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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0〕77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車輛
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鞍山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遼政辦發〔200553號)和省交通廳《關于建立治超工作長效機制加強和規范治超工作的意見》(遼交路政發〔2010163號)精神,切實強化治超路面執法和源頭監管,建立健全治超工作長效機制,有效保護路橋設施,保障行車安全,提高公路通行效率,規范運輸市場秩序,現就我市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車輛非法超限運輸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領導,建立健全治超工作長效機制

鑒于人員變動和工作需要,為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治超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做如下調整:

 長:副市長

副組長:張鐵峰  市交通局局長

于真昕  市公安局副局長

單學權  鞍山公路路政管理局局長

 員:

金曉霞  市委宣傳部副部長

孫煒明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張元虹  市政府糾風辦副主任、市紀委糾風室主任

   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

范曉冰  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支隊長

   市財政局副局長

胡恒月  市交通局副局長

金玉華  市物價局副局長

戰玉民  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副局長

寇靈  市工商局副局長

周興智  市質監局紀檢組長

何振宇  鞍山公路路政管理局副局長

市治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治超辦)設在市交通局,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胡恒月(兼)。

市治超工作領導小組的基本職責是: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治超工作有關政策規定;研究解決治超工作的重要問題和事項,組織領導、調度協調和監督檢查全市治超工作;統一規劃、設置和建設超限檢測站點、超限貨物卸載站點;確定并考核治超工作任務目標,落實治超工作責任倒查和責任追究制度。

各縣(市)和千山區政府要建立健全相應的治超工作領導機構,加強對本轄區治超工作的組織和領導。

二、落實責任,完善治超工作監管網絡

車輛超限超載嚴重危害交通運輸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是一項長期任務,市治超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進一步提高認識,落實責任,增強做好治超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把治超工作抓緊抓好。

(一)市交通局:負責與公安部門和公路路政管理部門共同制定和組織實施路面整治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整頓道路運輸市場秩序。其中:

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實施全市普通公路運載不可解體大件貨物的行政許可工作,并結合公路建設、養護等工作對超限運輸實施有效監督。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對獲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貨運站場、貨物運輸企業及從業人員的監管工作。

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隊負責市區內道路運政執法、治理車輛超限運輸以及對運載不可解體大件貨物車輛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城區內運輸車輛(主要指運輸沙、殘土、礦粉、碎石、取暖煤、煤渣等易揚灑和可流物體的車輛)揚灑的監管和處罰。

交通紀檢監察部門負責治超工作執法監督和檢查,查處行業不正之風及違紀違規等行為,落實治超工作責任倒查和責任追究。

(二)鞍山公路路政管理局:依據《公路法》及省交通廳有關文件規定,負責全市普通公路治超路面執法和對運載不可解體大件貨物車輛的監督檢查工作。

(三)市公安局:與交通、路政部門聯合開展治超路面執法工作,組織警力在依法設置的檢測站點參與聯合行動,實施綜合治理;負責治超工作中的治安工作,嚴厲打擊治超過程中抗法和干擾正常執法的行為,維護公路通行和檢測站秩序;配合市交通局做好城區內揚灑運輸車輛的監管;加快大噸小標車輛噸位恢復工作,杜絕非標準車輛登記上牌;配合工商部門取締車輛非法改裝企業。

(四)市工商局:集中整治取締車輛非法改裝企業。會同交通、公安、經信、質監部門對非法改裝嚴重地區進行專項整治;負責組織對超限超載嚴重地區的廠礦企業和運輸站(場)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有關部門對車輛非法改裝進行整治;組織好重要物資的運輸工作,確保物資供應。

(六)市財政局:負責對治超罰沒款進行監管。

(七)市物價局:負責制定和監管超限車輛卸貨場地卸載貨物收費標準,打擊借機哄抬物價行為,確保治超專項行動期間物價穩定。

(八)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參與由于超限超載運輸而引起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九)市質監局:負責對執行車輛生產及改裝強制標準的監督檢查,免費為交通部門進行超限檢測設備的定期校驗。

(十)市委宣傳部:負責新聞媒體宣傳的組織協調工作,為治超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十一)市政府糾風辦:負責監督檢查公路三亂問題。

(十二)市政府法制辦: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和對涉法問題的研究,依據國家有關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法規、規章。

三、配合聯動,建立和完善治超工作快速反應機制

(一)鞍山公路路政管理局和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隊要積極建立與公安等部門執法隊伍共同上路、合署辦公、聯合治理的路面執法工作模式,進一步強化治超路面執法工作力度。

(二)鞍山公路路政管理局和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隊要逐步調整超限檢測站布局布點,不斷健全普通公路和城區道路治超路面執法監控網絡。要堅持固定監測與流動稽查相結合,日常執法監管與重點集中整治并重,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上路行駛的非法超限車輛。要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流動治超檢測或專人值守等有效手段,防止超過限定標準的車輛非法行駛,避免農村公路成為超限超載車輛的繞行路段。

(三)公路管理機構要認真做好運載不可解體超限車輛行政許可工作。尤其是對車貨總重超限的車輛,要嚴格勘驗通行線路的橋梁狀況,必要時應由交通設計部門出具擬通過的橋梁載荷驗算和通行方案報告,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方可核發《超限車輛通行證》。公路管理機構要將許可超限車輛通行的時間、路線、通行方案等通報給公路路政管理部門,以便實施通行監管。

(四)公路管理機構要逐步完善公路標志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并保持其齊全、完好,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公路橋梁應及時增設或者更新通行限制標志,以保證公路、橋梁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四、源頭監管,推動治超工作局面持續好轉

(一)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門要加強源頭治理。在市治超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組織下,加大對運輸企業和我市部分工業和礦業發達地區及公路沿途的小煤場等各類貨物分裝場的監管力度,對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予以關閉;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強化其按照規范和標準裝載的責任。

(二)鞍山公路路政管理局要充分發揮流動稽查的機動性和靈活性,加大貨物裝載源頭巡查監管力度。要建立科學合理、覆蓋全市范圍的公路治超站點監控網絡。市治超辦在向社會公布檢測站點設置情況的同時,要加強超限超載檢測站點規范化建設,充實人員,完善制度。

(三)鞍山公路路政管理局和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隊要不斷規范執法行為,強化執法監督。建立內部制約機制,嚴肅工作紀律,全面接受輿論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對徇私舞弊、借機謀取私利的違法違紀人員,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四)加強治超信息的監測和收集,做好重要物資運輸工作。市治超辦要密切監測、跟蹤了解市場動態和公路流量變化,定期向省治超辦報告。對可能發生的運力緊張、生產生活急需物資短缺等突發事件,必要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運力,保障物資運輸和市場供應。

(五)運輸管理機構要重點在獲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貨運站場實施源頭監督檢查,發現貨運車輛有超限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裝載符合標準后方可放行。要建立道路運輸企業以及從業人員信息系統及信譽檔案,落實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制度,并對抄告信息中確認違法超限的運輸企業和車輛,依法予以處罰。

五、加大路面執法力度,依法嚴管重罰

(一)路面執法中重點開展四項工作:

1.加大對國家治超辦向社會公布的超限超載情況嚴重車型的監管力度;

2.嚴厲打擊采取作弊手段逃避超限檢測和處罰的惡意超限超載運輸行為;

3.嚴厲打擊抗法和干擾治超秩序行為,努力為治理工作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4.加大對假冒軍警車輛超限超載運輸行為的整治力度。

(二)繼續堅持稱重、卸載和處罰相結合的治理工作方針。普通公路采取固定與臨時檢測站點相結合的監測方式,對超限超載車輛實行卸載和處罰。在超限檢測工作中要堅持保暢優先、疏堵結合的原則,確保交通暢通。

(三)處罰原則:

1.對檢測出的超限車輛,可依據全國統一治理車輛超限運輸的認定標準和《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鞍山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依法處罰。

2.對采取倒卡、倒貨、沖關闖口、威逼利誘執法人員等手段惡意超限運輸的車輛,一經查實,予以重罰。

3.鞍山公路路政管理局對配備非轉向、重型可舉升空氣懸架系統的車型,如實載車輛在行駛過程中未將懸架浮橋落地使用且經檢測超限的,按省交通廳確定標準處罰。

4.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車輛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擅自改裝機動車輛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和允許超限超載車輛出站的道路運輸站(場)進行處罰,具體處罰數額按省交通廳確定標準執行。

5.對公路造成較大損害、當場不能處理完畢的車輛,鞍山公路路政管理局應當依據《公路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簽發《責令車輛停駛通知書》,責令該車輛停駛并停放于指定場所。調查、處理完畢后,應當立即放行車輛,有關費用由車輛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擔。

6.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建立完善貨運企業和營運駕駛人信譽檔案,對有超限超載記錄的營運車輛超過貨車總數5%的運輸企業,要向社會公布,并責令其停業整頓。

7.公安機關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對經檢測超出行駛證核定載重量的車輛駕駛人實行違法計分制度,并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

(四)建立超限超載車輛檔案,實施信息通報制度。交通和公安部門要定期將違法車輛信息通報給車輛注冊地運管機構和公安交管部門(包括整車運輸蔬菜等鮮活農產品的超限運輸車輛),由車輛注冊地運管機構和公安交管部門按規定對其進行查處,加強貨物裝載源頭管理。對查出的非法改裝車輛信息要通報工商管理部門,由工商管理部門建立倒查機制,依法對非法改裝企業進行查處。

(五)嚴格執法行為,規范執法程序。

1.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建立職責清晰、相互制約、規范有序的治超路面執法工作秩序。檢測、詢問取證、文書送達和執行處罰等重要執法環節,必須有兩名以上治超執法人員參加;違法超限運輸行為的認定,必須以檢測結果為依據;告知當事人違法超限運輸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必須適用法定的處罰標準;責令車輛停駛并在指定地點停放、解除強制措施,必須履行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必須填制《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申報審批表》,存入路政案件檔案;辦案、結案、案件移交、歸檔立卷,必須堅持復核、審批和監交制度。

2.要始終堅持以路產路權不受侵害,保證路網安全暢通和有效運行為治超工作職責和目標,嚴禁下達、考核罰款任務的做法,杜絕以罰代管釣魚執法公路三亂等現象。

3.要加強對治超執法人員廉潔執法教育,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防微杜漸,用制度嚴格規范、制約治超執法行為,促進治超執法人員廉潔自律,秉公執法。

六、進一步明確治超工作相關政策規定

(一)辦理《超限車輛通行證》的運載不可解體貨物大件車輛,只限裝載單件貨物或商品汽車。走行普通公路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核發《超限車輛通行證》,走行高速公路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核發《超限車輛通行證》,走行市區道路的由城建局、公安局核發《超限車輛通行證》,彼此不可替代使用。其他部門簽發的準運證通行證等,均不能作為準予運載不可解體貨物大件車輛通行的法律文書。

(二)在國家新的治超認定標準出臺前,對車貨總重超限的車輛,繼續執行全國治超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超限認定標準,以車貨總重超過55噸或超限比例超過30%的非法超限車輛為整治重點,實施嚴管重罰;對外廓尺寸超限的車輛,普通公路繼續執行《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02號)的標準。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關于印發鞍山市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鞍政辦發〔200569號)同時廢止。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0年11月8日         

 

鞍政辦發〔2010〕77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車輛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鞍山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遼政辦發〔200553號)和省交通廳《關于建立治超工作長效機制加強和規范治超工作的意見》(遼交路政發〔2010163號)精神,切實強化治超路面執法和源頭監管,建立健全治超工作長效機制,有效保護路橋設施,保障行車安全,提高公路通行效率,規范運輸市場秩序,現就我市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車輛非法超限運輸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領導,建立健全治超工作長效機制

鑒于人員變動和工作需要,為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治超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做如下調整:

 長:副市長

副組長:張鐵峰  市交通局局長

于真昕  市公安局副局長

單學權  鞍山公路路政管理局局長

 員:

金曉霞  市委宣傳部副部長

孫煒明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張元虹  市政府糾風辦副主任、市紀委糾風室主任

   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

范曉冰  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支隊長

   市財政局副局長

胡恒月  市交通局副局長

金玉華  市物價局副局長

戰玉民  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副局長

寇靈  市工商局副局長

周興智  市質監局紀檢組長

何振宇  鞍山公路路政管理局副局長

市治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治超辦)設在市交通局,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胡恒月(兼)。

市治超工作領導小組的基本職責是: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治超工作有關政策規定;研究解決治超工作的重要問題和事項,組織領導、調度協調和監督檢查全市治超工作;統一規劃、設置和建設超限檢測站點、超限貨物卸載站點;確定并考核治超工作任務目標,落實治超工作責任倒查和責任追究制度。

各縣(市)和千山區政府要建立健全相應的治超工作領導機構,加強對本轄區治超工作的組織和領導。

二、落實責任,完善治超工作監管網絡

車輛超限超載嚴重危害交通運輸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是一項長期任務,市治超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進一步提高認識,落實責任,增強做好治超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把治超工作抓緊抓好。

(一)市交通局:負責與公安部門和公路路政管理部門共同制定和組織實施路面整治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整頓道路運輸市場秩序。其中:

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實施全市普通公路運載不可解體大件貨物的行政許可工作,并結合公路建設、養護等工作對超限運輸實施有效監督。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對獲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貨運站場、貨物運輸企業及從業人員的監管工作。

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隊負責市區內道路運政執法、治理車輛超限運輸以及對運載不可解體大件貨物車輛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城區內運輸車輛(主要指運輸沙、殘土、礦粉、碎石、取暖煤、煤渣等易揚灑和可流物體的車輛)揚灑的監管和處罰。

交通紀檢監察部門負責治超工作執法監督和檢查,查處行業不正之風及違紀違規等行為,落實治超工作責任倒查和責任追究。

(二)鞍山公路路政管理局:依據《公路法》及省交通廳有關文件規定,負責全市普通公路治超路面執法和對運載不可解體大件貨物車輛的監督檢查工作。

(三)市公安局:與交通、路政部門聯合開展治超路面執法工作,組織警力在依法設置的檢測站點參與聯合行動,實施綜合治理;負責治超工作中的治安工作,嚴厲打擊治超過程中抗法和干擾正常執法的行為,維護公路通行和檢測站秩序;配合市交通局做好城區內揚灑運輸車輛的監管;加快大噸小標車輛噸位恢復工作,杜絕非標準車輛登記上牌;配合工商部門取締車輛非法改裝企業。

(四)市工商局:集中整治取締車輛非法改裝企業。會同交通、公安、經信、質監部門對非法改裝嚴重地區進行專項整治;負責組織對超限超載嚴重地區的廠礦企業和運輸站(場)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有關部門對車輛非法改裝進行整治;組織好重要物資的運輸工作,確保物資供應。

(六)市財政局:負責對治超罰沒款進行監管。

(七)市物價局:負責制定和監管超限車輛卸貨場地卸載貨物收費標準,打擊借機哄抬物價行為,確保治超專項行動期間物價穩定。

(八)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參與由于超限超載運輸而引起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九)市質監局:負責對執行車輛生產及改裝強制標準的監督檢查,免費為交通部門進行超限檢測設備的定期校驗。

(十)市委宣傳部:負責新聞媒體宣傳的組織協調工作,為治超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十一)市政府糾風辦:負責監督檢查公路三亂問題。

(十二)市政府法制辦: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和對涉法問題的研究,依據國家有關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法規、規章。

三、配合聯動,建立和完善治超工作快速反應機制

(一)鞍山公路路政管理局和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隊要積極建立與公安等部門執法隊伍共同上路、合署辦公、聯合治理的路面執法工作模式,進一步強化治超路面執法工作力度。

(二)鞍山公路路政管理局和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隊要逐步調整超限檢測站布局布點,不斷健全普通公路和城區道路治超路面執法監控網絡。要堅持固定監測與流動稽查相結合,日常執法監管與重點集中整治并重,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上路行駛的非法超限車輛。要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流動治超檢測或專人值守等有效手段,防止超過限定標準的車輛非法行駛,避免農村公路成為超限超載車輛的繞行路段。

(三)公路管理機構要認真做好運載不可解體超限車輛行政許可工作。尤其是對車貨總重超限的車輛,要嚴格勘驗通行線路的橋梁狀況,必要時應由交通設計部門出具擬通過的橋梁載荷驗算和通行方案報告,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方可核發《超限車輛通行證》。公路管理機構要將許可超限車輛通行的時間、路線、通行方案等通報給公路路政管理部門,以便實施通行監管。

(四)公路管理機構要逐步完善公路標志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并保持其齊全、完好,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公路橋梁應及時增設或者更新通行限制標志,以保證公路、橋梁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四、源頭監管,推動治超工作局面持續好轉

(一)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門要加強源頭治理。在市治超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組織下,加大對運輸企業和我市部分工業和礦業發達地區及公路沿途的小煤場等各類貨物分裝場的監管力度,對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予以關閉;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強化其按照規范和標準裝載的責任。

(二)鞍山公路路政管理局要充分發揮流動稽查的機動性和靈活性,加大貨物裝載源頭巡查監管力度。要建立科學合理、覆蓋全市范圍的公路治超站點監控網絡。市治超辦在向社會公布檢測站點設置情況的同時,要加強超限超載檢測站點規范化建設,充實人員,完善制度。

(三)鞍山公路路政管理局和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隊要不斷規范執法行為,強化執法監督。建立內部制約機制,嚴肅工作紀律,全面接受輿論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對徇私舞弊、借機謀取私利的違法違紀人員,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四)加強治超信息的監測和收集,做好重要物資運輸工作。市治超辦要密切監測、跟蹤了解市場動態和公路流量變化,定期向省治超辦報告。對可能發生的運力緊張、生產生活急需物資短缺等突發事件,必要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運力,保障物資運輸和市場供應。

(五)運輸管理機構要重點在獲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貨運站場實施源頭監督檢查,發現貨運車輛有超限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裝載符合標準后方可放行。要建立道路運輸企業以及從業人員信息系統及信譽檔案,落實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制度,并對抄告信息中確認違法超限的運輸企業和車輛,依法予以處罰。

五、加大路面執法力度,依法嚴管重罰

(一)路面執法中重點開展四項工作:

1.加大對國家治超辦向社會公布的超限超載情況嚴重車型的監管力度;

2.嚴厲打擊采取作弊手段逃避超限檢測和處罰的惡意超限超載運輸行為;

3.嚴厲打擊抗法和干擾治超秩序行為,努力為治理工作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4.加大對假冒軍警車輛超限超載運輸行為的整治力度。

(二)繼續堅持稱重、卸載和處罰相結合的治理工作方針。普通公路采取固定與臨時檢測站點相結合的監測方式,對超限超載車輛實行卸載和處罰。在超限檢測工作中要堅持保暢優先、疏堵結合的原則,確保交通暢通。

(三)處罰原則:

1.對檢測出的超限車輛,可依據全國統一治理車輛超限運輸的認定標準和《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鞍山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依法處罰。

2.對采取倒卡、倒貨、沖關闖口、威逼利誘執法人員等手段惡意超限運輸的車輛,一經查實,予以重罰。

3.鞍山公路路政管理局對配備非轉向、重型可舉升空氣懸架系統的車型,如實載車輛在行駛過程中未將懸架浮橋落地使用且經檢測超限的,按省交通廳確定標準處罰。

4.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車輛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擅自改裝機動車輛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和允許超限超載車輛出站的道路運輸站(場)進行處罰,具體處罰數額按省交通廳確定標準執行。

5.對公路造成較大損害、當場不能處理完畢的車輛,鞍山公路路政管理局應當依據《公路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簽發《責令車輛停駛通知書》,責令該車輛停駛并停放于指定場所。調查、處理完畢后,應當立即放行車輛,有關費用由車輛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擔。

6.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建立完善貨運企業和營運駕駛人信譽檔案,對有超限超載記錄的營運車輛超過貨車總數5%的運輸企業,要向社會公布,并責令其停業整頓。

7.公安機關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對經檢測超出行駛證核定載重量的車輛駕駛人實行違法計分制度,并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

(四)建立超限超載車輛檔案,實施信息通報制度。交通和公安部門要定期將違法車輛信息通報給車輛注冊地運管機構和公安交管部門(包括整車運輸蔬菜等鮮活農產品的超限運輸車輛),由車輛注冊地運管機構和公安交管部門按規定對其進行查處,加強貨物裝載源頭管理。對查出的非法改裝車輛信息要通報工商管理部門,由工商管理部門建立倒查機制,依法對非法改裝企業進行查處。

(五)嚴格執法行為,規范執法程序。

1.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建立職責清晰、相互制約、規范有序的治超路面執法工作秩序。檢測、詢問取證、文書送達和執行處罰等重要執法環節,必須有兩名以上治超執法人員參加;違法超限運輸行為的認定,必須以檢測結果為依據;告知當事人違法超限運輸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必須適用法定的處罰標準;責令車輛停駛并在指定地點停放、解除強制措施,必須履行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必須填制《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申報審批表》,存入路政案件檔案;辦案、結案、案件移交、歸檔立卷,必須堅持復核、審批和監交制度。

2.要始終堅持以路產路權不受侵害,保證路網安全暢通和有效運行為治超工作職責和目標,嚴禁下達、考核罰款任務的做法,杜絕以罰代管釣魚執法公路三亂等現象。

3.要加強對治超執法人員廉潔執法教育,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防微杜漸,用制度嚴格規范、制約治超執法行為,促進治超執法人員廉潔自律,秉公執法。

六、進一步明確治超工作相關政策規定

(一)辦理《超限車輛通行證》的運載不可解體貨物大件車輛,只限裝載單件貨物或商品汽車。走行普通公路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核發《超限車輛通行證》,走行高速公路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核發《超限車輛通行證》,走行市區道路的由城建局、公安局核發《超限車輛通行證》,彼此不可替代使用。其他部門簽發的準運證通行證等,均不能作為準予運載不可解體貨物大件車輛通行的法律文書。

(二)在國家新的治超認定標準出臺前,對車貨總重超限的車輛,繼續執行全國治超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超限認定標準,以車貨總重超過55噸或超限比例超過30%的非法超限車輛為整治重點,實施嚴管重罰;對外廓尺寸超限的車輛,普通公路繼續執行《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02號)的標準。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關于印發鞍山市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鞍政辦發〔200569號)同時廢止。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0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