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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1〕4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鞍山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
保障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1年1月19日
        

 

鞍山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管理工作,根據《鞍山市建筑業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辦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66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鞍山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的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管理。

第三條 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負責全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統籌協調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具體協調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執行聯席會議有關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的決定事項,負責市區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縣(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負責本地區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統籌協調工作。

第四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應在建設項目中標公示結束后無異議的情況下,各自按中標價2%存入農民工工資保障金。

第五條 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必須存入市、縣(市)政府指定的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專用賬戶(以下簡稱保障金賬戶),實行專戶存儲、專項支取、統一管理。

第六條 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專項用于支付所屬建設工程項目發生拖欠或者克扣的農民工工資,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挪用。

第七條 農民工工資保障金交存程序:

(一)依照建設項目審批程序,建設項目招標工作結束后,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部門以書面形式通知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向工程所在地的市、縣(市)保障金賬戶存入保障金。

(二)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持《鞍山市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存入通知書》,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填寫《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存入核定表》,并向保障金賬戶存入保障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后,出具《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存入證明》。

(三)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持《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存入證明》等相關材料,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中標通知書及施工合同備案等相關手續。

第八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發生拖欠或者克扣農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啟用其存入的農民工工資保障金。

第九條 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啟用程序:

(一)建設項目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責任主體、拖欠原因和拖欠人數、拖欠數額進行核實認定。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核實結果上報聯席會議,聯席會議討論決定是否啟用農民工工資保障金。

(三)聯席會議決定啟用后,拖欠農民工工資責任單位填報《啟用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審批表》,持《申請使用農民工工資保障金支付工資認證單》和施工(勞務)合同,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啟用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審批手續。

(四)凡是啟用農民工工資保障金支付拖欠工資的,由勞動監察機構監督發放。如果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拒不辦理啟用農民工工資保障金手續,或者拒絕提供拖欠農民工工資相關資料的,勞動監察機構可根據聯席會議的決定直接辦理啟用手續,并根據農民工提供的有效證據監督發放拖欠的工資。

第十條 農民工工資保障金補足辦法:

(一)啟用農民工工資保障金支付農民工工資后,拖欠工資的責任單位應在1個月內按啟用數額等額補足農民工工資保障金。

(二)對于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存入農民工工資保障金標準的2倍補足農民工工資保障金。

(三)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的補交保障金認定手續,向保障金賬戶存入保障金。

第十一條 農民工工資保障金返還程序:

(一)建設項目竣工后,無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可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返還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申請。收到申請后勞動監察機構負責在施工現場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日。

(二)公示期滿后無農民工投訴,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并填寫《農民工工資保障金返還審批表》。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單位有關情況進行核查,確認無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后,報請聯席會議討論決定。

(四)經聯席會議討論決定同意后,申請單位持《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存入證明》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返還相關手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返還農民工工資保障金本金和利息。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不按規定存入農民工工資保障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0元罰款;招投標管理部門不予發放《中標通知書》。

第十三條 施工企業未按時補足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建設單位從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補足;招投標管理部門暫停其參與建設工程招投標資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企業資質審查,吊銷負有直接責任的項目經理崗位證書。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未按時補足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房地產開發部門不予辦理建設項目驗收、發證及資質年檢手續;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警告,直至注銷相關開發資格,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等相關手續。國土資源部門取消該建設單位參加新的土地投標資格。環保部門不予辦理工程驗收相關評估手續。工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年檢手續。公安消防部門不予辦理建筑工程消防審核、驗收等手續。

第十五條 各級信訪部門要做好拖欠農民工工資信訪案件的接待調處工作。

第十六條 各級工會組織要做好農民工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宣傳工作,對企業貫徹實施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配合相關部門協調處理農民工維權案件。

第十七條 公安部門要做好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中涉嫌逃逸、詐騙犯罪案件的調查處理。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惡性事件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責任人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各級司法部門要做好對農民工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各級人民法院要暢通農民工維權渠道,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優先立案,快捷審理,優先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鞍政辦發〔2011〕4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1年1月19日
        

 

鞍山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管理工作,根據《鞍山市建筑業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辦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66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鞍山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的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管理。

第三條 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負責全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統籌協調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具體協調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執行聯席會議有關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的決定事項,負責市區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縣(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負責本地區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統籌協調工作。

第四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應在建設項目中標公示結束后無異議的情況下,各自按中標價2%存入農民工工資保障金。

第五條 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必須存入市、縣(市)政府指定的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專用賬戶(以下簡稱保障金賬戶),實行專戶存儲、專項支取、統一管理。

第六條 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專項用于支付所屬建設工程項目發生拖欠或者克扣的農民工工資,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挪用。

第七條 農民工工資保障金交存程序:

(一)依照建設項目審批程序,建設項目招標工作結束后,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部門以書面形式通知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向工程所在地的市、縣(市)保障金賬戶存入保障金。

(二)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持《鞍山市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存入通知書》,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填寫《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存入核定表》,并向保障金賬戶存入保障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后,出具《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存入證明》。

(三)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持《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存入證明》等相關材料,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中標通知書及施工合同備案等相關手續。

第八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發生拖欠或者克扣農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啟用其存入的農民工工資保障金。

第九條 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啟用程序:

(一)建設項目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責任主體、拖欠原因和拖欠人數、拖欠數額進行核實認定。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核實結果上報聯席會議,聯席會議討論決定是否啟用農民工工資保障金。

(三)聯席會議決定啟用后,拖欠農民工工資責任單位填報《啟用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審批表》,持《申請使用農民工工資保障金支付工資認證單》和施工(勞務)合同,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啟用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審批手續。

(四)凡是啟用農民工工資保障金支付拖欠工資的,由勞動監察機構監督發放。如果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拒不辦理啟用農民工工資保障金手續,或者拒絕提供拖欠農民工工資相關資料的,勞動監察機構可根據聯席會議的決定直接辦理啟用手續,并根據農民工提供的有效證據監督發放拖欠的工資。

第十條 農民工工資保障金補足辦法:

(一)啟用農民工工資保障金支付農民工工資后,拖欠工資的責任單位應在1個月內按啟用數額等額補足農民工工資保障金。

(二)對于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存入農民工工資保障金標準的2倍補足農民工工資保障金。

(三)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的補交保障金認定手續,向保障金賬戶存入保障金。

第十一條 農民工工資保障金返還程序:

(一)建設項目竣工后,無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可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返還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申請。收到申請后勞動監察機構負責在施工現場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日。

(二)公示期滿后無農民工投訴,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并填寫《農民工工資保障金返還審批表》。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單位有關情況進行核查,確認無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后,報請聯席會議討論決定。

(四)經聯席會議討論決定同意后,申請單位持《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存入證明》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返還相關手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返還農民工工資保障金本金和利息。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不按規定存入農民工工資保障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0元罰款;招投標管理部門不予發放《中標通知書》。

第十三條 施工企業未按時補足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建設單位從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補足;招投標管理部門暫停其參與建設工程招投標資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企業資質審查,吊銷負有直接責任的項目經理崗位證書。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未按時補足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房地產開發部門不予辦理建設項目驗收、發證及資質年檢手續;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警告,直至注銷相關開發資格,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等相關手續。國土資源部門取消該建設單位參加新的土地投標資格。環保部門不予辦理工程驗收相關評估手續。工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年檢手續。公安消防部門不予辦理建筑工程消防審核、驗收等手續。

第十五條 各級信訪部門要做好拖欠農民工工資信訪案件的接待調處工作。

第十六條 各級工會組織要做好農民工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宣傳工作,對企業貫徹實施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配合相關部門協調處理農民工維權案件。

第十七條 公安部門要做好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中涉嫌逃逸、詐騙犯罪案件的調查處理。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惡性事件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責任人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各級司法部門要做好對農民工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各級人民法院要暢通農民工維權渠道,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優先立案,快捷審理,優先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