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遼政辦〔2009〕76號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直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和省直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
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經省政府同意,現將《省直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和《省直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00九年十月十日
省直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遼寧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國家機關駐遼機構以及省屬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省直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應遵循全面、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主動公開是政府信息公開的重要形式,省直行政機關應加強組織領導,指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日常工作。
省直行政機關應當將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地址等基本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 省直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部門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六條 省直行政機關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本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以及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其他文件;
(二)經濟社會發展的規劃、計劃及其進展和完成情況;
(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其執行情況;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六)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其應對情況;
(七)教育、扶貧、優撫、社會保障、勞動就業、醫療衛生、人口計劃生育等方面的標準、條件及實施情況;
(八)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的批準文件、補償標準、安置方案等情況;
(九)行政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相關事項;
(十)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十一)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十二)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采購結果及其監督情況;
(十三)重要專項基金、資金的使用情況;
(十四)本部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及職責情況;
(十五)本部門辦事程序、辦事條件、辦事依據、監督途徑和聯系方式;
(十六)錄用公務員、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以及公開選任干部的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
(十七)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八)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七條 省直行政機關在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前,應按照相關規定對擬公開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八條 省直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布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第九條 省直行政機關可以采用下列形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互聯網上的政府網站;
(二)省政府公報或者政府公開發行的其他信息專刊;
(三)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
(四)新聞發布會;
(五)省檔案館、省圖書館以及各部門設立的行政服務廳(中心)、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
(六)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條 政府網站是政府信息公開的主要渠道。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省直行政機關應當在信息生成后及時在本部門網站上公開,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及網上查詢功能。
省直行政機關應當在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生成后,及時通過互聯網報送系統向省政府門戶網站報送電子文檔。
第十一條 對于屬于主動公開的重大政府信息,需要以省政府名義或本部門名義召開新聞發布會的,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 省直行政機關應當按照《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主動公開政府信息送交工作的通知》(遼政辦〔2009〕26號)的規定,及時向省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送交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紙質文本;省檔案館、省圖書館應當及時領取各部門送交的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并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三條 省直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不得超過信息生成后20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省直行政機關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省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公開指南和目錄的;
(三)不及時履行送交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義務的;
(四)公開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的;
(五)故意公開虛假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七)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方式或者變相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第十五條 省直行政機關直接管理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公開信息時,參照本制度執行。
市級及以下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省直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范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遼寧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國家機關駐遼機構以及省屬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省直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依申請公開,是指省直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做出提供或不提供本部門未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行為。
第四條 省直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部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時的原則。
第六條 省直行政機關應當編制發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并及時更新,在指南中應當告知公眾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途徑、程序和獲取方式,以及工作機構的聯系方式。
第七條 省直行政機關應當通過互聯網、郵寄、傳真及現場受理和其他便民方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八條 省直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并告知填寫內容和所需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省直行政機關應當在本部門網站上開通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渠道,并提供《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電子版,供公眾下載。
省直行政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通過傳真、郵寄等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
申請人采用書面形式申請確有困難的,由政府信息公開機構代為填寫。
第九條 省直行政機關應當對收到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是否具備下列要件進行審查: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有效身份證明;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和用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對于要件不完整的申請,應要求申請人補充或者更正;未重新提交申請書的,視同申請人放棄申請。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沒有聯系方式,無法答復申請人的,省直行政機關應當將該申請書登記后留存,留存時間為一年。
第十條 省直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十一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省直行政機關應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已主動公開,并告知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未主動公開,經審查可以公開的,應當告知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能夠在答復時提供具體內容的要同時提供;不能同時提供的,要確定并告知申請人提供的期限。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部分公開,并提供可以公開的內容。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省直行政機關認為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并明確答復期限(一般為7個工作日);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第三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內答復的,視為不同意公開,應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不予公開。但是,省直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與申請人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可以不予提供。
(七)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為同一申請人反復向本部門提出的,可以不重復答復。
(八)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但本部門未制作或者保存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其他省直行政機關主辦、本部門協助共同制作或保存的,應告知申請人向主辦部門申請。
(十)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經移交檔案館或檔案工作機構的,應當由該政府信息的制作部門持公函或介紹信,到檔案館或檔案工作機構查詢和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并答復申請人。
(十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是本部門制作或保存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本部門不掌握該政府信息,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部門的,應當告知該部門的名稱及其聯系方式。
(十二)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省直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省直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部門予以更正。該部門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部門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省直行政機關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省直行政機關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以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時間為準。
通過互聯網提交的申請,受理時間從申請書的電子文本進入受理機構電子郵箱的時間開始計算。
通過信函形式提交的申請,受理時間從省直行政機關當地郵戳時間的第二日開始計算。
通過傳真形式提交的申請,受理時間從雙方確認收到申請書的時間開始計算。
現場提交的申請,受理時間即刻計算。
以口頭形式提出的申請,受理時間從省直行政機關代為填寫申請書,經申請人確認后開始計算。
申請人對申請內容進行更改、補充的,視為重新提交申請,受理時間重新計算。
第十五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省直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述規定的期限內。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后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省直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因技術條件限制無法滿足的,省直行政機關可以選擇符合該政府信息特點的形式提供。
第十七條 省直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依申請公開信息,可以按照省財政和物價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的標準,向申請人收取政府信息打印、復制等的成本費用。
對于生活有困難的申請人,經本人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費用。
第十八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省直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十九條 省直行政機關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省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答復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
(三)提供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的;
(四)故意提供虛假政府信息的;
(五)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方式或者變相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第二十條 省直行政機關直接管理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依申請公開信息的活動,參照本制度執行。
市級及以下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
申請人信息 |
公民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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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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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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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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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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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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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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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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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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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組織) |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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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機構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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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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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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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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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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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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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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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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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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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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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簽名(法人或其他組織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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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情況 |
所需信息 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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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 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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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單選) □ 紙質 □ 電子郵件 □ 光盤 |
所需信息的獲取方式(單選) □ 郵寄 □ 電子郵件 □ 傳真 □ 自行領取 |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遼政辦〔2009〕76號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直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和省直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
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經省政府同意,現將《省直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和《省直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00九年十月十日
省直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遼寧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國家機關駐遼機構以及省屬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省直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應遵循全面、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主動公開是政府信息公開的重要形式,省直行政機關應加強組織領導,指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日常工作。
省直行政機關應當將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地址等基本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 省直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部門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六條 省直行政機關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本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以及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其他文件;
(二)經濟社會發展的規劃、計劃及其進展和完成情況;
(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其執行情況;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六)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其應對情況;
(七)教育、扶貧、優撫、社會保障、勞動就業、醫療衛生、人口計劃生育等方面的標準、條件及實施情況;
(八)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的批準文件、補償標準、安置方案等情況;
(九)行政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相關事項;
(十)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十一)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十二)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采購結果及其監督情況;
(十三)重要專項基金、資金的使用情況;
(十四)本部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及職責情況;
(十五)本部門辦事程序、辦事條件、辦事依據、監督途徑和聯系方式;
(十六)錄用公務員、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以及公開選任干部的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
(十七)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八)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七條 省直行政機關在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前,應按照相關規定對擬公開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八條 省直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布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第九條 省直行政機關可以采用下列形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互聯網上的政府網站;
(二)省政府公報或者政府公開發行的其他信息專刊;
(三)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
(四)新聞發布會;
(五)省檔案館、省圖書館以及各部門設立的行政服務廳(中心)、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
(六)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條 政府網站是政府信息公開的主要渠道。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省直行政機關應當在信息生成后及時在本部門網站上公開,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及網上查詢功能。
省直行政機關應當在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生成后,及時通過互聯網報送系統向省政府門戶網站報送電子文檔。
第十一條 對于屬于主動公開的重大政府信息,需要以省政府名義或本部門名義召開新聞發布會的,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 省直行政機關應當按照《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主動公開政府信息送交工作的通知》(遼政辦〔2009〕26號)的規定,及時向省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送交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紙質文本;省檔案館、省圖書館應當及時領取各部門送交的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并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三條 省直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不得超過信息生成后20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省直行政機關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省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公開指南和目錄的;
(三)不及時履行送交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義務的;
(四)公開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的;
(五)故意公開虛假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七)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方式或者變相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第十五條 省直行政機關直接管理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公開信息時,參照本制度執行。
市級及以下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省直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范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遼寧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國家機關駐遼機構以及省屬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省直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依申請公開,是指省直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做出提供或不提供本部門未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行為。
第四條 省直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部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時的原則。
第六條 省直行政機關應當編制發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并及時更新,在指南中應當告知公眾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途徑、程序和獲取方式,以及工作機構的聯系方式。
第七條 省直行政機關應當通過互聯網、郵寄、傳真及現場受理和其他便民方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八條 省直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并告知填寫內容和所需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省直行政機關應當在本部門網站上開通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渠道,并提供《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電子版,供公眾下載。
省直行政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通過傳真、郵寄等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
申請人采用書面形式申請確有困難的,由政府信息公開機構代為填寫。
第九條 省直行政機關應當對收到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是否具備下列要件進行審查: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有效身份證明;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和用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對于要件不完整的申請,應要求申請人補充或者更正;未重新提交申請書的,視同申請人放棄申請。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沒有聯系方式,無法答復申請人的,省直行政機關應當將該申請書登記后留存,留存時間為一年。
第十條 省直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十一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省直行政機關應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已主動公開,并告知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未主動公開,經審查可以公開的,應當告知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能夠在答復時提供具體內容的要同時提供;不能同時提供的,要確定并告知申請人提供的期限。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部分公開,并提供可以公開的內容。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省直行政機關認為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并明確答復期限(一般為7個工作日);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第三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內答復的,視為不同意公開,應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不予公開。但是,省直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與申請人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可以不予提供。
(七)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為同一申請人反復向本部門提出的,可以不重復答復。
(八)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但本部門未制作或者保存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其他省直行政機關主辦、本部門協助共同制作或保存的,應告知申請人向主辦部門申請。
(十)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經移交檔案館或檔案工作機構的,應當由該政府信息的制作部門持公函或介紹信,到檔案館或檔案工作機構查詢和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并答復申請人。
(十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是本部門制作或保存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本部門不掌握該政府信息,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部門的,應當告知該部門的名稱及其聯系方式。
(十二)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省直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省直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部門予以更正。該部門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部門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省直行政機關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省直行政機關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以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時間為準。
通過互聯網提交的申請,受理時間從申請書的電子文本進入受理機構電子郵箱的時間開始計算。
通過信函形式提交的申請,受理時間從省直行政機關當地郵戳時間的第二日開始計算。
通過傳真形式提交的申請,受理時間從雙方確認收到申請書的時間開始計算。
現場提交的申請,受理時間即刻計算。
以口頭形式提出的申請,受理時間從省直行政機關代為填寫申請書,經申請人確認后開始計算。
申請人對申請內容進行更改、補充的,視為重新提交申請,受理時間重新計算。
第十五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省直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述規定的期限內。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后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省直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因技術條件限制無法滿足的,省直行政機關可以選擇符合該政府信息特點的形式提供。
第十七條 省直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依申請公開信息,可以按照省財政和物價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的標準,向申請人收取政府信息打印、復制等的成本費用。
對于生活有困難的申請人,經本人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費用。
第十八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省直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十九條 省直行政機關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省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答復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
(三)提供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的;
(四)故意提供虛假政府信息的;
(五)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方式或者變相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第二十條 省直行政機關直接管理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依申請公開信息的活動,參照本制度執行。
市級及以下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
申請人信息 |
公民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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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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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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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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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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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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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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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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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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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組織) |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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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機構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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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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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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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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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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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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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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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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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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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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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簽名(法人或其他組織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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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情況 |
所需信息 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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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 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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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單選) □ 紙質 □ 電子郵件 □ 光盤 |
所需信息的獲取方式(單選) □ 郵寄 □ 電子郵件 □ 傳真 □ 自行領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