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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發〔2011〕16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城鄉社會發展,保障城鎮居民老有所養,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1123號)精神,市政府決定,從201171日起全面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堅持從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堅持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堅持政府主導和居民自愿相結合,引導城鎮居民普遍參保。

二、參保范圍

凡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愿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三、繳費標準及辦法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10個檔次,參保人員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二)政府補貼。

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縣(市)、區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

對城鎮居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縣(市)、區政府為其代繳最低標準養老保險費的80%

(三)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四、建立個人賬戶

各縣(市)、區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為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政府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五、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市轄區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100元;海城市、臺安縣、岫巖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新農保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資金支付,個人賬戶資金不足時,轉由財政補貼資金支付。

參保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本息合計)外,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補貼余額并入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六、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后,按規定參保繳費,達國家規定領取養老金年齡,且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城鎮居民,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達國家規定領取養老金年齡,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城鎮居民,不用繳納養老保險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首次發放基礎養老金的基準日為201171);距領取基礎養老金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距領取基礎養老金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得低于15年。〗

七、待遇調整

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國家、省統一規定,并結合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標準。調整方案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等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八、財政補貼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所需財政補助資金及基礎養老金由政府承擔。

參保人員繳費補貼30元,由縣(市)、區政府承擔。

市轄區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為100元。其中:55元由省財政補貼30%,市、區兩級財政各補貼35%;其余45元由區財政補貼。

海城市、臺安縣、岫巖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為55元。其中:中央、省財政補貼80%,市、縣(市)兩級財政各補貼10%

市轄區納入國家試點單位后,基礎養老金55元補貼比例,按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九、基金管理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實行縣(市)、區級統籌。建立健全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基金內控制度和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并定期公布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居委會每年在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的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和經辦管理服務

市政府成立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宣傳、編制、財政、公安、農業、民政、人口計生、殘聯等部門組成的鞍山市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并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各縣(市)、區也要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負責本地區工作。各縣(市)、區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重要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目標管理考核體系,積極穩妥地做好各項工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同時,要按有關規定認真做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工作。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地區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行政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管理與經辦機構,切實履行主管部門的職責。

鎮、街道要配備專門人員,負責經辦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業務。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各級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各項管理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健全基金、稽核和信息披露等內控制度。

十二、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建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調整收入分配結構,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大舉措,是統籌城鄉發展、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大政策,是實現廣大城鎮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睦、社會和諧的重大民生工程。這項工作直接關系到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政策性較強。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開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積極參保。同時,各有關部門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認真總結經驗,妥善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把好事辦好。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1年6月30日     

 

 

 

鞍政發〔2011〕16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城鄉社會發展,保障城鎮居民老有所養,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1123號)精神,市政府決定,從201171日起全面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堅持從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堅持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堅持政府主導和居民自愿相結合,引導城鎮居民普遍參保。

二、參保范圍

凡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愿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三、繳費標準及辦法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10個檔次,參保人員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二)政府補貼。

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縣(市)、區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

對城鎮居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縣(市)、區政府為其代繳最低標準養老保險費的80%

(三)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四、建立個人賬戶

各縣(市)、區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為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政府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五、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市轄區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100元;海城市、臺安縣、岫巖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新農保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資金支付,個人賬戶資金不足時,轉由財政補貼資金支付。

參保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本息合計)外,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補貼余額并入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六、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后,按規定參保繳費,達國家規定領取養老金年齡,且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城鎮居民,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達國家規定領取養老金年齡,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城鎮居民,不用繳納養老保險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首次發放基礎養老金的基準日為201171);距領取基礎養老金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距領取基礎養老金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得低于15年。〗

七、待遇調整

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國家、省統一規定,并結合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標準。調整方案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等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八、財政補貼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所需財政補助資金及基礎養老金由政府承擔。

參保人員繳費補貼30元,由縣(市)、區政府承擔。

市轄區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為100元。其中:55元由省財政補貼30%,市、區兩級財政各補貼35%;其余45元由區財政補貼。

海城市、臺安縣、岫巖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為55元。其中:中央、省財政補貼80%,市、縣(市)兩級財政各補貼10%

市轄區納入國家試點單位后,基礎養老金55元補貼比例,按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九、基金管理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實行縣(市)、區級統籌。建立健全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基金內控制度和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并定期公布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居委會每年在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的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和經辦管理服務

市政府成立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宣傳、編制、財政、公安、農業、民政、人口計生、殘聯等部門組成的鞍山市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并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各縣(市)、區也要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負責本地區工作。各縣(市)、區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重要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目標管理考核體系,積極穩妥地做好各項工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同時,要按有關規定認真做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工作。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地區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行政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管理與經辦機構,切實履行主管部門的職責。

鎮、街道要配備專門人員,負責經辦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業務。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各級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各項管理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健全基金、稽核和信息披露等內控制度。

十二、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建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調整收入分配結構,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大舉措,是統籌城鄉發展、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大政策,是實現廣大城鎮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睦、社會和諧的重大民生工程。這項工作直接關系到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政策性較強。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開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積極參保。同時,各有關部門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認真總結經驗,妥善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把好事辦好。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