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進一步發揮統計工作信息、咨詢、監督的整體功能,市政府決定,對現行統計管理體制進行改革,按縣(市)區(含高新區、達道灣工業規劃區、千山風景名勝區、玉佛山風景名勝區,下同)實行在地統計。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實行在地統計的必要性
統計是實行科學決策和宏觀管理的基礎性工作。長期以來,我市統計工作一直實行“以條為主、條塊結合”的管理體制。這種體制在統計單位數量較少、所有制性質相對單一、主管部門作用明顯的情況下,可以保證統計工作的順利開展。但是,隨著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這種沿襲計劃經濟模式的統計管理體制已難以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特別是行業主管部門撤銷或轉變職能后,企業管理和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各級政府對區域統計信息需求更為迫切,因此,實行在地統計勢在必行。
二、實行在地統計的目的和原則
(一)目的
建立與市場經濟發展和城市管理體制改革相適應的統計工作制度,規范統計工作體系,充分發揮統計工作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滿足市和縣(市)區兩級政府全面了解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科學制定區域整體發展規劃的需要。
(二)原則
1.堅持國民經濟按地域核算的原則。在認真執行國家統計制度的前提下,以與城市管理相適應為基本要求,強化區域統計工作,滿足各級政府對統計信息的需求和宏觀調控的需要。
2.堅持統籌兼顧、合理分工的原則。對全市統計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理順政府綜合統計與部門統計的關系,實現市、縣(市)區、鄉鎮(街道)三級統計機構職能的合理分工,分級負責,建立規范有序的統計工作體系。
3.確保調查單位不重不漏,統計數據準確、及時、全面的原則。以提高統計數據質量為核心,堅持依法統計,消除調查對象的思想顧慮,確保調查單位應收盡收、應統盡統。
4.充分發揮統計的信息、咨詢、監督職能的原則。強化統計基礎工作建設和統計信息化建設,不斷提高統計工作質量和水平。
5.精心組織、平穩過渡、穩步推進、逐步完善的原則。
三、在地統計的對象和內容
在地統計是指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各類單位,不論其行政隸屬關系、所有制性質和經營方式如何,均由其所在縣(市)區政府統計部門對其依法行使統計職能,即以縣(市)區為單位,實行“以塊為主、條塊結合”的統計管理體制。
(一)在地統計的對象包括:各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各類法人單位、法人單位所屬的產業活動單位及個體經營戶(經市統計局確認,不宜按區域劃分經營活動的單位除外)。
(二)在地統計的內容主要是各級政府統計部門組織實施的各種統計調查,具體包括:國民經濟核算;農林牧漁業;工業;能源;交通運輸及郵電通信業;批發零售貿易業及住宿餐飲業;固定資產投資及建筑業;勞動、科技、社會服務業;房地產業;人口普查、農業普查、經濟普查、投入產出調查等重大國情國力調查及其他全市性統計調查。
由各級政府部門(系統)制定,經各級政府統計部門批準的統計報表仍按原統計渠道報送,但在報上級部門的同時,要抄報同級政府統計部門。
四、在地統計調查對象的類型及報送辦法
根據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及分類標準的要求,對在地統計調查對象的類型及報送辦法劃分如下:
(一)法人單位在本行政區域內的,以法人單位(含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下同)為起報單位,由法人單位向所在縣(市)區政府統計部門報送各類統計報表,該法人單位所屬的產業活動單位或分支機構在同一個行政區域的不單獨填報統計報表。
(二)法人單位在本行政區域外,但法人單位的產業活動單位、分支機構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由各產業活動單位、分支機構向所在縣(市)區政府統計部門報送統計報表。
(三)異地生產經營的法人單位,即登記注冊與生產經營不在同一地點的法人單位,或在登記注冊后變更了地點的法人單位,向實際生產經營活動所在地縣(市)區政府統計部門報送統計報表。
(四)個體經營戶按其實際經營活動所在地進行統計管理。
(五)實施在地統計后,新成立的各類法人單位向其所在地縣(市)區政府統計部門報送統計報表。
(六)特定的重點單位和調查對象直接向市政府統計部門報送綜合統計報表。
五、工作步驟
(一)2009年3月底前,完成各項準備工作。市統計局要開展在地統計培訓;分專業組成業務指導組;做好劃轉單位的清查核實、交接和業務指導等工作;對不宜實行在地統計的單位制定具體、合理的統計數據分劈方法。各縣(市)區要認真清查核實轄區內的統計調查單位,配備適應在地統計工作要求的人員和相應的辦公設備。在此階段,統計數據按原口徑公布。
(二)2009年4月全面實施在地統計。根據確定的統計調查單位,在認真總結投資、貿易、工業等專業在地統計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全市在地統計實施方案和工作細則。全面審核區域內工業、批發零售貿易業、住宿餐飲業、固定資產投資、房地產業、社會服務業、建筑業以及科技、勞動工資等相關企事業單位和機關名錄,建立健全統計單位名錄庫、字典庫,完善統計信息網絡。加強區域內統計人員業務培訓,指導幫助企事業單位建立健全統計臺帳和原始記錄。實施過程中要注意新口徑和原口徑的差別,及時發現工作中遇到的各種新情況和新問題,不斷完善、規范在地統計的工作。年內市統計局要協調縣(市)區統計局做好2008年統計數據按在地統計口徑的調整工作,隨時反映、分析、公布各縣(市)區的所屬口徑和在地口徑經濟社會發展情況。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統計管理制度改革是與城市管理體制和財稅體制改革相配套的重要工作,是統計調查方式和管理手段的重大變革,涉及范圍廣,工作難度大,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切實抓緊抓好。市政府成立在地統計工作領導小組(名單附后),負責全市在地統計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統計局,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各縣(市)區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及時協調解決實施在地統計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二)明確工作責任。市統計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與各縣(市)區政府共同制定更加細致可行的工作細則,并指導縣(市)區統計部門做好各項具體工作;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做好與中央、省、市直屬單位統計工作的核實、交接事宜。各縣(市)區統計部門要按照全市統一部署,結合實際制定在地統計工作實施方案及細則,組織好各專業的業務培訓工作,搞好統計調查單位的對接和指導。各企業、事業單位要認真做好核實和交接工作。各統計調查單位要認真履行統計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義務,認真按在地統計要求向所在縣(市)區政府統計部門報送各種統計報表。原承擔政府統計任務的市直各部門,對相關的統計調查單位要列出清單,積極與市統計局銜接并做好移交工作。各有關部門要隨著全市在地統計工作的逐步推行,適時改變工作方式,保證各項工作與在地統計相匹配、相適應。
(三)完善統計工作體系。各縣(市)區政府要按照《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統計工作的決定》(遼政發〔2008〕27號)要求,增加縣(市)區本級以及鄉鎮(街道)、村及社區統計力量,配備與在地統計工作相適應的統計人員。要推進統計信息化建設,縣(市)區及鄉鎮(街道)、村及社區都要配備統計專用計算機及相應的辦公設備。要加大投入,將開展在地統計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要認真做好統計業務的指導與培訓工作,不斷提高統計工作質量。
(四)加大統計執法和宣傳力度。各級政府統計部門要依法統計,嚴格遵守統計資料保密制度,規范統計數據發布。統計數據由政府統計部門通過黨報、政府網站等主流媒體進行發布,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提供企業經濟統計資料。要認真貫徹執行《統計法》,加大統計執法檢查力度,對統計違法行為予以嚴肅處理。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和網站等各種媒介,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廣泛深入地宣傳在地統計的重要意義、操作方式等,及時發現和推廣統計工作先進經驗,為實施在地統計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附件:鞍山市在地統計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9年4月24日
附件:
鞍山市在地統計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組 長:孫春山 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副組長:呂金秋 市政府副秘書長、市國資委主任
董維英 市統計局局長
成 員:鄒玉穎 市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孫煒明 市經委副主任
單增仁 市建委副局級調研員
林 宏 市商委副主任
李 軍 市編委辦副主任
詹福超 市房地產開發辦副主任
王 濤 市教育局副局長
劉貴濤 市公安局副局長
李化成 市民政局副局長
霍慶永 市財政局副局長
李 舒 市統計局副局長
劉也微 市城建局副局長
彭興東 市房產局副局長
張東紅 市交通局副局長
閆政華 市公用事業局副局長
徐長有 市文化局副局長
趙 丹 市衛生局局長助理
周 禹 高新區管委會副主任
葛 新 達道灣工業經濟管委會副主任
郭發輝 千山風景區管委會紀檢組長
王興軍 玉佛山風景區管委會調研員
周曉皙 海城市副市長
陳 兵 臺安縣副縣長
蘭真芳 岫巖縣副縣長
武秋丹 鐵東區副區長
王洪剛 鐵西區副區長
李樹凡 立山區副區長
趙國輝 千山區副區長
黃 明 中國人民銀行鞍山中心支行副行長
龔 瑩 市工商局副局長
秦長安 市國稅局副局長
鄭成安 市地稅局副局長
周興智 市質監局局長助理
金耀恒 中冶東北建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陳紅歷 鞍鋼附企總會計師
唐景瑞 礦山附企副經理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統計局,辦公室主任:董維英(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