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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0〕78號
鞍山市融資性擔保機構
規范整頓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金融辦《鞍山市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整頓工作實施方案》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0年11月10日       
 

 

鞍山市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整頓工作實施方案

 

為加強我市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監督管理,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遼政辦發〔20101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省金融風險處置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做好全省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整頓工作的通知》(遼金組發〔2010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規范整頓的指導思想和目標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審慎經營和審慎監管的理念,堅持規范整頓與促進發展相結合、改革創新與促進發展相結合、政策上寬嚴適度與管理上分工協作相結合,全面落實國家、省、市關于加強融資性擔保機構管理的各項政策措施,在規范中發展,在發展中規范,大力培育充滿生機活力、可持續審慎經營的市場主體,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

(二)目標要求:1.通過規范整頓,確保國家、省、市關于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和行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得到全面落實;2.通過規范整頓,確保融資性擔保機構資本實力和競爭力得到明顯增強;3.通過規范整頓,確保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行為納入健康發展軌道;4.通過規范整頓,確保運行規范、監管有效的管理體系初步建立。

二、規范整頓的范圍和時間

凡在鞍山市內注冊登記的融資性擔保機構都在此次規范整頓范圍,包括法人機構和分支機構。

規范整頓工作自本方案下發之日起開始實施,時間截止到20101231日。

三、規范整頓的內容

(一)市場準入規范整頓。主要包括融資性擔保機構注冊資本是否達到《暫行辦法》規定的要求,是否有虛假出資和抽逃資金行為,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二)業務范圍規范整頓。主要包括融資性擔保機構是否實際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是否有偏離主業現象及從事非法借貸、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擔保資金運用是否隱藏重大風險。

(三)經營行為規范整頓。主要包括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業務是否規范操作,準備金提取和投資是否達到規定要求,是否有不正當競爭和暴力追債等行為。

(四)高管和從業人員隊伍規范整頓。主要包括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是否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從業人員是否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規范整頓的方式和程序

(一)方式:規范整頓工作采取監管部門按照統一標準對現有擔保機構核準審查,重新登記確認融資性擔保機構資格的方式進行。具體是,市金融辦負責對全市融資性擔保機構上報材料審核,對符合條件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出具初審意見書,對初審合格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由市金融辦統一報省政府金融辦核準。其中,事業性質擔保機構還需同級機構編制部門批準文件,外資擔保公司還需外經貿部門核準文件。

對近三年從事融資擔保業務、至規范整頓期結束仍未達到核準條件的融資性擔保機構,須向市金融辦申請,報省政府金融辦批準后可給予1年寬限期。在寬限期內,達到條件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可繼續向市金融辦申請審核。未經核準的擔保機構不得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

(二)程序

1.內資融資性擔保機構適用程序:

1)融資性擔保機構到市金融辦領取《融資性擔保機構核準登記報告書》,或登錄鞍山金融網(www.asjrb.gov.cn)下載申報材料;

2)融資性擔保機構向市金融辦提交報告書等有關文件材料,一式兩份,市金融辦向其出具收文單;

3)市金融辦審核融資性擔保機構上報材料,出具初審意見,確認融資性擔保機構資格、名稱、注冊資本、經營地域和業務范圍等內容;

4)市金融辦統一將初審意見和融資性擔保機構上報材料報送省政府金融辦核準;

5)市金融辦將省政府金融辦核準批復文件下發給融資性擔保機構,融資性擔保機構持省政府金融辦核準批復文件,到工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事業性質擔保機構根據省政府金融辦核準批復文件要求,需要辦理變更注冊登記的,向同級機構編制部門提出變更申請,持省政府金融辦和機構編制部門的批復文件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6)市工商部門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經過審查,為擔保機構辦理注冊登記變更手續。

2.外資融資性擔保公司適用程序:

外資擔保公司除需履行上述程序外,同時向市外經貿部門報送材料,市外經貿部門審核后出具初審意見,報省外經貿廳審查。通過核準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持省政府金融辦和省外經貿廳核準批復文件,到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

市金融辦、機構編制部門、外經貿部門分別自收到擔保機構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20天內完成審核并做出是否批復的意見。

五、融資性擔保機構核準條件

(一)跨省區開展業務的注冊資本(或擔保資金)不低于3億元;在省內開展業務的注冊資本(或擔保資金)不低于1億元;在市范圍內開展業務的注冊資本(或擔保資金)不低于3000萬元;在縣域范圍內開展業務的注冊資本(或擔保資金)不低于2000萬元。

(二)注冊資本(或擔保資金)2000萬元以上的只允許經營融資擔保業務;注冊資本(或擔保資金)5000萬元以上的允許兼營其他擔保業務、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注冊資本(或擔保資金)1億元以上、近2年持續盈利的允許開展再擔保和債券發行擔保業務。

(三)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非貨幣出資的,要按照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要求補足貨幣出資。

(四)2009年末凈資產值不低于最低注冊資本限額要求。

(五)資信評級在BB以上。

(六)擁有具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營業場所。

(七)擁有一定數量的融資性擔?;蚪鹑趶臉I技能與經驗的人員。

(八)依法開展業務,未從事吸收存款、直接發放貸款、受托投資、受托發放貸款等違規業務活動。

擔保機構分公司核準條件無注冊資本要求,20081231日前注冊成立的,近兩年應開展融資擔保業務,其他方面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六、融資性擔保機構提交材料及相關要求

(一)申請核準應提交的材料

內資融資性擔保機構應提交的材料:1.融資性擔保機構核準登記報告書;2.機構章程;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副本復印件;4.資信評級報告;5.財務審計報告(成立時間不到一年的擔保機構可不提交);6.經營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7.證明其近三年開展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關合同材料;8.事業性質擔保機構還須提交舉辦單位出具的擔保機構可實際運作擔保資金的數額及來源證明文件。

規范整頓期間,擔保機構需增資的,除提交上述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以下材料:1.增資申請書;2.增資決議;3.新機構章程;4.驗資報告;5.董事、監事、高管人員任職備案表。

外資融資性擔保公司應提交材料:除向市金融辦提交與內資融資性擔保機構相同的材料外,還應向市外經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書;2.公司權力機構出具的關于合同、章程變更事項的決議;3.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外商獨資企業報送章程修正案);4.與合同、章程變更事項相關的文件;5.省政府金融辦核準批復文件;6.外經貿部門頒發的批準證書原件;7.公司成立時外經貿部門出具的批復文件復印件;8.原合同、章程復印件;9.法律文件送達委托書。

(二)文件制作及報送要求

1.報告書須加蓋機構公章并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后提交;

2.融資性擔保機構完成注冊登記變更后5日內,應向市金融辦報送加蓋公章的新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副本復印件2份。

七、規范整頓工作步驟

具體分以下兩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部署、自查整改階段(201011月上旬)

市金融辦傳達國家、省、市有關文件精神,部署全市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整頓工作。一方面,融資性擔保機構按照《暫行辦法》的有關標準和要求進行自查自糾;另一方面,市金融辦會同各縣(市)區(含高新區管委會、達道灣工業經濟管委會,下同)金融辦對其轄區內的融資性擔保機構進行分類,區別情況,采取保留、重組、解散、撤銷、破產等方式進行分別處置。對于注冊資本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融資性擔保機構,通過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和改革創新、重組改造等方式,擴充其資本實力;對于注冊資本不實、違法違規經營、撥備缺口大、法人治理和內部控制薄弱、審慎性指標不符合監管要求的融資性擔保機構,限期整改;對于嚴重偏離主業、問題突出、風險較大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尤其是打著擔保旗號從事高風險投資并且風險隱患特別突出的,堅決實施市場退出;對于虛假出資、抽逃出資、非法集資、高息借貸等違法違規行為,堅決查處,并做好核實資本和財務狀況工作,依法保護債權人權益。對未經批準擅自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關機構,要依法予以取締或責令改正。

(二)規范完善階段(11月下旬—12月末)

基本完成全市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整頓材料的報批工作。市金融辦將對融資性擔保機構報送的材料逐戶審核確認,出具初審意見,并完成向省政府金融辦的上報工作。

八、規范整頓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經市政府同意,成立鞍山市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整頓工作領導小組(名單詳見附件),負責對全市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整頓工作的組織領導。各成員單位要加強溝通,協調配合,確保規范整頓工作順利進行。

(二)分步實施,穩步推進。從實際出發,按照先易后難的原則分步實施、穩妥推進。對在規定期限內達到要求的擔保機構,及早組織上報;對注冊資本達不到規定條件的融資性擔保機構限期增資,鼓勵其通過追加注冊資本、引進戰略投資者、合并重組等方式盡早達到核準登記要求;對未經批準擅自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或擅自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擔保字樣的機構,責令改正或予以取締。

(三)認真審核,嚴格把關。嚴格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核準條件,做好前期確認工作,準確核定擔保機構的名稱、注冊資本、經營地域和業務范圍。注冊資本以實際到位的現金出資為核定標準。并根據有關要求,要對融資性擔保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確保擔保機構提供的各項信息與實際相符。

(四)加強風險防范,確保穩定。堅持以穩定為大局,以規范為主線,區別對待,靈活把握。同時充分估計規范整頓工作可能遇到的風險和困難,各縣(市)區金融辦要認真制定風險防范預案,對轄區內問題突出、風險較大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密切關注,加強管理,及時妥善處置單體機構風險,確保不發生系統性風險。

 

附件:鞍山市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整頓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附件:

 

鞍山市融資性擔保機構

規范整頓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長:張世超 副市長

副組長:劉丹華 市金融辦主任

        劉文義 鞍山銀監分局局長

  員:李  市編委辦副主任

          市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孫煒明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闞殿平 市金融辦副主任

          市財政局副局長

        項曉云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副局長

        王玉京 市外經貿局副局長

        趙海寬 市中小企業局副局長

          市人民銀行副行長

          市工商局副局長

          鞍山銀監分局紀委書記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金融辦,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闞殿平(兼)。

 

 

 

鞍政辦發〔2010〕78號
鞍山市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整頓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金融辦《鞍山市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整頓工作實施方案》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0年11月10日       
 

 

鞍山市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整頓工作實施方案

 

為加強我市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監督管理,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遼政辦發〔20101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省金融風險處置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做好全省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整頓工作的通知》(遼金組發〔2010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規范整頓的指導思想和目標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審慎經營和審慎監管的理念,堅持規范整頓與促進發展相結合、改革創新與促進發展相結合、政策上寬嚴適度與管理上分工協作相結合,全面落實國家、省、市關于加強融資性擔保機構管理的各項政策措施,在規范中發展,在發展中規范,大力培育充滿生機活力、可持續審慎經營的市場主體,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

(二)目標要求:1.通過規范整頓,確保國家、省、市關于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和行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得到全面落實;2.通過規范整頓,確保融資性擔保機構資本實力和競爭力得到明顯增強;3.通過規范整頓,確保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行為納入健康發展軌道;4.通過規范整頓,確保運行規范、監管有效的管理體系初步建立。

二、規范整頓的范圍和時間

凡在鞍山市內注冊登記的融資性擔保機構都在此次規范整頓范圍,包括法人機構和分支機構。

規范整頓工作自本方案下發之日起開始實施,時間截止到20101231日。

三、規范整頓的內容

(一)市場準入規范整頓。主要包括融資性擔保機構注冊資本是否達到《暫行辦法》規定的要求,是否有虛假出資和抽逃資金行為,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二)業務范圍規范整頓。主要包括融資性擔保機構是否實際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是否有偏離主業現象及從事非法借貸、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擔保資金運用是否隱藏重大風險。

(三)經營行為規范整頓。主要包括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業務是否規范操作,準備金提取和投資是否達到規定要求,是否有不正當競爭和暴力追債等行為。

(四)高管和從業人員隊伍規范整頓。主要包括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是否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從業人員是否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規范整頓的方式和程序

(一)方式:規范整頓工作采取監管部門按照統一標準對現有擔保機構核準審查,重新登記確認融資性擔保機構資格的方式進行。具體是,市金融辦負責對全市融資性擔保機構上報材料審核,對符合條件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出具初審意見書,對初審合格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由市金融辦統一報省政府金融辦核準。其中,事業性質擔保機構還需同級機構編制部門批準文件,外資擔保公司還需外經貿部門核準文件。

對近三年從事融資擔保業務、至規范整頓期結束仍未達到核準條件的融資性擔保機構,須向市金融辦申請,報省政府金融辦批準后可給予1年寬限期。在寬限期內,達到條件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可繼續向市金融辦申請審核。未經核準的擔保機構不得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

(二)程序

1.內資融資性擔保機構適用程序:

1)融資性擔保機構到市金融辦領取《融資性擔保機構核準登記報告書》,或登錄鞍山金融網(www.asjrb.gov.cn)下載申報材料;

2)融資性擔保機構向市金融辦提交報告書等有關文件材料,一式兩份,市金融辦向其出具收文單;

3)市金融辦審核融資性擔保機構上報材料,出具初審意見,確認融資性擔保機構資格、名稱、注冊資本、經營地域和業務范圍等內容;

4)市金融辦統一將初審意見和融資性擔保機構上報材料報送省政府金融辦核準;

5)市金融辦將省政府金融辦核準批復文件下發給融資性擔保機構,融資性擔保機構持省政府金融辦核準批復文件,到工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事業性質擔保機構根據省政府金融辦核準批復文件要求,需要辦理變更注冊登記的,向同級機構編制部門提出變更申請,持省政府金融辦和機構編制部門的批復文件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6)市工商部門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經過審查,為擔保機構辦理注冊登記變更手續。

2.外資融資性擔保公司適用程序:

外資擔保公司除需履行上述程序外,同時向市外經貿部門報送材料,市外經貿部門審核后出具初審意見,報省外經貿廳審查。通過核準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持省政府金融辦和省外經貿廳核準批復文件,到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

市金融辦、機構編制部門、外經貿部門分別自收到擔保機構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20天內完成審核并做出是否批復的意見。

五、融資性擔保機構核準條件

(一)跨省區開展業務的注冊資本(或擔保資金)不低于3億元;在省內開展業務的注冊資本(或擔保資金)不低于1億元;在市范圍內開展業務的注冊資本(或擔保資金)不低于3000萬元;在縣域范圍內開展業務的注冊資本(或擔保資金)不低于2000萬元。

(二)注冊資本(或擔保資金)2000萬元以上的只允許經營融資擔保業務;注冊資本(或擔保資金)5000萬元以上的允許兼營其他擔保業務、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注冊資本(或擔保資金)1億元以上、近2年持續盈利的允許開展再擔保和債券發行擔保業務。

(三)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非貨幣出資的,要按照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要求補足貨幣出資。

(四)2009年末凈資產值不低于最低注冊資本限額要求。

(五)資信評級在BB以上。

(六)擁有具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營業場所。

(七)擁有一定數量的融資性擔?;蚪鹑趶臉I技能與經驗的人員。

(八)依法開展業務,未從事吸收存款、直接發放貸款、受托投資、受托發放貸款等違規業務活動。

擔保機構分公司核準條件無注冊資本要求,20081231日前注冊成立的,近兩年應開展融資擔保業務,其他方面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六、融資性擔保機構提交材料及相關要求

(一)申請核準應提交的材料

內資融資性擔保機構應提交的材料:1.融資性擔保機構核準登記報告書;2.機構章程;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副本復印件;4.資信評級報告;5.財務審計報告(成立時間不到一年的擔保機構可不提交);6.經營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7.證明其近三年開展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關合同材料;8.事業性質擔保機構還須提交舉辦單位出具的擔保機構可實際運作擔保資金的數額及來源證明文件。

規范整頓期間,擔保機構需增資的,除提交上述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以下材料:1.增資申請書;2.增資決議;3.新機構章程;4.驗資報告;5.董事、監事、高管人員任職備案表。

外資融資性擔保公司應提交材料:除向市金融辦提交與內資融資性擔保機構相同的材料外,還應向市外經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書;2.公司權力機構出具的關于合同、章程變更事項的決議;3.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外商獨資企業報送章程修正案);4.與合同、章程變更事項相關的文件;5.省政府金融辦核準批復文件;6.外經貿部門頒發的批準證書原件;7.公司成立時外經貿部門出具的批復文件復印件;8.原合同、章程復印件;9.法律文件送達委托書。

(二)文件制作及報送要求

1.報告書須加蓋機構公章并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后提交;

2.融資性擔保機構完成注冊登記變更后5日內,應向市金融辦報送加蓋公章的新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副本復印件2份。

七、規范整頓工作步驟

具體分以下兩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部署、自查整改階段(201011月上旬)

市金融辦傳達國家、省、市有關文件精神,部署全市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整頓工作。一方面,融資性擔保機構按照《暫行辦法》的有關標準和要求進行自查自糾;另一方面,市金融辦會同各縣(市)區(含高新區管委會、達道灣工業經濟管委會,下同)金融辦對其轄區內的融資性擔保機構進行分類,區別情況,采取保留、重組、解散、撤銷、破產等方式進行分別處置。對于注冊資本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融資性擔保機構,通過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和改革創新、重組改造等方式,擴充其資本實力;對于注冊資本不實、違法違規經營、撥備缺口大、法人治理和內部控制薄弱、審慎性指標不符合監管要求的融資性擔保機構,限期整改;對于嚴重偏離主業、問題突出、風險較大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尤其是打著擔保旗號從事高風險投資并且風險隱患特別突出的,堅決實施市場退出;對于虛假出資、抽逃出資、非法集資、高息借貸等違法違規行為,堅決查處,并做好核實資本和財務狀況工作,依法保護債權人權益。對未經批準擅自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關機構,要依法予以取締或責令改正。

(二)規范完善階段(11月下旬—12月末)

基本完成全市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整頓材料的報批工作。市金融辦將對融資性擔保機構報送的材料逐戶審核確認,出具初審意見,并完成向省政府金融辦的上報工作。

八、規范整頓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經市政府同意,成立鞍山市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整頓工作領導小組(名單詳見附件),負責對全市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整頓工作的組織領導。各成員單位要加強溝通,協調配合,確保規范整頓工作順利進行。

(二)分步實施,穩步推進。從實際出發,按照先易后難的原則分步實施、穩妥推進。對在規定期限內達到要求的擔保機構,及早組織上報;對注冊資本達不到規定條件的融資性擔保機構限期增資,鼓勵其通過追加注冊資本、引進戰略投資者、合并重組等方式盡早達到核準登記要求;對未經批準擅自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或擅自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擔保字樣的機構,責令改正或予以取締。

(三)認真審核,嚴格把關。嚴格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核準條件,做好前期確認工作,準確核定擔保機構的名稱、注冊資本、經營地域和業務范圍。注冊資本以實際到位的現金出資為核定標準。并根據有關要求,要對融資性擔保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確保擔保機構提供的各項信息與實際相符。

(四)加強風險防范,確保穩定。堅持以穩定為大局,以規范為主線,區別對待,靈活把握。同時充分估計規范整頓工作可能遇到的風險和困難,各縣(市)區金融辦要認真制定風險防范預案,對轄區內問題突出、風險較大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密切關注,加強管理,及時妥善處置單體機構風險,確保不發生系統性風險。

 

附件:鞍山市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整頓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附件:

 

鞍山市融資性擔保機構

規范整頓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長:張世超 副市長

副組長:劉丹華 市金融辦主任

        劉文義 鞍山銀監分局局長

  員:李  市編委辦副主任

          市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孫煒明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闞殿平 市金融辦副主任

          市財政局副局長

        項曉云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副局長

        王玉京 市外經貿局副局長

        趙海寬 市中小企業局副局長

          市人民銀行副行長

          市工商局副局長

          鞍山銀監分局紀委書記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金融辦,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闞殿平(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