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建設工作。具體工作由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確定的實施機構承擔。

第二章 房源籌集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計劃由市房產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規劃局、國土資源局等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要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予以重點保障。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方式供應;其他方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以采取有償方式使用。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應充分考慮住房困難群體交通、就業、就學、就醫等需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采取集中建設或配建的方式,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集體宿舍、職工公寓除外)。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集中建設;

(二)在經濟適用住房、集資房、回遷房、商品住房開發建設中配建;

(三)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含集體宿舍、職工公寓);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其他企業、機構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五)閑置廠房、倉庫、辦公用房等非居住性房屋改建的公共租賃住房;

(六)政府從市場上購買或租賃符合條件的住房;

(七)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要實現基本設施完善、功能齊全,具備基本居住條件。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應當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推動節能、省地、節水、節材及環境保護工作,提高住宅建設的整體水平。

第三章 資金及政策支持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各開發區管委會,要通過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加大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的投入。

中央、省人民政府的資金支持和資金補助要專項用于公共租賃住房項目。

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公共租賃住房中長期貸款。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對公共租賃住房資金實行統一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及運營所涉及的稅收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8)精神嚴格執行。

第四章 保障對象及準入條件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包括新就業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及政府引進人才、本地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外來務工人員和尚未回遷的動遷戶等。

符合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可以選擇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但只能享受一種保障方式。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新就業的普通高校畢業生(畢業3年以內,下同)、政府引進人才,本人沒有住房的。

(二)本地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請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本市城市戶籍,且在本市居住;申請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低于市政府上一年度公布的中等偏下標準;申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

(三)外來務工人員家庭沒有住房,且申請人在本市連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滿一年的。

(四)尚未回遷的動遷戶,已經簽訂拆遷協議并騰退原有住房的。超期一年以上未回遷,且家庭困難的優先予以考慮。

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中等偏下標準,由市政府每年調整公布。

第五章 受理及核準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按以下程序進行申請和審核:

(一)由本人或申請家庭的戶主向當地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居住證明、家庭收入證明、勞動用工合同、住房狀況證明、身份證、戶口本等相關材料。

(二)社區居委會對申請材料進行認定,申請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社區居委會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認定。

經認定符合條件的,由社區居委會填寫《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審批表》,并將認定意見和申請材料上報街道辦事處;經認定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并退回全部申請材料。

(三)街道辦事處自收到社區居委會報送的認定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通過走訪調查、查檔取證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資格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街道辦事處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的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街道辦事處匯總上報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審批;不符合條件的,由街道辦事處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并退回全部申請材料。

(四)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收到街道辦事處報送的相關材料后,在30個工作日內通過走訪調查、查檔取證、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資格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經審核合格人員名單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和網絡等多種形式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天;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通過搖號的方式確定輪候順序,選擇房源。不符合條件的,委托街道、社區向申請人說明理由,退回全部申請材料。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產局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 輪候期間,申請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申報。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根據情況做出變更登記或取消輪候資格的決定,并將結果報市房產局備案。

第十八條 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配建除外),按“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由產權單位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并到市房產局備案。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經審核合格并已確定房源的申請人,須簽訂《鞍山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合同期限為1年。未按期簽訂合同的,將視為自動放棄。

第二十條 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應按月交納租金。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由市房改辦提出初步意見后,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產局依據我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保障對象的支付能力、不同區域市場租金水平綜合確定,原則上控制在市場價格的70%以內,每年核定一次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按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檔案,并將保障對象材料匯總后報市房產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 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于每年12月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

街道辦事處和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張榜公布,并將核實結果報市房產局。

第二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亡故或外遷的,同戶籍并同居一處的家庭成員需要繼續承租的,應按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承租手續。

第二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維修、養護、管理由產權單位負責,產權單位也可委托專業服務企業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合同期滿,承租家庭需繼續承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由產權單位會同相關單位復核,符合條件的續簽租賃合同;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條件暫時不能騰退承租住房的,租賃合同期滿后給予2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市場價格收取租金。過渡期滿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市場價格收取租金或收回住房。

第二十六條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必須退出承租住房:

(一)通過購買、繼承、贈與、回遷等途徑獲得其他住房的;

(二)將承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三)擅自改變承租住房居住用途或改變住房結構的;

(四)有意破壞或損毀房屋設施的;

(五)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內居住的;

(六)連續3個月以上未按期交納租金的;

(七)獲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八)利用公共租賃住房從事違法活動的;

(九)其它違反租賃合同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騙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市房產局會同區政府(管委會)責令其限期退回。承租家庭應當退出住房并按市場價格標準補交租金,5年內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拒不退出的,產權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產權單位在租賃合同存續期間不按規定的租金標準收繳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市房產局責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補齊租金或收回住房。

第二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相關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經市政府批準負責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機構,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申請審核、配租管理等具體實施細則,報市房產局審核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海城市、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房產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鞍政辦發〔2012〕7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2月28日        

 

鞍山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供應體系,多渠道滿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根據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七部委《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內公共租賃住房的籌集、分配、管理適用本辦法。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積和租金標準,向符合市政府規定保障條件的家庭供應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應當在國家和省政府政策指導下,遵循政府組織、社會參與,多方建設、統一管理,公平公開、嚴格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市房產局是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鞍山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房改辦)負責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具體負責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定、房源籌集、編制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審查規劃選址、戶型設計、資金使用、分配方案等工作。

市建委、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局、規劃局、財政局、地稅局、民政局、環保局、物價局、審計局、監察局、開發辦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相關工作。

鐵東區、鐵西區、立山區、千山區人民政府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千山風景名勝區、經濟開發區、文化旅游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準入、建檔、分配工作和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建設工作。具體工作由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確定的實施機構承擔。

第二章 房源籌集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計劃由市房產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規劃局、國土資源局等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要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予以重點保障。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方式供應;其他方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以采取有償方式使用。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應充分考慮住房困難群體交通、就業、就學、就醫等需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采取集中建設或配建的方式,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集體宿舍、職工公寓除外)。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集中建設;

(二)在經濟適用住房、集資房、回遷房、商品住房開發建設中配建;

(三)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含集體宿舍、職工公寓);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其他企業、機構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五)閑置廠房、倉庫、辦公用房等非居住性房屋改建的公共租賃住房;

(六)政府從市場上購買或租賃符合條件的住房;

(七)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要實現基本設施完善、功能齊全,具備基本居住條件。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應當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推動節能、省地、節水、節材及環境保護工作,提高住宅建設的整體水平。

第三章 資金及政策支持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各開發區管委會,要通過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加大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的投入。

中央、省人民政府的資金支持和資金補助要專項用于公共租賃住房項目。

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公共租賃住房中長期貸款。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對公共租賃住房資金實行統一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及運營所涉及的稅收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8)精神嚴格執行。

第四章 保障對象及準入條件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包括新就業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及政府引進人才、本地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外來務工人員和尚未回遷的動遷戶等。

符合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可以選擇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但只能享受一種保障方式。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新就業的普通高校畢業生(畢業3年以內,下同)、政府引進人才,本人沒有住房的。

(二)本地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請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本市城市戶籍,且在本市居住;申請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低于市政府上一年度公布的中等偏下標準;申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

(三)外來務工人員家庭沒有住房,且申請人在本市連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滿一年的。

(四)尚未回遷的動遷戶,已經簽訂拆遷協議并騰退原有住房的。超期一年以上未回遷,且家庭困難的優先予以考慮。

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中等偏下標準,由市政府每年調整公布。

第五章 受理及核準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按以下程序進行申請和審核:

(一)由本人或申請家庭的戶主向當地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居住證明、家庭收入證明、勞動用工合同、住房狀況證明、身份證、戶口本等相關材料。

(二)社區居委會對申請材料進行認定,申請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社區居委會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認定。

經認定符合條件的,由社區居委會填寫《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審批表》,并將認定意見和申請材料上報街道辦事處;經認定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并退回全部申請材料。

(三)街道辦事處自收到社區居委會報送的認定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通過走訪調查、查檔取證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資格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街道辦事處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的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街道辦事處匯總上報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審批;不符合條件的,由街道辦事處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并退回全部申請材料。

(四)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收到街道辦事處報送的相關材料后,在30個工作日內通過走訪調查、查檔取證、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資格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經審核合格人員名單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和網絡等多種形式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天;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通過搖號的方式確定輪候順序,選擇房源。不符合條件的,委托街道、社區向申請人說明理由,退回全部申請材料。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產局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 輪候期間,申請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申報。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根據情況做出變更登記或取消輪候資格的決定,并將結果報市房產局備案。

第十八條 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配建除外),按“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由產權單位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并到市房產局備案。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經審核合格并已確定房源的申請人,須簽訂《鞍山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合同期限為1年。未按期簽訂合同的,將視為自動放棄。

第二十條 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應按月交納租金。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由市房改辦提出初步意見后,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產局依據我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保障對象的支付能力、不同區域市場租金水平綜合確定,原則上控制在市場價格的70%以內,每年核定一次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按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檔案,并將保障對象材料匯總后報市房產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 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于每年12月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

街道辦事處和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張榜公布,并將核實結果報市房產局。

第二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亡故或外遷的,同戶籍并同居一處的家庭成員需要繼續承租的,應按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承租手續。

第二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維修、養護、管理由產權單位負責,產權單位也可委托專業服務企業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合同期滿,承租家庭需繼續承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由產權單位會同相關單位復核,符合條件的續簽租賃合同;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條件暫時不能騰退承租住房的,租賃合同期滿后給予2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市場價格收取租金。過渡期滿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市場價格收取租金或收回住房。

第二十六條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必須退出承租住房:

(一)通過購買、繼承、贈與、回遷等途徑獲得其他住房的;

(二)將承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三)擅自改變承租住房居住用途或改變住房結構的;

(四)有意破壞或損毀房屋設施的;

(五)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內居住的;

(六)連續3個月以上未按期交納租金的;

(七)獲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八)利用公共租賃住房從事違法活動的;

(九)其它違反租賃合同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騙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市房產局會同區政府(管委會)責令其限期退回。承租家庭應當退出住房并按市場價格標準補交租金,5年內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拒不退出的,產權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產權單位在租賃合同存續期間不按規定的租金標準收繳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市房產局責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補齊租金或收回住房。

第二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相關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經市政府批準負責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機構,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申請審核、配租管理等具體實施細則,報市房產局審核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海城市、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房產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