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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09〕15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進一步規范公文處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對公文報送工作的管理,有效解決當前公文處理工作中存在的公文體外循環、倒流件、內容不清、附件不全、濫發文件、文件升級等問題,提高公文處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促進市政府機關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和科學化,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政府公文送審程序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遼政辦發〔200857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公文報送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遼政辦〔200915號)的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規范全市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報送程序。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一律送交市政府辦公廳文電處(以下簡稱文電處),由文電處統一登記,根據市政府領導同志工作分工按程序辦理。

除市政府領導同志直接交辦的事項和需要直接報送市政府領導同志的涉密事項以及特別緊急的重大突發事件外,呈報單位不得將需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直接報送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確需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時,一般不得多頭分送。

對未按規定程序呈報的公文,市政府領導同志及秘書原則上不予受理,呈報單位應按規定程序報文電處辦理。

二、規范公文格式。各單位上報公文的體例格式要符合《遼寧省行政機關公文格式細則》(遼政辦發〔200452號)的要求。請示事項必須一事一報,報告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上報市政府的請示均應由呈報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簽發并標注簽發人,主要負責人外出期間,可由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但須在公文附注處說明情況。請示須一式3份,并在成文日期下空一行標注聯系人及聯系方式。需以附件說明文件內容的,所列附件應當齊全(具體公文樣式參見附件1)。

三、嚴格報送時限。各單位上報請示時,要給市政府留出足夠的研究決策時間,并按規范要求,認真做好前期工作。一般事項(包括擬由市政府及辦公廳制發公文的)需提前7個工作日上報,緊急事項需提前3個工作日上報。除突發事件以及法律、法規等已有規定或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的事項外,緊急事項必須在請示中說明緊急的原因。

報送公文時,各區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在標注成文日期的當天將文件送達文電處;海城市、臺安縣和岫巖縣政府應在標注成文日期的兩天內將文件送達文電處。

四、明確辦理權限。各單位要嚴格按照職權范圍和隸屬關系報送公文。凡請求解決具體問題的公文,屬市政府權限的按程序報市政府審批;屬于市政府部門職權范圍內的,應直接報送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市政府部門管理的單位原則上不得直接向市政府上報公文,如有需要書面向市政府請示或報告的事項,應由主管部門向市政府報文,一般不得越級上報。

五、加強文件會簽。市政府各部門報請市政府審批事項的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主辦部門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市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意見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親自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后報送市政府決定。

部門之間涉及公文征求意見或會簽文件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的以外,相關部門一般應在收到公文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不能按時限回復的,相關部門應當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否則主辦部門可視其為沒有不同意見,并據此繼續辦理有關公文,但應當在報送市政府的公文中說明有關情況。

六、強化發文管理。凡擬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的,呈報單位應將發文依據、擬制的公文文稿和電子文檔與請示一同送交文電處(電子文檔需通過內網公文交換系統報送),并對公文文稿內容負責。凡發文內容涉及其他部門或地區的,擬稿部門應事先主動與相關部門或地區協調會簽,對各相關部門會簽意見及其采納情況做出說明,并將采納情況說明及會簽原稿一并送交文電處,呈報會簽的文稿不應存在分歧意見。凡應履行而未履行會簽程序的公文,文電處將退回呈報單位履行會簽程序。

市政府辦公廳對發文的必要性、文稿的內容、格式以及會簽情況進行審核,嚴格控制發文數量,防止文件隨意升級。對屬于部門職權范圍內的工作,由部門自行或聯合發文部署,不得以市政府或辦公廳名義發文部署;已在有關會議上部署或能采取其他方式解決問題的,不再另行發文;對隨意升格和無實質性內容的文件,堅決不予發文;可用辦公廳文件發文部署的,絕不用市政府文件發文。

七、提高公文辦理效率。凡業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需要以市政府或辦公廳名義印發的公文,呈報單位必須在會后兩個工作日內就文稿修改情況寫出情況說明并加蓋單位公章,連同根據會議精神修改的文稿一并送交文電處(電子文檔通過內網公文交換系統報送),不需再呈報發文請示。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送的,須在情況說明中一并寫明遲報原因。

為加強機關安全和保密管理,未經允許,任何單位不得到市政府機要室向市政府領導同志文件箱內投送簡報、信函等。

八、加強對市政府印章審批使用的規范管理。各單位需要在有關公文、報表、獎狀等處加蓋市政府印章的,須嚴格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辦法(試行)》(詳見附件2)的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后用印。

九、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公文報送工作,嚴格執行公文報送有關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公文,除特殊緊急情況外,文電處將退回報送單位,由其修改后按規定重新報文。市政府辦公廳將定期對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單位公文報送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綜合分析,并視情況予以通報。

 

附件:1.“請示”公文印制樣式(略)

2.鞍山市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943日          

 

附件2

鞍山市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加強對鞍山市人民政府印章的管理,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遼政辦〔200852號)和《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鞍政發〔200430號)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用印范圍及審批

(一)報請市長審簽的公文

  1.市政府上報省政府的請示、報告(含邀請國家、省領導出席有關活動的公文),加蓋市政府印章,由市長簽批。

  2.市政府表彰先進集體和個人頒發的獎狀、榮譽證書和登記表,向省有關部門推薦先進集體和個人的報表等,加蓋市政府印章,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同意,由市長簽批(市政府表彰決定并附名單已經市長簽批的,視為已經市長簽批)。

  3.市政府向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報送的文件,加蓋市政府印章,由市長簽批。

  4.市財政局編制的財政總決算報表、有關專項決算報表,加蓋市政府印章,由市長簽批。遇有緊急或特殊情況,經市長同意,上述文件、資料可由分管副市長或秘書長簽批后加蓋市政府印章。

(二)經市長授權,可由分管副市長或市政府秘書長審簽的公文

  1.市政府與省各廳局簽署的責任書、協議書、備忘錄等,加蓋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長簽批,同時報請市長閱知。

  2.市政府報送省各廳局的文件(包括邀請省各廳局、有關單位聯合主辦或邀請省各廳局、有關單位負責人參加活動),加蓋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長或秘書長簽批,同時報市長閱知。

(三)其他需加蓋市政府印章(或使用市政府印模)的,由分管副市長或秘書長審簽。重要的,須報市長簽批。

二、用印的管理

(一)市政府印章(包括印模、市長名章)實行專人管理,使用保險柜存放,并嚴格按市政府用印審批程序用印。

(二)凡加蓋市政府印章,除正式公文應由文電處履行公文審批程序,報請市長或副市長、秘書長審批外,承辦單位應向市政府上報使用印章的請示,由市政府辦公廳按公文送審程序,報市政府領導審批后方可用印。

(三)印章專管人員對用印情況要認真進行審核并登記,留存有關復印件。加蓋市政府印章,須按規定持市長、副市長或秘書長的審批原件辦理。

(四)加蓋市政府印章,必須堅持一次審批一次使用,不得一次審批重復使用。凡需加蓋市政府印章或套用市政府印模的,原則上應由市政府辦公廳文電處或市政府機關印刷廠承辦。

(五)市政府印章必須保持字跡、圖案清晰,加蓋印章時要做到印章端正、整潔、美觀、符合使用規范。

(六)印章專管人員要定期將《市政府印章使用登記表》、市政府領導審批件和用印件及有關文件等及時存檔備查。

 

鞍政辦發〔2009〕15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公文處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對公文報送工作的管理,有效解決當前公文處理工作中存在的公文體外循環、倒流件、內容不清、附件不全、濫發文件、文件升級等問題,提高公文處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促進市政府機關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和科學化,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政府公文送審程序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遼政辦發〔200857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公文報送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遼政辦〔200915號)的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規范全市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報送程序。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一律送交市政府辦公廳文電處(以下簡稱文電處),由文電處統一登記,根據市政府領導同志工作分工按程序辦理。

除市政府領導同志直接交辦的事項和需要直接報送市政府領導同志的涉密事項以及特別緊急的重大突發事件外,呈報單位不得將需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直接報送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確需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時,一般不得多頭分送。

對未按規定程序呈報的公文,市政府領導同志及秘書原則上不予受理,呈報單位應按規定程序報文電處辦理。

二、規范公文格式。各單位上報公文的體例格式要符合《遼寧省行政機關公文格式細則》(遼政辦發〔200452號)的要求。請示事項必須一事一報,報告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上報市政府的請示均應由呈報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簽發并標注簽發人,主要負責人外出期間,可由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但須在公文附注處說明情況。請示須一式3份,并在成文日期下空一行標注聯系人及聯系方式。需以附件說明文件內容的,所列附件應當齊全(具體公文樣式參見附件1)。

三、嚴格報送時限。各單位上報請示時,要給市政府留出足夠的研究決策時間,并按規范要求,認真做好前期工作。一般事項(包括擬由市政府及辦公廳制發公文的)需提前7個工作日上報,緊急事項需提前3個工作日上報。除突發事件以及法律、法規等已有規定或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的事項外,緊急事項必須在請示中說明緊急的原因。

報送公文時,各區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在標注成文日期的當天將文件送達文電處;海城市、臺安縣和岫巖縣政府應在標注成文日期的兩天內將文件送達文電處。

四、明確辦理權限。各單位要嚴格按照職權范圍和隸屬關系報送公文。凡請求解決具體問題的公文,屬市政府權限的按程序報市政府審批;屬于市政府部門職權范圍內的,應直接報送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市政府部門管理的單位原則上不得直接向市政府上報公文,如有需要書面向市政府請示或報告的事項,應由主管部門向市政府報文,一般不得越級上報。

五、加強文件會簽。市政府各部門報請市政府審批事項的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主辦部門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市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意見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親自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后報送市政府決定。

部門之間涉及公文征求意見或會簽文件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的以外,相關部門一般應在收到公文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不能按時限回復的,相關部門應當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否則主辦部門可視其為沒有不同意見,并據此繼續辦理有關公文,但應當在報送市政府的公文中說明有關情況。

六、強化發文管理。凡擬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的,呈報單位應將發文依據、擬制的公文文稿和電子文檔與請示一同送交文電處(電子文檔需通過內網公文交換系統報送),并對公文文稿內容負責。凡發文內容涉及其他部門或地區的,擬稿部門應事先主動與相關部門或地區協調會簽,對各相關部門會簽意見及其采納情況做出說明,并將采納情況說明及會簽原稿一并送交文電處,呈報會簽的文稿不應存在分歧意見。凡應履行而未履行會簽程序的公文,文電處將退回呈報單位履行會簽程序。

市政府辦公廳對發文的必要性、文稿的內容、格式以及會簽情況進行審核,嚴格控制發文數量,防止文件隨意升級。對屬于部門職權范圍內的工作,由部門自行或聯合發文部署,不得以市政府或辦公廳名義發文部署;已在有關會議上部署或能采取其他方式解決問題的,不再另行發文;對隨意升格和無實質性內容的文件,堅決不予發文;可用辦公廳文件發文部署的,絕不用市政府文件發文。

七、提高公文辦理效率。凡業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需要以市政府或辦公廳名義印發的公文,呈報單位必須在會后兩個工作日內就文稿修改情況寫出情況說明并加蓋單位公章,連同根據會議精神修改的文稿一并送交文電處(電子文檔通過內網公文交換系統報送),不需再呈報發文請示。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送的,須在情況說明中一并寫明遲報原因。

為加強機關安全和保密管理,未經允許,任何單位不得到市政府機要室向市政府領導同志文件箱內投送簡報、信函等。

八、加強對市政府印章審批使用的規范管理。各單位需要在有關公文、報表、獎狀等處加蓋市政府印章的,須嚴格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辦法(試行)》(詳見附件2)的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后用印。

九、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公文報送工作,嚴格執行公文報送有關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公文,除特殊緊急情況外,文電處將退回報送單位,由其修改后按規定重新報文。市政府辦公廳將定期對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單位公文報送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綜合分析,并視情況予以通報。

 

附件:1.“請示”公文印制樣式(略)

2.鞍山市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943日          

 

附件2

鞍山市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加強對鞍山市人民政府印章的管理,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遼政辦〔200852號)和《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鞍政發〔200430號)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用印范圍及審批

(一)報請市長審簽的公文

  1.市政府上報省政府的請示、報告(含邀請國家、省領導出席有關活動的公文),加蓋市政府印章,由市長簽批。

  2.市政府表彰先進集體和個人頒發的獎狀、榮譽證書和登記表,向省有關部門推薦先進集體和個人的報表等,加蓋市政府印章,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同意,由市長簽批(市政府表彰決定并附名單已經市長簽批的,視為已經市長簽批)。

  3.市政府向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報送的文件,加蓋市政府印章,由市長簽批。

  4.市財政局編制的財政總決算報表、有關專項決算報表,加蓋市政府印章,由市長簽批。遇有緊急或特殊情況,經市長同意,上述文件、資料可由分管副市長或秘書長簽批后加蓋市政府印章。

(二)經市長授權,可由分管副市長或市政府秘書長審簽的公文

  1.市政府與省各廳局簽署的責任書、協議書、備忘錄等,加蓋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長簽批,同時報請市長閱知。

  2.市政府報送省各廳局的文件(包括邀請省各廳局、有關單位聯合主辦或邀請省各廳局、有關單位負責人參加活動),加蓋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長或秘書長簽批,同時報市長閱知。

(三)其他需加蓋市政府印章(或使用市政府印模)的,由分管副市長或秘書長審簽。重要的,須報市長簽批。

二、用印的管理

(一)市政府印章(包括印模、市長名章)實行專人管理,使用保險柜存放,并嚴格按市政府用印審批程序用印。

(二)凡加蓋市政府印章,除正式公文應由文電處履行公文審批程序,報請市長或副市長、秘書長審批外,承辦單位應向市政府上報使用印章的請示,由市政府辦公廳按公文送審程序,報市政府領導審批后方可用印。

(三)印章專管人員對用印情況要認真進行審核并登記,留存有關復印件。加蓋市政府印章,須按規定持市長、副市長或秘書長的審批原件辦理。

(四)加蓋市政府印章,必須堅持一次審批一次使用,不得一次審批重復使用。凡需加蓋市政府印章或套用市政府印模的,原則上應由市政府辦公廳文電處或市政府機關印刷廠承辦。

(五)市政府印章必須保持字跡、圖案清晰,加蓋印章時要做到印章端正、整潔、美觀、符合使用規范。

(六)印章專管人員要定期將《市政府印章使用登記表》、市政府領導審批件和用印件及有關文件等及時存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