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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1〕47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鞍山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鞍山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1年11月29日        

 

鞍山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工作原則

1.4 適用范圍

2 組織體系

2.1 組織機構體系和職責

2.2 市級應急指揮機制

2.3 縣(市)級應急指揮機制

3 監測預警

3.1 監測預報

3.2 預警信息發布

3.3 預警準備

3.4 預警知識宣傳教育

4 應急處置

4.1 信息報告

4.2 響應啟動

4.3 分部門響應

4.4 分災種響應

4.5 現場處置

4.6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4.7 信息公布

4.8 應急終止或解除

5 恢復與重建

5.1 制訂規劃和組織實施

5.2 調查評估

5.3 征用補償

5.4 災害保險

6 應急保障

7 預案管理

8 附則

8.1 鞍山市氣象災害預警標準

8.2 名詞術語

 

鞍山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氣象災害應急響應機制,全面提高應對氣象災害的綜合管理水平和應急處置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或者避免氣象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公共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老工業基地振興、構建和諧鞍山提供氣象保障。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令第577號)、《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遼寧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遼寧省防沙治沙條例》、《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遼寧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07號)、《遼寧省氣象災害應急預案》、《鞍山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和應急處置工作的出發點,全面加強應對氣象災害體系建設,最大程度減少災害損失。

預防為主、科學高效。實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結合,提高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能力和防御標準。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項應急準備,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依法規范、協調有序。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職責,做好氣象災害的防范應對工作。加強各地區、各部門的信息溝通,做到資源共享,并建立協調配合機制,使氣象災害應對工作更加規范有序、運轉協調。

分級管理、屬地為主。根據災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響,對氣象災害防御實施分級管理。災害發生地政府負責本地區氣象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市范圍內臺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冰凍、大霧、霾等氣象災害事件的防范和應對。

因氣象因素引發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交通運輸安全事件、重大環境事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災害處置,適用有關應急預案的規定。

組織體系

2.1 組織機構體系和職責

成立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副指揮長由市政府副秘書長和市氣象局局長擔任,成員單位包括市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建委、農委、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城建局、交通局、水利局、水文局、教育局、衛生局、林業局、環保局、市政府新聞辦、廣播電視臺、安全生產監管局、氣象局、綜合執法局、公用事業局、房產局、消防局、公立醫院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管局、旅游局、遼河保護區管理局、物價局、服務業委、沈鐵鞍山車務段、軍分區、供電公司、移動、聯通、電信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負責對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和救災等應急工作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

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氣象局,負責傳達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工作指令,組織有關部門研究會商災害發生發展趨勢,制訂氣象災害防御方案,完成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氣象局分管副局長擔任。

2.2 市級應急指揮機制

市區或跨縣(市)范圍發生的氣象災害,并造成重大危害時,由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相應的市級應急指揮機制,統一領導和指揮氣象災害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

(1)臺風、暴雨、干旱引發江河洪水、山洪災害、漬澇災害、干旱災害等水旱災害,由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指揮應對工作;引發的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由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負責指揮應對工作。

(2)暴雪、寒潮、低溫、霜凍、冰凍引發的低溫凍害等農業災害由農業部門負責指揮應對工作;嚴重影響電力、能源、重要工業品保障、城市運行等方面,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協調處置工作。

(3)大風、沙塵暴、霾、大霧嚴重影響交通運輸安全的,由交通、公用事業、公安、鐵路、民航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指揮應對工作。

(4)氣象災害引發的森林火災、造成的重大環境事件、造成的群體性人員傷亡或可能導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別由林業、農業、環保、衛生、公立醫院管理等部門負責指揮應對工作。

(5)氣象災害造成通信基礎設施破壞,由各通信運營商負責本系統指揮應對工作。

(6)氣象災害受災群眾生活救助工作,由民政部門組織實施。

2.3 縣(市)級應急指揮機制

對發生在本轄區的各種氣象災害,縣(市)政府要啟動應急指揮機制和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組織做好應對工作,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市(中、省)直有關部門做好指導。

監測預警

3.l 監測預報

3.1.1 監測預報體系建設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快水文監測預報系統等建設,優化加密觀測站網,完善監測網絡,提高對氣象災害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的綜合監測能力。氣象部門要建立和完善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體系,加強對災害性天氣的會商分析,做好災害性、關鍵性、轉折性重大天氣預報和趨勢預測。

3.1.2 信息共享

氣象部門及時發布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并與公安、民政、環保、國土資源、交通運輸、鐵路、民航、水利、農業、衛生、安全監管、林業、供電、通信等相關部門建立相應的氣象災害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監測預報預警聯動機制,實現相關災情、險情等信息的實時共享。

3.1.3 災害普查

市、縣(市)政府組織氣象等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氣象災害的種類、次數、強度和造成災害的損失等情況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氣象災害數據庫,按照氣象災害的種類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根據氣象災害分布情況和氣象災害評估結果,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并根據上一級政府的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御規劃。

3.2 預警信息發布

3.2.1 發布制度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遵循“歸口管理、統一發布、快速傳播”原則。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按照職責向社會統一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并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其他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制作和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3.2.2 發布內容

氣象部門根據對各類氣象災害的發展態勢,綜合預評估分析確定預警級別。預警級別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分別用紅、橙、黃、藍四種顏色標示,I級為最高級別,具體分級標準見附則。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內容包括氣象災害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3.2.3 發布途徑

市、縣(市)政府組織建立和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樞紐、公共活動場所等人口密集區域和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建立氣象災害預警接收和播發設施,并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轉。

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應當及時向社會播發或者刊登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必要時根據當地氣象臺站的要求及時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3.3 預警準備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研究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和氣象災害對本地區、本部門可能造成的影響和危害,當有氣象災害可能發生時,有關責任人員應立即上崗到位,提出有針對性的預防和控制措施,組織落實搶險隊伍和物資,做好啟動應急響應的各項準備工作。

3.4 預警知識宣傳教育

市本級各相關部門、各縣(市)政府應做好預警信息的宣傳工作,普及防災減災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應急處置

4.1 信息報告

有關部門按職責收集和提供氣象災害發生、發展、損失以及防御等情況,及時向當地政府或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報告。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逐級向上報告。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應當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了解,做好續報。

4.2 響應啟動

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按氣象災害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類別、程度和范圍,及時作出啟動相應應急響應的決定,向社會公布,并報告上一級政府。

當同時發生兩種以上氣象災害且分別發布不同預警級別時,按照最高預警級別災種啟動應急響應。當同時發生兩種以上氣象災害且均沒有達到預警標準,但可能或已經造成損失和影響時,根據不同程度的損失和影響在綜合評估基礎上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

4.3 分部門響應

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交通運輸、鐵路、水利、電力供應、通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相關職能,做好氣象災害應急防御和保障工作。衛生、國土、環保、防汛抗旱、城市防汛、農業、林業、安監等部門和機構根據氣象災害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適時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物價、服務業部門要做好物價穩定和商品供應工作。新聞宣傳、教育、城鄉建設、公用事業、城建、廣電、旅游等部門和單位做好相關行業領域協調、配合工作。由軍分區協調駐鞍部隊,地方政府組織武警部隊、公安消防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以及地方群眾搶險隊伍做好搶險救援工作。

氣象部門進入應急響應狀態,加強天氣監測,組織專題會商,根據災害性天氣發生發展情況隨時更新預報預警并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據各地區、各部門的需求,提供專門氣象應急保障服務。

4.4 分災種響應

當啟動應急響應后,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應急值守,密切監視災情,針對不同氣象災害種類及其影響程度,采取應急響應措施和行動。新聞媒體按要求隨時播報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及應急處置相關措施。

4.4.1 臺風、大風

氣象部門加強監測預報,及時發布臺風、大風預警信號及相關防御指引,適時加大預報時段密度。

防汛部門根據臺風災害評估結果和預報的風力情況,與地方政府共同做好危險地帶和防風能力不足的危房內居民的轉移,安排其到安全避風場所避風。

民政部門負責安排緊急轉移災民的基本生活。

城建、綜合執法部門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務設施,督促有關單位加固門窗、圍板、棚架、臨時建筑物等,必要時可強行拆除存在安全隱患的露天廣告牌等設施。

教育部門根據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兒園、托兒所、中小學和中等職業學校做好停課準備;避免在突發大風時段上學放學。

建設、城建、房產、交通、電力等部門通知高空、戶外作業單位做好防風準備,必要時采取停止作業措施,安排人員到安全避風場所避風。

電力部門加強電力設施檢查和電網運營監控,及時排查故障、排除危險。

農業部門根據不同風力情況發出預警通知,指導農業生產單位、農戶和畜牧水產養殖戶采取防風措施,減輕災害損失。

林業部門密切關注大風等高火險天氣形勢,會同氣象部門做好森林火險預報預警,指導開展火災撲救工作。

各單位加強本責任區內檢查,盡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體活動;居民委員會、村鎮、小區、物業等部門及時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風影響的室外物品。

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隨時準備啟動搶險應急預案。

災害發生后,民政、水利、農業、氣象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災情調查、收集、分析和評估工作。

4.4.2 暴雨

氣象部門加強監測預報,及時發布暴雨預警信號及相關防御指引,適時加大預報時段密度。

防汛抗旱機構和水利、遼河保護區管理等部門進入相應應急響應狀態,組織開展洪水調度、堤防水庫工程巡護查險、防汛搶險及災害救助工作;指導地方政府做好防汛搶險、災害救助、組織轉移危險地帶以及居住在危房內的居民到安全場所避險。

民政部門負責安排緊急轉移災民的基本生活。

教育部門根據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兒園、托兒所、中小學和中等職業學校做好停課準備。

電力部門加強電力設施檢查和電網運營監控,及時排查故障、排除危險。

公安部門對積水地區實行交通引導或管制。

農業部門針對農業生產做好監測預警,落實防御措施,組織抗災救災和災后恢復生產。

建設、城建、房產部門提醒、督促施工單位必要時暫停在空曠地方的戶外作業。

旅游管理部門督促各風景區做好游客的安全疏導工作。

安監部門負責督促有關單位做好非煤礦山、尾礦庫安全防范工作。

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隨時準備啟動搶險應急預案。

災害發生后,民政、水利、農業、氣象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災情調查、收集、分析和評估工作。

4.4.3 暴雪、低溫、冰凍

氣象部門加強監測預報,及時發布暴雪、道路結冰等預警信號及相關防御指引,適時加大預報時段密度。

公安部門加強交通秩序維護,注意指揮、疏導行駛車輛;必要時,關閉易發生交通事故的結冰路段。

電力部門注意電力調配及相關措施落實,加強電力設備巡查、養護,及時排查電力故障;做好電力設施設備覆冰應急處置工作。

交通運輸、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提醒做好車輛防凍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車輛減速;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積雪情況,及時組織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掃和積雪融化工作。

民航機場要做好除冰掃雪、航空器除冰,保障運行安全,做好運行計劃調整和旅客安撫、安置工作,必要時關閉民航機場。

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做好供水系統等防凍措施。

衛生、公立醫院管理部門采取措施保障醫療衛生服務正常開展,并組織做好傷員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病工作。

房產部門加強危房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動員或組織撤離可能因雪壓倒塌的房屋內的人員。

民政部門負責安排緊急轉移災民的基本生活,并為受災群眾和公路、鐵路運輸等滯留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農業部門組織對農作物、畜牧業、水產養殖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指導災后恢復生產。

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隨時準備啟動搶險應急預案。

災害發生后,民政、農業、氣象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災情調查、收集、分析和評估工作。

4.4.4 寒潮、霜凍

氣象部門加強監測預報,及時發布寒潮、霜凍預警信號及相關防御指引,適時加大預報時段密度;了解寒潮影響,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工作。

民政部門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實施應急防寒保障,特別對貧困戶、流浪人員等應采取緊急防寒防凍應對措施。

城建部門對樹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農業部門指導農戶和畜牧水產養殖戶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動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衛生、公立醫院管理部門采取措施,加強低溫寒潮相關疾病防御知識宣傳教育,并組織做好醫療救治工作。

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隨時準備啟動搶險應急預案。

4.4.5 沙塵暴

氣象部門加強監測預報,及時發布沙塵暴預警信號及相關防御指引,適時加大預報時段密度;了解沙塵影響,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工作。

農業部門指導農業生產自救,采取應急措施幫助受沙塵影響的災區恢復農牧業生產。

環保部門加強對沙塵暴發生時大氣環境質量狀況監測,為災害應急提供服務。

交通運輸、公用事業、民航、鐵路部門采取應急措施,保證沙塵暴天氣狀況下的運輸安全。

民政部門采取應急措施,做好救災人員和物資準備。

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隨時準備啟動搶險應急預案。

4.4.6 高溫

氣象部門加強監測預報,及時發布高溫預警信號及相關防御指引,適時加大預報時段密度;了解高溫影響,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工作。

電力部門注意高溫期間的電力調配及相關措施落實,保證居民和重要電力用戶用電,根據高溫期間電力安全生產情況和電力供需情況,制訂拉閘限電方案,必要時依據方案執行拉閘限電措施;加強電力設備巡查、養護,及時排查電力故障。

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做好用水安排,協調水源,保證群眾生活生產用水。

建設、城建、房產等部門督促建筑、戶外施工單位做好戶外和高溫作業人員的防暑工作,必要時調整作息時間,或采取停止作業措施。

公安部門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車輛減速,防止因高溫產生爆胎等事故。

安監部門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運輸、使用相關單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衛生、公立醫院管理部門采取積極措施,應對可能出現的高溫中暑事件。

農業、林業部門指導緊急預防高溫對農、林、畜牧、水產養殖業的影響。

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隨時準備啟動搶險應急預案。

4.4.7 干旱

氣象部門加強監測預報,及時發布干旱預警信號及相關防御指引,適時加大預報時段密度;了解干旱影響,進行綜合分析;適時組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減輕干旱影響。

農業、林業部門指導農戶、林業生產單位采取管理和技術措施,減輕干旱影響;加強監控,做好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準備工作。

水利、遼河保護區管理部門加強旱情、墑情監測分析,合理調度水源,組織實施抗旱減災等方面的工作。

衛生、公立醫院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采取措施,防范和應對旱災導致的食品和飲用水衛生安全問題所引發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民政部門采取應急措施,負責因旱缺水缺糧群眾的基本生活救助。

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隨時準備啟動搶險應急預案。

4.4.8 雷電、冰雹

氣象部門加強監測預報,及時發布雷雨大風、冰雹預警信號及相關防御指引,適時加大預報時段密度,適時組織人工防雹作業;災害發生后,有關防雷技術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做好雷擊災情的應急處置、分析評估工作,并為其他部門處置雷電災害提供技術指導。

建設、城建、房產等部門提醒、督促施工單位必要時暫停戶外作業。

電力部門加強電力設施檢查和電網運營監控,及時排查故障、排除危險。

民航機場做好雷電防護,保障運行安全,做好運行計劃調整和旅客安撫、安置工作。

農業部門落實防御措施,組織抗災救災和災后恢復生產。

各單位加強本責任范圍內檢查,停止集體露天活動;居民委員會、村鎮、小區、物業等部門提醒居民盡量減少戶外活動和采取適當防護措施,減少使用電器。

4.4.9 大霧、霾

氣象部門加強監測預報,及時發布大霧、霾預警信號及相關防御指引,適時加大預報時段密度;了解大霧、霾的影響,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工作。

電力部門加強電網運營監控,采取措施盡量避免發生設備污閃故障,及時消除和減輕因設備污閃造成的影響。

公安部門加強對車輛的指揮和疏導,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運輸、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及時發布安全通知,加強運輸安全監管。

民航機場做好運行安全保障、運行計劃調整和旅客安撫、安置工作。

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隨時準備啟動搶險應急預案。

4.5 現場處置

氣象災害現場應急處置由災害發生地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統一組織,各部門依職責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包括組織營救、傷員救治、疏散撤離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及時上報災情和人員傷亡情況,分配救援任務,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查明并及時組織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災害,組織公共設施的搶修和援助物資的接收與分配。對當地政府、有關部門采取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實施,不得妨礙氣象災害救助活動。

4.6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氣象災害事發地的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可根據氣象災害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和范圍,廣泛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氣象災害突發事件的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征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

氣象災害事件發生后,氣象災害事發地的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人員,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鄰近的地方政府根據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審計、監察部門對捐贈資金與物資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4.7 信息公布

氣象災害的信息公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災情公布由有關部門按規定辦理。

信息公布內容主要包括氣象災害種類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的監測和預警,因災傷亡人員、經濟損失、救援情況等。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權威發布、提供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及時、準確報道氣象災害信息,報道的信息必須來源于統一發布的信息。

4.8 應急終止或解除

氣象災害得到有效處置后,經評估,短期內災害影響不再擴大或已減輕,氣象部門發布災害預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啟動應急響應的機構或部門降低應急響應級別或終止響應。

恢復與重建

5.1 制訂規劃和組織實施

氣象災害事發地的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制訂恢復重建計劃,盡快組織修復被破壞的學校、醫院等公益設施,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供排水、供氣、輸油、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及居民住房等生活設施,使受災地區早日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發生特別重大災害,超出氣象災害事發地政府恢復重建能力的,為支持和幫助受災地區積極開展生產自救、重建家園,市政府組織制訂恢復重建規劃,出臺相關扶持優惠政策,申請省財政支持。積極鼓勵和引導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5.2 調查評估

氣象災害事發地的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及氣象災害的起因、性質、影響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與總結,分析氣象災害應對處置工作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災情核定由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災害結束后,氣象災害事發地的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應將調查評估結果與應急工作情況報送上級政府。特別重大災害的調查評估結果與應急工作情況應逐級報至省政府。 5.3 征用補償

氣象災害應急工作結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及時歸還因救災需要臨時征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造成損壞或無法歸還的,應按有關規定采取適當方式給予補償或做其他處理。

5.4 災害保險

鼓勵公民積極參加氣象災害事故保險。保險機構應當根據災情,主動辦理受災人員和財產的保險理賠事項,保險監管機構依法做好災區有關保險理賠和給付的監管。

應急保障

氣象部門應當加強氣象災害應急裝備的儲備,包括氣象儀器的備份、維修維護設備和人工影響天氣裝備等。

各通信運營商應提供必要的應急通信設施,并及時恢復遭受破壞的通信線路和設施,滿足災區通信需要。

交通運輸、鐵路部門應當完善搶險救災、災區群眾安全轉移所需車輛、火車的調配方案,確保搶險救災物資的運輸暢通。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做好搶險救災需要的救援裝備、醫藥和防護用品等重要工業品保障方案。

民政部門加強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完善應急采購、調運機制。

公安部門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做好災區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務群眾等工作。

消防部門應加強專業救援隊伍的建設,及時為災區群眾提供專業救援服務。

農業部門做好救災備荒種子儲備、調運工作。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氣象災害應急通信保障系統,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應急救援和減災等方面的專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儲備,應當組織建設應急指揮車和應急移動氣象臺,應當根據氣象災害應急工作的需要安排專項資金,為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市政府辦公廳制定與解釋。

預案實施后,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工作發生變化,或者應急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和出現新情況,市政府應急辦應適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市本級有關部門、各縣(市)政府要根據本預案,制訂本地區、本部門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鞍政辦發〔2006〕75號)同時廢止。

附則

8.1 鞍山市氣象災害預警標準

8.1.1 Ⅰ級預警

(1)臺風:預計未來12-24小時將有強臺風、超強臺風影響我市。

(2)暴雨:預計未來24小時全市將出現暴雨天氣或至少3個縣(市)、區將出現大暴雨天氣。

(3)暴雪:預計未來24小時全市將出現暴雪天氣或至少3個縣(市)、區將出現20毫米以上暴雪天氣。

(4)干旱:全市達到氣象干旱重旱等級,且至少1個縣(市)、區出現氣象干旱特旱等級,預計干旱天氣或干旱范圍進一步發展。

(5)各種災害性天氣已對群眾生產生活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和影響,以及上述災害已經啟動Ⅱ級響應但仍可能持續發展或影響其他地區的。

8.1.2 Ⅱ級預警

(1)臺風:預計未來12-24小時將有臺風影響我市。

(2)暴雨:預計未來24小時3個縣(市)、區將出現暴雨天氣或2個縣(市)、區將出現大暴雨天氣。

(3)暴雪:預計未來24小時3個縣(市)、區將出現暴雪天氣或2個縣(市)、區將出現15毫米以上暴雪天氣。

(4)干旱:3個縣(市)、區達到氣象干旱重旱等級,且至少1個縣(市)、區出現氣象干旱特旱等級,預計干旱天氣或干旱范圍進一步發展。

(5)冰凍:過去48小時3個及以上縣(市)、區已出現冰凍天氣,預計未來24小時上述地區仍將出現冰凍天氣。

(6)寒潮:預計未來48小時3個及以上縣(市)、區大部地區氣溫大幅下降并伴有6級及以上大風,最低氣溫降至0攝氏度以下。

(7)大風:預計未來48小時我市將出現平均風力達10級及以上大風天氣。

(8)高溫:過去48小時3個及以上縣(市)、區出現最高氣溫達37℃的高溫天氣,且有2個及以上縣(市)、區出現最高氣溫達40℃的高溫天氣,預計未來48小時3個及以上縣(市)、區仍將持續出現最高氣溫達37℃的高溫天氣,且有2個及以上縣(市)、區將出現最高氣溫達40℃的高溫天氣。

(9)災害性天氣已對群眾生產生活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以及上述災害已經啟動Ⅲ級響應但仍可能持續發展或影響其他地區的。

8.1.3 Ⅲ級預警

(1)臺風:預計未來12-24小時將有強熱帶風暴影響我市。

(2)暴雨:預計未來24小時2個縣(市)、區將出現暴雨天氣或1個縣(市)、區將出現大暴雨天氣。

(3)暴雪:預計未來24小時2個縣(市)、區將出現暴雪天氣或1個縣(市)、區將出現15毫米以上暴雪天氣。

(4)干旱:2個及以上縣(市)、區達到氣象干旱重旱等級,預計干旱天氣或干旱范圍進一步發展。

(5)寒潮:預計未來48小時3個及以上縣(市)、區氣溫明顯下降并伴有6級及以上大風,最低氣溫降至4攝氏度以下。

(6)大風:預計未來48小時我市將出現平均風力達8—9級大風天氣。

(7)冰凍:預計未來48小時3個及以上縣(市)、區將出現冰凍天氣;或者過去24小時3個及以上縣(市)、區已出現冰凍天氣并可能持續。

(8)低溫:過去72小時3個及以上縣(市)、區出現較常年同期異常偏低的持續低溫天氣,預計未來48小時上述地區氣溫持續偏低。

(9)高溫:過去48小時3個及以上縣(市)、區持續出現最高氣溫達37℃的高溫天氣,預計未來48小時上述地區仍將持續出現最高氣溫達37℃的高溫天氣。

(10)沙塵暴:預計未來24小時3個及以上縣(市)、區將出現強沙塵暴天氣。

(11)大霧:預計未來24小時3個及以上縣(市)、區將出現濃霧天氣。

(12)各種災害性天氣已對群眾生產生活造成較大損失和影響,以及上述災害已經啟動Ⅳ級響應但仍可能持續發展或影響其他地區的。

8.1.4 Ⅳ級預警

(1)臺風:預計未來12-24小時將有熱帶風暴影響我市。

(2)暴雨:預計未來24小時1個縣(市)、區將出現暴雨天氣。

(3)暴雪:預計未來24小時1個縣(市)、區市將出現暴雪天氣。

(4)寒潮:預計未來48小時3個及以上縣(市)、區將出現較明顯大風降溫天氣。

(5)低溫:過去24小時3個及以上縣(市)、區出現較常年同期異常偏低的持續低溫天氣,預計未來48小時上述地區氣溫持續偏低。

(6)高溫:預計未來48小時3個及以上縣(市)、區將出現最高氣溫達35℃的以上高溫天氣。

(7)沙塵暴:預計未來24小時3個及以上縣(市)、區將出現能見度小于1000米的沙塵暴天氣。

(8)大霧:預計未來24小時3個及以上縣(市)、區將出現大霧天氣。

(9)霾:預計未來24小時3個及以上縣(市)、區將出現霾天氣。

(10)霜凍:預計未來24小時3個及以上縣(市)、區將出現霜凍天氣。

(11)各種災害性天氣已對群眾生產生活造成一定損失和影響。

鞍山市各類氣象災害預警分級統計表

災種分級

臺風

暴雨

暴雪

寒潮

大風

沙塵暴

低溫

高溫

干旱

霜凍

冰凍

大霧

Ⅰ級  

√  

√  

√  






√  





Ⅱ級  

√  

√  

√  

√  

√  



√  

√  


√  



Ⅲ級  

√  

√  

√  

√  

√  

√  

√  

√  

√  


√  

√  


Ⅳ級  

√  

√  

√  

√  


√  

√  

√  


√  


√  

√  

8.1.5 多種災害預警

當同時發生兩種以上氣象災害且分別達到不同預警級別時,按照各自預警級別分別預警。當同時發生兩種以上氣象災害,且均沒有達到預警標準,但可能或已經造成一定影響時,視情進行預警。

8.2 名詞術語

臺風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熱帶氣旋系統,其帶來的大風、暴雨等災害性天氣常引發洪澇、風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災害。

暴雨一般指24小時內累積降水量達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時內累積降水量達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會引發洪澇、滑坡、泥石流等災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時內累積降水量達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時內累積降水量達6毫米或以上的固態降水,會對農牧業、交通、電力、通信設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強冷空氣的突發性侵襲活動,其帶來的大風、降溫等天氣現象,會對農牧業、交通、人體健康、能源供應等造成危害。

大風是指平均風力大于6級、陣風風力大于7級的風,會對農業、交通、水上作業、建筑設施、施工作業等造成危害。

沙塵暴是指地面塵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見度顯著降低的天氣現象,會對農牧業、交通、環境、人體健康等造成危害。

低溫是指氣溫較常年異常偏低的天氣現象,會對農牧業、能源供應、人體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溫是指日最高氣溫在35攝氏度以上的天氣現象,會對農牧業、電力、人體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長期無雨或少雨導致土壤和空氣干燥的天氣現象,會對農牧業、林業、水利以及人畜飲水等造成危害。

雷電是指發展旺盛的積雨云中伴有閃電和雷鳴的放電現象,會對人身安全、建筑、電力和通信設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組成的固態降水,會對農業、人身安全、室外設施等造成危害。

霜凍是指地面溫度降到零攝氏度或以下導致植物損傷的災害。

冰凍是指雨、雪、霧在物體上凍結成冰的天氣現象,會對農牧業、林業、交通和電力、通信設施等造成危害。

大霧是指空氣中懸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見度顯著降低的天氣現象,會對交通、電力、人體健康等造成危害。

霾是指空氣中懸浮的微小塵粒、煙粒或鹽粒使能見度顯著降低的天氣現象,會對交通、環境、人體健康等造成危害。


鞍政辦發〔2011〕47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鞍山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1年11月29日        

 

鞍山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工作原則

1.4 適用范圍

2 組織體系

2.1 組織機構體系和職責

2.2 市級應急指揮機制

2.3 縣(市)級應急指揮機制

3 監測預警

3.1 監測預報

3.2 預警信息發布

3.3 預警準備

3.4 預警知識宣傳教育

4 應急處置

4.1 信息報告

4.2 響應啟動

4.3 分部門響應

4.4 分災種響應

4.5 現場處置

4.6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4.7 信息公布

4.8 應急終止或解除

5 恢復與重建

5.1 制訂規劃和組織實施

5.2 調查評估

5.3 征用補償

5.4 災害保險

6 應急保障

7 預案管理

8 附則

8.1 鞍山市氣象災害預警標準

8.2 名詞術語

 

鞍山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氣象災害應急響應機制,全面提高應對氣象災害的綜合管理水平和應急處置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或者避免氣象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公共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老工業基地振興、構建和諧鞍山提供氣象保障。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令第577號)、《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遼寧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遼寧省防沙治沙條例》、《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遼寧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07號)、《遼寧省氣象災害應急預案》、《鞍山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和應急處置工作的出發點,全面加強應對氣象災害體系建設,最大程度減少災害損失。

預防為主、科學高效。實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結合,提高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能力和防御標準。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項應急準備,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依法規范、協調有序。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職責,做好氣象災害的防范應對工作。加強各地區、各部門的信息溝通,做到資源共享,并建立協調配合機制,使氣象災害應對工作更加規范有序、運轉協調。

分級管理、屬地為主。根據災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響,對氣象災害防御實施分級管理。災害發生地政府負責本地區氣象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市范圍內臺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冰凍、大霧、霾等氣象災害事件的防范和應對。

因氣象因素引發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交通運輸安全事件、重大環境事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災害處置,適用有關應急預案的規定。

組織體系

2.1 組織機構體系和職責

成立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副指揮長由市政府副秘書長和市氣象局局長擔任,成員單位包括市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建委、農委、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城建局、交通局、水利局、水文局、教育局、衛生局、林業局、環保局、市政府新聞辦、廣播電視臺、安全生產監管局、氣象局、綜合執法局、公用事業局、房產局、消防局、公立醫院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管局、旅游局、遼河保護區管理局、物價局、服務業委、沈鐵鞍山車務段、軍分區、供電公司、移動、聯通、電信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負責對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和救災等應急工作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

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氣象局,負責傳達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工作指令,組織有關部門研究會商災害發生發展趨勢,制訂氣象災害防御方案,完成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氣象局分管副局長擔任。

2.2 市級應急指揮機制

市區或跨縣(市)范圍發生的氣象災害,并造成重大危害時,由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相應的市級應急指揮機制,統一領導和指揮氣象災害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

(1)臺風、暴雨、干旱引發江河洪水、山洪災害、漬澇災害、干旱災害等水旱災害,由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指揮應對工作;引發的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由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負責指揮應對工作。

(2)暴雪、寒潮、低溫、霜凍、冰凍引發的低溫凍害等農業災害由農業部門負責指揮應對工作;嚴重影響電力、能源、重要工業品保障、城市運行等方面,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協調處置工作。

(3)大風、沙塵暴、霾、大霧嚴重影響交通運輸安全的,由交通、公用事業、公安、鐵路、民航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指揮應對工作。

(4)氣象災害引發的森林火災、造成的重大環境事件、造成的群體性人員傷亡或可能導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別由林業、農業、環保、衛生、公立醫院管理等部門負責指揮應對工作。

(5)氣象災害造成通信基礎設施破壞,由各通信運營商負責本系統指揮應對工作。

(6)氣象災害受災群眾生活救助工作,由民政部門組織實施。

2.3 縣(市)級應急指揮機制

對發生在本轄區的各種氣象災害,縣(市)政府要啟動應急指揮機制和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組織做好應對工作,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市(中、省)直有關部門做好指導。

監測預警

3.l 監測預報

3.1.1 監測預報體系建設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快水文監測預報系統等建設,優化加密觀測站網,完善監測網絡,提高對氣象災害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的綜合監測能力。氣象部門要建立和完善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體系,加強對災害性天氣的會商分析,做好災害性、關鍵性、轉折性重大天氣預報和趨勢預測。

3.1.2 信息共享

氣象部門及時發布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并與公安、民政、環保、國土資源、交通運輸、鐵路、民航、水利、農業、衛生、安全監管、林業、供電、通信等相關部門建立相應的氣象災害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監測預報預警聯動機制,實現相關災情、險情等信息的實時共享。

3.1.3 災害普查

市、縣(市)政府組織氣象等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氣象災害的種類、次數、強度和造成災害的損失等情況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氣象災害數據庫,按照氣象災害的種類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根據氣象災害分布情況和氣象災害評估結果,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并根據上一級政府的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御規劃。

3.2 預警信息發布

3.2.1 發布制度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遵循“歸口管理、統一發布、快速傳播”原則。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按照職責向社會統一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并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其他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制作和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3.2.2 發布內容

氣象部門根據對各類氣象災害的發展態勢,綜合預評估分析確定預警級別。預警級別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分別用紅、橙、黃、藍四種顏色標示,I級為最高級別,具體分級標準見附則。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內容包括氣象災害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3.2.3 發布途徑

市、縣(市)政府組織建立和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樞紐、公共活動場所等人口密集區域和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建立氣象災害預警接收和播發設施,并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轉。

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應當及時向社會播發或者刊登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必要時根據當地氣象臺站的要求及時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3.3 預警準備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研究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和氣象災害對本地區、本部門可能造成的影響和危害,當有氣象災害可能發生時,有關責任人員應立即上崗到位,提出有針對性的預防和控制措施,組織落實搶險隊伍和物資,做好啟動應急響應的各項準備工作。

3.4 預警知識宣傳教育

市本級各相關部門、各縣(市)政府應做好預警信息的宣傳工作,普及防災減災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應急處置

4.1 信息報告

有關部門按職責收集和提供氣象災害發生、發展、損失以及防御等情況,及時向當地政府或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報告。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逐級向上報告。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應當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了解,做好續報。

4.2 響應啟動

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按氣象災害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類別、程度和范圍,及時作出啟動相應應急響應的決定,向社會公布,并報告上一級政府。

當同時發生兩種以上氣象災害且分別發布不同預警級別時,按照最高預警級別災種啟動應急響應。當同時發生兩種以上氣象災害且均沒有達到預警標準,但可能或已經造成損失和影響時,根據不同程度的損失和影響在綜合評估基礎上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

4.3 分部門響應

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交通運輸、鐵路、水利、電力供應、通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相關職能,做好氣象災害應急防御和保障工作。衛生、國土、環保、防汛抗旱、城市防汛、農業、林業、安監等部門和機構根據氣象災害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適時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物價、服務業部門要做好物價穩定和商品供應工作。新聞宣傳、教育、城鄉建設、公用事業、城建、廣電、旅游等部門和單位做好相關行業領域協調、配合工作。由軍分區協調駐鞍部隊,地方政府組織武警部隊、公安消防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以及地方群眾搶險隊伍做好搶險救援工作。

氣象部門進入應急響應狀態,加強天氣監測,組織專題會商,根據災害性天氣發生發展情況隨時更新預報預警并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據各地區、各部門的需求,提供專門氣象應急保障服務。

4.4 分災種響應

當啟動應急響應后,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應急值守,密切監視災情,針對不同氣象災害種類及其影響程度,采取應急響應措施和行動。新聞媒體按要求隨時播報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及應急處置相關措施。

4.4.1 臺風、大風

氣象部門加強監測預報,及時發布臺風、大風預警信號及相關防御指引,適時加大預報時段密度。

防汛部門根據臺風災害評估結果和預報的風力情況,與地方政府共同做好危險地帶和防風能力不足的危房內居民的轉移,安排其到安全避風場所避風。

民政部門負責安排緊急轉移災民的基本生活。

城建、綜合執法部門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務設施,督促有關單位加固門窗、圍板、棚架、臨時建筑物等,必要時可強行拆除存在安全隱患的露天廣告牌等設施。

教育部門根據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兒園、托兒所、中小學和中等職業學校做好停課準備;避免在突發大風時段上學放學。

建設、城建、房產、交通、電力等部門通知高空、戶外作業單位做好防風準備,必要時采取停止作業措施,安排人員到安全避風場所避風。

電力部門加強電力設施檢查和電網運營監控,及時排查故障、排除危險。

農業部門根據不同風力情況發出預警通知,指導農業生產單位、農戶和畜牧水產養殖戶采取防風措施,減輕災害損失。

林業部門密切關注大風等高火險天氣形勢,會同氣象部門做好森林火險預報預警,指導開展火災撲救工作。

各單位加強本責任區內檢查,盡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體活動;居民委員會、村鎮、小區、物業等部門及時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風影響的室外物品。

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隨時準備啟動搶險應急預案。

災害發生后,民政、水利、農業、氣象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災情調查、收集、分析和評估工作。

4.4.2 暴雨

氣象部門加強監測預報,及時發布暴雨預警信號及相關防御指引,適時加大預報時段密度。

防汛抗旱機構和水利、遼河保護區管理等部門進入相應應急響應狀態,組織開展洪水調度、堤防水庫工程巡護查險、防汛搶險及災害救助工作;指導地方政府做好防汛搶險、災害救助、組織轉移危險地帶以及居住在危房內的居民到安全場所避險。

民政部門負責安排緊急轉移災民的基本生活。

教育部門根據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兒園、托兒所、中小學和中等職業學校做好停課準備。

電力部門加強電力設施檢查和電網運營監控,及時排查故障、排除危險。

公安部門對積水地區實行交通引導或管制。

農業部門針對農業生產做好監測預警,落實防御措施,組織抗災救災和災后恢復生產。

建設、城建、房產部門提醒、督促施工單位必要時暫停在空曠地方的戶外作業。

旅游管理部門督促各風景區做好游客的安全疏導工作。

安監部門負責督促有關單位做好非煤礦山、尾礦庫安全防范工作。

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隨時準備啟動搶險應急預案。

災害發生后,民政、水利、農業、氣象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災情調查、收集、分析和評估工作。

4.4.3 暴雪、低溫、冰凍

氣象部門加強監測預報,及時發布暴雪、道路結冰等預警信號及相關防御指引,適時加大預報時段密度。

公安部門加強交通秩序維護,注意指揮、疏導行駛車輛;必要時,關閉易發生交通事故的結冰路段。

電力部門注意電力調配及相關措施落實,加強電力設備巡查、養護,及時排查電力故障;做好電力設施設備覆冰應急處置工作。

交通運輸、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提醒做好車輛防凍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車輛減速;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積雪情況,及時組織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掃和積雪融化工作。

民航機場要做好除冰掃雪、航空器除冰,保障運行安全,做好運行計劃調整和旅客安撫、安置工作,必要時關閉民航機場。

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做好供水系統等防凍措施。

衛生、公立醫院管理部門采取措施保障醫療衛生服務正常開展,并組織做好傷員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病工作。

房產部門加強危房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動員或組織撤離可能因雪壓倒塌的房屋內的人員。

民政部門負責安排緊急轉移災民的基本生活,并為受災群眾和公路、鐵路運輸等滯留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農業部門組織對農作物、畜牧業、水產養殖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指導災后恢復生產。

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隨時準備啟動搶險應急預案。

災害發生后,民政、農業、氣象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災情調查、收集、分析和評估工作。

4.4.4 寒潮、霜凍

氣象部門加強監測預報,及時發布寒潮、霜凍預警信號及相關防御指引,適時加大預報時段密度;了解寒潮影響,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工作。

民政部門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實施應急防寒保障,特別對貧困戶、流浪人員等應采取緊急防寒防凍應對措施。

城建部門對樹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農業部門指導農戶和畜牧水產養殖戶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動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衛生、公立醫院管理部門采取措施,加強低溫寒潮相關疾病防御知識宣傳教育,并組織做好醫療救治工作。

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隨時準備啟動搶險應急預案。

4.4.5 沙塵暴

氣象部門加強監測預報,及時發布沙塵暴預警信號及相關防御指引,適時加大預報時段密度;了解沙塵影響,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工作。

農業部門指導農業生產自救,采取應急措施幫助受沙塵影響的災區恢復農牧業生產。

環保部門加強對沙塵暴發生時大氣環境質量狀況監測,為災害應急提供服務。

交通運輸、公用事業、民航、鐵路部門采取應急措施,保證沙塵暴天氣狀況下的運輸安全。

民政部門采取應急措施,做好救災人員和物資準備。

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隨時準備啟動搶險應急預案。

4.4.6 高溫

氣象部門加強監測預報,及時發布高溫預警信號及相關防御指引,適時加大預報時段密度;了解高溫影響,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工作。

電力部門注意高溫期間的電力調配及相關措施落實,保證居民和重要電力用戶用電,根據高溫期間電力安全生產情況和電力供需情況,制訂拉閘限電方案,必要時依據方案執行拉閘限電措施;加強電力設備巡查、養護,及時排查電力故障。

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做好用水安排,協調水源,保證群眾生活生產用水。

建設、城建、房產等部門督促建筑、戶外施工單位做好戶外和高溫作業人員的防暑工作,必要時調整作息時間,或采取停止作業措施。

公安部門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車輛減速,防止因高溫產生爆胎等事故。

安監部門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運輸、使用相關單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衛生、公立醫院管理部門采取積極措施,應對可能出現的高溫中暑事件。

農業、林業部門指導緊急預防高溫對農、林、畜牧、水產養殖業的影響。

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隨時準備啟動搶險應急預案。

4.4.7 干旱

氣象部門加強監測預報,及時發布干旱預警信號及相關防御指引,適時加大預報時段密度;了解干旱影響,進行綜合分析;適時組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減輕干旱影響。

農業、林業部門指導農戶、林業生產單位采取管理和技術措施,減輕干旱影響;加強監控,做好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準備工作。

水利、遼河保護區管理部門加強旱情、墑情監測分析,合理調度水源,組織實施抗旱減災等方面的工作。

衛生、公立醫院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采取措施,防范和應對旱災導致的食品和飲用水衛生安全問題所引發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民政部門采取應急措施,負責因旱缺水缺糧群眾的基本生活救助。

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隨時準備啟動搶險應急預案。

4.4.8 雷電、冰雹

氣象部門加強監測預報,及時發布雷雨大風、冰雹預警信號及相關防御指引,適時加大預報時段密度,適時組織人工防雹作業;災害發生后,有關防雷技術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做好雷擊災情的應急處置、分析評估工作,并為其他部門處置雷電災害提供技術指導。

建設、城建、房產等部門提醒、督促施工單位必要時暫停戶外作業。

電力部門加強電力設施檢查和電網運營監控,及時排查故障、排除危險。

民航機場做好雷電防護,保障運行安全,做好運行計劃調整和旅客安撫、安置工作。

農業部門落實防御措施,組織抗災救災和災后恢復生產。

各單位加強本責任范圍內檢查,停止集體露天活動;居民委員會、村鎮、小區、物業等部門提醒居民盡量減少戶外活動和采取適當防護措施,減少使用電器。

4.4.9 大霧、霾

氣象部門加強監測預報,及時發布大霧、霾預警信號及相關防御指引,適時加大預報時段密度;了解大霧、霾的影響,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工作。

電力部門加強電網運營監控,采取措施盡量避免發生設備污閃故障,及時消除和減輕因設備污閃造成的影響。

公安部門加強對車輛的指揮和疏導,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運輸、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及時發布安全通知,加強運輸安全監管。

民航機場做好運行安全保障、運行計劃調整和旅客安撫、安置工作。

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隨時準備啟動搶險應急預案。

4.5 現場處置

氣象災害現場應急處置由災害發生地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統一組織,各部門依職責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包括組織營救、傷員救治、疏散撤離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及時上報災情和人員傷亡情況,分配救援任務,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查明并及時組織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災害,組織公共設施的搶修和援助物資的接收與分配。對當地政府、有關部門采取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實施,不得妨礙氣象災害救助活動。

4.6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氣象災害事發地的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可根據氣象災害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和范圍,廣泛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氣象災害突發事件的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征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

氣象災害事件發生后,氣象災害事發地的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人員,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鄰近的地方政府根據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審計、監察部門對捐贈資金與物資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4.7 信息公布

氣象災害的信息公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災情公布由有關部門按規定辦理。

信息公布內容主要包括氣象災害種類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的監測和預警,因災傷亡人員、經濟損失、救援情況等。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權威發布、提供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及時、準確報道氣象災害信息,報道的信息必須來源于統一發布的信息。

4.8 應急終止或解除

氣象災害得到有效處置后,經評估,短期內災害影響不再擴大或已減輕,氣象部門發布災害預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啟動應急響應的機構或部門降低應急響應級別或終止響應。

恢復與重建

5.1 制訂規劃和組織實施

氣象災害事發地的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制訂恢復重建計劃,盡快組織修復被破壞的學校、醫院等公益設施,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供排水、供氣、輸油、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及居民住房等生活設施,使受災地區早日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發生特別重大災害,超出氣象災害事發地政府恢復重建能力的,為支持和幫助受災地區積極開展生產自救、重建家園,市政府組織制訂恢復重建規劃,出臺相關扶持優惠政策,申請省財政支持。積極鼓勵和引導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5.2 調查評估

氣象災害事發地的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及氣象災害的起因、性質、影響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與總結,分析氣象災害應對處置工作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災情核定由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災害結束后,氣象災害事發地的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應將調查評估結果與應急工作情況報送上級政府。特別重大災害的調查評估結果與應急工作情況應逐級報至省政府。 5.3 征用補償

氣象災害應急工作結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及時歸還因救災需要臨時征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造成損壞或無法歸還的,應按有關規定采取適當方式給予補償或做其他處理。

5.4 災害保險

鼓勵公民積極參加氣象災害事故保險。保險機構應當根據災情,主動辦理受災人員和財產的保險理賠事項,保險監管機構依法做好災區有關保險理賠和給付的監管。

應急保障

氣象部門應當加強氣象災害應急裝備的儲備,包括氣象儀器的備份、維修維護設備和人工影響天氣裝備等。

各通信運營商應提供必要的應急通信設施,并及時恢復遭受破壞的通信線路和設施,滿足災區通信需要。

交通運輸、鐵路部門應當完善搶險救災、災區群眾安全轉移所需車輛、火車的調配方案,確保搶險救災物資的運輸暢通。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做好搶險救災需要的救援裝備、醫藥和防護用品等重要工業品保障方案。

民政部門加強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完善應急采購、調運機制。

公安部門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做好災區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務群眾等工作。

消防部門應加強專業救援隊伍的建設,及時為災區群眾提供專業救援服務。

農業部門做好救災備荒種子儲備、調運工作。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氣象災害應急通信保障系統,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應急救援和減災等方面的專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儲備,應當組織建設應急指揮車和應急移動氣象臺,應當根據氣象災害應急工作的需要安排專項資金,為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市政府辦公廳制定與解釋。

預案實施后,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工作發生變化,或者應急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和出現新情況,市政府應急辦應適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市本級有關部門、各縣(市)政府要根據本預案,制訂本地區、本部門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鞍政辦發〔2006〕75號)同時廢止。

附則

8.1 鞍山市氣象災害預警標準

8.1.1 Ⅰ級預警

(1)臺風:預計未來12-24小時將有強臺風、超強臺風影響我市。

(2)暴雨:預計未來24小時全市將出現暴雨天氣或至少3個縣(市)、區將出現大暴雨天氣。

(3)暴雪:預計未來24小時全市將出現暴雪天氣或至少3個縣(市)、區將出現20毫米以上暴雪天氣。

(4)干旱:全市達到氣象干旱重旱等級,且至少1個縣(市)、區出現氣象干旱特旱等級,預計干旱天氣或干旱范圍進一步發展。

(5)各種災害性天氣已對群眾生產生活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和影響,以及上述災害已經啟動Ⅱ級響應但仍可能持續發展或影響其他地區的。

8.1.2 Ⅱ級預警

(1)臺風:預計未來12-24小時將有臺風影響我市。

(2)暴雨:預計未來24小時3個縣(市)、區將出現暴雨天氣或2個縣(市)、區將出現大暴雨天氣。

(3)暴雪:預計未來24小時3個縣(市)、區將出現暴雪天氣或2個縣(市)、區將出現15毫米以上暴雪天氣。

(4)干旱:3個縣(市)、區達到氣象干旱重旱等級,且至少1個縣(市)、區出現氣象干旱特旱等級,預計干旱天氣或干旱范圍進一步發展。

(5)冰凍:過去48小時3個及以上縣(市)、區已出現冰凍天氣,預計未來24小時上述地區仍將出現冰凍天氣。

(6)寒潮:預計未來48小時3個及以上縣(市)、區大部地區氣溫大幅下降并伴有6級及以上大風,最低氣溫降至0攝氏度以下。

(7)大風:預計未來48小時我市將出現平均風力達10級及以上大風天氣。

(8)高溫:過去48小時3個及以上縣(市)、區出現最高氣溫達37℃的高溫天氣,且有2個及以上縣(市)、區出現最高氣溫達40℃的高溫天氣,預計未來48小時3個及以上縣(市)、區仍將持續出現最高氣溫達37℃的高溫天氣,且有2個及以上縣(市)、區將出現最高氣溫達40℃的高溫天氣。

(9)災害性天氣已對群眾生產生活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以及上述災害已經啟動Ⅲ級響應但仍可能持續發展或影響其他地區的。

8.1.3 Ⅲ級預警

(1)臺風:預計未來12-24小時將有強熱帶風暴影響我市。

(2)暴雨:預計未來24小時2個縣(市)、區將出現暴雨天氣或1個縣(市)、區將出現大暴雨天氣。

(3)暴雪:預計未來24小時2個縣(市)、區將出現暴雪天氣或1個縣(市)、區將出現15毫米以上暴雪天氣。

(4)干旱:2個及以上縣(市)、區達到氣象干旱重旱等級,預計干旱天氣或干旱范圍進一步發展。

(5)寒潮:預計未來48小時3個及以上縣(市)、區氣溫明顯下降并伴有6級及以上大風,最低氣溫降至4攝氏度以下。

(6)大風:預計未來48小時我市將出現平均風力達8—9級大風天氣。

(7)冰凍:預計未來48小時3個及以上縣(市)、區將出現冰凍天氣;或者過去24小時3個及以上縣(市)、區已出現冰凍天氣并可能持續。

(8)低溫:過去72小時3個及以上縣(市)、區出現較常年同期異常偏低的持續低溫天氣,預計未來48小時上述地區氣溫持續偏低。

(9)高溫:過去48小時3個及以上縣(市)、區持續出現最高氣溫達37℃的高溫天氣,預計未來48小時上述地區仍將持續出現最高氣溫達37℃的高溫天氣。

(10)沙塵暴:預計未來24小時3個及以上縣(市)、區將出現強沙塵暴天氣。

(11)大霧:預計未來24小時3個及以上縣(市)、區將出現濃霧天氣。

(12)各種災害性天氣已對群眾生產生活造成較大損失和影響,以及上述災害已經啟動Ⅳ級響應但仍可能持續發展或影響其他地區的。

8.1.4 Ⅳ級預警

(1)臺風:預計未來12-24小時將有熱帶風暴影響我市。

(2)暴雨:預計未來24小時1個縣(市)、區將出現暴雨天氣。

(3)暴雪:預計未來24小時1個縣(市)、區市將出現暴雪天氣。

(4)寒潮:預計未來48小時3個及以上縣(市)、區將出現較明顯大風降溫天氣。

(5)低溫:過去24小時3個及以上縣(市)、區出現較常年同期異常偏低的持續低溫天氣,預計未來48小時上述地區氣溫持續偏低。

(6)高溫:預計未來48小時3個及以上縣(市)、區將出現最高氣溫達35℃的以上高溫天氣。

(7)沙塵暴:預計未來24小時3個及以上縣(市)、區將出現能見度小于1000米的沙塵暴天氣。

(8)大霧:預計未來24小時3個及以上縣(市)、區將出現大霧天氣。

(9)霾:預計未來24小時3個及以上縣(市)、區將出現霾天氣。

(10)霜凍:預計未來24小時3個及以上縣(市)、區將出現霜凍天氣。

(11)各種災害性天氣已對群眾生產生活造成一定損失和影響。

鞍山市各類氣象災害預警分級統計表

災種分級

臺風

暴雨

暴雪

寒潮

大風

沙塵暴

低溫

高溫

干旱

霜凍

冰凍

大霧

Ⅰ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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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Ⅱ級  

√  

√  

√  

√  

√  



√  

√  


√  



Ⅲ級  

√  

√  

√  

√  

√  

√  

√  

√  

√  


√  

√  


Ⅳ級  

√  

√  

√  

√  


√  

√  

√  


√  


√  

√  

8.1.5 多種災害預警

當同時發生兩種以上氣象災害且分別達到不同預警級別時,按照各自預警級別分別預警。當同時發生兩種以上氣象災害,且均沒有達到預警標準,但可能或已經造成一定影響時,視情進行預警。

8.2 名詞術語

臺風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熱帶氣旋系統,其帶來的大風、暴雨等災害性天氣常引發洪澇、風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災害。

暴雨一般指24小時內累積降水量達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時內累積降水量達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會引發洪澇、滑坡、泥石流等災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時內累積降水量達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時內累積降水量達6毫米或以上的固態降水,會對農牧業、交通、電力、通信設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強冷空氣的突發性侵襲活動,其帶來的大風、降溫等天氣現象,會對農牧業、交通、人體健康、能源供應等造成危害。

大風是指平均風力大于6級、陣風風力大于7級的風,會對農業、交通、水上作業、建筑設施、施工作業等造成危害。

沙塵暴是指地面塵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見度顯著降低的天氣現象,會對農牧業、交通、環境、人體健康等造成危害。

低溫是指氣溫較常年異常偏低的天氣現象,會對農牧業、能源供應、人體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溫是指日最高氣溫在35攝氏度以上的天氣現象,會對農牧業、電力、人體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長期無雨或少雨導致土壤和空氣干燥的天氣現象,會對農牧業、林業、水利以及人畜飲水等造成危害。

雷電是指發展旺盛的積雨云中伴有閃電和雷鳴的放電現象,會對人身安全、建筑、電力和通信設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組成的固態降水,會對農業、人身安全、室外設施等造成危害。

霜凍是指地面溫度降到零攝氏度或以下導致植物損傷的災害。

冰凍是指雨、雪、霧在物體上凍結成冰的天氣現象,會對農牧業、林業、交通和電力、通信設施等造成危害。

大霧是指空氣中懸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見度顯著降低的天氣現象,會對交通、電力、人體健康等造成危害。

霾是指空氣中懸浮的微小塵粒、煙粒或鹽粒使能見度顯著降低的天氣現象,會對交通、環境、人體健康等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