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使國有非住宅房產得到有效、合理、規范、科學的使用和管理,實現國有非住宅房產資源的優化配置,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根據《鞍山市城市房產管理條例》、《鞍山市國有非住宅房產經營管理辦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32號)和《關于印發鞍山市經營管理國有非住宅房產實施意見的通知》(鞍政發〔2001〕18號)精神,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對全市國有非住宅房產實施統一管理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體措施
(一)凡屬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包括全額事業單位、差額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使用的國有非住宅房產,產權都歸屬市政府所有,并由市政府實施統一管理。
(二)凡屬市政府實施統一管理的國有非住宅房產,主管單位都是市房產局。
(三)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使用的國有非住宅房產,沒有辦理產權登記的房屋,由市房產局接管后辦理產權登記;對已經辦理完產權登記的房屋,產權人一律更改為市房產局。
二、時間安排
對由市政府實施統一管理的國有非住宅房產,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要在2010年2月28日前與市房產局辦理完畢房屋交接手續。
三、工作要求
(一)國有非住宅房產交接工作要由各部門和單位的主要領導親自負責,精心組織,大力推進此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阻礙和影響國有非住宅房產的交接工作。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