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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08〕6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
整頓和規范活禽經營市場秩序加強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關于整頓和規范活禽經營市場秩序加強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8年6月5日         

 

關于整頓和規范活禽經營市場秩序

加強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整頓和規范活禽經營市場秩序加強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遼政辦發〔200680號)精神,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我市活禽經營市場秩序,加強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通過市場環節傳播,保障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嚴格活禽經營市場開辦條件,規范活禽經營行為

活禽經營市場(含活禽批發市場、有活禽經營的城市農貿市場、農村集貿市場等)建設要符合國家、省和市有關動物防疫、衛生、建設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各縣(市)、區政府要嚴格活禽經營市場開辦條件,嚴格控制活禽交易市場數量,不在城市人口密集區新建活禽經營市場。到20086月底前逐步取締城區活禽經營市場。

在現有城市農貿市場經營活禽的,活禽經營區域要有獨立出入口,與其他農產品嚴格分開;在現有的農村集貿市場經營活禽的,也要與其他農產品分開,設立獨立的經營區域。活禽經營市場內水禽經營區域與其他家禽經營區域要相對隔離。各縣(市)、區政府要組織動監、工商、衛生等部門加強對活禽經營市場的監督檢查,對其經營活動的全過程實施嚴格監管,凡不具備市場開辦條件的,要責令其暫停經營,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關閉。

二、加強活禽經營市場衛生管理,實行定期休市制度

市場開辦單位要建立健全衛生、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管理制度,對活禽經營、宰殺場所以及活禽籠具、宰殺器具等堅持每日消毒;對活禽糞便、污物以及宰殺活禽的廢棄物等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各縣(市)、區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建立活禽經營市場定期休市制度,在保證市場供應的同時,妥善安排活禽經營市場輪流休市或在市場內實行區域輪休。休市期間,市場開辦單位要組織對市場進行全面徹底地清洗、消毒。各級動監、工商、商業、環保、衛生、綜合執法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活禽市場定期休市以及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的指導和監督。

三、嚴格活禽經營市場準入,加大交易行為監管力度

200861日起,活禽經營者必須持有動物檢疫證明,禽只必須配戴活禽檢疫標志環,做到一批一證(檢疫證明)、一禽一環(腳環),方可上市銷售。對經營沒有檢疫證明活禽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各級工商部門要加強市場監管,規范市場禽類經營秩序,嚴厲查處違法經營活禽及禽類產品行為。各級綜合執法部門要加強巡查,嚴禁在城區市場外經營活禽。

四、規范市場活禽宰殺行為,逐步推行活禽定點屠宰制度

由市商委牽頭,協調動監、衛生、工商等部門,在2008年底前出臺市級禽類定點屠宰相關規定。各縣(市)、區政府要參照市禽類定點屠宰相關規定,及時出臺本地禽類定點屠宰相關規定,穩步推進全市禽類定點屠宰工作。到2010年底,在全市范圍內取消對活禽的市場銷售和宰殺,推行“禽類定點屠宰、白條禽上市”制度。

各級商業部門要嚴格規范現有活禽經營市場的活禽宰殺行為。市場開辦單位要建立健全活禽宰殺管理制度,配備與宰殺規模相適應的消毒、通風和無害化處理等設施、設備。活禽宰殺區域布局、設施等條件要符合動物防疫、衛生等相關要求,實行活禽宰殺、銷售分離制度:即宰殺區域與銷售區域必須相隔一段距離,且須用阻隔物加以隔離。從事活禽宰殺的人員要符合衛生部門的要求,取得健康證明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活禽銷售人員和宰殺人員要佩戴工商、商業部門制定的全市統一的區分標志,不得相互交叉。

五、加強對活禽和從業人員的監測,實行定期抽查制度

市、縣兩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要制定和完善對活禽經營市場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監測方案,定期對活禽及禽類產品、糞便、墊料等進行抽樣檢測,及時掌握疫情動態。各級衛生部門要制訂重點針對市場從業人員等高暴露人員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監測方案,加強對從業人員的醫學監測。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定期互相通報監測結果。

六、制定、完善應急預案,果斷處置突發疫情

各縣(市)、區動監、衛生等部門要進一步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應急預案,切實提高應急處置能力,一旦發生疫情,要立即啟動應急機制,各司其職,協同聯動,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擴散蔓延。活禽經營市場發生禽只異常死亡或出現可疑臨床癥狀時,市場管理人員和經營者要按《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規定,及時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從業人員出現發熱伴咳嗽、呼吸困難等呼吸道癥狀,要立即送醫療機構就診,并說明其從業情況,衛生部門要及時進行診治、排查和報告。

七、加強組織領導,落實防控責任

各縣(市)、區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切實做好活禽經營市場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動監部門負責活禽經營市場的動物衛生監管;衛生部門負責活禽經營市場從業人員的公共衛生管理;工商部門負責活禽經營市場活禽經營行為監管;商業部門負責活禽經營市場的活禽宰殺行為監管,真正建立起“政府負總責,部門間分工協作”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工作機制。要狠抓防控責任制和各項防控措施落實,嚴肅工作紀律,對防控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失職行為要堅決查處;對因工作不力導致嚴重后果、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相關領導及人員的責任。

八、加大科普宣傳工作力度,實現群防群控

各地要進一步加強對禽流感防控知識的日常宣傳,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宣傳單以及市場內電子顯示屏等形式,向活禽經營市場從業人員和消費者大力宣傳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科學防范知識,增強活禽經營市場管理單位和從業人員的責任意識。同時,積極倡導食用冰鮮禽肉,引導消費者轉變宰殺活禽的消費習慣,樹立更加健康、科學、文明的消費觀念。

 

 

 

鞍政辦發〔2008〕6號
【已廢止】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整頓和規范活禽經營市場秩序加強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關于整頓和規范活禽經營市場秩序加強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8年6月5日         

 

關于整頓和規范活禽經營市場秩序

加強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整頓和規范活禽經營市場秩序加強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遼政辦發〔200680號)精神,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我市活禽經營市場秩序,加強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通過市場環節傳播,保障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嚴格活禽經營市場開辦條件,規范活禽經營行為

活禽經營市場(含活禽批發市場、有活禽經營的城市農貿市場、農村集貿市場等)建設要符合國家、省和市有關動物防疫、衛生、建設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各縣(市)、區政府要嚴格活禽經營市場開辦條件,嚴格控制活禽交易市場數量,不在城市人口密集區新建活禽經營市場。到20086月底前逐步取締城區活禽經營市場。

在現有城市農貿市場經營活禽的,活禽經營區域要有獨立出入口,與其他農產品嚴格分開;在現有的農村集貿市場經營活禽的,也要與其他農產品分開,設立獨立的經營區域。活禽經營市場內水禽經營區域與其他家禽經營區域要相對隔離。各縣(市)、區政府要組織動監、工商、衛生等部門加強對活禽經營市場的監督檢查,對其經營活動的全過程實施嚴格監管,凡不具備市場開辦條件的,要責令其暫停經營,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關閉。

二、加強活禽經營市場衛生管理,實行定期休市制度

市場開辦單位要建立健全衛生、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管理制度,對活禽經營、宰殺場所以及活禽籠具、宰殺器具等堅持每日消毒;對活禽糞便、污物以及宰殺活禽的廢棄物等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各縣(市)、區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建立活禽經營市場定期休市制度,在保證市場供應的同時,妥善安排活禽經營市場輪流休市或在市場內實行區域輪休。休市期間,市場開辦單位要組織對市場進行全面徹底地清洗、消毒。各級動監、工商、商業、環保、衛生、綜合執法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活禽市場定期休市以及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的指導和監督。

三、嚴格活禽經營市場準入,加大交易行為監管力度

200861日起,活禽經營者必須持有動物檢疫證明,禽只必須配戴活禽檢疫標志環,做到一批一證(檢疫證明)、一禽一環(腳環),方可上市銷售。對經營沒有檢疫證明活禽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各級工商部門要加強市場監管,規范市場禽類經營秩序,嚴厲查處違法經營活禽及禽類產品行為。各級綜合執法部門要加強巡查,嚴禁在城區市場外經營活禽。

四、規范市場活禽宰殺行為,逐步推行活禽定點屠宰制度

由市商委牽頭,協調動監、衛生、工商等部門,在2008年底前出臺市級禽類定點屠宰相關規定。各縣(市)、區政府要參照市禽類定點屠宰相關規定,及時出臺本地禽類定點屠宰相關規定,穩步推進全市禽類定點屠宰工作。到2010年底,在全市范圍內取消對活禽的市場銷售和宰殺,推行“禽類定點屠宰、白條禽上市”制度。

各級商業部門要嚴格規范現有活禽經營市場的活禽宰殺行為。市場開辦單位要建立健全活禽宰殺管理制度,配備與宰殺規模相適應的消毒、通風和無害化處理等設施、設備。活禽宰殺區域布局、設施等條件要符合動物防疫、衛生等相關要求,實行活禽宰殺、銷售分離制度:即宰殺區域與銷售區域必須相隔一段距離,且須用阻隔物加以隔離。從事活禽宰殺的人員要符合衛生部門的要求,取得健康證明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活禽銷售人員和宰殺人員要佩戴工商、商業部門制定的全市統一的區分標志,不得相互交叉。

五、加強對活禽和從業人員的監測,實行定期抽查制度

市、縣兩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要制定和完善對活禽經營市場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監測方案,定期對活禽及禽類產品、糞便、墊料等進行抽樣檢測,及時掌握疫情動態。各級衛生部門要制訂重點針對市場從業人員等高暴露人員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監測方案,加強對從業人員的醫學監測。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定期互相通報監測結果。

六、制定、完善應急預案,果斷處置突發疫情

各縣(市)、區動監、衛生等部門要進一步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應急預案,切實提高應急處置能力,一旦發生疫情,要立即啟動應急機制,各司其職,協同聯動,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擴散蔓延。活禽經營市場發生禽只異常死亡或出現可疑臨床癥狀時,市場管理人員和經營者要按《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規定,及時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從業人員出現發熱伴咳嗽、呼吸困難等呼吸道癥狀,要立即送醫療機構就診,并說明其從業情況,衛生部門要及時進行診治、排查和報告。

七、加強組織領導,落實防控責任

各縣(市)、區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切實做好活禽經營市場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動監部門負責活禽經營市場的動物衛生監管;衛生部門負責活禽經營市場從業人員的公共衛生管理;工商部門負責活禽經營市場活禽經營行為監管;商業部門負責活禽經營市場的活禽宰殺行為監管,真正建立起“政府負總責,部門間分工協作”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工作機制。要狠抓防控責任制和各項防控措施落實,嚴肅工作紀律,對防控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失職行為要堅決查處;對因工作不力導致嚴重后果、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相關領導及人員的責任。

八、加大科普宣傳工作力度,實現群防群控

各地要進一步加強對禽流感防控知識的日常宣傳,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宣傳單以及市場內電子顯示屏等形式,向活禽經營市場從業人員和消費者大力宣傳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科學防范知識,增強活禽經營市場管理單位和從業人員的責任意識。同時,積極倡導食用冰鮮禽肉,引導消費者轉變宰殺活禽的消費習慣,樹立更加健康、科學、文明的消費觀念。