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管理,確保抽象行政行為合法、有效,更好地推進依法行政,優化發展軟環境,市政府對1990年至2008年間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一次全面清理。根據清理結果,經2009年9月21日鞍山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市政府決定對與國家、省、市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一致的,不適應鞍山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或者適用期已過,實踐中已不執行的685件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
現將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予以公布,目錄中的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失效,不再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要認真執行本決定精神,切實做好文件廢止后政策和管理方面的銜接工作;要繼續加強規范性文件管理,及時開展以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名義制發的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審查工作,為我市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附件:鞍山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09年9月26日
附件:
附件.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