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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2〕3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
加強全市政府系統督促檢查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動全市政府系統督促檢查(以下簡稱政務督查)工作的順利開展,逐步實現全市政務督查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根據國家、省關于加強督促檢查工作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政務督查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加強政務督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政務督查工作是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各項決策部署的關鍵環節,也是各級政府機關切實轉變職能、改進作風、提高效率、確保政令暢通的必然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新形勢下政務督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將政務督查工作貫穿于實施決策的全過程,研究決策時要明確督促檢查事項,部署工作時要提出督促檢查要求,開展督促檢查時要加大工作力度,真正做到真抓實干,使每一項重大決策都能落到實處。

二、政務督查工作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依法督查原則。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按程序開展督查工作。

(二)突出重點原則。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年度主要任務、階段性重點工作和領導的重要批示作為督查工作的重點,集中精力,狠抓落實。

(三)實事求是原則。從實際出發,認真調查研究,全面準確地了解實際情況,客觀公正地反映問題,為政府領導決策提供可靠的依據。

(四)分工協作原則。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整體協作的原則,及時將督查事項下達到承辦單位。對涉及多個承辦單位的督查事項,督查部門要明確各個承辦單位的分工和職責,做好協調服務。

(五)注重實效原則。著眼于推進決策的落實和問題的解決,講效率、求質量、重效果,努力使督查事項落到實處。

三、政務督查工作組織領導

市政府辦公廳是全市政務督查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有關政務督查的方針、政策,制定全市政務督查工作制度和辦法。市政府督察室是市政府辦公廳履行市政府督查工作職責的專職機構,承擔政務督查的具體任務,負責政務督查考評工作,協調、檢查和指導全市政務督查工作。

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是貫徹落實決策部署和督查工作的主體,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對市政府安排的每一項工作任務,責任單位主要領導要親自負責,研究具體實施方案,明確責任主體,將責任層層落實到人。要細化分解任務目標,規定完成時限、質量標準和獎懲標準,一級抓一級,確保各項工作職責明確、推進有力,確保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

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加強督查機構建設,進一步強化職能,配強配齊力量。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要配備專(兼)職督查人員。要賦予督查部門必要的組織協調、專項查辦、情況通報等方面的權力,安排督查人員參加有關會議、閱讀有關文件、參與領導同志調研和現場辦公等活動,為保證督查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良好條件。要切實加強督查隊伍建設,選配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具有較高政策水平的同志從事督查工作。

四、政務督查工作內容

(一)黨中央、國務院制定的方針、政策、重要文件、重要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各級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政府工作報告》各項任務的貫徹落實情況。

(四)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業務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五)領導同志重要批示及交辦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六)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和社會影響大、政府領導關注的重大事項的辦理情況。

(七)督查信息報送工作。

(八)領導交辦的其他督查事項。

五、政務督查工作程序和

(一)政務督查工作程序

政務督查工作按照立項、交辦、承辦、催辦、反饋、辦結、歸檔等程序進行:

1.立項。凡政府決定或領導同志批示督查的事項,由督查部門歸類分解,一事一項提出立項意見,經政府主管領導審核同意,列入督查事項,并進行編號登記。

2.交辦。督查部門根據督查事項的內容和各級政府及部門的職責,及時將督查事項交給具體承辦單位辦理。交辦要明確目標任務、工作責任、辦理要求和辦結時限。需兩個以上部門共同辦理的,要明確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

3.承辦。承辦單位收到督查事項后,要呈主要領導審閱,并按要求和時限積極辦理,不得延誤。涉及多個部門的督查事項,主辦單位要主動與協辦單位商議共同辦理,各方意見不一致時,要如實向本級政府督查部門反映,由本級政府督查部門協調,協調不成的,報本級政府分管領導裁定。

4.催辦。督辦通知發出后,督查部門要按照督查事項的內容和要求采取多種形式進行催辦。對特別緊急的督查事項,要確定專人跟蹤催辦,限時辦結;對重大督查事項,要組織聯合督查組或直接派人進行催辦。

5.反饋。各承辦單位要嚴格按照辦理內容和時間要求,按時反饋辦理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反饋辦理結果。辦理結果反饋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加蓋公章,以紅頭文件上報。

6.辦結。為確保督查質量和辦理效果,督查事項辦理結果反饋后,督查部門要進行審查、分析評估,符合要求的,及時上報,經政府主要領導審核同意后結案;不符合要求的,責成承辦單位限期重新辦理。

7.歸檔。對已辦結的督查事項,按有關規定進行收集、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檔案部門管理或由督查部門歸檔備查。

(二)承辦單位責任要求

承辦單位必須本著高度負責的態度,堅持“交必辦、辦必果、果必報”原則,認真辦理所承擔的督查事項。承辦單位接到督查事項后,單位主要領導要親自審閱,提出明確落實意見,確定專人負責;對重點、難點督查事項,要召開領導班子會議專題研究,主要領導親自負責。凡有明確時限要求的督辦事項,承辦單位要按期辦結并及時報告。對領導批示交辦的督查事項,急件3個工作日內辦結,非急件5個工作日內辦結,難度較大的10個工作日內辦結,特殊情況按領導要求辦理。

(三)督查信息報送程序

1.信息收集。各單位要設一名督查信息聯絡員,負責收集各有關方面的督查信息,篩選、整理、提煉出質量高、針對性強的督查信息。

2.審核簽發。信息聯絡員整理出督查信息后,上報本單位主管領導,審核后,由領導簽發,上報市政府督察室。

六、政務督查工作方法

督查部門要結合各自工作實際,不斷改進、創新督查方法并加以合理運用,努力提高督查事項的落實效果。

(一)綜合督查。各級政府要對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綜合督查,定期收集整理督查事項,統一安排和部署,每年至少督查一次,確保年度目標任務按期完成。

(二)聯合督查。對涉及面較廣的重點工作或專業性較強的督查事項,由相關單位組成聯合督查組,共同推動工作落實。

(三)進度督查。對規定落實的事項,督查部門可通過下發督辦通知、電話催辦等形式,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上報任務進展情況。

(四)實地督查。對一些執行不力、進展緩慢的督查事項,可到實地對關鍵環節進行隨機抽查,取得第一手資料,掌握事項的實際情況,向政府領導如實反饋,督促有關單位加快進度,限期落實。

(五)重點督查。督查部門要對本級政府的重點工作進行全面督查。對重點工作的準備階段、推進階段和收尾階段實施全程督查,確保重點工作順利實施。

(六)專項督查。根據政府領導意見,對一些難點、熱點問題,進行專項督查。

七、政務督查工作制度

督查部門要逐步建立、完善政務督查工作制度,促進督查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一)報告反饋制度。督查部門要按照時限要求,對承辦單位報送的督查報告和反饋情況信息,進行綜合分析整理,及時匯總后寫出報告。報告要全面、準確、詳實地反映督查事項的落實情況和存在問題,并提出改進工作的措施和建議。

(二)情況通報制度。對各單位貫徹落實督查事項工作情況,督查部門要通過《督查通報》、《督查工作簡報》等形式及時通報,對好的經驗做法進行總結推廣,對工作不力的單位予以督促整改。各級各部門也要建立相應的督查情況通報制度。

(三)調查研究制度。對于政府的重大決策,督查部門要深入實際,全面了解貫徹落實情況,重點掌握落實過程中的難點和癥結所在,加強分析研究,并提出有針對性和操作性的意見和建議。

(四)工作聯系制度。各級督查部門要加強與業務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了解掌握各業務部門的重點工作,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督查工作。

(五)信息報送制度。建立全市政府系統督查信息報送工作網絡,全面反映我市督查工作開展情況,總結交流經驗,全面推動政務督查工作深入開展。

八、考核評比

對政務督查辦件工作、督查信息報送工作及政務督查其它工作實行考核評比??己藢嵭杏嫹种?,每項考核基礎分為100分。

(一)政務督查辦件工作考核辦法

1.責任單位按規定時限、要求上報辦理反饋情況的,且格式規范、情況屬實、符合要求的每件次加10分;責任單位按時上報,但上報材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每件次扣3分;未加蓋公章、沒有主要領導簽字的,每缺一項扣一分。

2.責任單位未按規定時限、要求上報辦理反饋情況,向督查部門申請延期但沒有特殊原因,或雖有客觀原因但未向督查部門申請延期的,每件次扣3分;責任單位未按規定時限、要求上報辦理情況,且未說明原因的每件次扣5分。

3.經督查部門催辦并延長時限,責任單位仍不能按期上報辦理情況的每件次扣10分。

4.責任單位上報的辦理情況受到市政府主要領導書面表揚的,每件次加5分。

5.政務督查辦件工作考核成績計算方法如下:將責任單位政務督查辦件工作考核成績總分除以責任單位承擔的督辦件數量,計算出責任單位督查辦件工作所得的平均分數,即為該責任單位政務督查辦件工作考核成績。

(二)督查信息報送工作考核辦法

1.視報送信息數量加減分。責任單位每年至少報送10篇信息,得基礎分100分。每少報1篇,減10分。報送超過10篇的,每增加1篇加2分。

2.視報送內容加分。報送專題調研活動情況和督查工作研究情況的,每篇加1分。

3.視采用情況加分。被國務院辦公廳督查室采用的每件次加10分,被省政府督察室采用的每件次加5分,被市政府督察室采用的每件次加2分;受到中央領導批示的每件次再加10分,受到省政府領導批示的每件次再加5分,受到市政府領導批示的每件次再加2分。

4.視虛假情況減分。對報送虛假信息的,每發現一起減5分,并通報批評;年內發現兩起虛報事件的,取消該單位所有報送信息的分數。

(三)政務督查其它工作考核辦法

1.責任單位制定年度工作目標,完成情況良好的加5分。未制定年度工作目標的減2分。責任單位未能完成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工作目標并且沒有充分理由的,每項扣3分。

2.責任單位對督辦事項落實迅速、措施得力,且在督查部門的載體上得到通報表揚的,每件次加2分。對落實不力、進度較慢,且在督查部門載體上受到通報批評的,每件次扣2分。

3.責任單位主要領導重視督查工作,配備專(兼)職督查工作人員的加5分,沒有配備的扣5分。

4.視責任單位信息聯絡員設立情況加分。設立信息聯絡員的單位加5分,未設立的扣5分。

(四)督查部門在年終時要將政務督查辦件考核成績、督查信息報送考核成績和政務督查其它工作考核成績進行統計,計算出各責任單位的總成績并予以公布,計算方法如下:(政務督查辦件考核成績×50%)+(督查信息報送考核成績×30%)+(政務督查其它考核成績×20%)=總成績。

(五)督查考核結果的使用

為便于督查工作的開展,督查部門將定期或不定期統計并公布各單位考核結果。年終,依據督查考核結果,對各單位進行督查工作評先選優。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1月11日       

 

 

鞍政辦發〔2012〕3號
【已廢止】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政府系統督促檢查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動全市政府系統督促檢查(以下簡稱政務督查)工作的順利開展,逐步實現全市政務督查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根據國家、省關于加強督促檢查工作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政務督查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加強政務督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政務督查工作是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各項決策部署的關鍵環節,也是各級政府機關切實轉變職能、改進作風、提高效率、確保政令暢通的必然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新形勢下政務督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將政務督查工作貫穿于實施決策的全過程,研究決策時要明確督促檢查事項,部署工作時要提出督促檢查要求,開展督促檢查時要加大工作力度,真正做到真抓實干,使每一項重大決策都能落到實處。

二、政務督查工作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依法督查原則。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按程序開展督查工作。

(二)突出重點原則。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年度主要任務、階段性重點工作和領導的重要批示作為督查工作的重點,集中精力,狠抓落實。

(三)實事求是原則。從實際出發,認真調查研究,全面準確地了解實際情況,客觀公正地反映問題,為政府領導決策提供可靠的依據。

(四)分工協作原則。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整體協作的原則,及時將督查事項下達到承辦單位。對涉及多個承辦單位的督查事項,督查部門要明確各個承辦單位的分工和職責,做好協調服務。

(五)注重實效原則。著眼于推進決策的落實和問題的解決,講效率、求質量、重效果,努力使督查事項落到實處。

三、政務督查工作組織領導

市政府辦公廳是全市政務督查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有關政務督查的方針、政策,制定全市政務督查工作制度和辦法。市政府督察室是市政府辦公廳履行市政府督查工作職責的專職機構,承擔政務督查的具體任務,負責政務督查考評工作,協調、檢查和指導全市政務督查工作。

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是貫徹落實決策部署和督查工作的主體,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對市政府安排的每一項工作任務,責任單位主要領導要親自負責,研究具體實施方案,明確責任主體,將責任層層落實到人。要細化分解任務目標,規定完成時限、質量標準和獎懲標準,一級抓一級,確保各項工作職責明確、推進有力,確保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

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加強督查機構建設,進一步強化職能,配強配齊力量。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要配備專(兼)職督查人員。要賦予督查部門必要的組織協調、專項查辦、情況通報等方面的權力,安排督查人員參加有關會議、閱讀有關文件、參與領導同志調研和現場辦公等活動,為保證督查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良好條件。要切實加強督查隊伍建設,選配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具有較高政策水平的同志從事督查工作。

四、政務督查工作內容

(一)黨中央、國務院制定的方針、政策、重要文件、重要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各級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政府工作報告》各項任務的貫徹落實情況。

(四)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業務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五)領導同志重要批示及交辦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六)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和社會影響大、政府領導關注的重大事項的辦理情況。

(七)督查信息報送工作。

(八)領導交辦的其他督查事項。

五、政務督查工作程序和

(一)政務督查工作程序

政務督查工作按照立項、交辦、承辦、催辦、反饋、辦結、歸檔等程序進行:

1.立項。凡政府決定或領導同志批示督查的事項,由督查部門歸類分解,一事一項提出立項意見,經政府主管領導審核同意,列入督查事項,并進行編號登記。

2.交辦。督查部門根據督查事項的內容和各級政府及部門的職責,及時將督查事項交給具體承辦單位辦理。交辦要明確目標任務、工作責任、辦理要求和辦結時限。需兩個以上部門共同辦理的,要明確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

3.承辦。承辦單位收到督查事項后,要呈主要領導審閱,并按要求和時限積極辦理,不得延誤。涉及多個部門的督查事項,主辦單位要主動與協辦單位商議共同辦理,各方意見不一致時,要如實向本級政府督查部門反映,由本級政府督查部門協調,協調不成的,報本級政府分管領導裁定。

4.催辦。督辦通知發出后,督查部門要按照督查事項的內容和要求采取多種形式進行催辦。對特別緊急的督查事項,要確定專人跟蹤催辦,限時辦結;對重大督查事項,要組織聯合督查組或直接派人進行催辦。

5.反饋。各承辦單位要嚴格按照辦理內容和時間要求,按時反饋辦理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反饋辦理結果。辦理結果反饋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加蓋公章,以紅頭文件上報。

6.辦結。為確保督查質量和辦理效果,督查事項辦理結果反饋后,督查部門要進行審查、分析評估,符合要求的,及時上報,經政府主要領導審核同意后結案;不符合要求的,責成承辦單位限期重新辦理。

7.歸檔。對已辦結的督查事項,按有關規定進行收集、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檔案部門管理或由督查部門歸檔備查。

(二)承辦單位責任要求

承辦單位必須本著高度負責的態度,堅持“交必辦、辦必果、果必報”原則,認真辦理所承擔的督查事項。承辦單位接到督查事項后,單位主要領導要親自審閱,提出明確落實意見,確定專人負責;對重點、難點督查事項,要召開領導班子會議專題研究,主要領導親自負責。凡有明確時限要求的督辦事項,承辦單位要按期辦結并及時報告。對領導批示交辦的督查事項,急件3個工作日內辦結,非急件5個工作日內辦結,難度較大的10個工作日內辦結,特殊情況按領導要求辦理。

(三)督查信息報送程序

1.信息收集。各單位要設一名督查信息聯絡員,負責收集各有關方面的督查信息,篩選、整理、提煉出質量高、針對性強的督查信息。

2.審核簽發。信息聯絡員整理出督查信息后,上報本單位主管領導,審核后,由領導簽發,上報市政府督察室。

六、政務督查工作方法

督查部門要結合各自工作實際,不斷改進、創新督查方法并加以合理運用,努力提高督查事項的落實效果。

(一)綜合督查。各級政府要對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綜合督查,定期收集整理督查事項,統一安排和部署,每年至少督查一次,確保年度目標任務按期完成。

(二)聯合督查。對涉及面較廣的重點工作或專業性較強的督查事項,由相關單位組成聯合督查組,共同推動工作落實。

(三)進度督查。對規定落實的事項,督查部門可通過下發督辦通知、電話催辦等形式,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上報任務進展情況。

(四)實地督查。對一些執行不力、進展緩慢的督查事項,可到實地對關鍵環節進行隨機抽查,取得第一手資料,掌握事項的實際情況,向政府領導如實反饋,督促有關單位加快進度,限期落實。

(五)重點督查。督查部門要對本級政府的重點工作進行全面督查。對重點工作的準備階段、推進階段和收尾階段實施全程督查,確保重點工作順利實施。

(六)專項督查。根據政府領導意見,對一些難點、熱點問題,進行專項督查。

七、政務督查工作制度

督查部門要逐步建立、完善政務督查工作制度,促進督查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一)報告反饋制度。督查部門要按照時限要求,對承辦單位報送的督查報告和反饋情況信息,進行綜合分析整理,及時匯總后寫出報告。報告要全面、準確、詳實地反映督查事項的落實情況和存在問題,并提出改進工作的措施和建議。

(二)情況通報制度。對各單位貫徹落實督查事項工作情況,督查部門要通過《督查通報》、《督查工作簡報》等形式及時通報,對好的經驗做法進行總結推廣,對工作不力的單位予以督促整改。各級各部門也要建立相應的督查情況通報制度。

(三)調查研究制度。對于政府的重大決策,督查部門要深入實際,全面了解貫徹落實情況,重點掌握落實過程中的難點和癥結所在,加強分析研究,并提出有針對性和操作性的意見和建議。

(四)工作聯系制度。各級督查部門要加強與業務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了解掌握各業務部門的重點工作,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督查工作。

(五)信息報送制度。建立全市政府系統督查信息報送工作網絡,全面反映我市督查工作開展情況,總結交流經驗,全面推動政務督查工作深入開展。

八、考核評比

對政務督查辦件工作、督查信息報送工作及政務督查其它工作實行考核評比??己藢嵭杏嫹种疲宽椏己嘶A分為100分。

(一)政務督查辦件工作考核辦法

1.責任單位按規定時限、要求上報辦理反饋情況的,且格式規范、情況屬實、符合要求的每件次加10分;責任單位按時上報,但上報材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每件次扣3分;未加蓋公章、沒有主要領導簽字的,每缺一項扣一分。

2.責任單位未按規定時限、要求上報辦理反饋情況,向督查部門申請延期但沒有特殊原因,或雖有客觀原因但未向督查部門申請延期的,每件次扣3分;責任單位未按規定時限、要求上報辦理情況,且未說明原因的每件次扣5分。

3.經督查部門催辦并延長時限,責任單位仍不能按期上報辦理情況的每件次扣10分。

4.責任單位上報的辦理情況受到市政府主要領導書面表揚的,每件次加5分。

5.政務督查辦件工作考核成績計算方法如下:將責任單位政務督查辦件工作考核成績總分除以責任單位承擔的督辦件數量,計算出責任單位督查辦件工作所得的平均分數,即為該責任單位政務督查辦件工作考核成績。

(二)督查信息報送工作考核辦法

1.視報送信息數量加減分。責任單位每年至少報送10篇信息,得基礎分100分。每少報1篇,減10分。報送超過10篇的,每增加1篇加2分。

2.視報送內容加分。報送專題調研活動情況和督查工作研究情況的,每篇加1分。

3.視采用情況加分。被國務院辦公廳督查室采用的每件次加10分,被省政府督察室采用的每件次加5分,被市政府督察室采用的每件次加2分;受到中央領導批示的每件次再加10分,受到省政府領導批示的每件次再加5分,受到市政府領導批示的每件次再加2分。

4.視虛假情況減分。對報送虛假信息的,每發現一起減5分,并通報批評;年內發現兩起虛報事件的,取消該單位所有報送信息的分數。

(三)政務督查其它工作考核辦法

1.責任單位制定年度工作目標,完成情況良好的加5分。未制定年度工作目標的減2分。責任單位未能完成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工作目標并且沒有充分理由的,每項扣3分。

2.責任單位對督辦事項落實迅速、措施得力,且在督查部門的載體上得到通報表揚的,每件次加2分。對落實不力、進度較慢,且在督查部門載體上受到通報批評的,每件次扣2分。

3.責任單位主要領導重視督查工作,配備專(兼)職督查工作人員的加5分,沒有配備的扣5分。

4.視責任單位信息聯絡員設立情況加分。設立信息聯絡員的單位加5分,未設立的扣5分。

(四)督查部門在年終時要將政務督查辦件考核成績、督查信息報送考核成績和政務督查其它工作考核成績進行統計,計算出各責任單位的總成績并予以公布,計算方法如下:(政務督查辦件考核成績×50%)+(督查信息報送考核成績×30%)+(政務督查其它考核成績×20%)=總成績。

(五)督查考核結果的使用

為便于督查工作的開展,督查部門將定期或不定期統計并公布各單位考核結果。年終,依據督查考核結果,對各單位進行督查工作評先選優。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