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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08〕67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遼寧省人民政府
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意見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關于進一步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意見的通知》(遼政辦發〔200834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加強領導,落實縣鄉政府責任。各縣(市)、區政府要認真貫徹執行遼政辦發〔200834號文件精神,將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調度,落實責任,本著先易后難的原則,推進相關制度建設和政策落實,進一步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

二、協調配合,完善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各縣(市)、區政府要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鞍政辦發〔200684號)和《關于轉發〈關于建立健全農民工工作制度的意見〉的通知》(鞍勞社〔200834號)要求,于今年8月底前建立和完善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健全農民工工作機制和農民工工作責任體系,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協作,促進農民工工作協調推進和配套措施整體落實。

三、加強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為農民工轉移就業提供有效服務。要大力開展鄉(鎮)、村的勞動保障平臺建設,加快建立城鄉一體化的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體系。年底前我市鄉(鎮)、村都要建立勞動保障事務所(站),做到六到位。要加快戶籍、教育、社區管理、培訓和社會保障等制度改革,建立促進農民工就業的新制度,改善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的環境和條件。

四、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全面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每季度要召開一次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分析全市農民工工作形勢,總結交流經驗,及時研究和解決存在的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每季度要對各縣(市)區、各部門貫徹執行遼政辦發〔200834號情況進行考核和開展調研,各縣(市)區也要建立相應定期例會制度,研究解決本地區存在的問題,重要情況及時向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告。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8年7月28日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農民工工作聯席

會議關于進一步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意見的通知

遼政辦發〔200834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省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關于進一步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的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8年6月5日           

 

關于進一步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的意見

 

《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下發后,各級政府高度重視,認真制定落實措施,農民工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但農民工就業環境不寬松、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等問題還沒有真正得到解決。為進一步做好我省農民工工作,進一步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提出以下意見。

一、認真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和偏低的問題

(一)全面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建立健全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堅持清理舊欠和預防新欠并重,繼續推進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長效機制建設。擴大工資支付保證金的資金規模和實施范圍,適當提高保證金提取比例。實行工資支付監控和報告制度,強化工資支付監控的力度,完善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制度。加強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歷史拖欠久拖不決的,要加大處罰力度,并要公開曝光。工商部門要對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等不誠信行為跟蹤記錄,列為監管工作重點;對于惡意拖欠、情節嚴重的,堅決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司法部門要嚴格按照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有關規定做好司法審判和執行工作。建立勞動保障、建設、公安、行政執法、信訪、工會、工商等有關部門對企業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聯動懲治機制,嚴防產生新的拖欠,力爭從根本上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二)及時調整提高農民工工資。嚴格執行《遼寧省最低工資規定》,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情況,及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制定用人單位實行農民工與其他職工同工同酬的制度,切實改變農民工工資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狀況。加強對企業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完善勞動定員定額標準管理體制。大力推動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進一步發揮工資指導線等宏觀調節工資分配的作用。

二、依法規范農民工勞動管理

(三)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貫徹《勞動合同法》,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制定和推行適用于農民工的勞動合同文本,完成推進勞動合同制度實施三年行動計劃的工作目標。全面啟動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建立企業勞動用工信息數據庫,對勞動用工、勞動合同簽定、履行等情況實施動態監管。大力加強鄉村勞動用工管理,指導和監督鄉村各類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進一步加強《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政策法規的宣傳培訓。

(四)依法保障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加強對地方、企業嚴格執行國家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的指導監督,完善作業場所職業衛生規范和標準。進一步落實用人單位履行職業安全衛生的主體責任。嚴格要求各類企業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全員安全培訓,把農民工安全培訓情況納入安全生產日常監察。對高危行業的農民工實行先培訓后上崗,持證上崗制度。編制適合農民工特點的培訓教材,在農民工中普及安全生產知識,引導有條件的企業和中小企業集中的地區建立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將高危企業安全生產培訓情況與企業安全年度考核結合起來,對不按要求開展農民工安全培訓的,一律為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定期組織對高危行業農民工安全生產培訓情況的專項檢查。要督促用人單位切實履行職業病防治責任,強制推行有毒有害崗位定期體檢制度,做好職業衛生服務試點工作,落實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制度,加大監督檢查和違法處罰力度,切實維護農民工勞動安全衛生權益。

三、搞好農民工就業服務和培訓

(五)加強農民工技能培訓工作。加快農村勞動力技能就業計劃的實施。積極組織農村初高中畢業生未升學人員、農村退役士兵和其他農村新生勞動力參加預備制培訓;組織有意愿外出務工的農村富余勞動力參加勞務輸出培訓;實施農民技術員培養工程,組織有一定實踐經驗的農村種養殖科技示范戶的農民進入省內農業高等院校,接受以需求為導向、半年制、非學歷的技術培訓;開展以農民工為對象的職業技能提升培訓。繼續實施陽光工程提高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能力。大力推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積極探索以農民工為主要對象的單項能力證書制度,對參加培訓的農村勞動力提供方便、快捷的技能水平鑒定評價服務,提高農民工技能型就業比例。

加強培訓資源的整合,建立開放式職業培訓體系,充分發揮有關部門、工青婦組織和社會團體的積極性,依托縣職教中心、技工學校、職業院校、就業訓練機構,共同做好農民工的培訓工作。深入實施農村青年勞動力轉移就業聯合行動,認真落實農民工技能培訓補貼政策,加大資金投入,降低農民個人培訓成本。

四、積極穩妥地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

(六)全面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貫徹落實《遼寧省工傷保險條例》。繼續實施平安計劃,擴大農民工工傷保險覆蓋面。煤礦、非煤礦山、建筑、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機械加工等行業實現全部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著力推進餐飲、住宿、服務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完善工傷保險政策和標準體系。切實加強工傷保險的基礎管理,簡化辦理程序,完善農民工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待遇補償等政策。做好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政策宣傳和咨詢服務工作,努力為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和落實待遇補償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大力推進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并按時足額繳費。

(七)繼續擴大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范圍。抓好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落實工作,以農民工集中的大中城市,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制造業、建筑業等為重點,繼續實施專項擴面行動。積極探索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繳費、待遇、管理辦法。各市要盡快出臺農民工參保辦法。研究探索餐飲業農民工參保的政策。研究解決農民工流動時醫療保險關系接續問題、農業工醫療保險與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銜接問題、農民工醫療保險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銜接問題,保障農民工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障待遇。

(八)探索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制度。積極探索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并能夠與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要開展農民工參保專項行動,組織業務培訓,宣傳有關政策,為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做好準備。待國家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制定出臺后,及時制定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實施細則。

五、健全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保障機制

(九)積極推進農民工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加強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工作的措施。按照《公安部關于試行人口流出地公安機關派駐民警協管流動人口警務模式的通知》要求,在經濟比較發達和流動人口數量較多的地區試行由人口流出地公安機關派駐民警到流入地公安機關,協助管理本地流出人口的警務模式。繼續探索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指導已統一城鄉戶口登記管理制度的地區進一步完善配套改革政策。

(十)切實加強農民工維權服務工作。聘請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為農民工維權監督員,對政府的農民工工作和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及時舉報侵害農民工權益的行為。發揮省市縣三級法律援助中心作用,加大法律援助中心對涉及農民工案件的援助力度。發揮各級工會在農民工維權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強化工會維權工作。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把農民工維權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工作,通過專項行動、日常監察、及時受理舉報案件等措施,把農民工維權工作做實做好。

六、做好農民工相關公共服務工作

(十一)切實做好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工作。建立進城農民工隨住子女登記、流動情況的統計、預測制度。根據形勢發展需要,科學規劃學校布局,合理配置教育資源,做好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發展規劃和經費預算,加大財政扶持力度。對農民工隨住子女和流動兒童就學問題,要以流入地管理為主、以公辦中小學接收為主的政策,積極做好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工作,切實做到與城市學生一視同仁。要切實改善進城務工農民子女就讀學校的辦學條件,提高擴招進城務工農民子女就讀的能力。加強對以接收農民工子女為主的民辦學校的規范管理,促進各類民辦學校盡快達到基本辦學條件,提高教學質量。加強對民辦學校安全、衛生方面的監督檢查,保障師生的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深入調查研究農村留守兒童的教育問題,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大力推進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作,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良好的教學條件,切實保障農村留守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權益。全面實施推進特殊少年兒童群體快樂成長計劃,大力加強希望工程的實施。

(十二)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按照統籌規劃,政府引導,單位負責的原則,各級政府要認真制定農民工住房基本衛生和安全標準。建筑施工類企業要為施工現場農民工提供標準化的臨時宿舍,設有食堂的應當取得衛生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將是否有符合標準的臨時宿舍作為發放《施工許可證》的重要條件,其他行業的用人單位提供的宿舍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長期使用農民工且數量較大的單位,要建設固定的農民工宿舍和食堂,農民工食堂要取得衛生許可證,要有專門人員負責管理,以保證農民工居住、飲食衛生安全。

(十三)健全社區管理服務制度。按照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搞好服務以現居住地為主,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互相配合的原則,加快構建以社區為依托的農民工綜合管理和服務平臺。完善社區公共服務和文化設施,豐富農民工業余文化生活。鼓勵農民工參與社區自治,提高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能力。發揮社區在計劃生育、衛生防疫、居住安全、社會治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進城市居民與農民工及其家屬的相互融合。啟動農民工留守兒童家屬綜合服務體系試點。推進愛心護理工程、農村敬老院、兒童福利院、流浪未成年人求助保護和殘疾人綜合服務體系等設施建設。

(十四)建立勞動力輸出儲備制度。依托現有的勞動保障基層工作平臺,對城鄉勞動力管理實行統一登記臺帳、統一信息卡、統一統計報表。各地每年對有輸出愿望的城鎮下崗失業人員、農村剩余勞動力、應往屆高校畢業生以及其他各類勞動力資源進行一次抽樣調查,將其自然情況、專業技能情況、就業意愿和就業情況進行登記,做到社區(村)、街道(鄉鎮)有臺帳,縣(區)、市有數據庫。對勞務輸出人力資源進行動態管理,切實保證人力資源信息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十五)加強鄉村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建設。按照統籌城鄉勞動力就業要求,將勞動保障服務向鄉村延伸。在鄉鎮建立勞動保障事務所,在村建立勞動保障服務站,為農村勞動力提供培訓、就業、維權一條龍服務。勞動保障服務所(站)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所需工作經費和人員經費由同級財政根據當地編委核定的單位性質和人員身份,明確資金來源。

強化農村勞動保障服務工作,逐步實現勞動力轉移方式上從無序性向有序性、有組織性方向轉變;在轉移時間上從臨時性、季節性向固定性、長年性轉變;在轉移渠道上從單一化向多元化、特色化方向轉變;在轉移層次上從體力型逐步向資本型、智能型、技能型、品牌型轉變;在轉移地域上從周邊地區逐步向覆蓋全國及國外轉變;從孤立的勞動力轉移向以勞動力轉移帶動商品輸出發展上轉變;從單向流動向城鄉互動,返鄉創業反哺農業發展上轉變。

(十六)實施勞務輸出品牌戰略。充分發揮勞務品牌在開拓對外勞務市場中的龍頭作用。鞏固東洲礦工建昌建筑遼陽技工等品牌,做大撫順月嫂撫順司爐遼南瓦工等品牌,培育遼寧保安遼寧電焊工遼寧縫紉工等特色勞務品牌。加強品牌的載體建設,打破地域界限,有效整合品牌資源,逐步將地區品牌打造成全省品牌,實現量的擴張到質的飛躍。加強品牌的統一培訓鑒定和規范管理,擴大品牌影響,拓展輸出空間,提高勞務經濟競爭力。

七、加強農民工基礎工作

(十七)落實縣鄉政府農民工工作責任。要大力加強鄉村勞動用工管理。進一步加強對鄉村用工的勞動保障監察,重點檢查非法用工、使用童工、不簽訂勞動合同、拖欠工資等問題,堅決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嚴厲打擊拐騙農民工、使用童工、強迫勞動、限制人身自由、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切實抓好農村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參加工傷保險、落實安全培訓和安全生產措施等工作。做好農村留守兒童工作。以村委會、居委會、學校為單位,對留守兒童建檔立案,全面摸清底數。在此基礎上,以落實義務教育、保證身心健康、加強困難家庭社會救助為重點,制定保護留守兒童合法權益的政策。特別要健全預防青少年犯罪的機制,嚴厲打擊侵害留守兒童的違法犯罪行為。動員和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開展各類關愛留守兒童活動。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民工回鄉創業。對農民工回鄉創業在資金、人才和管理服務等方面遇到的問題,要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措施和相關政策。鼓勵農民工回鄉創業要實事求是,循序漸進,嚴格執行國家土地政策和相關產業政策,注意保護耕地、保護環境、節約能源。

(十八)增加對農民工工作的投入。各級財政部門要增加對農民工工作經費的投入,將涉及農民工的治安管理、計劃生育、勞動管理和就業、勞務輸出、子女教育、工資拖欠、技能培訓、維權服務、法律援助及公共服務等有關經費,納入財政支出預算。要合理核定各部門用于農民工管理和服務的支出成本,按照現行財政供給渠道,在預算中予以安排,保障有關部門行使職能的必要經費。對有關部門按國家規定繼續保留的涉及農民工的收費項目,納入財政綜合預算管理。對農民工集中、財力壓力大的區、街道、鄉(鎮),市級財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幫助區、街道、鄉(鎮)解決農民工管理和服務經費不足問題,緩解基層財政困難。

(十九)加強農民工工作基礎建設和宣傳。各級政府要建立農民工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健全相應的辦事機構。建立農民工統計工作體系,對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技能培訓、行業和地區分布等重要指標應及時統計報告。建立農民工工作責任體系,加強對本地農民工工作的監管力度。實行農民工工作月通報和季調度制度。建立每半年對各市農民工工作情況進行一次專項檢查或抽查的專項檢查制度。

大力宣傳農民工優秀代表、解決農民工問題先進單位的典型事跡。認真組織開展全省優秀農民工評選表彰活動,激勵廣大農民工努力拼搏、不斷提高自身素質,進一步營造全社會關心、關愛農民工的社會氛圍。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對媒體反映屬實的問題嚴肅查處。

(二十)加強農民工工作法規體系建設。抓緊制定出臺《農民工權益保護規定》,將農民工權益保護工作納入法制軌道。各市要進一步完善農民工權益保護政策,積極探索建立農民工工作的長效機制。

 

 

省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       

2008年5月29日          

 


 

鞍政辦發〔2008〕67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意見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關于進一步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意見的通知》(遼政辦發〔200834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加強領導,落實縣鄉政府責任。各縣(市)、區政府要認真貫徹執行遼政辦發〔200834號文件精神,將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調度,落實責任,本著先易后難的原則,推進相關制度建設和政策落實,進一步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

二、協調配合,完善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各縣(市)、區政府要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鞍政辦發〔200684號)和《關于轉發〈關于建立健全農民工工作制度的意見〉的通知》(鞍勞社〔200834號)要求,于今年8月底前建立和完善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健全農民工工作機制和農民工工作責任體系,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協作,促進農民工工作協調推進和配套措施整體落實。

三、加強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為農民工轉移就業提供有效服務。要大力開展鄉(鎮)、村的勞動保障平臺建設,加快建立城鄉一體化的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體系。年底前我市鄉(鎮)、村都要建立勞動保障事務所(站),做到六到位。要加快戶籍、教育、社區管理、培訓和社會保障等制度改革,建立促進農民工就業的新制度,改善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的環境和條件。

四、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全面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每季度要召開一次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分析全市農民工工作形勢,總結交流經驗,及時研究和解決存在的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每季度要對各縣(市)區、各部門貫徹執行遼政辦發〔200834號情況進行考核和開展調研,各縣(市)區也要建立相應定期例會制度,研究解決本地區存在的問題,重要情況及時向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告。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8年7月28日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農民工工作聯席

會議關于進一步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意見的通知

遼政辦發〔200834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省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關于進一步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的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8年6月5日           

 

關于進一步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的意見

 

《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下發后,各級政府高度重視,認真制定落實措施,農民工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但農民工就業環境不寬松、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等問題還沒有真正得到解決。為進一步做好我省農民工工作,進一步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提出以下意見。

一、認真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和偏低的問題

(一)全面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建立健全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堅持清理舊欠和預防新欠并重,繼續推進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長效機制建設。擴大工資支付保證金的資金規模和實施范圍,適當提高保證金提取比例。實行工資支付監控和報告制度,強化工資支付監控的力度,完善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制度。加強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歷史拖欠久拖不決的,要加大處罰力度,并要公開曝光。工商部門要對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等不誠信行為跟蹤記錄,列為監管工作重點;對于惡意拖欠、情節嚴重的,堅決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司法部門要嚴格按照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有關規定做好司法審判和執行工作。建立勞動保障、建設、公安、行政執法、信訪、工會、工商等有關部門對企業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聯動懲治機制,嚴防產生新的拖欠,力爭從根本上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二)及時調整提高農民工工資。嚴格執行《遼寧省最低工資規定》,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情況,及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制定用人單位實行農民工與其他職工同工同酬的制度,切實改變農民工工資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狀況。加強對企業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完善勞動定員定額標準管理體制。大力推動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進一步發揮工資指導線等宏觀調節工資分配的作用。

二、依法規范農民工勞動管理

(三)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貫徹《勞動合同法》,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制定和推行適用于農民工的勞動合同文本,完成推進勞動合同制度實施三年行動計劃的工作目標。全面啟動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建立企業勞動用工信息數據庫,對勞動用工、勞動合同簽定、履行等情況實施動態監管。大力加強鄉村勞動用工管理,指導和監督鄉村各類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進一步加強《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政策法規的宣傳培訓。

(四)依法保障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加強對地方、企業嚴格執行國家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的指導監督,完善作業場所職業衛生規范和標準。進一步落實用人單位履行職業安全衛生的主體責任。嚴格要求各類企業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全員安全培訓,把農民工安全培訓情況納入安全生產日常監察。對高危行業的農民工實行先培訓后上崗,持證上崗制度。編制適合農民工特點的培訓教材,在農民工中普及安全生產知識,引導有條件的企業和中小企業集中的地區建立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將高危企業安全生產培訓情況與企業安全年度考核結合起來,對不按要求開展農民工安全培訓的,一律為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定期組織對高危行業農民工安全生產培訓情況的專項檢查。要督促用人單位切實履行職業病防治責任,強制推行有毒有害崗位定期體檢制度,做好職業衛生服務試點工作,落實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制度,加大監督檢查和違法處罰力度,切實維護農民工勞動安全衛生權益。

三、搞好農民工就業服務和培訓

(五)加強農民工技能培訓工作。加快農村勞動力技能就業計劃的實施。積極組織農村初高中畢業生未升學人員、農村退役士兵和其他農村新生勞動力參加預備制培訓;組織有意愿外出務工的農村富余勞動力參加勞務輸出培訓;實施農民技術員培養工程,組織有一定實踐經驗的農村種養殖科技示范戶的農民進入省內農業高等院校,接受以需求為導向、半年制、非學歷的技術培訓;開展以農民工為對象的職業技能提升培訓。繼續實施陽光工程提高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能力。大力推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積極探索以農民工為主要對象的單項能力證書制度,對參加培訓的農村勞動力提供方便、快捷的技能水平鑒定評價服務,提高農民工技能型就業比例。

加強培訓資源的整合,建立開放式職業培訓體系,充分發揮有關部門、工青婦組織和社會團體的積極性,依托縣職教中心、技工學校、職業院校、就業訓練機構,共同做好農民工的培訓工作。深入實施農村青年勞動力轉移就業聯合行動,認真落實農民工技能培訓補貼政策,加大資金投入,降低農民個人培訓成本。

四、積極穩妥地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

(六)全面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貫徹落實《遼寧省工傷保險條例》。繼續實施平安計劃,擴大農民工工傷保險覆蓋面。煤礦、非煤礦山、建筑、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機械加工等行業實現全部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著力推進餐飲、住宿、服務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完善工傷保險政策和標準體系。切實加強工傷保險的基礎管理,簡化辦理程序,完善農民工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待遇補償等政策。做好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政策宣傳和咨詢服務工作,努力為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和落實待遇補償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大力推進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并按時足額繳費。

(七)繼續擴大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范圍。抓好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落實工作,以農民工集中的大中城市,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制造業、建筑業等為重點,繼續實施專項擴面行動。積極探索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繳費、待遇、管理辦法。各市要盡快出臺農民工參保辦法。研究探索餐飲業農民工參保的政策。研究解決農民工流動時醫療保險關系接續問題、農業工醫療保險與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銜接問題、農民工醫療保險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銜接問題,保障農民工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障待遇。

(八)探索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制度。積極探索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并能夠與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要開展農民工參保專項行動,組織業務培訓,宣傳有關政策,為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做好準備。待國家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制定出臺后,及時制定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實施細則。

五、健全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保障機制

(九)積極推進農民工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加強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工作的措施。按照《公安部關于試行人口流出地公安機關派駐民警協管流動人口警務模式的通知》要求,在經濟比較發達和流動人口數量較多的地區試行由人口流出地公安機關派駐民警到流入地公安機關,協助管理本地流出人口的警務模式。繼續探索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指導已統一城鄉戶口登記管理制度的地區進一步完善配套改革政策。

(十)切實加強農民工維權服務工作。聘請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為農民工維權監督員,對政府的農民工工作和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及時舉報侵害農民工權益的行為。發揮省市縣三級法律援助中心作用,加大法律援助中心對涉及農民工案件的援助力度。發揮各級工會在農民工維權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強化工會維權工作。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把農民工維權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工作,通過專項行動、日常監察、及時受理舉報案件等措施,把農民工維權工作做實做好。

六、做好農民工相關公共服務工作

(十一)切實做好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工作。建立進城農民工隨住子女登記、流動情況的統計、預測制度。根據形勢發展需要,科學規劃學校布局,合理配置教育資源,做好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發展規劃和經費預算,加大財政扶持力度。對農民工隨住子女和流動兒童就學問題,要以流入地管理為主、以公辦中小學接收為主的政策,積極做好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工作,切實做到與城市學生一視同仁。要切實改善進城務工農民子女就讀學校的辦學條件,提高擴招進城務工農民子女就讀的能力。加強對以接收農民工子女為主的民辦學校的規范管理,促進各類民辦學校盡快達到基本辦學條件,提高教學質量。加強對民辦學校安全、衛生方面的監督檢查,保障師生的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深入調查研究農村留守兒童的教育問題,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大力推進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作,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良好的教學條件,切實保障農村留守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權益。全面實施推進特殊少年兒童群體快樂成長計劃,大力加強希望工程的實施。

(十二)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按照統籌規劃,政府引導,單位負責的原則,各級政府要認真制定農民工住房基本衛生和安全標準。建筑施工類企業要為施工現場農民工提供標準化的臨時宿舍,設有食堂的應當取得衛生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將是否有符合標準的臨時宿舍作為發放《施工許可證》的重要條件,其他行業的用人單位提供的宿舍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長期使用農民工且數量較大的單位,要建設固定的農民工宿舍和食堂,農民工食堂要取得衛生許可證,要有專門人員負責管理,以保證農民工居住、飲食衛生安全。

(十三)健全社區管理服務制度。按照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搞好服務以現居住地為主,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互相配合的原則,加快構建以社區為依托的農民工綜合管理和服務平臺。完善社區公共服務和文化設施,豐富農民工業余文化生活。鼓勵農民工參與社區自治,提高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能力。發揮社區在計劃生育、衛生防疫、居住安全、社會治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進城市居民與農民工及其家屬的相互融合。啟動農民工留守兒童家屬綜合服務體系試點。推進愛心護理工程、農村敬老院、兒童福利院、流浪未成年人求助保護和殘疾人綜合服務體系等設施建設。

(十四)建立勞動力輸出儲備制度。依托現有的勞動保障基層工作平臺,對城鄉勞動力管理實行統一登記臺帳、統一信息卡、統一統計報表。各地每年對有輸出愿望的城鎮下崗失業人員、農村剩余勞動力、應往屆高校畢業生以及其他各類勞動力資源進行一次抽樣調查,將其自然情況、專業技能情況、就業意愿和就業情況進行登記,做到社區(村)、街道(鄉鎮)有臺帳,縣(區)、市有數據庫。對勞務輸出人力資源進行動態管理,切實保證人力資源信息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十五)加強鄉村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建設。按照統籌城鄉勞動力就業要求,將勞動保障服務向鄉村延伸。在鄉鎮建立勞動保障事務所,在村建立勞動保障服務站,為農村勞動力提供培訓、就業、維權一條龍服務。勞動保障服務所(站)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所需工作經費和人員經費由同級財政根據當地編委核定的單位性質和人員身份,明確資金來源。

強化農村勞動保障服務工作,逐步實現勞動力轉移方式上從無序性向有序性、有組織性方向轉變;在轉移時間上從臨時性、季節性向固定性、長年性轉變;在轉移渠道上從單一化向多元化、特色化方向轉變;在轉移層次上從體力型逐步向資本型、智能型、技能型、品牌型轉變;在轉移地域上從周邊地區逐步向覆蓋全國及國外轉變;從孤立的勞動力轉移向以勞動力轉移帶動商品輸出發展上轉變;從單向流動向城鄉互動,返鄉創業反哺農業發展上轉變。

(十六)實施勞務輸出品牌戰略。充分發揮勞務品牌在開拓對外勞務市場中的龍頭作用。鞏固東洲礦工建昌建筑遼陽技工等品牌,做大撫順月嫂撫順司爐遼南瓦工等品牌,培育遼寧保安遼寧電焊工遼寧縫紉工等特色勞務品牌。加強品牌的載體建設,打破地域界限,有效整合品牌資源,逐步將地區品牌打造成全省品牌,實現量的擴張到質的飛躍。加強品牌的統一培訓鑒定和規范管理,擴大品牌影響,拓展輸出空間,提高勞務經濟競爭力。

七、加強農民工基礎工作

(十七)落實縣鄉政府農民工工作責任。要大力加強鄉村勞動用工管理。進一步加強對鄉村用工的勞動保障監察,重點檢查非法用工、使用童工、不簽訂勞動合同、拖欠工資等問題,堅決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嚴厲打擊拐騙農民工、使用童工、強迫勞動、限制人身自由、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切實抓好農村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參加工傷保險、落實安全培訓和安全生產措施等工作。做好農村留守兒童工作。以村委會、居委會、學校為單位,對留守兒童建檔立案,全面摸清底數。在此基礎上,以落實義務教育、保證身心健康、加強困難家庭社會救助為重點,制定保護留守兒童合法權益的政策。特別要健全預防青少年犯罪的機制,嚴厲打擊侵害留守兒童的違法犯罪行為。動員和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開展各類關愛留守兒童活動。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民工回鄉創業。對農民工回鄉創業在資金、人才和管理服務等方面遇到的問題,要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措施和相關政策。鼓勵農民工回鄉創業要實事求是,循序漸進,嚴格執行國家土地政策和相關產業政策,注意保護耕地、保護環境、節約能源。

(十八)增加對農民工工作的投入。各級財政部門要增加對農民工工作經費的投入,將涉及農民工的治安管理、計劃生育、勞動管理和就業、勞務輸出、子女教育、工資拖欠、技能培訓、維權服務、法律援助及公共服務等有關經費,納入財政支出預算。要合理核定各部門用于農民工管理和服務的支出成本,按照現行財政供給渠道,在預算中予以安排,保障有關部門行使職能的必要經費。對有關部門按國家規定繼續保留的涉及農民工的收費項目,納入財政綜合預算管理。對農民工集中、財力壓力大的區、街道、鄉(鎮),市級財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幫助區、街道、鄉(鎮)解決農民工管理和服務經費不足問題,緩解基層財政困難。

(十九)加強農民工工作基礎建設和宣傳。各級政府要建立農民工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健全相應的辦事機構。建立農民工統計工作體系,對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技能培訓、行業和地區分布等重要指標應及時統計報告。建立農民工工作責任體系,加強對本地農民工工作的監管力度。實行農民工工作月通報和季調度制度。建立每半年對各市農民工工作情況進行一次專項檢查或抽查的專項檢查制度。

大力宣傳農民工優秀代表、解決農民工問題先進單位的典型事跡。認真組織開展全省優秀農民工評選表彰活動,激勵廣大農民工努力拼搏、不斷提高自身素質,進一步營造全社會關心、關愛農民工的社會氛圍。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對媒體反映屬實的問題嚴肅查處。

(二十)加強農民工工作法規體系建設。抓緊制定出臺《農民工權益保護規定》,將農民工權益保護工作納入法制軌道。各市要進一步完善農民工權益保護政策,積極探索建立農民工工作的長效機制。

 

 

省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       

200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