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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09〕14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
加強城市低保對象管理促進就業工作的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做好城市低保對象以勞代賑工作,推動有勞動能力的城市低保對象實現就業自救,規范低保工作的動態管理,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加強城市低保對象管理促進就業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全面開展以勞代賑工作,促進城市低保對象就業

(一)進一步加強低保人員參加公益性勞動(活動)的日常管理。要加大宣傳力度,推廣立山區以勞代賑的經驗做法。由街道辦事處定期組織有勞動能力低保人員,開展公益性勞動(活動)。社區與有勞動能力低保人員簽訂公益性勞動(活動)協議書,對無正當理由兩次不參加公益性勞動(活動)的低保人員,要按程序終止其低保待遇。各街道辦事處和社區要做好公益性勞動(活動)的組織工作,做到活動有內容、有秩序,并做好公益性勞動(活動)記錄。

(二)積極推進有勞動能力低保人員就業工作。各級民政、勞動保障部門要密切配合,積極做好促進有勞動能力低保人員就業工作。

一是要建立和完善促進就業與最低生活保障聯動工作機制。進一步落實就業扶持政策,以擴大就業促進社會保障,以社會保障穩定就業、再就業,形成促進就業與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良性互動;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所要與基層低保工作機構共同搭建就業服務工作平臺,加強對失業人員和城市低保對象的基礎管理;各級低保工作機構要主動配合勞動就業部門組織舉辦有針對性的“低保對象再就業援助專項招聘會”,吸引低保對象進場應聘,為他們提供穩定的就業崗位,幫助他們提高就業成功率。

二是構建就業援助指導服務網絡。在街道辦事處設立由低保工作機構、勞動保障部門以及駐區企事業單位參加的低保對象就業援助指導服務窗口,有專人從事低保對象就業援助工作。要深入開展低保對象就業需求調查,做到人員底數清、擇業方向清、個人技能清、家庭情況清、思想動態清,為開展就業指導服務工作掌握第一手材料。對低保對象申請就業要做到“三個積極”,即:積極提供培訓、積極提供信息、積極推薦上崗,做到與特困群眾零距離接觸,面對面指導。

三是堅持先求職后保障、鼓勵勞動自救的原則。具備勞動能力未就業的低保申請人,首先到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進行求職登記,未就業的必須由街道勞動保障所出具非個人原因未就業的“未就業證明”。低保、勞動保障等管理服務部門要為其優先落實幫扶政策、優先提供就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街道辦事處低保工作機構要建立低保對象就業登記備案制度,根據低保對象的勞動能力、勞動技能,為其介紹、安排就業崗位,有針對性地幫助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家庭穩定就業實現脫貧。無正當理由兩次拒絕就業的,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四是依托社區拓展就業。由政府出資購買社區公益性崗位,如社區保安、社區環境保潔、社區車輛看管、小區物業管理等,安置本社區內的低保對象就業。同時,大力擴展社區服務領域,興辦理發、餐飲、車輛修理等社區服務網點,為低保對象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同時以社區創建活動為契機,進一步引導衛生、科技、勞動、教育、法律等服務進社區,借此挖掘、開發一批社區服務崗位,為低保對象就業提供新的支撐點。

(三)建立和完善城市低保漸退制度。針對部分低保對象心存就業可能導致生活質量不升反降的擔憂,實施低保就業漸退制度。對低保對象就業后,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低保標準的,采取保留低保待遇三個月不變的漸退方式終止低保待遇,以鼓勵更多的低保對象通過就業來增強自救能力,實現徹底脫貧。

二、嚴格城市低保和低保邊緣戶的審核審批工作,加大動態管理力度

(一)嚴把低保入口關,做好城市低保和低保邊緣戶的審核審批工作。要認真貫徹落實《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的通知》(鞍政辦發〔2008〕82號,以下簡稱《辦法》)和《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鞍山市城鄉低保邊緣戶救助制度的通知》(鞍政辦發〔2008〕108號)精神,做好輿論宣傳和學習培訓工作,讓貧困居民知曉低保相關待遇,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低保工作人員要熟練掌握和運用低保政策,更好地幫助貧困群眾解決實際困難。成立由市分管領導任組長,成員包括民政、國資、衛生、勞動保障等部門的鞍山市城市低保聯合審批工作領導小組(詳見附件),各城區也要成立相應的審批工作領導機構。對城區新增的特別是有勞動能力人員的低保審批工作,由各區民政局審核,報區聯合審批工作領導小組審查無異議后,提交市聯合審批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審批工作采取召開聯席會議的方式進行,每月集中審批一次。

(二)做好提高低保標準后的動態管理工作。各縣(市)、區要本著應保盡保、準確施保的原則,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城市低保動態管理。結合提高低保標準工作,對轄區內的低保對象開展一次全面復查。要詳細調查核實困難家庭的收入情況,摸清因提高最低工資標準、提高離退休金標準、到期領取養老保險金、規范自謀職業收入行業評估所致收入變化的情況。要按照《辦法》要求,對申請或已經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員的收入確認工作,實行由低保申請人員收入認證部門(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縣區經發局或經濟局)與低保經辦部門(各縣區民政局、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進行聯動的雙線認定方式。同時,各縣(市)區、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要認真開展自謀職業行業評估工作,對上述人員從事無固定收入或無法確定固定收入職業的,按照《遼寧省城鎮貧困居民自謀職業收入行業評估操作規范(試行)》(遼民發〔2006〕5號)和《鞍山市城市貧困居民自謀職業行業收入評估標準》(鞍民發〔2009〕8號)的要求,評估其收入。通過準確掌握家庭收入情況,做到動態管理下的應保盡保、準確施保。

(三)認真做好城市低保對象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申請享受、已經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員,提出本人喪失勞動能力的,必須到市或縣(市)衛生和民政部門共同指定的醫院進行勞動能力等級鑒定。各縣(市)、區要定期組織上述人員參加勞動能力鑒定。對階段性喪失勞動能力和階段性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的,每年要組織復查一次。鑒定機構要嚴格依照相關規定,做好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優親厚友的,一經查出嚴肅處理。

三、規范操作,周到服務,做好社會穩定工作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確保以勞代賑工作取得實效。要以對貧困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做好加強城市低保對象管理促進就業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組織領導,確保城市低保和低保邊緣戶救助制度的良性運轉,使每一個困難群眾的生活都得到保障。各有關部門要樹立全市一盤棋的思想,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積極協調,密切配合,使各項工作真正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二)積極做好政策宣傳,促進社會穩定。此次提高低保標準后,各縣(市)、區開展城市低保對象以勞代賑、低保復查工作時,要采取穩妥、有效的措施,宣傳解釋好政策,做好貧困居民的思想工作,化解矛盾,確保社會穩定。

(三)落實政策,繼續做好我市困難居民的幫扶救助工作。各縣(市)、區實施城市低保對象以勞代賑工作的同時,要結合各地實際,創造性地開展工作,積極穩妥地做好城市低保和低保邊緣戶的救助工作。對確有困難的貧困居民要做好幫扶救助工作,切實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

 

附件:鞍山市城市低保聯合審批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9年3月25日          

 

 

 


附件:
鞍山市城市低保聯合審批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doc

鞍政辦發〔2009〕14號
【已廢止】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城市低保對象管理促進就業工作的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做好城市低保對象以勞代賑工作,推動有勞動能力的城市低保對象實現就業自救,規范低保工作的動態管理,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加強城市低保對象管理促進就業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全面開展以勞代賑工作,促進城市低保對象就業

(一)進一步加強低保人員參加公益性勞動(活動)的日常管理。要加大宣傳力度,推廣立山區以勞代賑的經驗做法。由街道辦事處定期組織有勞動能力低保人員,開展公益性勞動(活動)。社區與有勞動能力低保人員簽訂公益性勞動(活動)協議書,對無正當理由兩次不參加公益性勞動(活動)的低保人員,要按程序終止其低保待遇。各街道辦事處和社區要做好公益性勞動(活動)的組織工作,做到活動有內容、有秩序,并做好公益性勞動(活動)記錄。

(二)積極推進有勞動能力低保人員就業工作。各級民政、勞動保障部門要密切配合,積極做好促進有勞動能力低保人員就業工作。

一是要建立和完善促進就業與最低生活保障聯動工作機制。進一步落實就業扶持政策,以擴大就業促進社會保障,以社會保障穩定就業、再就業,形成促進就業與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良性互動;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所要與基層低保工作機構共同搭建就業服務工作平臺,加強對失業人員和城市低保對象的基礎管理;各級低保工作機構要主動配合勞動就業部門組織舉辦有針對性的“低保對象再就業援助專項招聘會”,吸引低保對象進場應聘,為他們提供穩定的就業崗位,幫助他們提高就業成功率。

二是構建就業援助指導服務網絡。在街道辦事處設立由低保工作機構、勞動保障部門以及駐區企事業單位參加的低保對象就業援助指導服務窗口,有專人從事低保對象就業援助工作。要深入開展低保對象就業需求調查,做到人員底數清、擇業方向清、個人技能清、家庭情況清、思想動態清,為開展就業指導服務工作掌握第一手材料。對低保對象申請就業要做到“三個積極”,即:積極提供培訓、積極提供信息、積極推薦上崗,做到與特困群眾零距離接觸,面對面指導。

三是堅持先求職后保障、鼓勵勞動自救的原則。具備勞動能力未就業的低保申請人,首先到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進行求職登記,未就業的必須由街道勞動保障所出具非個人原因未就業的“未就業證明”。低保、勞動保障等管理服務部門要為其優先落實幫扶政策、優先提供就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街道辦事處低保工作機構要建立低保對象就業登記備案制度,根據低保對象的勞動能力、勞動技能,為其介紹、安排就業崗位,有針對性地幫助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家庭穩定就業實現脫貧。無正當理由兩次拒絕就業的,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四是依托社區拓展就業。由政府出資購買社區公益性崗位,如社區保安、社區環境保潔、社區車輛看管、小區物業管理等,安置本社區內的低保對象就業。同時,大力擴展社區服務領域,興辦理發、餐飲、車輛修理等社區服務網點,為低保對象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同時以社區創建活動為契機,進一步引導衛生、科技、勞動、教育、法律等服務進社區,借此挖掘、開發一批社區服務崗位,為低保對象就業提供新的支撐點。

(三)建立和完善城市低保漸退制度。針對部分低保對象心存就業可能導致生活質量不升反降的擔憂,實施低保就業漸退制度。對低保對象就業后,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低保標準的,采取保留低保待遇三個月不變的漸退方式終止低保待遇,以鼓勵更多的低保對象通過就業來增強自救能力,實現徹底脫貧。

二、嚴格城市低保和低保邊緣戶的審核審批工作,加大動態管理力度

(一)嚴把低保入口關,做好城市低保和低保邊緣戶的審核審批工作。要認真貫徹落實《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的通知》(鞍政辦發〔2008〕82號,以下簡稱《辦法》)和《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鞍山市城鄉低保邊緣戶救助制度的通知》(鞍政辦發〔2008〕108號)精神,做好輿論宣傳和學習培訓工作,讓貧困居民知曉低保相關待遇,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低保工作人員要熟練掌握和運用低保政策,更好地幫助貧困群眾解決實際困難。成立由市分管領導任組長,成員包括民政、國資、衛生、勞動保障等部門的鞍山市城市低保聯合審批工作領導小組(詳見附件),各城區也要成立相應的審批工作領導機構。對城區新增的特別是有勞動能力人員的低保審批工作,由各區民政局審核,報區聯合審批工作領導小組審查無異議后,提交市聯合審批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審批工作采取召開聯席會議的方式進行,每月集中審批一次。

(二)做好提高低保標準后的動態管理工作。各縣(市)、區要本著應保盡保、準確施保的原則,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城市低保動態管理。結合提高低保標準工作,對轄區內的低保對象開展一次全面復查。要詳細調查核實困難家庭的收入情況,摸清因提高最低工資標準、提高離退休金標準、到期領取養老保險金、規范自謀職業收入行業評估所致收入變化的情況。要按照《辦法》要求,對申請或已經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員的收入確認工作,實行由低保申請人員收入認證部門(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縣區經發局或經濟局)與低保經辦部門(各縣區民政局、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進行聯動的雙線認定方式。同時,各縣(市)區、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要認真開展自謀職業行業評估工作,對上述人員從事無固定收入或無法確定固定收入職業的,按照《遼寧省城鎮貧困居民自謀職業收入行業評估操作規范(試行)》(遼民發〔2006〕5號)和《鞍山市城市貧困居民自謀職業行業收入評估標準》(鞍民發〔2009〕8號)的要求,評估其收入。通過準確掌握家庭收入情況,做到動態管理下的應保盡保、準確施保。

(三)認真做好城市低保對象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申請享受、已經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員,提出本人喪失勞動能力的,必須到市或縣(市)衛生和民政部門共同指定的醫院進行勞動能力等級鑒定。各縣(市)、區要定期組織上述人員參加勞動能力鑒定。對階段性喪失勞動能力和階段性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的,每年要組織復查一次。鑒定機構要嚴格依照相關規定,做好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優親厚友的,一經查出嚴肅處理。

三、規范操作,周到服務,做好社會穩定工作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確保以勞代賑工作取得實效。要以對貧困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做好加強城市低保對象管理促進就業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組織領導,確保城市低保和低保邊緣戶救助制度的良性運轉,使每一個困難群眾的生活都得到保障。各有關部門要樹立全市一盤棋的思想,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積極協調,密切配合,使各項工作真正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二)積極做好政策宣傳,促進社會穩定。此次提高低保標準后,各縣(市)、區開展城市低保對象以勞代賑、低保復查工作時,要采取穩妥、有效的措施,宣傳解釋好政策,做好貧困居民的思想工作,化解矛盾,確保社會穩定。

(三)落實政策,繼續做好我市困難居民的幫扶救助工作。各縣(市)、區實施城市低保對象以勞代賑工作的同時,要結合各地實際,創造性地開展工作,積極穩妥地做好城市低保和低保邊緣戶的救助工作。對確有困難的貧困居民要做好幫扶救助工作,切實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

 

附件:鞍山市城市低保聯合審批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9年3月25日          

 

 

 


附件:
鞍山市城市低保聯合審批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